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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中曾记载:“邾文公卜迁于绎。史曰:‘利于民而不利于君’。邾子曰:‘苟利于民,孤之利也。天生民而树之君,以利之也。民既利矣,孤必与焉。’”邾文公为了迁都而占卜,在百姓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中选择国家大义,为了国家的利益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这是关于义利之辩的最早记载,也是个人利益与百姓大义之间的一次斗争。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义”与“利”的矛盾也变得更加突出。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剧烈,文化和思想也不断碰撞。由于社会变革导致现实中的种种矛盾亟待解决,诸子百家都在思考着“义”与“利”的取舍问题,同时也分别有着不同的见解。而由于诸子百家思想内核与价值追求的不同,他们对“义”与“利”的阐释总是既存在一些差异,也有一些相同之处。作为儒道两家的代表,孔子和老子的义利观都并非简单地支持“义”或“利”,而是在多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讨,通过《论语》和《老子》中对“义”与“利”的阐述便可以窥见其中的一些异同。
一、义的理念
《论语》中提出:“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可见孔子认为的“义”是人的根本,是一种内在的道德准则,通过“义”可以判断一个人的行为言论是否正确。同时,孔子还主张把“义”放在第一位,提出“君子义以为上”。也就是说,他强调“义”是首要的,即义要高于利,在追求“利”的过程中,首先要坚持“义”的原则。此外,孔子不仅确立了“义”的理念,还制定了如何行“义”的标准,那就是将“礼”的概念与其相联系,使“礼”成为“义”更具有实践性的制度化的行为规范。这样,“礼”与“义”便共同构成了儒家道德规范最为重要的准则。可以说,孔子所秉持的“义”是更加接近于封建传统思想下的礼义,是对人的道德修养的一种约束,其外在也有着明确的标准,易于人们效仿和执行。
《老子》中对于“义”的阐述则完全不同于《论语》。《老子》中很明确地表达了对儒家所谓“仁义”的不屑一顾,提出“大道废有仁义”“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看起来是要摒弃“仁义”道德,但实际上老子并没有完全抛弃“义”。《老子》第三十八章中说:“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无为而有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上礼为之而莫之以应,则攘臂而扔之。”老子并非简单地认为“德”“仁”“义”“礼”不能存在,而是认为无为的“德”“仁”“义”“礼”才是值得肯定的。可以说,老子对这些概念作出了与儒家不同的解读,他主张抛弃的是儒家提倡的表现在外部的礼义,最终达到“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的境界。因此,老子所认为的“义”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仁义,他将传统意义上的仁义划分为“下德”,而他认为人们真正要追求的应该是虽“不德”却“有德”的“上德”。他认为儒家提倡的那种表现为外在道德规范的礼义并不能真正约束人们追求利益的思想和行为,反而会培育和刺激人们的欲望与需求。因此,若要真正地减少或者消除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就应该从根本上消除所谓的“仁”“义”等概念。所以说,老子才主张“绝圣弃智”和“绝仁弃义”。但老子消除仁义最终要到达的并非虚无,而是“无为”却“有为”的结果。因此,他真正主张的“义”应当是“道”本身,是自然而然,无为而为之,这与儒家的仁义完全不同,却并不能说是抛弃了“义”。
二、利的追求
《论语》中在提到“义”和“利”的关系时所遵循的原则是“义以为上”,将“义”明确地置于道德追求的第一位。《论语》还指出了“放于利而行,多怨”,认为对利益的追求会招致怨恨,这似乎说明了孔子对于逐“利”行为的反对,但实际上,孔子还提出了“见利思义”。也就是说,孔子并没有否定人追求利益的本能,“利”与“义”也并非简单的對立关系,而是在“利”与“义”有冲突的时候,不能够不择手段地只顾追求自身的利益,君子应该以“义”为上,将“义”作为标准来规范自己追求利益的手段。因此,孔子并不反对追求“利”,他所真正反对的是见利忘义的行为。“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孔子指出追求富贵是每个人都会有的欲望,但是作为君子,当物质利益的取得建立在“不义”或是“不以其道得之”的基础上时,君子所做出的选择应该是将利益当作“浮云”以及“不处”,十分明确地主张了不能盲目地追求利的观点。总的来说,孔子在谈论对“利”的追求时,其重点在于追求“利”的程度和手段,对“利”的追求绝不可以超过对“义”的追求,君子要用正当的手段去获得适当的利益。
老子的义利观看似是义利两弃的,但是,实际上,与老子所认为的“义”应当是大致相对应的,老子认为值得追求的“利”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个人利益。在《老子》中,“利”可以分为公利和私利两种。其中,老子对追求百姓的公利是持肯定态度的。《老子》中说“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这里的圣人所追求的“利”便是百姓的“利”,也正是老子认为统治阶级应该追求的目标。而实现这一公利的途径则需要统治者不与民争私利,不过多地干扰民生,不再提倡所谓仁义,以“无为”寡欲的态度达到无为而治的境界。因此,老子赞同的“利”应是圣人所追求的百姓的“利”,而实现利益的方式则也是通过“义”,也就是道,这一追求利益的方式与孔子的义利观是相似的。此外,老子也对人们如何满足私利做出了阐释,即“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也就是在简朴的物质生活中做到知足常乐,通过限制物质需求的方式得到精神的满足,可以说是一种较为消极的状态,在这一点上老子与儒家“富而好礼”的积极入世态度截然相反。
三、学说核心
孔子的义利思想首先是儒家“仁”思想的延伸,孔子提倡爱人,尊重他人的权益,但是,人们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会有损害他人利益的可能,因此,他的义利观主张“见利思义”,将义放在首位,君子应立志“求仁”,为义而献身,只可追求在不损害“义”的基础上的利益,通过对自己道德的修炼,行为的约束,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这可以说是儒家仁爱他人观念的一个体现。此外,孔子用“义”和“礼”来划分君子与小人,有“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以及“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观点。朱熹将“义”解释为“天理之所宜”,将“利”解释为“人情之所欲”,也就是说,君子在看待事情时首先应该着眼于是否符合“义”的标准,小人做事时则唯利是图,以对自己有利作为做事的准则。同时,如果一个人可以不断追求更高的道德修养,便能够成为一名“君子”,而一个人若是只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被私欲所控制,则就会成为一个“小人”。可以说,孔子不仅以“义”和“利”作为君子与小人的界限,也通过这种义利观为普通人提供了成为君子的途径。而由于儒家思想与封建统治的契合性,《论语》的礼义观中十分强调仁义礼制的规范和等级差异的存在,他对“礼”“义”和“利”高度重视,认为三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统一,这是由儒家思想维护封建等级礼制的目的决定的。孔子将“义”与“利”融入统治制度中,从为政的角度阐发“义”与“利”,主张统治者要引导民众以“义”为准则,合理地追求正当的物质利益,达到追求与发展国之大利的目的。
老子的义利思想则受到他“无为而治”思想的影响,与他“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的社会理想也有着密切的联系。道家学说认为世间万物是平等的,而老子虽然将“利”作出了公利与私利的区分,但他并不要求统治者积极地带领民众取得利益,也不强调社会阶级差别与其对应的利益,也没有儒家所谓的“君子”与“小人”之别。他否认儒家所提出的仁义礼制这种社会道德准则,也否认其对“利”的规范作用,认为提倡仁义会导致人们的欲望增多,之后便会扰乱社会秩序。因此,他提出了诸如“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这样的观点,反对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技术的提高,虽然不抛弃“利”的概念,却反对百姓一切实质上的逐利行为,可以说是“无为”思想核心对其义利观深层次的渗透。同时对于上层之“利”,老子提倡的是“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也可以看到“无为”的观念对他的礼义观的深刻影响。
四、结语
《论语》和《老子》分别作为儒家和道家的经典著作,其中的义利观不仅对当时的社会有着重要影响,也深刻地影响着以后中国古代的学术思想。其中,由于儒家思想处于统治地位,《论语》中的义利观更是在后世被不断地继承发展。董仲舒提出了“正义不谋利”,程颢、程颐提出了“存义去利”,李觏的“义利并举”等,都是义利观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因此,了解先秦诸子的义利观也是研究中国古代学术思想发展重要的一环。
一、义的理念
《论语》中提出:“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可见孔子认为的“义”是人的根本,是一种内在的道德准则,通过“义”可以判断一个人的行为言论是否正确。同时,孔子还主张把“义”放在第一位,提出“君子义以为上”。也就是说,他强调“义”是首要的,即义要高于利,在追求“利”的过程中,首先要坚持“义”的原则。此外,孔子不仅确立了“义”的理念,还制定了如何行“义”的标准,那就是将“礼”的概念与其相联系,使“礼”成为“义”更具有实践性的制度化的行为规范。这样,“礼”与“义”便共同构成了儒家道德规范最为重要的准则。可以说,孔子所秉持的“义”是更加接近于封建传统思想下的礼义,是对人的道德修养的一种约束,其外在也有着明确的标准,易于人们效仿和执行。
《老子》中对于“义”的阐述则完全不同于《论语》。《老子》中很明确地表达了对儒家所谓“仁义”的不屑一顾,提出“大道废有仁义”“绝仁弃义,民复孝慈”,看起来是要摒弃“仁义”道德,但实际上老子并没有完全抛弃“义”。《老子》第三十八章中说:“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下德无为而有以为。上仁为之而无以为。上义为之而有以为。上礼为之而莫之以应,则攘臂而扔之。”老子并非简单地认为“德”“仁”“义”“礼”不能存在,而是认为无为的“德”“仁”“义”“礼”才是值得肯定的。可以说,老子对这些概念作出了与儒家不同的解读,他主张抛弃的是儒家提倡的表现在外部的礼义,最终达到“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的境界。因此,老子所认为的“义”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仁义,他将传统意义上的仁义划分为“下德”,而他认为人们真正要追求的应该是虽“不德”却“有德”的“上德”。他认为儒家提倡的那种表现为外在道德规范的礼义并不能真正约束人们追求利益的思想和行为,反而会培育和刺激人们的欲望与需求。因此,若要真正地减少或者消除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就应该从根本上消除所谓的“仁”“义”等概念。所以说,老子才主张“绝圣弃智”和“绝仁弃义”。但老子消除仁义最终要到达的并非虚无,而是“无为”却“有为”的结果。因此,他真正主张的“义”应当是“道”本身,是自然而然,无为而为之,这与儒家的仁义完全不同,却并不能说是抛弃了“义”。
二、利的追求
《论语》中在提到“义”和“利”的关系时所遵循的原则是“义以为上”,将“义”明确地置于道德追求的第一位。《论语》还指出了“放于利而行,多怨”,认为对利益的追求会招致怨恨,这似乎说明了孔子对于逐“利”行为的反对,但实际上,孔子还提出了“见利思义”。也就是说,孔子并没有否定人追求利益的本能,“利”与“义”也并非简单的對立关系,而是在“利”与“义”有冲突的时候,不能够不择手段地只顾追求自身的利益,君子应该以“义”为上,将“义”作为标准来规范自己追求利益的手段。因此,孔子并不反对追求“利”,他所真正反对的是见利忘义的行为。“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孔子指出追求富贵是每个人都会有的欲望,但是作为君子,当物质利益的取得建立在“不义”或是“不以其道得之”的基础上时,君子所做出的选择应该是将利益当作“浮云”以及“不处”,十分明确地主张了不能盲目地追求利的观点。总的来说,孔子在谈论对“利”的追求时,其重点在于追求“利”的程度和手段,对“利”的追求绝不可以超过对“义”的追求,君子要用正当的手段去获得适当的利益。
老子的义利观看似是义利两弃的,但是,实际上,与老子所认为的“义”应当是大致相对应的,老子认为值得追求的“利”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个人利益。在《老子》中,“利”可以分为公利和私利两种。其中,老子对追求百姓的公利是持肯定态度的。《老子》中说“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这里的圣人所追求的“利”便是百姓的“利”,也正是老子认为统治阶级应该追求的目标。而实现这一公利的途径则需要统治者不与民争私利,不过多地干扰民生,不再提倡所谓仁义,以“无为”寡欲的态度达到无为而治的境界。因此,老子赞同的“利”应是圣人所追求的百姓的“利”,而实现利益的方式则也是通过“义”,也就是道,这一追求利益的方式与孔子的义利观是相似的。此外,老子也对人们如何满足私利做出了阐释,即“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也就是在简朴的物质生活中做到知足常乐,通过限制物质需求的方式得到精神的满足,可以说是一种较为消极的状态,在这一点上老子与儒家“富而好礼”的积极入世态度截然相反。
三、学说核心
孔子的义利思想首先是儒家“仁”思想的延伸,孔子提倡爱人,尊重他人的权益,但是,人们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会有损害他人利益的可能,因此,他的义利观主张“见利思义”,将义放在首位,君子应立志“求仁”,为义而献身,只可追求在不损害“义”的基础上的利益,通过对自己道德的修炼,行为的约束,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这可以说是儒家仁爱他人观念的一个体现。此外,孔子用“义”和“礼”来划分君子与小人,有“君子义以为上。君子有勇而无义为乱,小人有勇而无义为盗”以及“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观点。朱熹将“义”解释为“天理之所宜”,将“利”解释为“人情之所欲”,也就是说,君子在看待事情时首先应该着眼于是否符合“义”的标准,小人做事时则唯利是图,以对自己有利作为做事的准则。同时,如果一个人可以不断追求更高的道德修养,便能够成为一名“君子”,而一个人若是只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被私欲所控制,则就会成为一个“小人”。可以说,孔子不仅以“义”和“利”作为君子与小人的界限,也通过这种义利观为普通人提供了成为君子的途径。而由于儒家思想与封建统治的契合性,《论语》的礼义观中十分强调仁义礼制的规范和等级差异的存在,他对“礼”“义”和“利”高度重视,认为三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统一,这是由儒家思想维护封建等级礼制的目的决定的。孔子将“义”与“利”融入统治制度中,从为政的角度阐发“义”与“利”,主张统治者要引导民众以“义”为准则,合理地追求正当的物质利益,达到追求与发展国之大利的目的。
老子的义利思想则受到他“无为而治”思想的影响,与他“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的社会理想也有着密切的联系。道家学说认为世间万物是平等的,而老子虽然将“利”作出了公利与私利的区分,但他并不要求统治者积极地带领民众取得利益,也不强调社会阶级差别与其对应的利益,也没有儒家所谓的“君子”与“小人”之别。他否认儒家所提出的仁义礼制这种社会道德准则,也否认其对“利”的规范作用,认为提倡仁义会导致人们的欲望增多,之后便会扰乱社会秩序。因此,他提出了诸如“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不尚贤,使民不争;不贵难得之货,使民不为盗;不见可欲,使民心不乱”这样的观点,反对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技术的提高,虽然不抛弃“利”的概念,却反对百姓一切实质上的逐利行为,可以说是“无为”思想核心对其义利观深层次的渗透。同时对于上层之“利”,老子提倡的是“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也可以看到“无为”的观念对他的礼义观的深刻影响。
四、结语
《论语》和《老子》分别作为儒家和道家的经典著作,其中的义利观不仅对当时的社会有着重要影响,也深刻地影响着以后中国古代的学术思想。其中,由于儒家思想处于统治地位,《论语》中的义利观更是在后世被不断地继承发展。董仲舒提出了“正义不谋利”,程颢、程颐提出了“存义去利”,李觏的“义利并举”等,都是义利观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因此,了解先秦诸子的义利观也是研究中国古代学术思想发展重要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