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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传统司法推理中存在着追求实质目标而轻视形式过程的思维倾向,这种思维方式可称为实质性思维。相信并推崇直觉,不太重视逻辑推理,甚至不重视正确使用法律,已经成为古代法官断案的一种普遍现象。形式逻辑推理只是手段和工具,实质推理以及躲不开的人情世故才是目的和结果。这一点,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司法审判中是典型的和普遍的。
关键词:传统司法推理 实质性思维 法律
从法律文本之规定推导出司法判决结果,一般被称为形式推理或者形式主义逻辑推理,是现代司法中该当的、主导的判断方式,也是令人信服的判断方式。而包含某种情感因素或者取舍了伦理、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因素的判断方式,一般被称为实质推理或辨证推理。形式推理只是根据形式逻辑的规则进行规范和概念的技术操作,实质推理则是在没有既定的或恰当的法律规则以及不愿遵守或无法遵守形式逻辑规则情况下的价值判断。现代法治语境下的形式主义逻辑在法律推理之中的价值功能是:第一,逻辑是法律推理的认识工具,遵循既定的逻辑规程,有助于法律推理迅捷高效地完成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任务。第二,逻辑是公正司法的程序保障。逻辑规则对法律推理的确定性、一致性具有规范、保障作用。它要求法官一致、贴切和不具偏见地落实法律文本;通过逻辑的力量和形式逻辑之程序,保证法律认定的理性、公正和权威。
孙笑侠教授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法官是非职业化的法官,其思维是一种平民式的追求实质目标而轻视形式过程的思维。这种思维方式可称为实质性思维,与形式性思维相对,体现为法官在法律与情理关系上往往倾向于情理;在法律目的与法律字义面前倾向于目的;在思维方面“民意”重于“法理”,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思维时注重实体,轻视程序。
作为传统代表的儒家,习惯于将思维固定在终极结论和固有的模式之中,不仅充分重视道德情感,而且把侧隐、羞恶、辞让、是非所谓“四端”之情,提升为思维的基本原则,与道德命令合而为一。这种思维模式或者正当性论证模式的主要进程,是使道德情感升华为普遍的道德理性,变成内在的本质存在,以便确立人的意义和价值。一切对象思维都是从这一点出发,其特点是使思维具有明确的方向性。但是唯其从主体的价值需要出发,因而往往表现为价值判断思维而不是逻辑推理思维。其根本可能在教育的模式和理念。
马克思•韦伯在分析中国古代的教育、哲学与思辨和逻辑时指出:中国的教育为俸禄利益服务,受经典束缚,但又是地地道道的俗人教育,一半儿打上了礼仪的烙印,一半打上了传统伦理的烙印。学校既不教数学,也不教自然科学、地理和语言理论。哲学本身既没有思辨的与系统的特征,如希腊的或者印度与西方的神学教育;也没有理性与形式主义的特征,如西方的法学教育;也没有经验案例学的特征,如拉比的、伊斯兰教的或印度的教育。中国哲学没有产生经验哲学,因为中国哲学没有讲授专门的逻辑学,不像立足于希腊文化的西方国家和近东。逻辑这个概念对于单纯重视实际问题和世袭官僚制的等级利益、受经典束缚的非辩证的中国哲学来说,简直是天方夜谭。
讲求实践的政治理性主义不但影响了中国的教育制度,而且也影响了整个中国哲学的思维方式,一切无助于具体实践政治理性主义的思想皆难以得到充分的发展。所以,抽象的论辩、对逻辑规则的分析以及对于终极价值的思考在中国哲学中根本就没有地位。这种状况对于塑造“士”阶层的文化品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于是,司法裁判中充满了“泛道德主义”。
应当指出,中国传统审判人员的实质性思维并非全部属于“非理性”的法律思维,类比和排除方法也不能全盘否定,它有着特定的历史规定性和合理因素,但必须关注司法裁判中的反逻辑倾向。中国哲学和思想表达方式与反逻辑的司法技术有着因果关系。
中国哲学,由于对类比的特别强调,很少用具有严格的逻辑的论文形式写作,而是通常将一系列形象化的隐喻、寓言和轶事串在一起,以阐述某些最重要的观念。其结果再一次使得中国哲学成为诗化而非逻辑的。它试图诉诸情感的说服,而非理性的说服,其主要目的是要感染读者的心而不是其理智。
所以,相信并推崇直觉,不太重视逻辑推理尤其是从收集案件的证据中推导出结论,甚至不重视正确适用法律,已经成为古代法官断案的一种普遍现象,这也反映出了传统文化在认知方面偏重于以直觉的、整体的方法去认知未知世界的倾向。传统的中国人往往在思维方式上忽略详尽的归纳或者演绎推理的逻辑过程,而直接获得结论;他们习惯于在总体上、宏观上把握自然界和社会,从而达到认知的满足。中国古代的官员在知识结构方面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他们决策过程中的非逻辑化,这一点在中国源远流长。余英时先生指出:“大体而言,中国思想是比较实际的、贴切于人生的,有内在系统而无外在系统的。抽象化、理论化、逻辑化的思考方式不是中国的特色,也不受重视。”
在清官被神化之后,随之而来的是迷信主义泛滥,罪案之中对“青天”的渴望,透射着对正义、公道的渴求,也反映着百姓对专权擅断、冤狱丛生的帝制时代司法裁判的愤恨和无奈。人们传说并相信种种神话和鬼话,甚至添造出诸多故事。这些故事又反过来激励着无数的官吏在司法之中把自己打造成“青天”。在《百家公案》、《龙图公案》中包公判的一百个案子中,迷信断案俯拾皆是,如描述包公“日判阳间夜判阴”,审讯郭槐时扮阎罗设地狱,或描述冤魂告状、旋风引路、鬼神显灵等等不一而足,以树立“清官”的超人形象。实际上这些断案故事多是古代法官“片言折狱”的典型折射。孔子说:“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欤?”(《论语•颜渊》)司法官只听到一半的诉词即能做出判断,足见其睿智和聪慧,“片言折狱”已经成为古代司法审判的最高境界,也是一个司法官能够得到的最高评价。实际上这些在司法官自身直觉和主观臆断基础之上的是非(形式)逻辑的判断,很容易滑向司法擅断的泥沼。有了这样的思想和社会基础,司法人员在认定案情中违反逻辑甚至不择手段,以建立对案件真相的认识,就成为必然。
《折狱龟鉴》中有这样一则案例,足以说明问题:
明末扬州张老儿有子隽生。好狭邪游。年十九,娶离城三里吴老女三姐为妻,三姐貌美性贞。隽生虽亲爱,总不如其抱娈童妖妓为快意也。一日三姐思父母,隽生替去看望,未告其父母,竟出城去。约半路,足力告疲,入路傍土地祠歇息,见内有小厮,年十六七,有丰姿。隽生素有断袖癖,遇小厮便留连不舍。询知其往广东探亲,隽生遂捏称广东某官系至戚,可以投托,旋与小厮如胶漆,竟同往广东去。三姐见夫不回,便将三日前去其母家探望情由告知翁姑。张老着人去问,吴老答以未来。张老又在各处访寻,多日未见,正在家着急痴想,适吴老着其所继为子、妻侄吴周来探信。吴周年才二十,容貌秀丽。张老出见,遽疑其与媳有奸,谋杀其子,即将吴周扭喊县衙。县官孔某,陕西人,提问张老后即问吴周有无父母妻子,答以只身。县官点一点头,将吴周收禁。传吴老夫妇并三姐到堂,见三姐貌美,便生疑心,想道:“有这样一个妻子,那本夫怎肯舍得?有这样一个美貌女子,那鳏夫怎能容得?奸有十分,谋杀也有八九分。”便作色严诘通奸、纵奸、谋命、藏尸各情。三姐等极口呼冤。县官一味敲打,吴老因衰年受刑,死狱中;吴周毙杖下。吴老妇人取保回家,痛遭冤惨,投井而死。惟三姐尚留残息,在禁待讯。喜得孔官被议回籍,新官缓理其事,三姐乃得待事白。张隽生到广东无亲可投,小厮远去不顾,走投无路,而为人奴。越年余,生有广疮,主人嫌恶斥逐,只得沿途乞食回里。乡族忿扭送县,问出实情,重责四十,同三姐发放。三姐到家,当夜自缢。邻族公奴欲寻隽生置之死地。隽生知风,逃陕投营。
冤案形成的逻辑很简单:妻子貌美,丈夫必不肯离去;女子漂亮,单身男子必不放过。于是结论就已经得出了:奸情是百分之百的,谋杀也是八九不离十。带着这样的成见去严刑拷打,永远也得不出关于真相的结论。庆幸的是,由于官场斗争,新来的官吏还没有来得及审理此案,被害人出现,才使得案情有大白的机会。问题是,这种情况下,失踪人重责四十之后与被冤枉之人一同放回,没有承担任何冤案的责任,结果,三姐亦自缢。如此四命所失,祸根在于反逻辑的推理导致了认识的错误;专权擅断的司法造成了无辜的丧命。
总之,我们把反逻辑的倾向放到儒家伦理的大背景之下,确实也发现这样的矛盾和背离,也许是为了求得伦理层面上的更高和谐。反逻辑体现了整个司法和法律制度处在一个维护礼治秩序工具的从属地位。逻辑推理并不能够阻断法官为实现抽象的仁义、公正所进行的努力,相反,只有当它恰恰能够成为追求礼制社会的社会价值借以运用的实际工具时,才会被谨慎地应用。形式逻辑推理只是手段和工具,实质推理以及躲不开的人情世故才是目的和结果。这一点,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司法审判中是典型的和普遍的。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陈重业.折狱龟鉴补译注[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美)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3、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
4、(美)韦伯著;王容芬译.儒教与道教[M].商务印书馆,1995.
关键词:传统司法推理 实质性思维 法律
从法律文本之规定推导出司法判决结果,一般被称为形式推理或者形式主义逻辑推理,是现代司法中该当的、主导的判断方式,也是令人信服的判断方式。而包含某种情感因素或者取舍了伦理、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因素的判断方式,一般被称为实质推理或辨证推理。形式推理只是根据形式逻辑的规则进行规范和概念的技术操作,实质推理则是在没有既定的或恰当的法律规则以及不愿遵守或无法遵守形式逻辑规则情况下的价值判断。现代法治语境下的形式主义逻辑在法律推理之中的价值功能是:第一,逻辑是法律推理的认识工具,遵循既定的逻辑规程,有助于法律推理迅捷高效地完成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任务。第二,逻辑是公正司法的程序保障。逻辑规则对法律推理的确定性、一致性具有规范、保障作用。它要求法官一致、贴切和不具偏见地落实法律文本;通过逻辑的力量和形式逻辑之程序,保证法律认定的理性、公正和权威。
孙笑侠教授认为,中国历史上的法官是非职业化的法官,其思维是一种平民式的追求实质目标而轻视形式过程的思维。这种思维方式可称为实质性思维,与形式性思维相对,体现为法官在法律与情理关系上往往倾向于情理;在法律目的与法律字义面前倾向于目的;在思维方面“民意”重于“法理”,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思维时注重实体,轻视程序。
作为传统代表的儒家,习惯于将思维固定在终极结论和固有的模式之中,不仅充分重视道德情感,而且把侧隐、羞恶、辞让、是非所谓“四端”之情,提升为思维的基本原则,与道德命令合而为一。这种思维模式或者正当性论证模式的主要进程,是使道德情感升华为普遍的道德理性,变成内在的本质存在,以便确立人的意义和价值。一切对象思维都是从这一点出发,其特点是使思维具有明确的方向性。但是唯其从主体的价值需要出发,因而往往表现为价值判断思维而不是逻辑推理思维。其根本可能在教育的模式和理念。
马克思•韦伯在分析中国古代的教育、哲学与思辨和逻辑时指出:中国的教育为俸禄利益服务,受经典束缚,但又是地地道道的俗人教育,一半儿打上了礼仪的烙印,一半打上了传统伦理的烙印。学校既不教数学,也不教自然科学、地理和语言理论。哲学本身既没有思辨的与系统的特征,如希腊的或者印度与西方的神学教育;也没有理性与形式主义的特征,如西方的法学教育;也没有经验案例学的特征,如拉比的、伊斯兰教的或印度的教育。中国哲学没有产生经验哲学,因为中国哲学没有讲授专门的逻辑学,不像立足于希腊文化的西方国家和近东。逻辑这个概念对于单纯重视实际问题和世袭官僚制的等级利益、受经典束缚的非辩证的中国哲学来说,简直是天方夜谭。
讲求实践的政治理性主义不但影响了中国的教育制度,而且也影响了整个中国哲学的思维方式,一切无助于具体实践政治理性主义的思想皆难以得到充分的发展。所以,抽象的论辩、对逻辑规则的分析以及对于终极价值的思考在中国哲学中根本就没有地位。这种状况对于塑造“士”阶层的文化品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于是,司法裁判中充满了“泛道德主义”。
应当指出,中国传统审判人员的实质性思维并非全部属于“非理性”的法律思维,类比和排除方法也不能全盘否定,它有着特定的历史规定性和合理因素,但必须关注司法裁判中的反逻辑倾向。中国哲学和思想表达方式与反逻辑的司法技术有着因果关系。
中国哲学,由于对类比的特别强调,很少用具有严格的逻辑的论文形式写作,而是通常将一系列形象化的隐喻、寓言和轶事串在一起,以阐述某些最重要的观念。其结果再一次使得中国哲学成为诗化而非逻辑的。它试图诉诸情感的说服,而非理性的说服,其主要目的是要感染读者的心而不是其理智。
所以,相信并推崇直觉,不太重视逻辑推理尤其是从收集案件的证据中推导出结论,甚至不重视正确适用法律,已经成为古代法官断案的一种普遍现象,这也反映出了传统文化在认知方面偏重于以直觉的、整体的方法去认知未知世界的倾向。传统的中国人往往在思维方式上忽略详尽的归纳或者演绎推理的逻辑过程,而直接获得结论;他们习惯于在总体上、宏观上把握自然界和社会,从而达到认知的满足。中国古代的官员在知识结构方面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他们决策过程中的非逻辑化,这一点在中国源远流长。余英时先生指出:“大体而言,中国思想是比较实际的、贴切于人生的,有内在系统而无外在系统的。抽象化、理论化、逻辑化的思考方式不是中国的特色,也不受重视。”
在清官被神化之后,随之而来的是迷信主义泛滥,罪案之中对“青天”的渴望,透射着对正义、公道的渴求,也反映着百姓对专权擅断、冤狱丛生的帝制时代司法裁判的愤恨和无奈。人们传说并相信种种神话和鬼话,甚至添造出诸多故事。这些故事又反过来激励着无数的官吏在司法之中把自己打造成“青天”。在《百家公案》、《龙图公案》中包公判的一百个案子中,迷信断案俯拾皆是,如描述包公“日判阳间夜判阴”,审讯郭槐时扮阎罗设地狱,或描述冤魂告状、旋风引路、鬼神显灵等等不一而足,以树立“清官”的超人形象。实际上这些断案故事多是古代法官“片言折狱”的典型折射。孔子说:“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欤?”(《论语•颜渊》)司法官只听到一半的诉词即能做出判断,足见其睿智和聪慧,“片言折狱”已经成为古代司法审判的最高境界,也是一个司法官能够得到的最高评价。实际上这些在司法官自身直觉和主观臆断基础之上的是非(形式)逻辑的判断,很容易滑向司法擅断的泥沼。有了这样的思想和社会基础,司法人员在认定案情中违反逻辑甚至不择手段,以建立对案件真相的认识,就成为必然。
《折狱龟鉴》中有这样一则案例,足以说明问题:
明末扬州张老儿有子隽生。好狭邪游。年十九,娶离城三里吴老女三姐为妻,三姐貌美性贞。隽生虽亲爱,总不如其抱娈童妖妓为快意也。一日三姐思父母,隽生替去看望,未告其父母,竟出城去。约半路,足力告疲,入路傍土地祠歇息,见内有小厮,年十六七,有丰姿。隽生素有断袖癖,遇小厮便留连不舍。询知其往广东探亲,隽生遂捏称广东某官系至戚,可以投托,旋与小厮如胶漆,竟同往广东去。三姐见夫不回,便将三日前去其母家探望情由告知翁姑。张老着人去问,吴老答以未来。张老又在各处访寻,多日未见,正在家着急痴想,适吴老着其所继为子、妻侄吴周来探信。吴周年才二十,容貌秀丽。张老出见,遽疑其与媳有奸,谋杀其子,即将吴周扭喊县衙。县官孔某,陕西人,提问张老后即问吴周有无父母妻子,答以只身。县官点一点头,将吴周收禁。传吴老夫妇并三姐到堂,见三姐貌美,便生疑心,想道:“有这样一个妻子,那本夫怎肯舍得?有这样一个美貌女子,那鳏夫怎能容得?奸有十分,谋杀也有八九分。”便作色严诘通奸、纵奸、谋命、藏尸各情。三姐等极口呼冤。县官一味敲打,吴老因衰年受刑,死狱中;吴周毙杖下。吴老妇人取保回家,痛遭冤惨,投井而死。惟三姐尚留残息,在禁待讯。喜得孔官被议回籍,新官缓理其事,三姐乃得待事白。张隽生到广东无亲可投,小厮远去不顾,走投无路,而为人奴。越年余,生有广疮,主人嫌恶斥逐,只得沿途乞食回里。乡族忿扭送县,问出实情,重责四十,同三姐发放。三姐到家,当夜自缢。邻族公奴欲寻隽生置之死地。隽生知风,逃陕投营。
冤案形成的逻辑很简单:妻子貌美,丈夫必不肯离去;女子漂亮,单身男子必不放过。于是结论就已经得出了:奸情是百分之百的,谋杀也是八九不离十。带着这样的成见去严刑拷打,永远也得不出关于真相的结论。庆幸的是,由于官场斗争,新来的官吏还没有来得及审理此案,被害人出现,才使得案情有大白的机会。问题是,这种情况下,失踪人重责四十之后与被冤枉之人一同放回,没有承担任何冤案的责任,结果,三姐亦自缢。如此四命所失,祸根在于反逻辑的推理导致了认识的错误;专权擅断的司法造成了无辜的丧命。
总之,我们把反逻辑的倾向放到儒家伦理的大背景之下,确实也发现这样的矛盾和背离,也许是为了求得伦理层面上的更高和谐。反逻辑体现了整个司法和法律制度处在一个维护礼治秩序工具的从属地位。逻辑推理并不能够阻断法官为实现抽象的仁义、公正所进行的努力,相反,只有当它恰恰能够成为追求礼制社会的社会价值借以运用的实际工具时,才会被谨慎地应用。形式逻辑推理只是手段和工具,实质推理以及躲不开的人情世故才是目的和结果。这一点,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司法审判中是典型的和普遍的。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陈重业.折狱龟鉴补译注[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美)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3、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
4、(美)韦伯著;王容芬译.儒教与道教[M].商务印书馆,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