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的耦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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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德国社会学家尼古拉斯·卢曼的法社会学理论和生态沟通理论适宜作为生态文明和法治文明耦合研究的理论资源。从卢曼的理论视角来看,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文明建设,应以“系统/环境”问题为中心,从自创生理论的全新视角来解说生态子系统和法律子系统的耦合现象。
  [关键词]生态文明;法治文明;卢曼;生态沟通理论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5)04-0021-05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这样,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一种崭新的治国理念,对生态文明进行理论阐释也随之成为我国学界理论研究的热点。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加大生态制度创新,“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则在《决定》中提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有学者分析了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的契合性,指出生态文明与已确立的政治文明在基本价值上有机融合,连接两个文明的重要内容就是以正义自由秩序为基本价值的法治。[1]
  这样,丰富和发展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和党的法治建设理论就显得更加迫切和更有价值。而卢曼的生态沟通理论和法社会学理论对于认识上述理论问题提供了很好的理论资源,有助于我们更深入把握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党的法治建设的价值和方向,以更深入地认识和控制生态风险和脱离群众的风险。
  一、卢曼的眼光:生态沟通理论和法社会学理论
  卢曼以社会系统理论为基础的生态沟通理论和法社会学理论在许多方面都具有独特的视角,其理论对于我国法治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及其良性互动可能带来哪些有益的启示呢?先简要介绍卢曼生态沟通理论和法社会学理论的核心内容。
  (一)卢曼的生态沟通理论
  1.功能分化:整体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现代社会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从结构上分化成不同的功能系统,生态风险的难以解决与无法解决就是忽略了现代社会的这一结构性特征。卢曼认为,生态风险的根源不仅在于社会系统内部,更在于社会系统的环境,所有系统内部的问题最后都要追溯到系统与环境的区分。[2]P214卢曼的生态提问关注同一个生态问题(如森林死亡)是如何被不同的社会系统如经济系统、法律系统、教育系统等等所感知和对待的[3]只有当社会的不同功能系统的自主权和自身动力越来越大时,解决生态问题的能量和可能性才会更多更大。
  2.系统/环境:风险/危险的区分代替风险/安全的区分。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将系统内部的问题放置到了系统与环境的关联之中加以考虑,破除了以往以系统为中心的观念。世界是系统与环境的统一,以系统/环境的区分代替整体/部分的区分。甚至可以说,系统就是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差异。[4]卢曼的生态沟通理论建议用风险/危险的区分形式替代传统的风险/安全的区分。在这一形式下,系统/环境可以借由风险概念而获得一个形式上的区分——所谓风险可将潜在的损失归因于系统;当潜在的损失归因于环境,就是一种危险。[5]
  3.生态沟通:作为自创生系统的生态系统之基本构成要素。自创生理论将生命系统比喻成一台自创生机器,这个机器通过对自身构成要素的生产而生产了机器自身,这个生产过程是一个封闭、递归的过程,它们的产品永远都是不同的自己。通过对这一理论的引入,卢曼相信社会系统中的生态系统(指贯穿于经济系统、政治系统、文化系统、社会系统全过程和各方面的生态环境系统,而不仅仅是指生物系统)就是一个自创生系统,并认为社会系统的基本构成要素是沟通而不是行动,但沟通的过程又必须化约为行动以对生态系统进行自我观察和自我描述,而由设定区分和标识区分所构成的一个连续统的“观察”是人们认识世界和建构理论的基础。
  (二)卢曼的法社会学理论
  卢曼法社会学理论的首要意义就是提供了一种认识法律和社会的理论框架,并且具有以下三个不同于其他理论的重要特点。
  1.突破了内部视角的限制,在法律系统内部运作的基础上探讨法律与社会的动态关系。卢曼的理论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并把法律视为一套包含规则和运作的动态系统,认为对法律的认识不能脱离社会环境。卢曼眼中的法律系统具有其自身运作的的封闭性,但这种封闭性只是卢曼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展开分析的前提,因此卢曼的理论消解了法律与非法律之间所划定的界限,将法律与社会紧密的联系到了一起。
  2.破除外部视角的局限,在强调法律系统开放性的同时也注意到了法律系统的封闭性。法律系统与系统外部环境之间存在互相影响与作用的关系,传统的法社会学理论虽然正确强调了法律与社会的关联,但都忽视了法律系统的自主性,忽视了开放性背后的封闭性,单方面强调社会或社会的某些领域,比如经济、文化对法律所具有的决定性。[6]卢曼强调法律系统具有认知上的开放性(即依据法律规范对事实进行合法/不合法的判断过程中,会有认知的因素加入),但同时也强调其在运作上所具有的封闭性或自主性(即合法/不合法二值符码的运用,其合法/不合法判断的标准只能是法律系统内部的规范)。
  3.融合超越内部、外部视角,看到法律是“社会的法”这一根本点。卢曼通过二阶观察的形式,即“对观察者的观察”这一形式,在将法律系统看做一个观察对象的同时,也将法律系统视为一个观察主体,从而将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融合起来,并通过建构法律系统运作封闭和系统间结构耦合的概念,深刻地阐明了“法律是自主的而不是自足的,同时通过一定的机制与其他系统进行互动”这一深刻见解,赋予了法律系统更加完整的自治性,即在强调自治的同时并没有割裂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强调法律是对基本社会秩序的回答。
  学者金自宁深入分析了卢曼意义上的法律系统和生态系统(尤其是生态风险)的关系,概括提炼出两个重要看法。首先,法律系统与其他功能系统(如政治系统)一样,只能有限认知生态风险,只能在自己的限度内为生态风险的解决做出贡献。法律系统在认知上对作为其环境的生态系统虽然是开放的,但却并不是全知的,它“看不见”一些生态风险(比如合法/不合法的二值符码无法应用的生态风险),它也能“看见”一些生态风险(比如能够应用合法/不合法符码的生态风险),但有其自身观察事实、理解信息意涵的独特条件程式。其次,法律系统对当代生态风险唯一可能的反应方式就是过多或过少的共振。即:给定现代社会系统功能分化以及相应的各子系统自成一体的运作机理,基于有限的认知能力过滤某些与生态风险相关的声音,而与另外一些“声音”共振。[2]P219-226   二、适应性演化:两种理论的融合对生态文明和法治文明耦合的昭示
  卢曼的上述理论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它们对于当代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多大的适用性?他的生态沟通理论没有提出任何实质性的规范性论断,只是“描述现状、把握实然”,没有提出“解决办法、指出应然”,强调的也只是系统不能做什么;他的法律自创生理论所关注的是现代西方社会,而不同国家的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经济系统、文化系统等子系统的分化程度不同,因此无法简单的运用其理论分析那些还没有真正实现运作封闭的其他国家。但即使是处在中国这样的转型社会中,卢曼以社会系统理论为基础的法律自创生理论和生态沟通理论仍然可以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带来有益的启示。
  (一)卢曼所称的法律系统是一个在规范上封闭的系统,具有抵抗外在的生态风险压力的能力
  在卢曼看来,政治系统并不能直接干预法律系统自成一体的运作,除非牺牲它的封闭性或自主性。他认为,有且只有法律系统能够授予其自身组成要素以法律上的规范性并能把它们组合起来,法律系统在规范上的这种封闭性,意味着系统总是能提供给它的新要素以规范效力。
  法律系统的封闭运作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功能的特定化和运作的符码化。其功能的“特定化”,是指法律系统以“维持规范性预期稳定性为导向”的功能,其运作的符码化,是指合法/不合法的二值符码,这种符码提供了法律系统运作的自我观察,使人们可以知道且可以预期某种事物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的。
  法律系统规范的封闭性,并不能排除某种具体的生态破坏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法律系统内得到应有的追究,甚至也不能排除某些法官在环境污染的法律纠纷中作出非法判决,因为现实中一些实质性目标的达成还依赖于许多法律以外的因素(比如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等)。生态文明领域层出不穷的意外后果,使法律系统内部复杂性急剧增加。但被法律认定为合法或不合法的情况在实际情况中出现还是不出现,都不会动摇法律所提供的规范性预期。
  (二)作为社会子系统的生态系统和法律系统是在认知上开放的系统,这使得它们在应付外界生态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环境压力时,能够通过生态沟通和法律沟通化约复杂性
  卢曼所谓系统规范的封闭性,实际上代表了系统运作上的自我指涉,它服务于系统的自我塑成和自我存续;卢曼所谓系统认知的开放性,实际上代表了系统运作上的外部指涉,它服务于这一过程与系统环境的调和。也就是说,系统必须始终对环境保持开放,接受环境中的各种刺激,并通过自身运作化约环境带来的各种复杂性。
  “复杂性”是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的核心概念,有些学者把这些“复杂性”概括为三个层面:由行动者主观旨意的不确定性导致的社会复杂性;社会结构层面的复杂性;由功能分化导致的复杂性。法律系统为了在一个复杂的环境中存在,必须不断产生新的法律沟通来化约环境复杂性;生态系统为了在一个复杂的环境中存在,必须不断产生新的生态沟通来化约环境复杂性。
  在卢曼那里,系统的形成是其他系统发展的条件,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又依赖于其他系统的存在和运作。比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但需要同时推进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涉及法律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政治系统),环境违法的判决执行需要政治系统的强制力作保障等。法律系统通过加强法治建设建构一种沟通机制,这种沟通机制是法律沟通,而不是政治沟通或经济沟通;生态系统通过建构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沟通机制——限定期限内全国的生态可损耗配额,这种沟通机制就是生态沟通,从而获得很大限度的沟通量,进而大大增强执政党的合法性。
  (三)卢曼意义上的法律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共同演化的关系,二者互把对方作为自己的、社会内部的环境看待
  生态系统作为一个具备复杂性的自创生系统,兼具封闭性和开放性二重特征。它在运作上是封闭的,能够通过运行顺畅的信息反馈机制,来对生态系统进行自我调节,以保持其整个体系的稳定;同时,在认知上它又是开放的,生态系统与包括法律系统在内的其他功能子系统保持着能量的流动,维系着整个系统的有序性和动态平衡。
  这就是说,生态系统由于人类行为的侵扰而产生无序性,而这种无序性逐渐超出生态系统的封闭性运行所能调整的范畴,这又使生态系统对环境进行开放,对社会生活中的种种事实,诸如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法律等各个方面的情形保持一种学习的态度,从而与法律系统构成联系。但是,关于生态系统保护的法律系统,由于缺乏对自创生系统的认识,无法面对作为复杂性体系的生态系统中存在的大量不确定性,从而使法律系统难以准确预测人类行为施加在生态系统上的后果和发展方向,从而采用简单主义的环境法律规制方式,使现行环境法律系统产生出诸如不能反映生态系统变化的内生风险。
  三、永不完结的结论:卢曼视野下对生态文明和法治文明耦合的二阶观察
  在卢曼看来,“在每一个系统中,每一个操作都只是许多操作中的一部分。这样,每一个操作都可以被系统中的其他操作所观察”。社会对生态系统的反应总是社会中的部分系统对它的反应,因此必须检查社会中的部分系统在对生态环境问题做出反应时的可能性及其局限。
  (一)构建生态文明的环境及其风险永远比系统本身复杂,生态系统仅能与之共存而能做的极少
  在卢曼看来,生态问题是社会整体作为一个系统忽略了某些子系统,使某些观察和交往失灵、告急,或社会无力去吸收某些自然方面到自己的系统时的产物。生态系统作为社会子系统还能够透过环境进一步对世界有所了解,以求扩大自身的活动场域和运作的可能性参照。但从卢曼的视角看来,生态系统的环境永远比生态系统本身更复杂,生态系统只能以运作封闭的方式有限认知其环境,并毫无疑问地将自己暴露于危险之中。卢曼把现代性所出现的各种不可预测性事件或危害性事件,看作是现代性分化所必然带来的风险性的表现。也就是说,无论系统如何加强学习功能,不确定性和未知部分总是存在的。因此,我们要在确立“分化必然导致风险”的现代性信念的基础上,以与现代性演进同步的正常心态面对种种生态风险。   (二)生态文明所要建构的生态意识,通过“共振”转化,在诸如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这样的社会子系统中成为沟通主题,从而产生社会效果
  根据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生态系统、法律系统与政治系统等诸多功能系统一样,只能在各自限度内为生态风险的解决做出贡献,它可以在不改变其系统结构的情况下,对生态系统出现的问题做出自己独特的处理。比如,生态系统内部一般通过改善生态技术来推进生态优化;改善生态的技术虽然在生态系统内发生,却要在经济系统中执行让其实现盈利,与法律系统不冲突不抵触,与政治系统中现存的政治借口相契合,和各种政治机会相适应。
  而生态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则只有通过共振转化才能产生社会效果。法律系统只有通过提高对环境破坏的惩罚力度,使经济系统的责任企业能够识别法律系统转译过来的生态破坏的信息,从而使经济系统将环境保护引入其自主运作之中;政治系统通过不断变化主题来解决当前最迫切和最关系民生的生态问题,虽然问题最终只是局部得到解决,但其宣传力度和监督意愿的大小决定了社会生态问题的严重程度。
  (三)退出盲点的观察:卢曼视角下对生态文明和法治文明耦合的“二阶观察”
  社会是一个对环境开放而运作封闭的系统,它唯一的观察模式就是沟通,有意义地沟通,并用沟通来调控沟通。由于风险的实质是“观察者的观察面向的复杂性”,观察的复杂性使观察者沉陷其中却仍然自诩为最准确和最合理,这就导致各种观察者很少对自己的观察角度、立场、方法和结果进行认真的反思。
  可以这样理解: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生态文明的风险大大增加,作为社会子系统的生态系统不断优化自身,环保部门和林业部门等会依据他们的能力观察到生态系统自身的封闭性运行以及作为其环境的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等的运行所带来的生态风险,从而采取强化环保的积极有效措施和程序,探求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生态补偿制度等。这种在技术上的优化原则实质上就是卢曼意义上将系统及其环境的复杂性尽可能简化的程序和方法。另一方面,作为生态环境的其他功能子系统亦可能以其能力观察到生态系统及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法律子系统通过其“观察”,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提出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但每个子系统的观察都是从其自身的权力和立场做出的操作程序,所以与其他操作一样难免是盲目的。
  生态问题是对社会系统的一次终极考验,社会系统因此必须学习调整和控制自己。这种学习是自我学习,它始于一种连续的自我观察,对自己的观察进行再观察。卢曼认为,观察者永远看不到他所看不到的事物,所以他们再多的反思也无济于事,从而需要在当代社会中进行各种“二阶观察”,实际上就是强调观察的反思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通过排除的表述方式,把涉及生态安全的企业投资项目纳入政府审批项目内,强调要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并提出要加大生态效益指标在政绩评定中的权重。
  因此,观察新时期的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从自身观察的“盲点”上退出来,对“自身对生态系统的观察”进行观察,从而更深刻的认识到:只有通过进行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进行功能分化的制度变革,始终坚持法治原则,大力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和制度建设,才能真正发挥好执政党系统的功能,才能更好地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党执政的合法化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福刚.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以环境行政执法约谈法治化为视角[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3,(6):23.
  [2]金自宁.现代法律如何应对生态风险——进入卢曼的生态沟通理论[J].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2013,(8).
  [3]秦明瑞.社会系统理论与环境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2007,(1):64-69.
  [4]管志利.封闭与开放:新时期新型党群关系的建构——以卢曼社会系统理论为视角[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版(社会科学版),2013,(11):50.
  [5]张戌凡.观察“风险”何以可能?——关于卢曼《风险?押一种社会学理论》的评述[J].社会,2006,(4):173-178.
  [6]杜健荣.卢曼法社会学理论研究:以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257.
  责任编辑 宋桂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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