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乞讨儿童的社会支持网络研究

来源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ejianki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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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物质生活的快速发展与丰富,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推进,“小公主”与“小王子”已经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从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感受到很多的儿童过着无人能及的幸福生活。但是反观另一方面,缺乏家庭和社会关爱的流浪乞讨儿童也在大规模的形成,这不仅影响了流浪乞讨儿童的健康成长与发展,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的实现。关注流浪乞讨儿童,为其构建完善的关爱系统是相关工作机构的工作之重,同时也是社会各界人士的殷切期望。
  关键词:流浪乞讨儿童;发展型社会福利;救助支持;自尊;社会公平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2-0120-03
  “流浪乞讨儿童”,就是居无定所,四处游走,没有法定监护人,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或以乞讨为生的未成年人,其中有的是离家出走,有的是失去了家人和监护人,有的是被拐卖或拐骗的。
  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一项抽样调查推算,我国目前事实上约有100万至150万流浪儿童,每年可以得到社会救助的流浪儿童人数为15万人。可见,实际获得救助的流浪乞讨儿童与流浪乞讨儿童的总群体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仍有较大部分的群体得不到任何的救助或救助效果不良。无法获得救助的流浪乞讨儿童长期生活在社会的下层或边缘,成长受到挑战。被救助但是救助效果不良,也会导致流浪乞讨儿童的再次回流。所以,如何确保流浪乞讨儿童获得有效的救助是应该进行针对性考虑的。如果能够针对流浪乞讨儿童真正需要的角度去考虑问题或许会事半功倍。
  一、流浪乞讨儿童的成因分析
  流浪乞讨儿童的大规模形成,有比较复杂的原因。总结一下大概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家庭、学校、社会和个人等其它方面(见图1)。
  (一)家庭经济贫困
  家庭经济贫困是我国流浪儿童最根本来源,我国的流浪儿童多是来自农村以及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他们由于家庭贫困,往往难以正常完成学业,再加上家里人及村里其他人员外出打工会诱发他们外出挣钱的念头,但年龄小,教育程度低,使他们很难找到正规的工作,弹尽粮绝之后,不得不以乞讨谋生,过上流浪的生活。更甚者父母因为家境困难并且受到犯罪份子的诱惑,将一个孩子卖给犯罪份子从而赚到一些钱来养活剩下的孩子。
  (二)家庭环境和教育方式不当
  据调查,18%的孩子流浪的原因父母离异或者父母有一方或者双方入狱或死亡等造成家庭突变,7%则是由于遭到家庭暴力而出走。不难看出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的监护失职,多由家庭结构的不稳定或家长缺乏责任心造成,如有一些家长因为事业繁忙或缺乏责任心,从而导致了这些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而另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家庭教育方法的失当。比如有些孩子因学习成绩不好而经常遭到家长批评甚至打骂,因此产生了厌学情绪,最终导致离家出走。
  (三)学校教育制度的失误
  如今学校的教育观念有着一定的偏颇,有些成绩不太理想的孩子甚至会受到老师和同龄人的歧视,从而产生自卑或叛逆心理,同时青少年容易在外结交不良朋友,从而导致自身的思想受到不良诱导产生偏差,不愿意学习而外出流浪。
  (四)儿童自身原因
  孩子对外面的世界是充满好奇的,同时有可能受到来自于社会文化媒体的无心诱导而因此萌生流浪的念头,有时候是自己一人,有时则可能是多人结伴一起出来流浪。
  尽管出于这样原因的流浪儿童是少数,但像这样具有纯粹的流浪动机并且染有偷窃、盗窃等恶习的长期流浪儿童对其他类型流浪儿童的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是非常巨大的,他们常常与黑社会和犯罪团伙有着密切的联系,会主动和恶意地诱导其它类型的流浪儿童组成犯罪团,同时他们也是最危险的流浪儿童群体。
  (五)其他社会原因
  每年我国都有许多未成年人被不法分子诱拐,以新疆为例,新疆流浪儿童中被诱拐者居多,犯罪分子已形成一个诱骗拐卖新疆籍儿童到内地流浪的“隐形市场”,犯罪团伙行动严密,组建了拐骗、藏匿、中转、贩运的“一条龙”作业网络。犯罪分子往往以学手艺、做生意等为诱饵,从困难家庭、多子女家庭拐卖儿童,这些儿童被带到内地,被胁迫、利诱、控制成为犯罪团伙敛财的工具。
  二、流浪乞讨儿童的影响分析
  由于缺乏正常的住所,流浪儿童的栖身之所大致可分为4类:一是城市商业中心区和繁华地带的大型购物中心、地下通道、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共汽车站;二是城乡结合地区,这主要包括各类建筑工地和娱乐场所;三是一些公共娱乐场所,主要包括录相厅、游戏厅、卡拉OK厅、网吧和公园;四是城市中心以及城郊个体和私营的餐馆、饭店、旅馆之类地方。
  (一)个体影响
  1.不利于身体的健康成长。儿童阶段是长身体的关键时刻。但是由于流浪乞讨儿童缺乏正常的关爱或生活条件较差,居无定所、饮食无规律或缺乏饮食,保证身体成长的基本要素都很难满足,所以该群体通常身体健康面临极高的挑战,更不排除有甚者会故意伤害其身体的健康成长。故人们经常会看到肢体不健全、功能不具备的孩子在进行乞讨,以此来诱发人们的同情心。据有关调查人员观察显示:3成以上的流浪儿童有受过伤害的痕迹和有或轻或重的生理缺陷。
  2.不利于智力和精神的健康成长。人的智力发展水平除了遗传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后天的培养影响。而对于流浪乞讨儿童如果说遗传因素我们无法决定的话,那么后天的培养我们确实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该群体每天的主要生活路径是乞讨、沿街流浪,看如何来获得人们的同情并获得一些施舍,通常没有正常的时间或者接受真正的智力培养或开发,如果有通常也是一些生存技能的开发,通常会是投机取巧,非正面的。关于精神的成长,通常会受到环境的影响非常大。所以,如果家庭总体上积极上进,孩子通常也会如此,但是如果家庭消极沉溺,孩子也会情绪不高,郁郁寡欢。但是流浪乞讨儿童每天接触的环境都较差、较混乱,耳闻目睹的通常是一些浮躁的情绪、喧嚣的噪音、世风的冷漠等等。这些负面情绪对于人的健康成长的危害性是较高的。所以,流浪乞讨儿童很多时候会丧失尊严,以各种极尽可能的生存技能来获得一些人的施舍和怜悯。有关资料显示,有7.6%的儿童反应比正常人迟钝。   3.不利于社会地位的获得。人的健康成长除了自然身体的成长之外,还需要精神满足,但是一个良好状态的人的发展也离不开一定社会地位的成长。长期的自尊受损造成了他们的人格缺失,社会化过程异于正常儿童,他们对于主流社会和群体有着复杂而无知的情绪。大多数的流浪儿童都非常的敏感焦虑、自我封闭、多疑、固执而且缺乏合作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非常强烈。且又多数都曾因为受到犯罪分子的不良诱导而使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产生了问题,甚至造成人格扭曲,出现心理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产生,流浪乞讨儿童在社会中往往被边缘化或是被下层化。
  (二)社会影响
  流浪乞讨儿童的大规模产生与存在不仅对其自身成长和发展形成较恶劣的影响,同时也对社会的安全等形成严重的影响,增加社会管理的难度,引发社会其他群体的仇视心理,影响地区形象,引发社会不和谐。
  1.增加社会管理的难度。流浪乞讨儿童通常会集中在热闹的人行道或是繁华的商业中心等地,由于人流较大,交通问题、安全问题本就是直接的管理难题和现实苦难,但是由于流浪乞讨儿童的存在使得管理难度更进一步加深。流浪乞讨儿童通常需要沿街乞讨,在人流较高的区域设置乞讨摊位,能够确保流浪乞讨儿童的乞讨成效,但是这样的设置必然会导致交通的滞缓,或者是其他安全问题的产生。
  2.增加社会公众的不良情绪。流浪乞讨儿童的大规模存在,一方面会引发广大各界人士的同情心,另一方面也会给广大各界人士形成一些强力的心理冲击。惨不忍睹的身体状况、悲悯的生活状况及生活经历、低劣的生活行为等,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人们的情感神经。真的抑或是假的?为什么会如此?穷困?被人虐待还是控制?等等。人们在辨别与判断的过程中给自己增加了诸多的情绪困扰。
  3.引发社会不和谐。以新疆籍流浪儿童为例,其问题非常突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助管理办公室表示,新疆每年救助的流浪儿人数在3000人左右。目前内地一共有3万至5万新疆流浪儿童,主要来源于经济与社会问题最突出的南疆三州(喀什、阿克苏、和田),数量在10年间翻了10倍,且被犯罪组织控制程度更高、分布范围更广。导致很多地区的偷摸抢等恶劣行为产生时会自觉不自觉的首先被怀疑为是流浪乞讨儿童的行为甚或是新疆籍流浪儿童的行为。这无形中增加了流浪乞讨儿童与主流群体之间的矛盾,引发社会的不和谐。
  总之,大规模流浪乞讨儿童的存在不仅影响其自身的成长与发展,同时也会对整个社会的成长与发展形成制约。
  三、发展性社会福利理论介绍
  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经济发展的挫折,新右派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他们推崇市场及其功能,反对政府对市场的介入。他们认为福利国家影响了自由、效益和经济发展,认为社会福利破坏了社会调控的结构,损害了家庭等传统社会组织和制度在社会福利中的作用,主张大幅度消减福利开支,推进公共部门的私营化。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西方学者为了克服传统福利思想重消费轻发展的不足,在第三世界国家实践、联合国推动,以及西方相应学术渊源的基础上,总结提出了社会发展(social development)或发展性福利(development welfare)的思想,试图协调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实现共同进步。
  尽管准确界定社会发展并非易事,但学术界也存在一定的共识。卡明斯(cummings)认为大多数社会发展的定义具有6个方面的共同特点:(1)关注政治与经济体系;(2)关注科学技术提高人类能力的方式;(3)关注社会体制内福利的成败;(4)关注确立自由与人道的社会政策途径;(5)关注人类价值及其行为向更为人道的社会运作水平的转变;(6)促进社会运作的“伙伴”合作关系。佩瓦(Paiva)认为,重视社会福利的改善和人们自我抉择能力的提高,是实现人类社会发展的两个前提条件。
  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包含了3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基本原则,即人类尊严(human dignity)、平等(equality)和社会正义(social justice)。此外,社会发展还主张弘扬合作、反对竞争,提倡集体主义,反对个人主义。
  四、基于发展性福利视角的流浪乞讨儿童社会支持网络构建
  流浪乞讨儿童在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现实困难,也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传统的遣送返家式救助经过实践的考察,运行效果不良,回返率较高。应考虑运用发展性的眼光,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工作,运用发展的价值目标,注重对该群体的尊严、平等、社会正义等方面考虑设计,构建多重救助支持机制,充分发挥救助的实效。
  社会支持网络,即帮助流浪乞讨儿童的生活、成长及发展的各种社会支持的组织系统或网络。
  (一)公安机关的流动式救助支持
  流浪乞讨儿童的发现与筛查,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靠公安或其派出机构的帮助。流浪乞讨儿童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其群体类型也比较复杂,有自主式流浪群体、家庭式流浪群体、被诱拐形成的团伙式流浪群体等,也就是说有些可能是纯粹的孤残儿童、也有的可能是属于有家庭的但是家庭本身较困难、也有属于被拐被骗被卖或被租所形成的流浪群体等。不同群体的样本特征不同,不能进行模式化救助,需要考虑各群体实际情况进行区别救助和扶助。但是发现群体的区别必须有专门的组织进行信息的收集、采集与对比,发现问题,找到路径。
  (二)街道和社区的“类家庭”式支持
  在我国流浪儿童救助模式的实践发展中,郑州的“类家庭模式”及“家庭寄养模式”获得了民政部的高度评价,也获得了国际组织的认可。其他省地级市或县级街道、社区在当地或中央民政部门的扶持下设置家庭中心,选拔合格的家庭候选人承担家庭角色,针对流浪乞讨儿童进行类家庭式救助。这种方式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流浪乞讨儿童被武断遣送回家的不安或不被尊重感。通过让流浪乞讨儿童在中心生活的体验增加更好生活的信心,获得情感的寄托与尊重,满足其自尊的需要。
  (三)民政部门的救助中心支持
  民政部门应该建立集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技能培训于一体的救助中心。即使是流浪乞讨儿童,也不能剥夺其正常的成长权利。虽然对于成长来讲,不同的个体或不同的群体在成长过程中考虑的侧重点不同,但是总体而言,肢体的健康、教育的需求是必须的。而肢体也好,教育也罢,都是系统性的工程,必须有系统化的组织,作为我国主要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民政部而言,是理所当然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四)教育部门的教育支持
  虽然民政部门可以从事整体的管理,但是专业部门的专业救助也是必不可少的。比如,教育部门的教育救助一方面可以对于未成年群体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很好的帮助,同时也有助于其生存技能的获得。
  (五)其他社会组织的支持
  针对流浪乞讨儿童的社会支持还应该呼吁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发挥社会舆论媒体的重要作用。比如,网络化的最大优点就是信息传播速度之快。借助网络打拐的做法正在被广泛运用,继续发挥网络的优势,社会各界人士的爱心之举需进一步被弘扬。积极借助于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呼吁社会公益组织、非营利组织、企业单位、政府组织等积极参与社会救助支持。
  当然,在实际的建立与运行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的考虑到各组织、各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沟通协调等,尽可能避免“多龙不治水”的现象。
  参考文献:
  〔1〕戴黍.流浪儿童社会支持网络研究——基于广东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考察.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
  〔2〕刘日飞.社会工作在流浪儿童救助中的介入及其意义.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1,(1).
  〔3〕贺寨平.国外社会支持网络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2001,(1).
  〔4〕刘春燕.以人为本的救助模式——社会工作介入流浪儿童救助.山东省团校学报,2010,(3).
  (责任编辑 姜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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