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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规定了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