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研究与法学研究的关系

来源 :人大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loudwindbase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期以来,人大研究局限于一般性的实务操作完善或者政策定性分析层面,与法学界之间存有相当大的距离,同时,法学界在面对一些理论与实践的困境时,由于缺乏相应的人大研究水平,不能从中获得有效的解决启示或方法。
  
  人大研究,经过几代学者孜孜不倦的努力,成果越来越丰硕也越来越受重视,然而其学术影响还应该继续扩大。由于人大制度作为中国政治与中国法律体系的根本制度,这种政法体制与法律传统,无论是学术研究抑或实践操作方面,不但要加强政治学尤其是中国政治的角度去深入探究,同时也必须从法学研究的视角进行全方位考察。在笔者看来,可以通过人大研究与法学研究的关系的考察来寻找突破口和发展难题,亦使作为中国政治特色产物的人大及其研究契合新中国的政法体制与法律传统。
  
  一、研究现状:两者关系考察的初步线索
  
  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赋予了人大及人大代表极其重要的权利,但在一些部门法的理论与实践困境中,易有如“君住江之头,我住江之尾,日日思君不见君,共饮一江水”([北宋]李之仪:《卜算子》)的感叹,困惑人大学家、人大代表甚至人大的缺场。因而我们的视觉进路不能仅停留在如何提高人大研究的学科地位以及完善人大制度这些方面,还应当不断深入考察有关知识与实践文本,触及各个法律职业群体的精神生活与心理变化。这种具有互动性的法律实践意义上的智识进路,也正反映了最高国家权力逐步走向法律规则、和谐秩序之路的法治文明的要求。
  对近20年来,法学知识体系内(主要是法学核心和CSSCI期刊)数千份文献资料进行考察,将有关人大研究类的基本情况初步统计、归类、比较。其实对于这方面的研究,笔者已于另文中详细介绍[1]。这里仍有必要简略概述。
  从研究内容看:法学界关于人大研究的论文,主要集中于人大最重要的“法权”——立法、监督上。立法类论文主要就法律、条文(款)、行政法规、规章提出比较具体的立法建议;监督类论文主要是人大对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的监督,大多为个案监督、程序完善问题,另外还有一定数量关于共产党领导人大与人大对共产党监督的论文。学者们的观点和研究成果虽然较零散,但争鸣却不少,尤其是郭道晖(1994,2001,2004)、童之伟(1997,2003,)等教授以及《法学》等杂志,具有相当大的理论勇气,将一些貌似理论敏感问题融入法学范畴内,变得合理合法合情并引起学界共鸣。上官丕亮博士的划分人大法部门和建立人大法学初论(2004),主张法学界系统研究人大法律以及人大部门法学,则提升到了学科建设的高度。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国家哲社规划项目有:违宪审查的原理与技术(2005)、选举程序研究(2006)、立法后评估研究(2007)、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新论(2008)等;四川省哲社规划项目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体制改革与创新问题研究(2005)、地方立法及其公众参与机制研究——四川省地方立法的制度完善(2006)等,显示了国家和省内相关部门对人大研究与法学研究的关系方面的研究还是颇为重视的。
  从研究方法看:总体而言,人大研究的基础及现状,主要凸显的是人大(人大机构及代表)的正当程序价值,缺乏对其内生性、自发性逻辑(自身法律职权与政治效能发挥中的心理思考、行动与过程的变化趋向)进行研究,研究的层面较为单一、缺乏互动性和纵深交叉发展。
  长期以来,人大研究局限于一般性的实务操作完善或者政策定性分析层面,与法学界之间存有相当大的距离,同时,法学界在面对一些理论与实践的困境时,由于缺乏相应的人大研究水平,不能从中获得有效的启示或解决方法。这些都既影响到了人大机构及人大代表的作用发挥,也影响到了一些法律实践的发展和完善,还影响到了人大研究及其学科建设的发展。直到今天,诸如宪法司法化、合宪性推定、宪法解释等重大问题仍陷入困境之中,未取得较大进展,很多学者也为寻找突破口而苦苦求索、百思不得其解。联系思考强世功博士的宪法司法化的悖论——兼论法学家在推动宪政中的困境(2003,中国社会科学),可发现不少法实践尤其是宪法实践与实践宪法,人大研究专家或人大学家(含法学家中有此造诣者)不应缺场甚或适宜发挥核心价值作用。
  
  二、研究内容:两者关系的微观层面
  
  (一)初步的主要观点
  人大研究并非一个单纯意义的政治学研究范畴或法学研究范畴。但是,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特别是党和国家要求加强人大机构及代表的作用,从法学知识场域进行研究,更能回应现时代理论与实践的迫切要求。
  目前,违宪审查、宪法诉讼、宪法监督、宪法解释、宪法司法化等重大问题的症结,其解决之道不仅仅在于权力代表者、行使者、监督者的权利与义务如何更好地实施、分配、落实,也不仅仅在于他们对问题简单的合法性或合政策性判断,更重要的是他们所代议的人民合意性、立宪原旨性分析与判断水准。而要达到这种水准,隐含在其中的关键因素是人大机构及代表的内生性、自发性逻辑(自身法律职权与政治效能发挥中的心理思考、行动与过程的变化趋向)。这需要我们在两个源流(层面)上不断探索:在法律运行机制和空间之内,对宪法实践的深刻领悟——实践源泉,同时又不局限于宪法与宪法学框架,大力探索具有自身独立与内在的理论品格和实践运行规律——理论与学术源泉(人大研究的理论体系与学科建设)。
  (二)有待探究及求证的内容:法实践中的人大研究
  1.宪法学与宪政问题。一是宪政(秩序)[2]维度的考察。比较宪法理论中的一些关涉到人大的讨论——宪法诉讼、宪法司法化、违宪审查、宪法保障、宪法适用、宪法解释这些理论与实践研究,与人大机构及人大代表有关系的因素何在?意义何在?二是宪法诉讼问题,是宪法学实践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诉讼制度是宪法得到广泛关注、重视的机制,有了制度机制,实践的发展,相应地伴随着理论研究的繁荣。那么,宪法诉讼的主要载体和实现形式是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是人大机构,是议会。因此,要实现宪法活力的激活,就要充分发展宪法诉讼制度,而宪法诉讼制度的发展必须紧密依靠人大研究的理论指导。几位宪法学者于2003年在《政法论坛》[3]上撰文论述了宪法的程序性问题,其中不少提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问题,尽管正文中不全是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字眼,但是实际上是属于人大研究的体系之中的。在我看来,当今宪法学的很多实践性构想,需要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去实现和完成的。不妨从宪法学中的宪法程序、宪法解释、宪法理论基础、宪法方法论的已有研究基础进行深入的熟悉,将其中凡是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问题,都须纳入本研究的考虑和分析之中。
  2. 人大与各部门法的关系。我国法学理论一直比较“重视”人大研究(主要是就人大在我国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来认识的而可能并非实际对人大学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论研究实践),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不能仅注意研究人大研究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的辩证关系,找出它们的区别与联系,而应深入细致地研究部门法学研究及其实践对人大研究及其实践发挥的影响,以便使人大研究及其人大制度在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 立法、行政、司法中的人大。众所周知,立法是人大机构的重要职权,既然有了立法学的研究,不妨去作深入的了解,以为人大研究补充深厚的理论土壤。在宪法及其宪法性法律中,关于人大方面的规定,多与人大的立法权有关,有关立法的规定和表述,应该是我们关注的一个很重要内容。这种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治体系结构,至少可以说明人大研究理论属于立法纬度,而要加强和巩固这种立法体例的角色特征,则需要从行政、司法两个源流去进行批判地吸收营养。不过严格地就这种形式分类,似乎又比较绝对化和片面了,因为人大活动关系可能或者应当包含其他两个理论纬度的范畴和内含其特征。这样看来,人大研究的实践运行,或许主要表现为行政现象及其活动过程,要有效地建立人大研究的理论根基,则需要对行政法学的学理与实践经验有着较为系统的了解和运用能力,这样才能为所谓的“法学纯粹性”提供保证和基础。在司法实务方面,比较司法实务中关于人大的讨论,比如人大与法院的关系、法院的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审判权与立法权关系、行政权与司法审查[4],等等。
  4.不断强化人大之法律职业身份认同以及加强其法学教育制度建设。这有利于将许多人大实务经验从法律或法学的角度加以科学总结,又能不断强化一批法律职业群体专门从事人大实务或人大研究的法律职业身份认同——在我看来,人大代表与人大学者应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5]。人大代表、人大学家专门职业群体该怎么做?可成立中国人大学校[6]、中国人大代表学院。培养教师、编写教材试用本。在培养教师和准备教材的同时,一些有条件和实力的高校可成立人大方面的院系,招收本科生和研究生。一个大学里,有了若干门人大研究专业课程,可满足本科教学需要。我们在编写教材时,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写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点的教材。要达到这一要求,编写者必须要深入考察或亲身体会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使之言之有物,富有指导意义。具有研究生培养权的高校与科研院所,更容易先搞起来。可由中央决定建设,召集一批专家学者或学术带头人来主持这项任务。传统的法学教育,几乎没有把人大研究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来对待,而实际上,却常受到这个重要内容的实践存在性影响,也就是说,传统的法学教育体制不太关注这方面的内容和研究,却一直以来相当受其制度运行的影响,因此很有必要进行理论现象概括。
  
  三、研究方法:两者关系的宏观展现
  
  研究方法离不开研究的视角,而就最基本的视角点来看,主要选择三个层面的视角切入:不仅包括人大立法、监督等活动中具有法律意义的因子,还包括近30年来,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人大机构及代表应发挥关键性作用的一些重大法律实践与学术争议问题;立足于人大机构及其组成部分这个核心要素,从法实践(法律实践与法学实践)切入,对人大研究进行具有法治意义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剖析和一体化研究;如何将我们对于人大研究的种种固有(传统)认识不断地重新阐释,极大增强人大(机构及代表)和人大研究的法学性,关涉比较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法律制度健全。
  (一)总体和基本的方法
  采用比较法、案例分析法、实证研究法和综合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理论进行跨学科、互动性研究,尤其既注重结合法律条文进行深入分析,又特别注意动态的、具体的法律社会学考察和理论探讨。其中,还特别注意批判继承地吸收各部门法学的相关研究。将探讨的问题站在一个学科体系建设的角度去探讨,这样才能更多地吸引知识分子和理论研究者去关注这个研究。
  (二)多维视角的、零散而又系统的方法
  1.法学“核心作者”产出情况以及学术传统的考察方法。即蔡定剑、周伟、童之伟、韩大元、郭道晖等在宪法这个领域里比较有“著述影响力”[7]知名学者,以其在这个领域内发表的作品作为分析的对象。对人大研究的学者群体要进行深入研究,究竟哪些学者在进行人大研究,他们的研究特色和发挥的作用是什么?要做一番仔细的考辨。法学家在人大研究学术共同体的形成中,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强世功曾分析了文化传统以及基于这种传统下的制度性问题[8],颇有意义。 人大研究也存在一个学术传统以及相应的包括文化传统、社会背景转型传统、政治意识形态传统等多样性传统。它可以分析人大研究的方法论以及学术共同体系的转型。
  2.概念需要作慎重的定义和界定。可以先不急切地作人为的刻意界定。但有些绕不开的,明显需要作出澄清和解释的概念装置必须及时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基于这层意义上说,要作为独立的学科体系,如果暂时还不能作为独立的学科体系,则在法学体系内生长更易获得实践的理论滋润空间。尽管实务界认为人大研究的发展可从实践中汲取经验,而且这种经验确实是最可珍视的,但是理论的指导和滋养同样不容忽视,这种理性还从侧面影响到人的惰性。因此人大研究的文章大多看起来短小、缺乏详尽的大而全的论证,从侧面也引证了这一点。并没有刻意要将人大研究与这两个学科独立出来自成体系的意思,但事实揭示和暗示我们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的努力。尽管处于这种尴尬的境况。但不否认,现在已经可以“正大光明”地以人大研究学科建设为目标,继续开展这一领域的研究,它不如法学其他部门法学,可以“内生”、“自足”地进行学科建设,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将是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从中国宪法及宪法学下的历史、逻辑、体制和语言使用习惯等方面,创设必要的概念和话语以符合、满足中国人大制度发展的需要。
  3. 运用社会学以及法社会的研究手段和方法。在涉及具体的技术分析的时候,要避免宏大叙事,不仅仅依赖于传统的甚或经典的法学研究共同体的研究方法和学术话语实践及其理论,这也似乎可被视为法学研究的共同体中。既然如此,要明确的一个事实就是,本研究的对象要维持法学学术话语的纯粹性,刻意不与人文社会科学体系下其他学科相联系,尤其传统的旧式人大研究理论,但是法学研究已经是一个日渐蓬勃发展的开放性学科,仍然属于法学研究体系的一部分。既然不与“正统”性法学学科相分割,自然本文的研究对象也与之相应地联系在一起,而不完全绝对性地与其他人文社会学科分离开来。
  4. 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可谓法学最受重视的前沿性研究思路。在人大研究中也应予以吸收。刘智等从数据的统计和分析角度对人大代表的选举情况进行了实证的分析[9],但经济学的研究特色仍缺乏,也缺乏有关学术流派的思想精华的批判性和综合性吸收,特别是一些比较前沿的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学术知识学等的吸收。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值得充分借鉴。
  5. 构建中国法学意义上的人大研究之学科体系的方法。大致包括:第一,要求人大研究学者们努力提高运用宪法的技能,如熟悉宪法、宪法适用及其制度的运行,掌握解决宪法争议、纠纷、诉讼的方法等。第二,将以往人大研究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表面现象等进行体系化的理论整合。第三,关注宪法解释理论[10],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宪法精神、原则、规范,不断地充实人大学的理论结构。“从宪法体制的运行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宪法的核心,从某种意义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是实质意义上的中国宪法。宪法的实施,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运行。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法解释理论在中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构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1]。第三,进一步深化中国人大研究学科的基本概念和范畴及其逻辑体系的研究,建立中国人大学科理论的概念体系和话语系统。
  另外,哈佛法学评论的载文特征[12]也很有示范导向性的方法作用。
  
  四、结语:研究的目标与意义
  
  目标:(1)为解决人大研究、宪法学研究等所面临的理论与实践困境打开突破口。(2)创造性地将人大研究全面纳入法学术知识场域,变成活生生的法律实践问题,并且人大研究和各部门法学理论与实践联系如此紧密的程度前所未有。(3)与人大研究传统的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法、结构功能分析、系统理论研究法、政策分析法等)相比较,在研究方法上具有很大的创新。
  意义:(1)将对宪法学的理论做出全新的阐释,如有关概念、研究对象、研究范畴、研究方法等,在一定程度上可重构宪法学理论,是其发展的一个新跨越。(2)将人大法学理论框架初步树立起来,并对法理学、立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的相关理论做出新的诠释,丰富完善了我国法学理论体系。(3)人大研究将日益成为受政治学、法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共同重视的显学并将越来越从互动性交流中获得彼此理论和方法的启迪。(4)探索人大机构及代表法律活动的规律,回应了中国人大制度完善、重要法律实践及制度健全、政治体制改革等重大要求,能积极为党和国家决策实践服务和提供参考。(5)积极探索如何加强人大研究(人大法学)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和高水平的人大人才(含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研究生和学者等),有利于不断推动学科的创新发展,有利于以点带面,通过区域发展、团队发展、学科发展从而进一步提升人大学术理论研究在全国的地位和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人大研究与法学研究的关系的探讨,必须将一些尚未成熟的思考、零散片面的观点及时记载,汇聚交融,“大胆假设,小心求证”(胡适语),这有利于我们以多维的视角不断成熟、完善研究的内容及进路。
  
  注释:
   [1]见拙文,万东升:《人大学的研究现状及研究对象和方法》,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5期。
   [2]潘伟杰:《现代政治的宪法基础》,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页。
   [3]韩大元:《论宪法解释程序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莫纪宏:《宪法程序的类型以及功能》,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童之伟:《完善宪法程序若干问题初探》,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刘茂林:《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
   [4]李树忠主编:《宪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297页。
   [5]宋功德:《法学的坦白》,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5页。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1~294页。
   [6]刘星:《语境中的法学与法律——民主的一个叙事立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页。
   [7]时间跨度我选择的主要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开始,之所以这样考虑,是由于比较活跃在这个领域的中青年学者大多自这个时期开始在公开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其学术著述(论文)的,而且这一时期发表的论文延续到今天比较有稳定性和代表性,因为这个时期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等关于这个领域的法律条文变动、修改幅度不大。
   [8]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版。
   [9]刘智:《数据选举:人大代表选举统计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其重要性正如刘茂林指出的:“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使宪法学成为科学,宪法的解释理论使宪法学成为法律科学并区别于法的一般理论和刑法学、民法学等部门法学。”刘茂林:《中国宪法学的困境与出路》,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11]刘茂林:《中国宪法学的困境与出路》,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12]《哈佛法律评论》刊载的文章即被公认为有三大特点:第一,观点具有创建性,能唯陈言务去,言人所未言;第二,逻辑严谨,论证周密,相关领域的学术观点与文献往往包罗无遗;第三,涉及的问题带有方向性与宏观性,能成为一个领域的重要文献。
  (作者单位: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编辑部)
其他文献
2011年3月31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情况的专题报告。甘肃省林业厅、农牧厅、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环保厅等相关方面负责人公开应答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现场考问”。 在近两个半小时的联组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入审议,轮番提问;省政府相关负责人一一解答,反复阐述。联组会议上民
期刊
民惟邦本,民生问题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受人民委托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工作必然要体现和代表本行政区域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意志和要求,“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人大履行职权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检验人大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就目前来看,“民生”无疑是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头等大事,因此,人大职权履行得如何,工作做得怎样,重要的是要看在民生问题上做了些什么、做得
期刊
温岭的民主恳谈从1999年至今持续了12年之久,自2005年开始与预算相结合也到了第7个年头,期间经历了试点和推广两个阶段,从2011年开始进入到完善提高阶段。这一阶段是沿着广度和深度两条路径展开的,从广度的要求出发,需要扩大参与的范围;而从深度的要求出发,又需要提高政策的质量,但在很多情况下两者似乎难以兼得。在2011年温岭市级部门预算民主恳谈中,通过注入新元素,在参与库和人才库中随机抽选公民代
期刊
换届以来,全国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常委会委员履职的培训、考核,笔者拟以H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履职为例,分析新时期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履职特点、存在的不足,对新时期如何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委员履职效能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一、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履职的特点     1.自主意识不断增强,履职更具活力。换届以来,常委会委员主动围绕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在
期刊
制度实施是推动直接选举进步的真正力量。只有当制度实施紧紧扎根于选民的政治需要,制度实施建立起一个良性的执行规则,忠实于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制度实施中我们不仅听到好的声音,更关注坏的声音时,选举才能正常有效地进行。     约翰·密尔对代议制下间接选举与直接选举的利弊进行系统性比较时指出,虽然间接选举可以阻止民众感情的发泄,可以选出高于选民的选举人,容易作出正确的抉择,但是它不利于赋予选民以选举权的
期刊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成立到现在,经历了60多年艰难曲折却又辉煌的发展历程。60多年来,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走过了一条从建立、加强到削弱、取消再到恢复发展、空前繁荣的马鞍形的前进道路,其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划分为5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底,约7年。其中,从1949年10月到1953年初,约3年,是中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从1953年初
期刊
以监督法为主的人大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规范结构方面普遍存在着因法律后果缺位导致强制力缺乏的情况。从立法角度看,将人大监督相关法律规范缺位的要素予以可行性的补足,是保障人大监督具有刚性的唯一途径。    一、刚性:人大监督的固有属性     “刚”意指强硬、有力量。“刚性”意即不可变性和强制性。在法律教育和研究中,使用“刚性”一词形象地表达有关概念术语的最经常的场合,出现在宪法学关于宪法分类的知识
期刊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规清理工作进展顺利 甘肃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进展顺利,截至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17件关于地方各级人大自身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4件法规性决议、决定清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并提出了初步的修改意见;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等政府部门的自查工作也已完成,其他政府部门的自查工作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以及7个民族自治县人大
期刊
监督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笔者认为,这一条关于询问的规定,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座“金矿”,极具开采价值。用足用好询问这一监督方式,对于加大人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水平、维护监督权威,作用不可小视。  设置询问的深刻含义。监督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询问
期刊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实现,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具体的工作制度。在这些工作制度中,建立和健全监督议题选定机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机制的原意是指一个工作系统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的选定机制就是指对各年度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起论证、选择和确定作用的各种相关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体系。科学的议题选定机制可以指引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地方人大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