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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是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基础,是建筑工程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做好的重要保障工作。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以下简称〈规定〉),对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管理,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拆装、使用等相关方的安全责任提出了要求,全面具体,责任明确,可操作性很强,对规范管理、防范事故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机械设备来源复杂,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一些习惯性做法大量存在,导致《规定》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有些地方还有偏差,有些措施需要完善,还有许多环节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加重注意。
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设备租赁、使用管理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下问题。
1、 设备租赁合同不规范
《规定》要求:“出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由于租赁合同没有统一格式,安全责任条款内容花样繁多。很多由出租单位提供的合同版本对双方的安全责任划分不合理,有的明显不利于施工单位。
有些租赁单位出租设备,而司机由施工单位配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方强调机械原因,出租方强调司机的人为因素,安全责任很难界定清楚,容易产生扯皮。因此,建议设备操作司机应由出租单位连同设备一起提供,由出租单位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安全教育,这样既有利于分清安全责任,也有利于执行劳动合同法。同时,由出租单位派出司机,也有助于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安全度。
2、拆装方案编制执行不规范
部分方案内容简单,针对性不强.方案审批应当由有相应拆装资质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然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但很多施工现场的专项方案由拆装单位的技术人员编制后直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批,显然不符合要求。
在拆装作业前不严格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按作业流程严格进行检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曾有安装队伍在安装顶升塔机前未严格执行作业程序,未认真检查塔机,在爬升套架未与塔机下回转支座连接的情况下盲目顶升,导致塔机整机倾覆,也曾有拆装队伍作业前未认真检查,在顶升过程中顶升横梁端部断裂,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规范专项方案的编审程序,严格作业过程的程序性检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借资质拆装作业
当前,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来源复杂,一些小的租赁公司自有设备不多,又没有拆装资质,通常有了业务就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租来设备转租,从中赚取差价,有的虽是自有设备,但无专业人员管理,拆装作业管理也较随意。
设备转手租赁,一方面导致设备来源不明,另一方面不愿在维修保养方面做过多的投入,导致设备技术状况下降,造成设备带病运转。针对这一问题,认真开展设备产权登记十分必要。在日常管理中必须搞清楚设备出租方和设备产权登记人是否一致。
部分设備租赁单位由于无拆装资质,通常做法是先组织人员进行安装作业,安装完毕借用有资质单位资质报检验收。由于设备已安装完毕,出借资质已无任何风险,很多有资质单位乐得借此收取一定费用。
要杜绝借资质拆装的现象,就需要认真执行安装、拆卸作业前到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规定,唯有如此,出借拆装资质的单位考虑到作业过程上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对出借拆装资质的行为就会有所顾忌。因此,《规定》要求“拆装作业前到主管部门告知备案”有利于约束出借资质的行为。问题的关键是要严格执行事前告知备案制度,而且要明确相关资料要盖有拆装单位红章,防止少数人用复印件蒙混过关。
4 、设备使用中日常检查、保养不到位
很多设备出租单位由于不够重视或者专业技术力量不强,设备日常检查维修主要依靠司机完成;而很多司机也是临时雇佣来的,技术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日常检查维修难以保证质量。而使用单位一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管理人员,另一方面主观上认为是租来的设备,只管使用。这样常常导致很多设备安全限位装置不全,机械带病运转。
《规定》明确了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如果使用单位专业力量不足,可在租赁合同中“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责任另行约定”。因此,在设备租赁合同中要有特别条款明确设备检查维修方面的责任。设备租赁合同应注明要求设备出租单位安排专业的管理人员至少每月1次对出租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而不能仅仅依赖设备操作工的日常检查。使用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应跟踪并督促整改,以确保设备可靠运行。
5、指挥、司索难以全部到位
《规定》第二十五条提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很多施工项目由于考虑劳动成本的因素,起重信号工很难全部到位,更不要谈有专门的司索工。在同时期颁布的《建筑施工特种人员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将起重信号工、司索工两项工作内容作为一个工种来培训取证,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6、设备技术档案不健全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大多缺少以下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历次安装验收记录等,应督促设备产权单位认真完善。对于以上问题,通过严格执行《规定》可以较好地加以解决。
二、《规定》中应完善的条款
在认真学习、执行《规定》的过程中,还有一些条款存在一些不足,应进行修改完善,例如《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附着装置由附着框和附着杆组成,附着框一般由原制造厂制造,至于附着杆,由于在每个工地使用时其长度都不同,如每次都由厂家制造不太现实,也很不经济。而且很多早年生产的塔机,生产厂家并未提供附着拉杆,导致该条款难以执行到位。
因此,建议将《规定》修改为: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框,附着拉杆应根据工程实际附具设计计算书。如果超过一定长度(如塔机中心离建筑物超过6m),可规定组织专家论证,这样既解决了安全技术问题,又节约了社会成本。
三、对今后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管理现状,应加紧做好以下工作。
1、尽快出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合同标准文本。要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界定双方的安全责任,以利于广大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共同遵守。
2、尽快完善设备报废及检测评估的管理办法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的有关规定,河北省于2008年8月1日发布了《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住建部备案号:J11260-2008)。但当前,无相关主管部门明文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即使有其数量也少之又少,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出台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并发展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以期既能达到管理要求,又能方便广大设备产权人。
3、加强事故案例分析警示教育。建议主管部门和相关技术协会能组织力量及时对典型的机械设备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并适时在有关会议、网络、刊物上发布,以起到技术指导作用,让广大从业人员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使得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更有针对性。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4、作出规定完善设备拆装方案。明确规定拆装方案应附有应急预案,注明作业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应在预案中提出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
作为设备使用单位,还要着重把好设备购置、租用选型关,防止劣质、陈旧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要强化设备档案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出租单位提供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进行审查,并善于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进一步搞好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杜绝和避免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设备租赁、使用管理的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下问题。
1、 设备租赁合同不规范
《规定》要求:“出租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由于租赁合同没有统一格式,安全责任条款内容花样繁多。很多由出租单位提供的合同版本对双方的安全责任划分不合理,有的明显不利于施工单位。
有些租赁单位出租设备,而司机由施工单位配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方强调机械原因,出租方强调司机的人为因素,安全责任很难界定清楚,容易产生扯皮。因此,建议设备操作司机应由出租单位连同设备一起提供,由出租单位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安全教育,这样既有利于分清安全责任,也有利于执行劳动合同法。同时,由出租单位派出司机,也有助于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提高设备安全度。
2、拆装方案编制执行不规范
部分方案内容简单,针对性不强.方案审批应当由有相应拆装资质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然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但很多施工现场的专项方案由拆装单位的技术人员编制后直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批,显然不符合要求。
在拆装作业前不严格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按作业流程严格进行检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曾有安装队伍在安装顶升塔机前未严格执行作业程序,未认真检查塔机,在爬升套架未与塔机下回转支座连接的情况下盲目顶升,导致塔机整机倾覆,也曾有拆装队伍作业前未认真检查,在顶升过程中顶升横梁端部断裂,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规范专项方案的编审程序,严格作业过程的程序性检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借资质拆装作业
当前,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来源复杂,一些小的租赁公司自有设备不多,又没有拆装资质,通常有了业务就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租来设备转租,从中赚取差价,有的虽是自有设备,但无专业人员管理,拆装作业管理也较随意。
设备转手租赁,一方面导致设备来源不明,另一方面不愿在维修保养方面做过多的投入,导致设备技术状况下降,造成设备带病运转。针对这一问题,认真开展设备产权登记十分必要。在日常管理中必须搞清楚设备出租方和设备产权登记人是否一致。
部分设備租赁单位由于无拆装资质,通常做法是先组织人员进行安装作业,安装完毕借用有资质单位资质报检验收。由于设备已安装完毕,出借资质已无任何风险,很多有资质单位乐得借此收取一定费用。
要杜绝借资质拆装的现象,就需要认真执行安装、拆卸作业前到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规定,唯有如此,出借拆装资质的单位考虑到作业过程上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对出借拆装资质的行为就会有所顾忌。因此,《规定》要求“拆装作业前到主管部门告知备案”有利于约束出借资质的行为。问题的关键是要严格执行事前告知备案制度,而且要明确相关资料要盖有拆装单位红章,防止少数人用复印件蒙混过关。
4 、设备使用中日常检查、保养不到位
很多设备出租单位由于不够重视或者专业技术力量不强,设备日常检查维修主要依靠司机完成;而很多司机也是临时雇佣来的,技术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日常检查维修难以保证质量。而使用单位一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管理人员,另一方面主观上认为是租来的设备,只管使用。这样常常导致很多设备安全限位装置不全,机械带病运转。
《规定》明确了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如果使用单位专业力量不足,可在租赁合同中“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责任另行约定”。因此,在设备租赁合同中要有特别条款明确设备检查维修方面的责任。设备租赁合同应注明要求设备出租单位安排专业的管理人员至少每月1次对出租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而不能仅仅依赖设备操作工的日常检查。使用单位对检查出的问题应跟踪并督促整改,以确保设备可靠运行。
5、指挥、司索难以全部到位
《规定》第二十五条提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很多施工项目由于考虑劳动成本的因素,起重信号工很难全部到位,更不要谈有专门的司索工。在同时期颁布的《建筑施工特种人员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将起重信号工、司索工两项工作内容作为一个工种来培训取证,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6、设备技术档案不健全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大多缺少以下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历次安装验收记录等,应督促设备产权单位认真完善。对于以上问题,通过严格执行《规定》可以较好地加以解决。
二、《规定》中应完善的条款
在认真学习、执行《规定》的过程中,还有一些条款存在一些不足,应进行修改完善,例如《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附着装置由附着框和附着杆组成,附着框一般由原制造厂制造,至于附着杆,由于在每个工地使用时其长度都不同,如每次都由厂家制造不太现实,也很不经济。而且很多早年生产的塔机,生产厂家并未提供附着拉杆,导致该条款难以执行到位。
因此,建议将《规定》修改为: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框,附着拉杆应根据工程实际附具设计计算书。如果超过一定长度(如塔机中心离建筑物超过6m),可规定组织专家论证,这样既解决了安全技术问题,又节约了社会成本。
三、对今后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管理现状,应加紧做好以下工作。
1、尽快出台设备租赁、安装拆卸合同标准文本。要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界定双方的安全责任,以利于广大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共同遵守。
2、尽快完善设备报废及检测评估的管理办法 。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的有关规定,河北省于2008年8月1日发布了《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住建部备案号:J11260-2008)。但当前,无相关主管部门明文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即使有其数量也少之又少,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出台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并发展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以期既能达到管理要求,又能方便广大设备产权人。
3、加强事故案例分析警示教育。建议主管部门和相关技术协会能组织力量及时对典型的机械设备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并适时在有关会议、网络、刊物上发布,以起到技术指导作用,让广大从业人员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使得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更有针对性。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4、作出规定完善设备拆装方案。明确规定拆装方案应附有应急预案,注明作业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应在预案中提出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
作为设备使用单位,还要着重把好设备购置、租用选型关,防止劣质、陈旧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要强化设备档案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出租单位提供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设备使用单位应认真进行审查,并善于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进一步搞好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杜绝和避免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