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息诉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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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中有一个实务性很强的工作方式——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这项工作在处理当事人中诉案件时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息诉工作。不仅可以消徐当事人的逆反心理,而且还能向对法律一知半解的当事人解释法律,实现法治的一个良性循环。现实中通过服判息诉的当事人,不论是申诉人还是被申诉方,都在息诉的帮助下,不必通过多次诉讼甚至多次上访等既浪费金钱又浪费精力的方法达到对判决的理解和执行,从而实现了当事人自己的司法目的。特别是在“和谐社会”理念的大环境下,民行息诉工作定纷止争的积极作用与高效、便民的特点更加顺应了时代的要求。但在民事行政检察的实务工作中,重抗诉、轻息诉的现象普遍存在。本文从民行息诉的现状出发,通过对民行息诉重要意义的分析以期引起民行检察实务对息诉工作的重视并进而提出有效的息诉工作方法,以求从实践上探索一套息訴工作的有效制度。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息诉;机制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与民行检察工作密切相关。民行工作需要和最基层的群众老百姓打交道,接触平民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他们最切身的利益关系,经常面对最直接、最复杂、最尖锐的人民内部矛盾,从构建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长远目标来看,民行工作其实是最能与和谐社会的理念产生共鸣、也最能体现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的一项检察工作。民行检察既要做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要做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起应有的作用,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工作做好息诉工作。
  民行息诉,是指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对人民法院裁判正确的案件,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申诉理由,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服、疏导、劝解等方式,帮助申诉人分析法院判决确认的是非过错和责任归属、判决理由,详细解释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同时宣传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的条件,使其对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抗诉的标准认识到位,促使其自觉接受裁判,从而达到化解矛盾纠纷、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方式。
  
  一、当前民行息诉工作的现状
  
  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自由行使自己申诉权的规定,决定了检察机关审查办理的民行申诉案件是大量的。而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官个体素质的提高,错判可抗诉的案件越来越少,息诉案件越来越多。而目前民行检察工作现状是重抗诉轻息诉,案件息诉难于奏效。其原因分析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目前我国法律在民行息诉上并没有相关的立法,致使检察人员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无法可依,效果不尽如人意。二是申诉人法律意识不强。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后,民事诉讼由传统的以法院职权调查取证为中心的证据制度转向了由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当事人主义的证据制度,实行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以及限期举证等一系列的证据制度,对当事人提出了非常高的程序要求,要求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时,必须要具备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但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他们往往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当事人在参加诉讼时,常出现诉讼请求错误,证据没有在规定时限提交,应该申请法院调查,而却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而没有申诉等等程序上的错误,而致使败诉。申诉到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后,又强调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等理由,不服判息诉致使缠诉现象发生。民行部门只能耐心疏导,论理讲法,因此申诉人法律意识不强,是息诉工作难于奏效的原因之一。三是工作考核机制不重视,影响做息诉工作积极性。现行目标管理是上级院对下级院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标准,是成功办理抗诉案件、检察建议数量的多少,而对息诉工作采取的是“惩劣不奖优”的政策,致使各级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时重抗诉、轻息诉,对可以息诉或者应该息诉的申诉案件往往忙于办理有利于民行考核、可以有抗点的申诉案件而拖延,不做耐心细致的说理顺气暖人心工作,有的甚至冷、横、硬、冲,让申诉人难于接受。对做好息诉工作认识不足、热情不高直接影响了民行检察部门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四、民行检察部门在认识上存在错误。目前对民行息诉工作的认识,远远滞后于抗诉工作。相比之下,民行息诉工作既没有引起理论界的关注,也没有列入检法两家协调的内容,重抗诉轻息诉的情况客观存在。五是息诉工作应当是检法两家各司其职的综合工作,但由于检法两家没有很好的协调配合机制,一审判决后,对当事人的不服判案件,个别人员借机让当事人来检察院申诉,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息诉工作的压力。六是多头申诉的客观存在。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同时,往往又向法院、人大等部门申诉。申诉人如果不能在检察机关通过申诉达到其目的,他们就会转而要求法院、人大等部门对其申诉请求进行处理,在客观上也很难息诉。
  
  二、做好民行息诉的重要现实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行检察的任务应当包括:支持法院的正确裁判;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查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宣传法律等内容。但目前的现状是,不少人对民事行政检察的任务理解比较片面,认为民事行政检察的任务仅是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重抗诉、轻息诉的思想仍有一定的普遍性。不可否认,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能直接地、有力地体现检察监督的力度和权威性,占据民行监督的主导地位,但也绝不能忽视了息诉工作在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中的重要性。
  抗诉与息诉都应当是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方面,它们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抗诉与息诉的统一性表现在,它们追求的终极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它们的对立表现在,抗诉能直接地、充分地体现检察监督的特点,即民行工作“刚”的一面;而在繁琐的息诉工作中,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服、疏导、劝解方式,则体现了民行工作“柔”的一面。在民行检察工作中,不能只重视刚的一面,而应当做到刚柔并济。因此,做好民行申诉案件息诉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做好民行息诉工作有助于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职能作用的发挥。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新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人民 检察院在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大工程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其他机关和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民行息诉工作可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确保一方平安,维护社会稳定。可以说,很多民行申诉案都潜伏着矛盾激化的危险因素,如果置之不理,申诉人的不满情绪愈演愈烈,可能导致“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民行检察工作,就是要从法律监督的角度保证公民在私权上的平等或者说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通过民行检察干警的息诉工作,可以使申诉得到及时处理。这样既可以避免申诉人由于等待处理结果时问过长而到其他部门去多头申诉,导致不同部门对同一申诉案件重复审查,也可以避免申诉人到不同部门申诉的奔波之苦,以及申诉人因不能实现申诉目的而产生的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减少纠缠、涉法上访事件的发生,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做好民行息诉工作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当事人申诉主要是对生效判决结果不服,而且绝大多数为败诉方。申诉人对正确的裁判进行申诉是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有的是因为不懂法而固执地认为自己正确,有的是为了要面子明知法院裁判正确还进行申诉,有的是猜疑法官偏袒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检察机关主持公道,等等。如果法院裁判没有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原审诉讼的矛盾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当事人就会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产生怀疑。申诉人在法院没能得到满意的结果。转而向检察机关申诉,说明其还没有完全对司法丧失信心。检察人员应把握住时机,通过解释、说服、疏导等方式,适时做好息诉工作,让申诉人认识到司法的公正性,树立起司法权威。
  (三)做好民行息诉工作有利于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由于申诉人对法院判决不服,民行申诉案件是裁判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申诉主要是对生效判决结果不服。绝大多数为败诉方,但也有个别胜诉方,其中有的确有冤情,判决不公;也有是正确裁判,当事人因未达到自己的目的;有的是不懂法,固执偏见;有的是猜疑法官偏袒另一方等等。由于申诉人还没有息诉服判,希望通过申诉得到改判,且对改判抱有一线希望,所以申诉案件执行起来会受到一定阻碍,尽管裁判正确,也会因为申诉人的抵触而引起执行困难,甚至回导致暴力抗法,也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如果息诉工作成功,使申诉人认识到裁判的正确性,心悦诚服地履行裁判,打消可能获改判的侥幸心理,则可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他们从法院转向检察机关申诉,说明对检察机关还是有信心的,要求得到公正处理,所以检察机关要利用有利时机,适时作好息诉工作,让申诉人认识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法律是公正的。这样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申诉,又促使法院裁判得到顺利执行,确保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四)做好民行息诉工作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是法律赋予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一项民主权利。当事人不服法院的生效裁判而申诉是他的权利,任何人不能限制和剥夺。然而有的申诉人错误认为,申诉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因而运用各种手段进行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也为裁判正确的申诉案件带来了较大的执行阻力,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民事案件大多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且争议性强,易激化,如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好,容易出现不良后果。因此,做好民行申诉案件息诉工作,对申诉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心悦诚服地接受法院的正确裁判,减少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可以节约申诉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也可减少裁判正确的申诉案件的执行阻力,保护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构建行之有效的民行息诉工作机制
  
  要使民行息诉工作产生积极效果,这需要我们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整合办案力量,构建民行检察一体化机制化办案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法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要求越来越强,检察机关为满足这种现实需求,积极着力推进检察一体化建设,增强法律监督的合力,提高抗干扰能力,以保证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检察一体化是指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统一有效地行使检察权,反映了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规律。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民行检察部门(以下简称一分院民行部门)就在这方面作了有益的偿试。他们在辖区内的民行部门实行以下的办案模式:针对民行案件一般要经过上下两级甚至三级院多人多次的审查,办案效率相对滞缓的状况,一分院民行部门积极利用重庆市检察机关内部二级专线网络实行民行检察网上办案有利条件,进一步理顺上下级民行检察部门关系,整合本辖区内的民行检察资源,共同办好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以及抗诉案件。在案件审查中,一分院民行部门对于辖区内民行部门受理的民行申诉案件案件,根据各基层民行部门的办案力量,对不同类型的民行申诉案件确定相应的基层民行部门办理,由申诉人所在的基层部门部门进行协助。在基层民行部门审查完毕案件后,再由一分院民行部门与承办案件的基层民行部门进行统一研究,确实是否提出抗诉。确定提出抗诉的,也由基层民行部门拟制抗诉书,由一分院民行部门审核后向法院提出抗诉。这种一体化的工作机制,通过对辖区内民行部门的合理分工,注重发挥基层院的案件事实审查和全面审查职权,而一分院民行部门则逐步以法律审查、程序审查和业务指导为主。通过这种办案模式的动作,实现了案件统一管理和规范的“民行一体化”长效管理机制以及办案重心的下移,着力解决了长期困扰的民行检察办案“倒三角”问题。
  (二)建立健全民行检察办案流程和工作机制,推进办案过程和谐
  1、健全民行检察业务流程,加强对案件质量与效率的管理。各级民行检察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科学的民行检察工作规范和办案管理流程。目前,重庆市检察院制定了《重庆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时限管理办法》,对受理、立案、审查、中止(终止)审查以及各种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限的每一办案环节的均作了严格的时限规定,并实行书面的办案时限临界预警制度,同时通过内部二级专线网络实行时限网上自动控制,办案时限届满给予“逾期提示”。同时,还实施办案督察,以加强办案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对重大案件实行分管领导或处(科)长负责制,重点把好立案、说理、文书制作等关口,着力强调法律文书的说明性,重庆检察院还就不立案决定书进行改革,变填表式为说理式。此处,还建立起案件受理转办交办制度,严格办案流程登记,规范文书送达和出庭工作。
  2、健全民行检察办案工作机制,规范民行检察办案行为。为使息诉工作起到应有的效果,这需要民行檢察部门的办案以较高的办案质量来让当事人信服。而要确保案件质量,就应当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制度来规范民行检察部门的办案行为,通过制度来确保办案质量的长期、稳定。具体来说要众建立便民利民机制着手,认真按照 检务公开要求,推广民行申诉风险告知、公开听证审查等制度,实现民行申诉案件审查过程的公开。要规范民行检察职能,建立完善的检察建议办理机制、督促起诉操作规程和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规定。按照依法、规范、科学原则,统一各类法律和业务文书。并且要制定民行检察人员工作纪律守则,规范民行检察官与当事人、代理人的关系,推进廉洁办案,确保公正执法。为健全民行检察办案工作机制,重庆市检察院制定了七个规范民行部门办案行为的具体规范性度文件,具体包括《民事行政检察办案暨业务指导工作办法》、《民事行政检察法律文书制作暨诉讼卷装订规则》、《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证据审查判决规则》、《民事行政抗诉暨再审检察建议标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标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时限管理办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保密办法》,同时重庆市检察院还与重庆市高级法院协商后制定了《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此外,重庆市检察院还将是否抗诉的决定权予以下放,授权五个分院行事对中级法院生产的二审民事申诉案件抗诉决定权。通过这几个规范性文件,对民行检察办案的各个环节均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大大缩短了民行申诉案件的办案环节和时间,对民行检察办案作了很好的规范,同时通过这些制度的推行,大大提高了重庆市民行检察部门的办案质量和效率,得到了代理律师和申诉人的大力赞赏,群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满意度有了大幅度提高,从而为开展好息诉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将息诉工作贯穿于民行检察办案全过程。要从受理案件起,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都都要做好息诉工作,将抗诉与息诉工作相结合,做到办案、息诉两不误。要坚持抗诉纠错与依法息诉并重观念,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民行检察办案的各个环节。要在办理好民行检察申诉案件的同时,做好释法工作,增强当事人法律意识,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权益。积极开展立案后促进执行和解工作,为当事人和平化解纠纷提供机会与条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维护社会安定团结。通过息诉工作,研究分析不同地区、行业的民行申诉案件的特点和带有共性的问题,寻找有规律性的对策。如重庆市民行部门就在立案件决定书中载明“检察机关立案审查后将对案件作出抗诉、不抗诉、提请抗诉、不提请抗诉等处理决定”,从案件审查一开始就向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为日后作出不提请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作息诉工作时作好前期准备工作。如果我们该作法进行扩充、完善,即可形成一套风险告知制度。即明确告知申诉人来检察院申诉不一定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即使法院再审不一定必然会改判。为以后息诉工作打下基础。
  (四)改革考核制度,将息诉纳入民行检察考核,并用制度规范息诉工作。要把民行息诉的效果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纳入到民行检察部门的考核中,改变目前“惩劣不奖优”的政策,做到对息诉工作考核的“惩劣也要奖优”,建立以提抗、建议提抗和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抗诉案件改判率、息诉效果、督促起诉和执行监督等职能创新工作成效、司法腐败案件查办效率等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综合评价体系,科学全面衡量民行检察案件质量。完善民行案件办理效果的评估方法、途径、内容,从微观、宏观方面对民行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进行评判。建立办案结果和谐的量化评价机制。从而引导各级民行检察官对民行息诉工作的重视,促使各级民行检察部门都把民行息诉作为一项重要的民行工作来抓,从而增强民行息诉工作的成效。同时,还要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息诉工作流程,使息诉服判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步人正常工作轨道。
  (五)注意工作方法,树立良好形象。树立法律监督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是息诉工作的基石。民事行政检察人员在息诉工作中应以良好的仪表、文明的谈吐、规范的语言、熟练的法律知识获取申诉人的信任,从而使说服工作收到成效。民行检察息诉工作是检察院的一个窗口。是联结检察机关与申诉群众的纽带,息诉工作处理得好不好、群众满意度高不高关系到民行检察工作今后发展的顺利与否,所以我们每一名民行干警都不能掉以轻心。面对形形色色的申诉人,我们应当做到热心接待、细心审查、耐心解释、诚心指点,做到不推诿、不敷衍。每个民行检察人员面对申诉人必须做到微笑相迎、耐心倾听,平心静气地摆事实、讲道理,给予申诉人足够的尊重,激发申诉人的心底共鸣,使我们的息诉工作更具有亲和力,更贴近人民群众。在息诉工作还要注意工作方法,对不同的申诉人要用不同的息诉方法,不能千篇一律。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同,心态各异。有的是明知理亏,无理缠诉;有的是不懂法律,意气用事;有的是抓住枝节,久诉不息;有的则是对执法人员态度不满,心中有气。但只要我们根据不同情况,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喻人,情、理、法并重,就能收到较好的息诉效果。
  在息诉工作中要坚持好以下几项原则:一是释法到位,明之以法。即对申诉人误解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详尽解释法律条文,为申诉人分析法院裁判文书中所确立的事实、采信的证据和推理过程,并介绍相关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意图,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规则,帮助他们找出败诉的原因,说服申诉人自觉接受法院正确的裁判。二是坚持原则,晓之以理。即对少数申诉人明知法院判决、裁定正确,但为了获取不合理利益而滥用申诉权的,严格按照息诉操作规程进行息诉,把裁判的法律依据讲深讲透,依法向其宣布息诉决定;对其无理的要求,坚决予以拒绝,打消其不切实际的幻想,并加强教育促使其醒悟,放弃无理要求。三是因势利导,动之以情。即对法院判决、裁定确实存在小瑕疵,但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该院从减少申诉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主动约见双方当事人,依据当事人自治原则,因势利导地做好协调工作,促使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不再强求诉讼解决。
  具体来说,在做息诉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释疑解惑法。该院对申诉人的无理申诉采取法律法规说教,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庭审情况,阐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的适当与正确,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向申诉人予以解释答疑,消除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不理解或曲解。二是人文关怀法。在工作中,该院要求办案人员采取换位思考,把申诉人既当成工作对象,又当成朋友。对来院寻求法律帮助的申诉人,热情接待,拉近与申诉人的距离。对于那些生效判决本身没有错误,承办人通过透彻的说理、文明的接待,尤其是暖人的话语,化解申诉人心中对法律的疑惑和不满,让申诉人信服法律。三是冷却处理法。对那些不认错不服输的申诉人,办案人员要依法接待、用語文明、把准事实、释法到位,如果经过细致入微的工作,申诉人仍不满,采取以静制动方法,不操之过急,待其冷静、理智时再将处理结果向其告知。四是明确指路法。对法院生效判决本身没有错误或存在 错误但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申诉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阐明进一步解决争议、纠纷的方法。五是快审快结法。当事人对自己申诉的案件一般都希望尽快知道审理结果,对于法院生效裁判没有错误的民行申诉案件,要求承办人尽可能地快审快结,减轻申诉人的诉累。
  (六)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化解矛盾。第一、加强与控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共同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对属于其它部门受理的申诉,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或者告知申诉人到有关部门申诉。第二、建立与法院及相关部门的协作息诉。长期以来,法检两家的认识分歧是民行检察案件难以开展的观念障碍。从法院方面来看,在民事诉讼中,法院独家办案、强调内部监督制约为主,使得法院难以接受检察院的外部监督。虽然检察机关有调阅案卷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权,但是实际上能否正常审查,完全依赖于被监督者的配合态度。而法院也基于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推诿塞责,甚至拒不配合。再说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扩张,导致处分相对人权利的时候态度极为蛮横、手段极为粗暴,在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诸如城管的野蛮执法、行政公务人员执法素质低下、处罚对象错误、行政执法合法但不合理等原因,造成民告官案件数量剧增,合法不合理的民行申诉也在增多,加之行政机关的不配合,导致息诉工作进入瓶颈,申诉人产生极端情绪、四处上访的现状。因此,在这个协作模式下,横向联合法院、地方政府的各个行政机关;纵向联合省、市、县的民行检察部门,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形成息诉合力,做好息诉的工作。这种方法主要由检察院牵头,联系人大法工委、法院、信访局、司法局等机构组成息诉工作网络。利用这种模式主要解决那些涉及职能部门多、协调难度大的缠诉案件。第三、向同级人大报告,联合公开答复。所谓联合公开答复,就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地方政府部门、人民监督员、乡村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群众代表等的作用,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并让参与旁听的人员各自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案件办理的程序和结果进行评判。当最终大家的意见与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取得一致时,旁听人员就会主动做申诉人的思想工作,有时候甚至不用参加旁听的人做工作,申诉人自己就罢手息诉了。?这一方法增加了息诉工作的透明度与科学性,将已决和未决的息诉案件报告同级人大,发挥人大指导协调的作用,特别针对个别缠诉的案件通过人大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申诉人提出的民行申诉案件进行一个公开答复,并与之前的公开听证相联系,形成一个互动整体,保证了申诉人的申诉权、知情权。
  总之,服判息诉工作已成为民行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职能。怎样作好这项工作,是民行检察部门的一个全新的课题。虽然民行检察部门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远远达不到时代的要求,以后,民行部门要继续探索和破解这一難题,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服判息诉工作,避免激化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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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离婚自由制度确立以来,在我国出现了几次离婚高潮,离婚率也在逐年升高。但离婚现象的增多并不能掩盖我国离婚难这一客观现实,尤其是一方坚决不离的情况下,坚决要离的一方是很难真正实现自己的离婚自由权的。本文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分析,找出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离婚率;离婚自由制度;离婚难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1950年制定, 经过1980年修改后, 于2001年4 月 28 日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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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待改进和完善。 主要表现为:  1、刑事追诉案件数量仍然较少。刑事追诉案件数量较少,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平衡,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停留在民事和行政保护层面,进入追诉环节的刑事案件数量与行政处理、民事判决数不成比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和作用还没有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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