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新特点及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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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私募股权基金由于其自身具备的特性,从产生之初就游离在监管之外。但近年来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和其对资本市场的巨大影响,及其自身出现的一些状况,使得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纳入到各国的监管视线下。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地位未定性,加之迅速发展使其出现一些不利于金融稳定的问题,对其监管成为必要。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还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在监管时不能仅依靠对国外监管经验的借鉴,还要立足于本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状态,在保证其灵活性的基础上采取适度的监管,对其的监管应该秉承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在促进金融安全、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采用适合我国的监管模式。
  关键词 私募股权 组织类型 杠杆收购 监管模式
  作者简介:周吟吟,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教师,主要研究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02-03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fund,简称PE),是向特定的人募集的,或者是向少于200的不特定人募集的,以集合投资方式设立的一种特定类型的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通过对未上市企业提供资金和管理经验来换取股权,帮助企业快速成长和价值提升,并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等途径退出来获得高额的回报。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特殊性使其在金融市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成为除银行贷款和IPO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融资手段。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投资规模大且投资领域广,相比之下,中国私募股权基金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但近年来也呈现出蓬勃之势。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
  从融资公开的状态和资本形态来划分,目前金融市场上的融资可以分为4种类型:私募股权融资、公募股权融资、私募债务融资、公募债务融资。企业资本的组织形式和金融工具的开发利用程度决定了企业的融资方式,任何一种融资方式都对企业有不同的要求。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一般是指非公开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PE完全表现出了这个特性,而正是这个特征决定了PE在金融市场的抢手状态。
  (一)PE的资金来源渠道广阔
  正是由于PE的私募特性,其向特定的人非公开的募集方式,使PE不能像公募基金那样通过媒体的方式来宣传募集资金,而只能采用通过熟人介绍,利用人脉关系的方式募集。这一募集方式看似没有公募的对象广阔,但事实上通过私人关系介绍被吸引的投资者一般来说都具备较强的投资实力。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造就的一批实业家和这些财富创造者的后代,他们往往不具备很强的投资能力,而对这种依靠长期合作建立的私人关系更为信赖,他们资金雄厚且具备抗风险能力,是最适合的投资者。
  同时,除了实力雄厚的个人投资者,PE的机构投资者也来源广泛。在国外,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信托资金金融机构等都可以成为PE的投资者。虽然我国对有些金融机构的投资者身份还没有完全开放,但其投资资格的获得指日可待。各类的商业实体也可能是PE的投资者,这类实体的数量多,资金规模大,一旦投资PE,对于PE来说是巨额的资金来源。
  不仅仅是金融机构和商业实体,PE也可以成为另外一个PE的机构投资者,这种投资方式被称作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oud,FOF),不仅极大的提升了PE的投资能力,也扩大了PE本身投资对象的范围。
  由此可见,PE虽然是私募基金,但仍然存在广泛的资金来源,一度被称为“富人的游戏”。在很多欠发达的地区来说,PE的发展会受到限制,但从全国乃至全球的范围看,PE有着广泛的资金来源,是十分活跃的。
  (二)PE是一种高风险和高回报的投资
  在资本市场上,风险和回报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相伴而生,如影随形。PE的投资对象是未上市企业,虽然近年来也有PE投资上市企业的案例,但绝大部分的PE资金还是注入未上市企业之中。PE通过资金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注入,帮助企业成长和增值,加快上市进程,以期在将来企业IPO之后,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推出,并获得高额的回报。由于企业在未上市之前规模小或者价值评价较低,PE一般可以较少的资金获得股权,一旦企业上市,股值大幅度的增加,PE所持有的股权价值也会水涨船高。但是高回报伴随着高风险,PE在投资某个企业时往往已经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一旦企业IPO失败,PE则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况且,在二级市场上转让股权存在风险,在经历了限售期之后,还需要有合适的受让者才能保证股权的顺利转手,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PE推出市场的风险相当大。
  尽管存在如此高的风险,但PE在各国的发展还是如火如荼,原因无疑是高风险带来的高回报。马克思说如果有30%的利润,资本主义敢冒着上绞刑架的风险,更何况PE成功退出后的利润是投入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这种高额的回报促进巨额资金不断的融入PE投资的滚滚洪流中。
  (三)PE的投资方式灵活
  PE投资是一种股权投资,是通过对企业注入资金换取股权。传统PE换取股权的目的并不在于掌控目标公司,只为在企业IPO之后通过股权转让换取高额回报。由于这种投资方式的高风险性,目前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投资方式来减少这种风险,如以可转换债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的方式的PE,以股权投资为主、债券投资为辅的投资方式。传统的股权投资在市场上依旧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其他投资方式的出现丰富了PE,也给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带来更为广阔的投资空间。
  PE的种种特征表明其为丰富金融市场、扩宽投资渠道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贡献,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和采用,以蓬勃之势活跃在世界金融市场和各国金融市场之中。国际PE正在稳步的发展,中国的PE也在经历了20几年的波折发展之后展现出繁荣姿态,特别是在投资需求强烈、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今天,PE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二、危机后PE发展的状况和趋势
  PE的融资能力被各国认可,发展迅速,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PE功能的发挥,也给社会经济发展、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隐患。不管是在国际金融市场还是我国,这种问题都不应该被忽视。   (一)国际PE发展中的问题
  第一,PE的高杠杆率成为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PE在发展之初由于是向特定的人或者是较少的不特定的人发售,采用不公开的方式,且资金规模较小,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较小,各国对PE的关注比较少。PE一般也是采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存在杠杆率,因而对金融市场安全的冲击较小。伴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PE自身规模的扩大,各国的PE都开始使用借贷资金进行投资。据有关资料显示,一些规模较大的PE投资项目资金的五分之四来自于银行借贷资金,高杠杆并购盛行。这种高杠杆率带给PE的风险极大,一旦不能支付到期利息或者投资项目失败,PE就面临不能支付的危险,且高杠杆率将危险放大,给提供借贷的银行业带来巨大的风险,成为金融稳定的威胁。
  第二,PE投资项目的质量下降。PE在选定投资目标时,一般定位于有成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作为投资对象,且在投资前要经过专业的评估和论证,在确定目标企业有上市潜力且股权有较大的升值空间时,才对其进行投资。但目前由于PE数量的增多,一家目标企业有较多的企业竞争,可供考察的企业变少,一个具有投资潜力的目标企业会遭到多个PE的哄抢。为了得到该目标企业,有些PE不惜哄抬价格,提供各种极具诱惑力的条件获得该企业的投资权限。此外在PE短期投资心理的作用下,很多PE在选择目标公司时只看重该企业是否能够尽快上市,将自己手中的股权变现,采用多种手段和途径帮助企业尽快上市,甚至采用了违法的手段,而对目标企业的质量不做关注。这种行为导致目标企业在IPO之后运营不久,就面临经营不善退市的危险,损害了该公司股东的利益,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样构成了危险。
  第三,内幕交易案件频发。基于PE的不公开性,公众很难了解PE的运作过程。在采用上市退出的PE项目中,由于PE的私募性,公众很难了解PE对该企业的股权掌握状况,PE对公司运营状况的了解相对于公开市场上买入该公司股票来说更为详尽,PE也更容易获得公司的内幕信息,并利用这种内幕信息盈利。同时,不少PE的管理人和投资人把企业新股的发行当做个人财富的印钞机,无孔不入的内幕交易利用PE形式冲击金融市场的公平与安全。
  (二)我国PE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近年来随着PE数量的增多,投资规模的扩大,特别是政府的引导,使PE的公众关注度越来越高,PE的投资者人数和投资项目逐渐增加。PE在我国的发展迅速,也使人们注意到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造成这些问题既有PE本身的原因,也有我国资金市场发展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因素。
  第一,我国PE的质素值得怀疑。PE投资项目的成功,不仅仅取决于资金的注入是否足额,更多是需要先进的管理经验。许多企业寻求PE投资并非看重PE的融资功能,更看重PE的管理团队带来的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而在我国由于PE的迅猛发展,一个PE往往投资多个项目,一个管理团队从事多个企业的经营工作,限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管理经验的注入经常是流于形式。另外,我国具有专业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人才还不多,众多PE的管理机构是否具备管理企业的能力是个问号,极有可能出现对目标企业判断不准确、盲目投资的现象。
  第二,政府参与过多,各地政策不一。与国外PE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不同,在我国PE的主要投资者是政府和个人投资者,这二者所占的投资人比例过高,而机构投资者参与不足,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参与不足。政府作为PE的投资者虽然可以起到引导的作用,但是PE的投资一般为长期投资,政府受领导人换届因素、政治目的因素的影响,能否提供长期的资金注入是个问题。同时由政府主导的PE很有可能由政治目标代替经济目标。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参与不足是PE长期发展的一个障碍,尽管我国目前已经放开了一部分金融机构投资的PE的限制,但仍没有完全解开所有类型金融机构投资PE的束缚。此外,为了吸引PE特别是优质外资PE对本地区的投资,各地都出台了一些政策支持PE的投资和运作。如上海市允许外资PE在浦东以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形式设立子公司,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北京也出台了“1 3 n”的新政,允许外资PE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各地政策的出台导致我国地区之间对待PE的政策不一,割裂了对PE管理的统一性。
  第三,内部交易案件增多。如同国际金融市场一般,内部交易如同一个挥之不去的幽灵,无时不刻地在寻求机会,伺机而动,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的秩序。PE在我国的迅猛发展、基金透明度低、各种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更是为内部交易创造了机会。不管是在参与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还是定向增发的过程中,内幕交易极容易发生。
  第四,借“PE”之名的非法集资现象。鉴于PE强大的融资能力和高额的回报,我国PE的发展迅速,一时间遍地开花。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欠缺,很多PE都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就成立,其质素可谓良莠不齐。作为普通的投资人,很难判断这些专业融资机构的实力,是否能够给自己带来投资回报也未可知。其中不乏有些PE挪用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风险,更有甚者是借“PE”之名,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以我国PE的集结地天津来说,如今也有变味的趋势,各种非法资金事件频发。在继天津卓远天泽股权投资基金涉嫌非法集资后,又陆续出现多起私募股权基金涉嫌“非法集资”事件。如“天津蒙更威力股权投资基金”因无法对投资者付息而被塘沽经侦定性为“涉嫌非法集资”案。此外,还有其他多家基金也遭遇了无法偿付利息的情况。PE一旦沦为企业非法融资的工具,对我国金融市场稳定是极大的冲击。
  三、中国PE监管现状分析
  如前所述,PE在产生之初,由于规模小,面向特定的人不公开发现,因此各国对其都给予了较为宽松的环境让其发展。但经过几十年的迅猛发展,PE的规模呈现惊人之势,对资本市场的冲击十分巨大,各国逐步认识到私募股权基金存在负外部性,极有可能形成系统风险,因此各国都开始转变对PE的监管态度,国际上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有加强的趋向。
  由于我国PE的发展较晚,理论界和实践部门之前对其的关注度不够,因此也就没有对私募股权基金制定专门的法律文件对其加以规范。立法对私募股权的监管主要散见于《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主要是基于PE的不同组织形式对私募股权基金加以规范;另外还有一些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和商务部出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商务部出台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出台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等;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的文件,如北京市的《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京金融发的《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等等。从现行的法律构架上来看,我国对PE的监管主要着重在两个方面,一是PE资金的募集和设立上,这一点可以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中体现出来;另一个方面就是对外资PE的监管上,出于对外资的监管和发展本土PE的角度,我国的监管重点更多是放在外资PE上,反而对本土PE的关注不足。这种监管理念运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引发了对PE监管的诸多问题。   (一)关于PE监管的法律层次低,且存在冲突
  从前述我国关于PE监管的法律文件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目前关于PE监管的法律文件比较多,但没有专门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规范,对于PE的规范大多散见于相关的的法律文件中,属于“碎片化”的监管。目前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我国PE的法律地位,区别于美国1933年《证券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中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地位。我国关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专项法律文件多是地方政府或者国务院的部门规章,立法层次比较低,且相互之间存在冲突,缺少对PE的直接明确规定。2008年就开始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至今已有3年多时间,目前尚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
  (二)监管主体未明确
  我国对于PE没有专门的监管主体,其根本原因在于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性质没有定性,无法将其定义为证券或者其他,因此也就不能简单的划入到证监会、银监会或者保监会的监管之下。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是有相关部门进行合作的监管的,并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监管主体的未确定导致了在对PE的监管过程中既有可能出现监管的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的缝隙。对于我国目前PE采用的组织形式,如公司制、信托制及合伙企业制,各个监管部门都对本部门管辖的机构进入PE市场设立了自己的规章制度。这就导致不同性质的投资人在投资PE时要接受不同法律的规范,这不利于对PE的有效监管。
  (三)对外资PE的监管过于严苛
  从现有的设计PE监管的法律文件来看,其中不少都是对外资PE的规范。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外资在我国设立人民币基金,要遵循相对严格的步骤。这不利于外资PE在我国的发展。虽然外资PE大量涌入中国市场,会给本土PE带来挑战,同时加紧竞争,但外资PE的进入不仅仅可以解决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可以给我国提供先进的管理经验,同时还有一大批高素质的专业投资人才的涌入,可以提高我国PE管理者的水平。对外资PE确实需要监管,但过于严苛的监管,使其很难进入我国市场,就间接阻碍了PE的发展。
  (四)对主流机构投资者的规定滞后
  在国外,养老金、社保、保险、银行等机构投资者是PE的重要投资者,但是在国内,对这些机构还不能完全自主地投资PE,这一情况制约了本土PE的发展规模。虽然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已经明确具有可以投资PE的法律依据,但商业银行还不能成为私募股权的合格投资者。我国禁止商业银行投资PE的原因在于商业银行以储蓄作为主要业务,其风险关系到广大社会民众的利益。PE投资虽然具有高收益,但是风险极高,如果投资失败导致商业银行破产,将会对金融稳定产生极大的危险。但是商业银行作为机构投资者,且在国外是主流的投资者,禁止商业银行投资PE不利于PE自身的发展,同时对于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也是障碍。
  四、结论
  金融危机后,带来了各国资本市场的变革,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和金融产品都呈现出一系列的新特点,PE作为全球金融市场中的活跃分子,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特征和趋势,各国对其的监管因而也要发生改变。我国PE出现的问题,有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监管不力。为了强化对PE的监管,必须采用适合我国的监管模式,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从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来看,私募股权基金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监管比较合适。例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在我国,事实上中国证监会已经承担了私募股权基金市场风险处置监管职责。私募股权基金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也不宜将其割裂在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视野之外。
  其次是要建立灵活有效的监管体系。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主要是着眼于发起人的资格和募集方式,对于特殊投资人也有一定的约束,此外也关注信息披露、资产托管和审计、增加流动性要求、防范系统性风险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对此,我国对PE的监管要对国外的经验进行充分的借鉴,但同时也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是新兴加转轨,因此在设计监管的框架时必须具有中国特色。
  最后,要健全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机制。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还没有建立,导致了PE的推出渠道单一,大部分主要通过上市退出。单一的退出渠道不仅仅影响了PE投资的积极性,同时也给PE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因此,我国重点监管PE自身时,也要注意区域性柜台市场建设和发展,建立统一互联、分散做市的现代场外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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