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得利益者及其产生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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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得利益者是当今中国一个广遭诟病、内涵模糊的概念,且使用中存在着泛化的趋势。人民论坛杂志调查显示,51.67%的公众认为既得利益是一个“贬义词”;68.09%的人认同“具有资源垄断特点的国有企业中的部分中高层管理者”为既得利益群体;96.67%的被调查者认同“既得利益是当前改革的主要阻力之一”。要有效克服既得利益者对改革的阻力,有必要对既得利益者的主体进行界定,明确其判断标准,揭示其共有特征,了解其“维利”的方式,分析其形成机理。
  一、既得利益的主体与判断标准
  伴随社会的发展,利益格局会不断发生变化,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也将不断失去原有平衡。在此过程中,由于不同社会群体对社会资源占有的差异出现悬殊,当这种悬殊大大超出人们的承受水平时,处于资源劣势的人们要求公正,要求通过调整以达到新的相对平衡是必然的。在利益多元化的条件下,这种要求会更加迫切。这对那些已经得利获益者,就有一个如何对待的问题。如果他们产生了维护的意识并付诸行动,那他就成了“既得利益者”;如果他不顾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趋势,采取坚决固守,决不放弃的态度,那就成了典型的既得利益者。也就是说,既得利益是客观的,判定拥有既得利益的人是不是既得利益者,则要看其主观上有没有“自觉”。
  其实,既得利益者是个统称,其主体有多种,既得利益者的存在是社会的一种常见现象,对此也不必过于敏感。因为只要有利益、资源,就会存在不断调整配置的过程,所以在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都可能形成既得利益者。对存在行业性、区域性既得利益者的判断,各界较容易认同。当今社会的许多领域,上至政府部门的官员,下至国有企业及一般职工中都存在着既得利益者。此外,部分靠特殊政策起家的私营企业主,少数国有企业的承包人,一些知识界“大腕”等,也都可能成为既得利益者。从进一步推进改革看,尤其不可忽视的是:那些依附于公共权力而形成的既得利益者,比如拥有审批和管制权的部门中的一部分人,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官员,部分国有垄断企业特别是央企和地方重要国企中的一些高管,与地方政府密切结合的部分房地产开发商等。由此可见,当今中国所指称的,也是我们必须认真关注的既得利益者,是一个复杂体,从利益涵盖范围和主体存在状态看,既有个体性的,也有群体性的,并不一概都是消极因素。人们所诟病的,其实是那些既是政府改革的阻力,又大都仰仗公共权力的既得利益群体。
  既得利益群体通常具有这样的特点:一是谋利的不公性。指机会上的不公平,资源占有的不公正,即只有那些和权力有关的人,才可以拥有这些机会,占有这些利益,而他们对社会的贡献未必就比别人大。二是私利的假托性。这种利益能够寓私于公,将个体利益、公共利益和行业利益模糊混淆,混为一谈。其中部分人员往往假借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公共利益之名,得到特殊的个体利益。三是获利的扩展性。最能激起既得利益者一致起来维护的,通常都是这种具有扩展性的利益,而不是孤立的、单一的眼前利益。这种扩展性,表现在时间上具有延续的功能,即争到了就可以长期享有;表现在空间上具有繁衍的能力。从纵向看,维护了这一利益,以后其他相关的利益也维护了;从横向看,维护了经济方面的特殊利益,可以随之进而得到政治方面的权益,维护了政治方面的权益,也同时拥有了经济方面的权益。
  可见,判断既得利益者的标准其实也不复杂,在明显存在改革需要、很多人要求改革的问题上,如果一味从维护自己利益出发,想尽办法进行阻挠的人或群体,就可以视为既得利益者。
  二、既得利益者的共同特点
  与公共权力相联系的既得利益者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一般具有如下共同特点:
  一是群体的狭隘性。不能简单地认为既得利益者是剥削阶级思想的产物。纵观人类社会各阶段的剥削阶级,虽然他们有剥削广大劳动群众的一面,但他们基本上还是在社会正常运行的框架内活动的。他们毕竟还有他们的“公”和“民”,还有着社会制度方面的目标追求和共性意义上的政治道德。而既得利益者与之相比则有本质的不同,其群体的狭隘,已经达到了极端的程度,除了他们自己,在主观上他们根本就没有想过要代表其他群体和“人”的利益,在他们的字典里根本就没有什么“公”和“民”。因此,他们没有任何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已经失去了对社会的最起码的政治责任,也无政治追求和政治道德可言。
  二是行为的公开性。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源于制度安排,他们维护这种利益首先主要体现在维护这种制度安排上,打的也是出于“公心”的旗号,理由通常是冠冕堂皇的,是能够上得了台面的,至于谋私、捞好处,则属于制度后面的内容。所以其行为是公开的,在表达利益方面通常不怎么隐讳,使用的是合法手段。这使得代表改革的力量对他们的抗争不仅不能追究,也无法追究,甚至还不能不考虑。由于维护既得利益很少面临被追究的可能,也就几乎没有什么个人风险。所以,他们虽然极力否认自己是既得利益者,竭力掩盖自己的谋私动机,但在维护既有制度安排方面,往往又是无所顾忌,甚至肆无忌惮。
  三是目光的短期性。只考虑行动或抗争能够给自己带来什么利益,尤其是现实的利益,至于将由此导致什么样的长远后果,对全局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会不会导致他们赖以得利的制度、体制的最终崩溃,他们并不考虑,也没有多少担忧。如果一定要说他们还有所担忧、有所考虑的话,那就是担心在政局变化中这些既得利益能不能确保,能不能进而扩大。为此,到了一定的时候,他们更希望变更这种社会制度,更迫切盼望这一政治制度的崩溃,甚至亲自起来推动自己赖以获利的政权的垮台。试图通过采取这种主动的行动,以确保在新的制度下,自己已经占有的那些利益不被消减、不受损失。
  四是资源占有的不公性。既得利益者之所以能够首先获得其他人得不到的利益,主要是依靠手中握有稀有资源,这通常是和政策或制度安排有关。因此,他们将这种特有资源视为命根子,只能扩大或增加,不愿减少,不让别人来分享,更不愿失去。为此,对有调整这种资源配置的各项改革,都会出于本能而反对。当然,反对的形式也不总是以抵制的面目出现,并不一味反对调整,有时也通过参与、打着拥护改革的幌子,乘机扩大自己对特殊资源的占有,使改革存在走调变味的风险。   五是政治态度的反动性。既得利益者在维护既得利益的时候,既可以从右的方面出现,也可从左的方面出现,但在本质上,却没有意识形态意义上的目标和追求,体现出的是反社会意义上的原始性和反动性。他们对任何意在推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改革方案,只要影响他们的利益,哪怕是一丝一毫,都会起来反对。为了这些最狭隘的私利,他们违背了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基本道德准则,退回到了动物最原始本能,不顾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丧失了最起码的社会责任。
  三、既得利益群体的形成机理
  既得利益群体的形成是一个系统过程,通常要具备如下条件,其维利的运作链条也在这其中完成:
  一,可扩展的权益为其形成准备了维利目标。单个或零散的既得利益者对改革的影响有限,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他们行为的群体化。既得利益者从零散到群体化的关键,是具有可扩展性的权益作基础。很显然,如果不存在既得利益,没有了利益目标,就失去了“群体化”的基本纽带;如果利益的可扩展性不强,他们起来维利的动力也就不强。可见,各种可扩展的权益是其“群体化”的动因基础,为既得利益者提供共同维护目标的同时,也为这个“群体”的形成提供了契机。政策和制度安排上面附着的利益越多,对这些人的诱惑性越大,可扩展性越强,引起他们起来维护的欲望越强,既得利益群体形成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政治道德逆转是其形成的主观条件。如果就个体的变化看,政治道德是关键。制度安排上的利益差异,在所有社会制度下,都是难免的。对这些东西,当然要把握“度”,要进行严格地限制。但因为这些工作通常也是由人来实施的,无论怎样限制,也只不过是程度的轻重不同而已。当然,仅此还不足以形成既得利益群体,充其量不过提供了一个基本条件或一种可能而已。也就是说,对这些东西,拥有者如果把它仅仅看成是阳光,那它就是干事业的条件,就不会衍生出后边的问题;如果将它视为难得的利益,那它就成了既得利益,也就有了维护的问题。这纯粹是个人如何对待的问题。所以,要形成既得利益者,还需要一个重要条件,即相关人员的政治道德逆转,由追求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和抱负,转向追求个人私利、搞特殊。
  三,体制和制度缺陷为其形成开了方便之门。制度的缺陷、体制的漏洞,使防止形成既得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失去了作用。现实生活中,上述两条都是难免的,要想根本禁绝几乎不可能。要制止和遏制既得利益者的形成,关键在制度。正如邓小平所强调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设计、创建运行机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健康社会应有的基本功能。而机制通常是包含在制度和体制之中的。如果体制出现了漏洞,制度存在着缺陷,导致其内含的机制不能正常运行,阻挡既得利益群体形成的最后一道屏障就会失去应有的作用。
  四,进行相关利益关系调整是其形成的契机。具备了上述条件,意味着既得利益群体已经有了形成的现实可能。但要完成从个体分散的状态到群体统一状态转变,真正成为一个“自为群体”,还需要在受到一定的刺激之后,借助某个涉及他们权益的事件作为契机。既得利益者的追求,是对公共社会运行法则的否定,是公正的社会所不允许的。因此,他们在正常的环境下,虽然有维利的意图和行为,但不过是处于单个意义上的分散状态,还是能隐藏就尽可能不外现的。只有当利益关系调整影响他们的切身利益并达到相当程度时,比如和公开站出来的代价大体相当,或高于公开站出来的代价的时候,经过利弊权衡,通过反复比较,甚至进行各种利益博弈后,他们才会不约而同地“集体”起来行动,公然同正义力量抗争,向公正、公平挑战,“群体”或“集团”色彩才会凸显出来。
  (作者为宁波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主任,教授、博导,全国党校系统党建教学专业委员会成员)
  责编/刘赫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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