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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钟某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1月21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手续。《离婚协议》中言明:“双方未再婚前,原夫妻共同财产仍归双方共同所有。如女方先再婚,原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先再婚,则全部归女方所有。”
现因我已再婚,觉得《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处理不公,提出分些财产。但前夫认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此种处理系双方自愿,并不存在胁迫或趁人之危,彼此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只是针对一方,而是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故坚决反对。
请问:以财产制裁来限制再婚是否合法?
读者:王菲
王菲读者:
你所述《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无效的。一方面,该协议侵犯了婚姻自主权。《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是观之,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符合结婚(包括再婚)条件的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自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强制或干涉。
可你们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尽管是自愿订立,且是针对双方,但它也是对再婚而附加的苛刻条件,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另一方面,以限制、干涉婚姻自由作为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无效。因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则规定得更加明确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你有权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获得自己的财产份额。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程成友情解答)
(编辑洪素珍 hongsuzhen2007@163.com)
我与前夫钟某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1月21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手续。《离婚协议》中言明:“双方未再婚前,原夫妻共同财产仍归双方共同所有。如女方先再婚,原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如男方先再婚,则全部归女方所有。”
现因我已再婚,觉得《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处理不公,提出分些财产。但前夫认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此种处理系双方自愿,并不存在胁迫或趁人之危,彼此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只是针对一方,而是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故坚决反对。
请问:以财产制裁来限制再婚是否合法?
读者:王菲
王菲读者:
你所述《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无效的。一方面,该协议侵犯了婚姻自主权。《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是观之,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民事权利,符合结婚(包括再婚)条件的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自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强制或干涉。
可你们关于财产处理的协议,尽管是自愿订立,且是针对双方,但它也是对再婚而附加的苛刻条件,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另一方面,以限制、干涉婚姻自由作为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无效。因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则规定得更加明确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你有权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获得自己的财产份额。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程成友情解答)
(编辑洪素珍 hongsuzhen200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