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民商事管辖冲突之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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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鉴于海峡两岸法律分属不同法域、均奉行宽泛管辖权等原因,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重复诉讼、对抗诉讼两种民商事管辖权冲突。这种冲突, 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挑战司法权威,甚至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本文对管辖冲突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并在考量各种模式的基础上,提出应对冲突的司法对策。
  关键词:海峡两岸 管辖权 冲突 比较衡量模式
  管辖传冲突,从个广义而言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就目前而言,发生在海峡两岸法院都拒绝管辖的消极冲突情形极少,但均行使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情形普遍存在。
  一、两岸民商事管辖冲突之表现形式
  (一)重复诉讼
  案例一:原告林喜正、林郑美诉被告郑元菩侵权赔偿案。台胞林喜正、林郑美、郑元菩共同出资在福建省永定县设立永定巨和公司,后因股权争议发生纠纷。1994年4月,林喜正、林郑美以侵权为由向台湾地区法院起诉,要求郑元菩赔偿投资款。案件审理期间,林喜正、林郑美又向大陆地区的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龙岩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喜正、林郑美虽就同一诉讼标的在台湾地区起诉,但该案尚未终审判决,处于不确定状态,并且该案的诉讼标的物、侵权事实发生地都在永定县,因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海峡两岸之间的重复诉讼,是指原告针对同一事实同时或者先后分别向大陆地区、台湾地区提起诉讼,两地法院都根据管辖权规则予以受理的情形。在重复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在两岸诉讼中的地位不变,这是重复诉讼的重要特点,即在一地为原告的,在另一地仍是原告。案例一就是典型的重复诉讼。
  (二)对抗诉讼
  案例二:原告林春玉诉蔡庆义离婚案。林春玉为大陆福建省东山县居民,蔡庆义为台湾地区居民。林春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其居住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蔡庆义以要求林春玉履行夫妻义务为由向台湾地区法院起诉。两地法院基于各自的管辖权规则,都认为对本案有管辖权予以受理。台湾地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林春玉应该履行夫妻义务。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
  对抗诉讼,是指同一民商事纠纷的原告依据同一事实,以已起诉案件中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也有管辖权的另一法院起诉的情形。对抗诉讼与重复诉讼的不同点主要在于,对抗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逆转。案例二,林春玉在大陆的诉讼中为原告,而在台湾的诉讼中由原告变为被告,是典型的对抗诉讼引起的管辖权冲突。
  二、解决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模式
  (一)抑制本法域诉讼模式
  该模式的理论依据在于尊重域外国家、地区的管辖权,支持他国、地区法院正在进行的诉讼,其具体处理方式是先受理法院原则。具体是指,在发生诉讼竞合时,后受理的法院应驳回起诉或者中止诉讼。受理法院优先原则体现了不同法域之间的平等尊重,可以避免各自管辖权的单边扩张,也可以间接督促当事人积极形式诉权。然而原则也其缺陷,首先会刺激当事人更加主动的挑选法院,导致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公平的不利局面出现。其次,先受理的法院可能和案件没有实质的联系,可能导致裁判更难得到履行,影响司法权威。
  (二)抑制外法域诉讼模式
  抑制外法域诉讼模式认为,法院的任务是为本国、本地区公民服务,为此本地法院总是由管辖权的。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禁诉令,具体是指向本国、本地区法院受理案件的当事人发布禁止在另一国家、地区起诉或者参加诉讼的命令。禁诉令可以更好的保护本国、本地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但其实质是本国、地区法院管辖权的无限扩张,在一定程度上间接限制了他国、地区法院管辖权,有可能损害他国、地区的司法主权,因此尽管在实践中被普遍适用,但受到众多学者的诟病。
  (三)比较衡量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立场为,不承认本法域法院当然享有管辖权,也不拒绝外法域管辖权,而是通过一定的标准来比较衡量管辖的经济性、便利性、可行性,从而决定本法域法院是否进行管辖,主要由两种处理方法,即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承认预期原则。
  前者,是指决定是否对纠纷进行管辖的主要依据在于:纠纷与法院是否具有最密切的联系。如果是则进行管辖,如果不是则不进行管辖。该原则优缺点非常明显,最突出的优点是其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保护权益人的有效性。然而,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不是完美无缺的,由于其本身没有提供必要的、严密而精确的选择方法,它的适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分析和判断。
  预期承认原则,是指后受诉法院在决定是否中止本国诉讼的时候,应当对前诉法院的裁判能否得到认可和执行进行预测。①如果能得到认可和执行,后诉法院则中止诉讼,相反,则继续审理。预期承认原则,既能节约司法资源、保护权益人利益,又能维持裁判的既判力、公信力。
  三、比较衡量模式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面对海峡两岸民商事管辖权冲突,上述模式中,哪种模式更符合大陆的司法实践呢?笔者认为,应选择比较衡量模式,即以密切联系原则为主、承认预期原则为补充的方法来处理。这是由海峡两岸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众所周知,"它不是主权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而是"一个中国"原则下的特殊区际管辖权冲突。"②这种冲突,应本着"谁能更好的处理矛盾纠纷,谁行使管辖权"的原则来处理。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我国大陆法院在接受到已在台湾地区起诉的案件时,必须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查找并分析与案件有罪密切联系的各种连结因素,确定本院是不是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可分两步走:
  一是查明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管辖协议。基于尊重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应让位于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经查明,有管辖协议的,按照协议来确定管辖法院,但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除外。
  二是确定最密切联系地。这是运用该原则解决涉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关键。在实践中法官衡量的依据是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对不同类型的民商事案件密切联系地进行了相应的规范。在具体适用时,法官应以这些规定为依据,寻找解决涉台民商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原则、标准、方法,并按此,寻找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最终确定由该国家或地区的法院。上文原告林喜正、林郑美诉被告郑元菩侵权赔偿案,就是典型的以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处理管辖权冲突的例子。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福建省永定县和被告人郑元菩在台湾住所地即是本案的联系地,这两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但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发生在永定县、标的物所在地也在永定县,由龙岩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能更好查明案件事实、执行标的物,因而确定永定县是该案件的最密切联系地。
  (二)承认预期原则的适用
  我国大陆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受理已在台湾地区起诉的涉台案件后,应对该案件在台湾的判决能否在大陆等到认可和执行进行预测,具体可按如下步骤操作:一是大陆法院如果预测台湾地区法院能正常审理或其所作裁判在大陆能得到认可和执行,则中止执行。二是大陆法院中止诉讼后,台湾法院放弃管辖权、在合理期限内未审结或预测其判决不能得到大陆法院的认可和执行,大陆法院恢复诉讼。三是大陆法院中止诉讼后,如果台湾法院审理结束并作出判决的,大陆法院终结诉讼。
  注释:
  ①罗九聪九:《论规制国际平行诉讼的承认预期规则》,载《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第122页
  ②谢天星:《论涉台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冲突的特殊性及解决路径--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视角》,载《海峡两岸司法实务热点问题研究(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52页。
  作者简介:熊中文 (1986-)江西赣州人,法律硕士专业,现为清流县人民法院灵地法庭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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