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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本质上基本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的减值和处置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年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则不承认这种减值,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都要求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汇集。最后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科目。
二、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帐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缴纳的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税法没有对固定资产的确认作出理论性的规定,主要采取了列举法的定义方式,基本可以总结为“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人帐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是完全一样的。
会计制度是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即如果固定资产不能达到可使用的状态,不能生产合格的产品或发挥正常的作用就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在这之前发生的费用都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具体差异,一般说有下面几种情况,根据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不同,对比如下:
1、购置、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是对固定资产试生产的处理不同,而购置或自制的不需要经过调试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另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但是《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部分增值税应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差异。
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必须按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税法对投资获得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要求其必须符合实际价值,不能完全按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为标准,这与企业会计制度完全按投资者确认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不一样。
3、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税法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帐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会计制度考虑计价的合理性,而税法考虑得更多的则是在目前我国会计实务和企业管理实践中的折现因素。
4、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尚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应比照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这与企业会计制度按换入固定资产的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原值是不一样的。
5、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尚沒有明确规定,一般应比照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这与企业会计制度按换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原值是不一样的。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金额确定;无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7、盘盈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也就是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原值。
8、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尚没有明确规范,一般应比照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这与会计制度按调出单位的原来帐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原值是不一样的,要注意作纳税调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会计制度规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税法则不承认暂估的固定资产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利息费用可以资本化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而税法则不允许这样做。
(作者单位:陕西黄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一、固定资产的减值和处置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年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则不承认这种减值,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都要求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汇集。最后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科目。
二、取得固定资产时的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帐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缴纳的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税法没有对固定资产的确认作出理论性的规定,主要采取了列举法的定义方式,基本可以总结为“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人帐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是完全一样的。
会计制度是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即如果固定资产不能达到可使用的状态,不能生产合格的产品或发挥正常的作用就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在这之前发生的费用都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具体差异,一般说有下面几种情况,根据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不同,对比如下:
1、购置、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是对固定资产试生产的处理不同,而购置或自制的不需要经过调试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另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但是《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部分增值税应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差异。
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必须按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税法对投资获得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要求其必须符合实际价值,不能完全按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为标准,这与企业会计制度完全按投资者确认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不一样。
3、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税法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帐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帐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会计制度考虑计价的合理性,而税法考虑得更多的则是在目前我国会计实务和企业管理实践中的折现因素。
4、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尚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应比照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这与企业会计制度按换入固定资产的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原值是不一样的。
5、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尚沒有明确规定,一般应比照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这与企业会计制度按换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原值是不一样的。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金额确定;无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7、盘盈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也就是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原值。
8、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尚没有明确规范,一般应比照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这与会计制度按调出单位的原来帐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原值是不一样的,要注意作纳税调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会计制度规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税法则不承认暂估的固定资产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利息费用可以资本化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而税法则不允许这样做。
(作者单位:陕西黄延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