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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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闻监督和司法公正都是实现社会公正所必不可少,但是二者也有冲突。因此,应当正确处理新闻和司法的关系。在借鉴外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二者应共同努力,打造良好的新闻和司法关系。
  关键词:新闻监督;司法独立;和谐关系
  美国学者司德门曾言:“法律与新闻自由两者间冲突得到解决,决不能认为某一方面得到胜利,或是某一方面被击败,而应看作整个社会收益。”因此处理好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之间的矛盾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对解决二者矛盾提出如下措施:
  一、新闻媒体正确行使监督权
  新闻舆论与司法独立两者虽缺一不可,但从建立法治社会角度出发,应该坚持司法优先。我国当下的新闻监督有其不足:首先,“我国的舆论监督仅针对个案产生实质影响,却无法对类似的案件产生普遍影响,司法对民意的妥协只是迫于当时的形势,他们并没有上升到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持续性的监督”;其次,新闻报道不够客观,网络上许多言论都带有偏激情绪,更多是从道德上进行抨击;最后,舆论不一定代表真实的民意,而很可能只是在一时兴起之下被煽动的短暂的情绪要求,另外民意本身也不一定正确,正如卢梭所言:“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人们总是愿意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绝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到欺骗。”
  因此,应加快对新闻监督的立法规制,规范新闻媒体的行为,提高新闻媒体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建立责任追究制等,以此促进媒体监督的逐步完善和成熟,从而真正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其具体措施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立法规范
  1.健全媒体监督的程序规范
  加快我国《新闻法》的立法进程,对媒体活动应加强程序规范,明确媒体报道范围,要求报道手续合法。不得采用违反职业道德和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来获得报道内容;采访对象、采访方式也不应该影响法官、审判员、证人等与案件审判有关的人的看法等等;同时新闻舆论对案件介入报道的时间不要过早,在司法程序进行时尽量不要干扰,尤其是在法律事实还没有完全弄清楚之前不应该发表过早舆论和对法官评判的揣测,更不能超越界限自行侦查收集证据等妨碍司法活动。
  2.规范新闻舆论监督内容
  法律法规对媒体报道内容要加强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媒体监督内容的合法性包括:报道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新闻用语要准确得当,要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禁止新闻诽谤、新闻侮辱和揭人隐私等情况;有关评论应该不偏不倚,客观公正评价,而不是刻意煽动舆论情绪。
  (二)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质和法律素质
  因为司法活动专业技术性很强,而新闻媒体工作者法律知识有所欠缺时,往往误解司法审判工作,对此可以作出对传媒监督主体的资格要求。新闻传媒不妨吸收一些法律人才加入新闻舆论工作,或是建立对新闻言论是否妨碍司法公正进行监督的工作组,来正确引导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向,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活动程序是否合法公正,法官审判法律依据的适用是否正确,法院审理是否受到权力部门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干扰,从而不仅监督司法审判而且有助于确保司法审判工作独立公正。
  (三)纠正新闻舆论的监督重心
  在司法审判中新闻监督的重心应是法庭是否公开透明审理案件,法官纠问是否做到公平对待双方,而不是代替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司法审判后,可以对案件的判决进行讨论和评论,可以向公众解释法官判决的原因和依据,也可以指出法官判决的问题,提出批评建议,但應做到有理有据。
  二、司法机关加强自身建设
  (一)司法机关加强自身建设
  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除新闻界要作出改进外,司法机关自身也有很多不足之处。司法机关应坚持司法独立公正原则之外,当务之急是加强自身队伍公正廉明的建设,包括加强法官法律知识和职业素质的提高,法官是司法形象的代表,司法人员是法律的操作者和执行者,因此法官和司法工作者无论是在工作和生活中都应注重个人形象,严格要求自身的工作作风,自觉抵制腐败堕落,司法检查机关更是应该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违法乱纪者严格依法处理,坚决维护法律队伍的公正廉明和纯洁性。
  (二)司法机关主动协调与新闻舆论的关系
  司法机关应主动建立与新闻舆论良好互动的机制,如确立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时段,对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允许记者旁听,及时发布审判活动的信息,以便使公众和媒体及时地了解案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对媒体和公众的疑问及时作出解释,使其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以此来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排斥新闻采访,无视公众的疑问,更不要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形下擅自限制媒体报道和评论,而是尽量通过在程序制度上的自我完善来防止舆论监督审判。
  最后,要从根本上解决司法独立受干扰,维护司法公正还必须从体制上进行改革,如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法官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影响等。
  三、结语
  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之间的冲突,是我国民主法治、国民权利意识增强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两者虽然存在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重要的是无论是司法独立还是新闻监督,其价值追求是统一的,都以创造和维护文明社会为最终目的,两者当前的冲突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们在贯彻司法独立原则,新闻监督权等方面不够彻底。当下学界对两者关系问题的提出和讨论,一方面有助于引起社会公众的对新闻舆论和司法独立的了解认识,另一方面也会有助于推动新闻与司法关系的改善进程,有利于借鉴各方经验,集思广益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总之,合理协调司法独立和新闻监督的关系,使得两者良好互动,最后真正受益的是社会大众,是公民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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