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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840.67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24-0091-01
从1997年我国正式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就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基金监管做出了各项规定。但是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散布在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中。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其余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不得挪作它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起点。[1]
紧接着1997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了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2]
2000年,《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要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單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3]
2001年,《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基金的监督权。并对基金的监督内容、监督机构以及监督人员的职责以及监管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4]
随后,2001年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并对社会监督作出了详细规定,如设定举报电话、对被举报人信息保密以及举报案件处理时限等。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来。[5]
2005年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6]
2010年颁布《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规定更为全面和详细,用了一章内容对社会保险的监管做出了规定。具体来说,对于基金的监管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基金的监督职权。对于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
此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险经办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7]
此外,关于基金监督的法律还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头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等。这些规章制度,初步构建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行政监督、财务监督、社会监督、内部自控四大监控体系。[8]对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都作出了规定。
通过对以上的政策法规的梳理可以发现,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以前,我国所有提及基金监管法律的内容中都没有涉及到对基金投资的监管,而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对基金收支的管理上,即注重的是基金的合规性。虽然《社会保险法》中提出了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实现保值增值。但是在《办法》颁布之前,我国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都为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而且为了保证基金的安全,各省都对基金的结余额采取稳健的投资方式,即大部分用于银行存款,只有少部分用于购买国债。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投资,也就没有必要实行投资监管。此外,虽然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中都提到了要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并对基金的结余和收支情况进行监督。但目前我国大部分省份建立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都形同虚设,并没有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情况。我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各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并没有公布各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情况。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主要存在两大方面问题:一是没有对基金投资监管的规定;二是基金监管机构并没有按政策法规的规定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使得法律规定留于形式。
因此,目前对于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机制的建立的重点应该放在制定基金投资监管的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加强监管机构的执行力度上。
参考资料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2]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 国务院.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4]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6]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保险法》
[8] 中国人大网.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http://www.npc.gov.cn/npc/zt/2008-12/23/content_1463600.htm
从1997年我国正式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就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基金监管做出了各项规定。但是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散布在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中。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预留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其余全部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不得挪作它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起点。[1]
紧接着1997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了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2]
2000年,《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要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單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3]
2001年,《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基金的监督权。并对基金的监督内容、监督机构以及监督人员的职责以及监管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4]
随后,2001年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并对社会监督作出了详细规定,如设定举报电话、对被举报人信息保密以及举报案件处理时限等。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来。[5]
2005年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要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6]
2010年颁布《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规定更为全面和详细,用了一章内容对社会保险的监管做出了规定。具体来说,对于基金的监管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基金的监督职权。对于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
此外,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保险经办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7]
此外,关于基金监督的法律还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头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等。这些规章制度,初步构建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行政监督、财务监督、社会监督、内部自控四大监控体系。[8]对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都作出了规定。
通过对以上的政策法规的梳理可以发现,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以前,我国所有提及基金监管法律的内容中都没有涉及到对基金投资的监管,而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对基金收支的管理上,即注重的是基金的合规性。虽然《社会保险法》中提出了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实现保值增值。但是在《办法》颁布之前,我国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都为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而且为了保证基金的安全,各省都对基金的结余额采取稳健的投资方式,即大部分用于银行存款,只有少部分用于购买国债。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投资,也就没有必要实行投资监管。此外,虽然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中都提到了要建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并对基金的结余和收支情况进行监督。但目前我国大部分省份建立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都形同虚设,并没有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情况。我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各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也并没有公布各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情况。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主要存在两大方面问题:一是没有对基金投资监管的规定;二是基金监管机构并没有按政策法规的规定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使得法律规定留于形式。
因此,目前对于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机制的建立的重点应该放在制定基金投资监管的法律政策规定以及加强监管机构的执行力度上。
参考资料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2]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 国务院. 《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4]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6]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保险法》
[8] 中国人大网.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http://www.npc.gov.cn/npc/zt/2008-12/23/content_14636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