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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把握“导师制”的根本内涵,吸收学历教育“导师制”的成功做法,在任职教育中实行“导师制”,是提高任职教育培训效益的一项有效机制。在实施中,要明确导师职责,规范选拔标准和程序,严格管理和考评,并重点把握好导师队伍建设和条件环境建设等问题,处理好导师与队干部、“总师”、任课教员作用的关系。
关键词:导师制;任职教育;效益;导师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识别码:A
近年来,随着军队院校任职教育的深入推进,如何科学辩证地借鉴院校多年学历教育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创新性地研究和实践任职教育改革,不断提高任职教育培训效益,又好又快地为我军信息化建设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成为摆在承担任职教育任务院校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把握“导师制”的根本内涵,针对任职教育特点,吸收学历教育“导师制”的成功做法,在任职教育中实行“导师制”,是提高任职教育培训效益的一项有效机制。
一、任职教育引入“导师制”的可行性
一是学历教育“导师制”为任职教育“导师制”提供了理论依据。研究生“导师负责制”在研究生培养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近年来军队院校借鉴地方大学经验逐步实行的“本科生导师制”,其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渐成规模。虽然任职教育具有不同于学历教育的特点和培训模式,但军事学历教育中积累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仍值得任职教育辩证分析、合理继承,任职教育以此为实践基础实行“导师制”实为可行。
二是多年的任职教育实践为任职教育“导师制”提供了环境条件。第十五次全军院校会议之后,经过体制编制调整,以岗位任职教育为主体的新型院校体系初步建立,标志着我军院校教育的重心由以学历教育为主体向以任职教育为主体的转型。经过多年任职教育实践,无论从思想观念、体制结构、运行管理、政策保障、人才队伍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变革,这些为任职教育“导师制”的实施提供了环境条件。
三是任职教育“总师负责制”为任职教育“导师制”提供了参考借鉴。任职教育“总师负责制”是在院校教学管理职能机构的领导和指导下,选聘“总师”负责教育培训全程工作的新型任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总师”受聘后成为某培训班的总负责人,具有相应职权,在机关指导下全面负责教学设计、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学反馈等各项工作。“总师负责制”的实施以及“总师”选拔培养的做法和经验为任职教育“导师制”的实行提供了参考借鉴。
二、任职教育“导师制”的内涵和特点
(一)“导师制”及任职教育“导师制”的内涵
传统意义上的“导师”,专指研究生导师,汉语词典中对导师的解释是:在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中指导人学习、进修、写论文的人。在实际中,导师既可以是研究生导师,也可以是本科生导师;既可以是指导学生某一方面的导师,也可以是指导学生在校期间的修养、学习、生活、成长成才等的全面性导师。
据此,结合任职教育自身特点,我们认为,所谓任职教育“导师制”,就是在实行任职教育教学“总师负责制”和管理“班队制”的同时,聘请有能力有经验的任课教员在师生双向选择的前提下担任导师,在培训全程中,随时随地与学员进行面对面交流,对学员进行课业辅导和论文指导,与学员共同完成课题研讨等任务,并在与学员的交流中增强对部队情况和学员岗位需求的了解,提高教学针对性,提高教学能力。
(二)任职教育“导师制”的特点
任职教育教学内容更新快,教学方法手段灵活多样,学员大多具有部队工作经验和学历教育经历,因此,任职教育“导师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对导师要求高。要求导师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教学水平,良好的沟通能力,最好是具有一定的部队任职或代职经历。
二是导学互动性强。相比于学历教育导师以导为主的导学模式,任职教育“导师制”更要求导师与学员的互动。学员在课上课下可随时与导师交流,可探讨课业问题、也可以研究部队工作实际问题;可探讨学术论文的撰写,也可以共同攻关学员带来的课题。导师在导中学,学员也可在学中导,教学相长。
三是导学内容广。导师对学员指导的内容全面、丰富,既指导学员“做学问”,还要在潜移默化中协助学员队做学员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活问题。
三、任职教育“导师制”的实施
机关教学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任职教育“导师制”,必须以培养高素质的新型军事人才为目标,立足现有的基础和条件,遵循严格的管理程序和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形成完善的机制。
(一)导师的岗位职责
各种培训班次的任职教育既具有职业教育和岗位指向性等共性特点,不同的培训班次又具有不同的特性,因此,对“导师”职责的界定既要有共同部分,还要有针对不同培训班次确定相应的特定职责。
共同职责。导师要了解学员的具体情况和发展特点,指导学员制订科学的学习计划,要向学员介绍所学课程并指导学员的课程学习,指导学员选定论文题目,进行相关课题研究,解答学员的疑难问题,帮助学员提高岗位任职能力;协助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员的身心健康,做学员的良师益友;协助进行对学员的课程考核和培训成绩评定;给予学员任职岗位建议。
特定职责。特定职责根据具体培训班次的具体要求由机关和“总师”制定。
(二)导师的选拔标准
导师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其言行能够成为学员的榜样;肯于学习钻研,有较深厚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对部队需求有一定的了解,能够对学员任职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指导;熟悉任职教育规律和院校的规章制度。一般情况下,任职教育导师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导师的选拔程序
在“导师”的选配中,必须严格规范,真正选拔出让学员信服、让机关和“总师”放心的“导师”。
1.公布岗位,设定条件
每学期开学时,院校将本学期任职教育培训所需设置的“导师”岗位予以公布,设定各班次“导师”的选拔条件,面向相关专业系公开招聘。
2.个人申报,室系初审
符合条件的教员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报表;由教员所在教研室和专业系综合分析教员能力素质,并结合该教员本学期教学科研任务情况进行初审。
3.单位推荐,机关优选
通过室系初审的“导师”候选人由单位推荐,机关就各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进行评定,优中选优。
4.颁发聘书,发布公告
机关选出“导师”后,由训练部门颁发聘书,并及时张榜公布。
(四)导师的规范管理
任职教育导师应在机关和各培训班次“总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机关应成立导师管理机构,对导师的管理应以人为本、跟踪考核、动态管理。
第一,要建立导师岗前培训制度。通过岗前培训,使导师熟悉院校各种教学管理制度的运作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成为导师后,每年还须接受相关培训, 以期更好地提升导师的指导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二,要建立双向选择制度。导师和学员的组合要坚持双向选择。首先,由导师将其从事的学科专业方向、主要教学科研课题、承担的教学任务、兴趣爱好、对学员的要求等基本资料,发给全体学员;然后,由学员根据个人需求和兴趣爱好选择导师。未能通过双向选择达成意向的导师和学员,由组织上统一协调和安排。导师可以根据学员的情况和表现选择学员,学员也可以根据导师的情况退出并另选导师。
第三,要建立机关、“总师”与“导师”联系制度。机关和“总师”要经常深入导师所在单位和培训班,了解其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时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
第四,要建立导师报告制度。导师应在培训班开业前向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在学期中和结业后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第五,要建立导师工作保障制度。明确导师工作中与职责相配套的权力,设立专项保障经费。
第六,要建立导师激励制度。院校应定期对导师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考核,对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五)“导师制”的工作评价
任职教育“导师制”工作评价,应着眼于激发导师的工作热情,提高整体培训效益开展多元主体、多种形式的评价。采用座谈、问卷、填涂测评卡等多种形式,分别进行自我评价、学员评价、“总师”评价、“导师”互评、领导评价及专家评价,对各种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给出评价结论。
四、实行任职教育“导师制”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选拔责任心强的优秀教员担任导师
选拔导师是实行任职教育“导师制”的重点环节,只有按要求选聘的合格导师才能有效履行导师职责。在导师的选拔中,应特别考察应聘教员的责任心。相比于学历教育,任职教育更多地依靠任课教员和学员自主进行教学组织和管理,因此,责任心强的教员担任导师能在学员身上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能更为有效地组织学员学习和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如果导师责任心不强,往往会使“导师制”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创设适宜的“导师制”运行环境
任职教育中引入“导师制”能否收到应有效果,不但取决于导师制度本身,还有赖于与之相关的环境和条件。第一,从教学管理方面入手,营造“导师制”运行的适宜环境。重点解决课程设置、排课计划和成绩评定等方面的问题。例如,精简课堂教学时间,给学员留下较多的自我支配时间;科学考评学员成绩,鼓励学员个性化发展。第二,从教学保障方面入手,创造“导师制”运行的必要条件。要制定导师业绩考评方法和工作量计算方法,科学认定导师的工作量,并给与相应的工作量酬金。导师指导的学员论文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科研课题获奖的,应对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三)培养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的导师队伍
我军院校在学历教育“导师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也培养了一批专业素质高、能力较强的“导师”队伍,而任职教育“导师制”起步较晚,有很多院校还没有实施。因此,当前需要着力加强任职教育导师队伍建设,特别要吸收年轻教员进入到导师队伍中来。为了在实践中锻炼导师队伍,建议在任职教育“导师制”中实行“正副导师制”。正导师主要由担任授课任务的正副教授担纲;副导师,相对于导师而言,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灵活一点,主要考虑年轻教员。根据每个培训班次的学员层次及学员和教员数量,具体确定导师的配置,通常每位正导师指导学员3人左右,并配备1~2名副导师。副导师由正导师提名选聘,主要负责组织各种研讨课及科研活动的前期准备和后期督查工作,是正导师与被指导者的纽带和桥梁。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较快地培养年轻教员的职业道德境界和教研能力水平。
(四)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学员队干部和导师的作用关系。学员队干部负责对学员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教育,他们的作用不能也不应该由导师来替代。实行“导师制”的基本目的在于对学员进行岗位前指导,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导师的主要职责在于对学员在学业上的帮助指导,协助队干部做好学员的思想工作,而不是队干部工作的替代者。二是要处理好“总师”和“导师”的作用关系。“总师”是培训班教学总负责人,在开班前,“总师”要对各位“导师”介绍课程设计、教学组织情况,提出教学质量、教学反馈要求,对“导师”工作提供指导;“导师”必须在“总师”指导下开展相应工作。三是要处理好导师和任课教员的作用关系。导师与课程教员都要教书育人,课程教员的教书育人主要通过课程教学来体现,但是导师的教书育人要通过对所指导学员进行全方位的指导来体现。因此,导师职责要求比一般任课教员更高。
参考文献
[1]张艳,本科生导师制:军队院校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有效机制[J].电子工程学院学报,2007,(6).
[2][5]张艳,夏春先,总师负责制——提高任职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有效机制[J].任职教育,2010,(10).
关键词:导师制;任职教育;效益;导师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识别码:A
近年来,随着军队院校任职教育的深入推进,如何科学辩证地借鉴院校多年学历教育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创新性地研究和实践任职教育改革,不断提高任职教育培训效益,又好又快地为我军信息化建设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成为摆在承担任职教育任务院校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把握“导师制”的根本内涵,针对任职教育特点,吸收学历教育“导师制”的成功做法,在任职教育中实行“导师制”,是提高任职教育培训效益的一项有效机制。
一、任职教育引入“导师制”的可行性
一是学历教育“导师制”为任职教育“导师制”提供了理论依据。研究生“导师负责制”在研究生培养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多年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近年来军队院校借鉴地方大学经验逐步实行的“本科生导师制”,其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也渐成规模。虽然任职教育具有不同于学历教育的特点和培训模式,但军事学历教育中积累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仍值得任职教育辩证分析、合理继承,任职教育以此为实践基础实行“导师制”实为可行。
二是多年的任职教育实践为任职教育“导师制”提供了环境条件。第十五次全军院校会议之后,经过体制编制调整,以岗位任职教育为主体的新型院校体系初步建立,标志着我军院校教育的重心由以学历教育为主体向以任职教育为主体的转型。经过多年任职教育实践,无论从思想观念、体制结构、运行管理、政策保障、人才队伍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变革,这些为任职教育“导师制”的实施提供了环境条件。
三是任职教育“总师负责制”为任职教育“导师制”提供了参考借鉴。任职教育“总师负责制”是在院校教学管理职能机构的领导和指导下,选聘“总师”负责教育培训全程工作的新型任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总师”受聘后成为某培训班的总负责人,具有相应职权,在机关指导下全面负责教学设计、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学反馈等各项工作。“总师负责制”的实施以及“总师”选拔培养的做法和经验为任职教育“导师制”的实行提供了参考借鉴。
二、任职教育“导师制”的内涵和特点
(一)“导师制”及任职教育“导师制”的内涵
传统意义上的“导师”,专指研究生导师,汉语词典中对导师的解释是:在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中指导人学习、进修、写论文的人。在实际中,导师既可以是研究生导师,也可以是本科生导师;既可以是指导学生某一方面的导师,也可以是指导学生在校期间的修养、学习、生活、成长成才等的全面性导师。
据此,结合任职教育自身特点,我们认为,所谓任职教育“导师制”,就是在实行任职教育教学“总师负责制”和管理“班队制”的同时,聘请有能力有经验的任课教员在师生双向选择的前提下担任导师,在培训全程中,随时随地与学员进行面对面交流,对学员进行课业辅导和论文指导,与学员共同完成课题研讨等任务,并在与学员的交流中增强对部队情况和学员岗位需求的了解,提高教学针对性,提高教学能力。
(二)任职教育“导师制”的特点
任职教育教学内容更新快,教学方法手段灵活多样,学员大多具有部队工作经验和学历教育经历,因此,任职教育“导师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对导师要求高。要求导师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教学水平,良好的沟通能力,最好是具有一定的部队任职或代职经历。
二是导学互动性强。相比于学历教育导师以导为主的导学模式,任职教育“导师制”更要求导师与学员的互动。学员在课上课下可随时与导师交流,可探讨课业问题、也可以研究部队工作实际问题;可探讨学术论文的撰写,也可以共同攻关学员带来的课题。导师在导中学,学员也可在学中导,教学相长。
三是导学内容广。导师对学员指导的内容全面、丰富,既指导学员“做学问”,还要在潜移默化中协助学员队做学员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活问题。
三、任职教育“导师制”的实施
机关教学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任职教育“导师制”,必须以培养高素质的新型军事人才为目标,立足现有的基础和条件,遵循严格的管理程序和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形成完善的机制。
(一)导师的岗位职责
各种培训班次的任职教育既具有职业教育和岗位指向性等共性特点,不同的培训班次又具有不同的特性,因此,对“导师”职责的界定既要有共同部分,还要有针对不同培训班次确定相应的特定职责。
共同职责。导师要了解学员的具体情况和发展特点,指导学员制订科学的学习计划,要向学员介绍所学课程并指导学员的课程学习,指导学员选定论文题目,进行相关课题研究,解答学员的疑难问题,帮助学员提高岗位任职能力;协助做好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学员的身心健康,做学员的良师益友;协助进行对学员的课程考核和培训成绩评定;给予学员任职岗位建议。
特定职责。特定职责根据具体培训班次的具体要求由机关和“总师”制定。
(二)导师的选拔标准
导师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其言行能够成为学员的榜样;肯于学习钻研,有较深厚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对部队需求有一定的了解,能够对学员任职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指导;熟悉任职教育规律和院校的规章制度。一般情况下,任职教育导师应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导师的选拔程序
在“导师”的选配中,必须严格规范,真正选拔出让学员信服、让机关和“总师”放心的“导师”。
1.公布岗位,设定条件
每学期开学时,院校将本学期任职教育培训所需设置的“导师”岗位予以公布,设定各班次“导师”的选拔条件,面向相关专业系公开招聘。
2.个人申报,室系初审
符合条件的教员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报表;由教员所在教研室和专业系综合分析教员能力素质,并结合该教员本学期教学科研任务情况进行初审。
3.单位推荐,机关优选
通过室系初审的“导师”候选人由单位推荐,机关就各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进行评定,优中选优。
4.颁发聘书,发布公告
机关选出“导师”后,由训练部门颁发聘书,并及时张榜公布。
(四)导师的规范管理
任职教育导师应在机关和各培训班次“总师”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机关应成立导师管理机构,对导师的管理应以人为本、跟踪考核、动态管理。
第一,要建立导师岗前培训制度。通过岗前培训,使导师熟悉院校各种教学管理制度的运作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成为导师后,每年还须接受相关培训, 以期更好地提升导师的指导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二,要建立双向选择制度。导师和学员的组合要坚持双向选择。首先,由导师将其从事的学科专业方向、主要教学科研课题、承担的教学任务、兴趣爱好、对学员的要求等基本资料,发给全体学员;然后,由学员根据个人需求和兴趣爱好选择导师。未能通过双向选择达成意向的导师和学员,由组织上统一协调和安排。导师可以根据学员的情况和表现选择学员,学员也可以根据导师的情况退出并另选导师。
第三,要建立机关、“总师”与“导师”联系制度。机关和“总师”要经常深入导师所在单位和培训班,了解其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及时解决他们遇到的问题。
第四,要建立导师报告制度。导师应在培训班开业前向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在学期中和结业后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第五,要建立导师工作保障制度。明确导师工作中与职责相配套的权力,设立专项保障经费。
第六,要建立导师激励制度。院校应定期对导师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考核,对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五)“导师制”的工作评价
任职教育“导师制”工作评价,应着眼于激发导师的工作热情,提高整体培训效益开展多元主体、多种形式的评价。采用座谈、问卷、填涂测评卡等多种形式,分别进行自我评价、学员评价、“总师”评价、“导师”互评、领导评价及专家评价,对各种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给出评价结论。
四、实行任职教育“导师制”应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选拔责任心强的优秀教员担任导师
选拔导师是实行任职教育“导师制”的重点环节,只有按要求选聘的合格导师才能有效履行导师职责。在导师的选拔中,应特别考察应聘教员的责任心。相比于学历教育,任职教育更多地依靠任课教员和学员自主进行教学组织和管理,因此,责任心强的教员担任导师能在学员身上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能更为有效地组织学员学习和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如果导师责任心不强,往往会使“导师制”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创设适宜的“导师制”运行环境
任职教育中引入“导师制”能否收到应有效果,不但取决于导师制度本身,还有赖于与之相关的环境和条件。第一,从教学管理方面入手,营造“导师制”运行的适宜环境。重点解决课程设置、排课计划和成绩评定等方面的问题。例如,精简课堂教学时间,给学员留下较多的自我支配时间;科学考评学员成绩,鼓励学员个性化发展。第二,从教学保障方面入手,创造“导师制”运行的必要条件。要制定导师业绩考评方法和工作量计算方法,科学认定导师的工作量,并给与相应的工作量酬金。导师指导的学员论文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科研课题获奖的,应对指导教师进行奖励。
(三)培养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的导师队伍
我军院校在学历教育“导师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也培养了一批专业素质高、能力较强的“导师”队伍,而任职教育“导师制”起步较晚,有很多院校还没有实施。因此,当前需要着力加强任职教育导师队伍建设,特别要吸收年轻教员进入到导师队伍中来。为了在实践中锻炼导师队伍,建议在任职教育“导师制”中实行“正副导师制”。正导师主要由担任授课任务的正副教授担纲;副导师,相对于导师而言,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灵活一点,主要考虑年轻教员。根据每个培训班次的学员层次及学员和教员数量,具体确定导师的配置,通常每位正导师指导学员3人左右,并配备1~2名副导师。副导师由正导师提名选聘,主要负责组织各种研讨课及科研活动的前期准备和后期督查工作,是正导师与被指导者的纽带和桥梁。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较快地培养年轻教员的职业道德境界和教研能力水平。
(四)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学员队干部和导师的作用关系。学员队干部负责对学员的行政管理和思想教育,他们的作用不能也不应该由导师来替代。实行“导师制”的基本目的在于对学员进行岗位前指导,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导师的主要职责在于对学员在学业上的帮助指导,协助队干部做好学员的思想工作,而不是队干部工作的替代者。二是要处理好“总师”和“导师”的作用关系。“总师”是培训班教学总负责人,在开班前,“总师”要对各位“导师”介绍课程设计、教学组织情况,提出教学质量、教学反馈要求,对“导师”工作提供指导;“导师”必须在“总师”指导下开展相应工作。三是要处理好导师和任课教员的作用关系。导师与课程教员都要教书育人,课程教员的教书育人主要通过课程教学来体现,但是导师的教书育人要通过对所指导学员进行全方位的指导来体现。因此,导师职责要求比一般任课教员更高。
参考文献
[1]张艳,本科生导师制:军队院校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有效机制[J].电子工程学院学报,2007,(6).
[2][5]张艳,夏春先,总师负责制——提高任职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有效机制[J].任职教育,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