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疑罪难从无的原因与完善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ll_dll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疑罪从无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基本的保障人权理念和司法观念。该原则的实施在我国尚处于初步阶段,所以存在部分阻碍,造成疑罪难从无现象的普遍存在。通过对疑罪从无原则难以实施的相关原因进行分析,针对原因提出完善的意见,使疑罪从无原则能够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实施。
  关键词 疑罪 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 保障人权
  作者简介:武暾,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周口师范学院教师,助教,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236-02
  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也是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一项具体规则。目前,我国虽然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是其适用仍然处于初步阶段。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件错综复杂,疑罪从无原则适用过程中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与阻力。
  一、疑罪从无原则实施难的相关原因
  (一)公检法三机关体系复杂
  虽然刑事案件是由法院作出最终审判,但是一个审判决定的形成却有可能经过了各个不同机关权力的协调、配合才得以实现。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之中,存在复杂的权力体系,它们虽是说各有分工,总体上而言还是相互配合多过于相互制约。就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来说,他们并非认为侦查结案为终止,而会考虑到检察院是否会审查起诉,法院是否可能会进行无罪判决等等。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法院可以撇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单独作出自己认为正确的判决,因为就算真的撇下了,当结果反馈给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后,还可能由于检察院的监督权而被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的审理。我国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高法和上级法院也是可以通过对错案追究,加以对下级法院的控制。因此,每当法官承办有关疑罪案件的时候,处于复杂的权利体系之中的他们,会先行选择合议庭讨论、向上一级汇报、同相关机关协调等方式对案件加以消化,拿捏好各方所希望的尺度之后,在对案件进行处理。通过这样多方面地考虑各方利益的均衡、各方关系的协调,最终的结果往往是疑罪从轻处理或者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结案。①想当然耳,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之路就在各方讨论中被消化截断了。
  (二)司法机关内部考绩奖惩制度缺陷
  每个机关系统内部都有各自的考绩奖惩制度,公检法三机关也不例外,这种制度从总体上而言是为了激励工作人员,但是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缺陷。公安系统内部主要考核破案数、追逃数、逮捕率等,其中值得留意的地方是审查的标准是以检察院的批捕或者法院的判刑为参考。无形之中,公安系统内部人员会特别关注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工作,甚至于私下与办案的检察官相沟通,以促使批捕率的提高。另外在检察系统,主要考核的起诉数、胜诉率、撤诉率、无罪率等,又是以法院的处理结果为标准,进而检察官们又极有可能千方百计维护自己同法官们之间的关系,从而方便提升自身的绩效和排名。②虽说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法官也会考虑到自身工作时需要公安人员、检察官的协助,并且他们很清楚地知道判处一个无罪的案件会给相关人员带来的严重后果,如果最后还发现是自身的原因错放了犯罪嫌疑人,那问题就更加严重了。综合以上考虑,法官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会采用建议退回补充侦查、建议撤回起诉等措施,尽力控制无罪判决,不是万不得已,疑罪从无原则是很难被他们选用的。毕竟,利人利己的事总好过于冒险去承担错放犯罪嫌疑人而必须面对的严重后果。
  (三)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理念、执法作风问题
  侦查人员在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出于特定的职业心态和思维习惯,容易产生疑罪从有的倾向。不惜一切力量为的是找出犯罪嫌疑人和有罪证据,对于无罪证据往往选择加以忽视。由于主观心态上已经给犯罪嫌疑人定了罪状,所以就算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也将案件“打包”交由下一流程的检察院处理。更令人无法忍受的是,某些办案人员为了迅速结案,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获取有罪证据,造成案件一次次翻供,一次次反复审理,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侵犯了无辜者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接手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刑事案件,大体审查通过就直接交由法院,除非确实存在重大疑点,实践中很少会一再退回补充侦查。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出于私心的考虑,检察院通常只关心自己的工作是否得到认可,只认同疑罪从有,就算是判错了,《国家赔偿法》也没有规定由检察官承担赔偿责任,整体考虑下来,显然是疑罪不从无对自己而言更为有利。
  法官在处理案件中应该保证自己处于中立地位,但是不可否认的现实问题是,法官往往被拉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阵营,和他们一起对抗弱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来应该是等腰三角形的刑事诉讼结构却成了流水线性结构,法官的执法立场不可避免的将会影响到疑罪案件的审判。与此同时,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素质过低,责任意识不强,也是造成疑罪难从无的重要因素。
  (四)司法环境中以严打惩恶为主基调
  建国以来,独具中国特色的“严打”政策已进行了多次。无论是在刑事立法上,还是在刑事司法上都有明显的重刑倾向,要求“从重从快”处罚刑事犯罪分子。虽然要求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但是几十年以来形成的“严打”思想早已奠定了我国的司法环境中是以严厉打击犯罪为主基调。2005年中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中也着重强调了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③我国针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虽规定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但从司法实践落实上来看,中央还是明确提出严打是综合治理首要环节,带有很强的政治性甚至军事色彩,缺乏人性关怀措施。在这样一种维持社会稳定、严打犯罪的司法环境之下,法官若依据疑罪从无判处案件,极有可能会切断自己的退路,造成进退不得的局面。所以法院及法官在处理疑罪的时候,不单单考虑证据判断和法律适用问题,大环境下“严打”这一刑事政策往往也是造成疑罪难从无的诱因。   (五)社会舆论对案件审理的影响
  广大社会民众与新闻媒体可以通过舆论监督的方式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关注,尺度掌握得好,不仅仅有利于法制知识的普及,也推动了法制民主化;但如果尺度掌握得不好,过激的社会舆论就会造成法院的压力,进而冲击司法权威,影响案件的依法审判。法院宣判了一起疑罪从无案件,部分民众可能会因为缺乏足够的认同感而强烈质疑法院的行为;一些缺乏法律素养的新闻媒体工作者也可能写出不适当的报道误导大众;与案件相牵涉的被害人也许会通过上访、示威等方式进行抗议。法官考虑到顺应民意又或者法院顶不住压力,他们就会退一步的认为把案件破了也许比正确破案要好,将犯罪嫌疑人的刑给判了也许比错放了人要好。毕竟我国国民似乎更在意除暴安良,认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法律才是好法律的人大有人在啊。
  (六)侦案技术、设施较落后,电子信息网络不够成熟
  由于犯罪行为一般十分隐蔽、十分复杂,并且具有不可再现性,加上证据的暴露状况不尽相同,没有优良的破案技术和设备的话,对于疑罪将很难认定,我们也很难做到将案件基本还原。在当今中国社会,我们的侦查手段和技术还比较落后,一些高科技产品,例如比较显微镜、观察仪、扫描仪和质谱仪、色谱仪没有得到广泛适用,更不用说利用基因技术来提高破案率了。此外,我国人口流动频繁,个人信息系统不健全,档案制度的管理也不够完善。如果在这样的环境中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会因为没有一个系统的电子防卫机制对他加以控制,而出现很多的漏洞,放纵了犯罪分子,制社会的安全稳定于隐患之中。这也是我国法院不敢判处疑罪从无的原因之一。
  二、疑罪从无的完善
  (一)进一步改革完善司法体制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有所规定,强调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完善司法体制改革,重点就落在“制约”这两个字上。司法部门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首先应该摆正自身的位置,在其位谋其职,相互配合的基础之上不能忘记神圣的职责,更不能假借配合之由相互推诿。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都要做到依法办案,各司其职,通过三方权利的相互制约来防止权力的滥用。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的绩效考核制度可以适度考察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减少与其他机关各种数据问题上的挂钩,避免执法人员出于私交上的考量而执法违法,因法律以外层面的关系肆意消灭无罪判决。
  (二)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由于时代发展的需要,我们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必须加强司法工作人员教育培训,使之克服片面观念,在公正与效率这个永恒主题的大环境下,如果经审查确认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确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就要敢于理直气壮地宣告无罪,让“不冤枉一个好人”不再是不可企及的目标,确保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同时要树立疑罪从无和保障人权的诉讼理念,对于大量判又判不了的超期羁押案件不再无限期“从挂”,而是果断处理,要么限期补充侦查,要么到期依然查不清犯罪事实就无罪释放,实现高效司法。让佘祥林、赵作海这样的冤案不再历史重演。只有建立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司法干警队伍,才能进而有利于推动“疑罪从无”的实施,保障人权。④
  (三)营造社会法制环境
  法治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建设法治社会离不开国民法制思想水平的提高。一个国家法制环境的好坏,并不是由国家通过多少先进的法律决定的,而是受到组成这个国家的每一个国民的法律素质影响。国民的法制思想水平高就能够接受先进的制度,懂得维护自身的权益,那么对于国家制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就会持肯定的态度,减少立法与司法之间的矛盾。为了营造法制环境,加强普法宣传,让民众知法、懂法,树立法制理念,无疑将为疑罪难从无扫除部分阻碍。
  (四)升级侦案硬性设备、网络系统
  和德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阶段的侦查技术和设备确实较落后,这是不容我们忽视的现实问题。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刻不容缓,组织团队进行交流学习也是可行方式之一。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在参照学习的基础上,自主创新,为自己量身定做符合我国客观情况的硬性设备,减少疑案的产生。
  与此同时,进一步升级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将个人信息普遍联网,加入指纹识别,并与医疗、社保、信用信息、档案系统一起组织建立一个大型的数据库,应用于生活的各个方面。这样一来,就算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判决,仍有其他防卫措施对其加以控制,不至于无罪宣判后就意味着一切都归于终结。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是尊重人权、保障人权,这也是当代法制的内在要求。我们坚持疑罪从无,是希望个人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而对法律产生归属感,对司法人员感到信任,进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只有个人的利益得到了充分保障,社会的机能才可以实现,二者不是相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注释:
  ①朱桐辉.案外因素与案内裁量:疑罪难从无之谜.当代法学.2011(5).26-34.
  ②朱桐辉.绩效考核与刑事司法环境之辨.陈兴良.刑事法评论:21.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53-273.
  ③陈烨.论法制环境下的“疑罪从无”原则.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0(5).93-95.
  ④黄林樵.疑罪为何难从无.律师世界.2001(1).45-48.
其他文献
介绍岭南中医泰斗邓铁涛教授(以下尊称“邓老”)的养生观.邓老提倡心身并养,在养心方面注重养心和养德并重.齐心强调内心的平和安定,养德注重与人为善、教书育人.在养身方面
离任审计是监督干部的有效形式,通过剖析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单位的经济运转情况,对其行政能力做出合理评判,受目前审计体制的局限,由于离任审计时间紧,业务量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因
期刊
目的:探讨和分析精神分裂症恢复期精神残疾患者致残因素,并对其严重程度和精神残疾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方法:选择本院2015年12月到2016年12月收治的精神恢复期患者进行调查,
目的:对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措施进行探究,同时探究控制对策.方法:本次探究需要利用自愿参与原则在基层卫生院所收治的呼吸道疾病患者中选取240例作为对照组,就诊时间段是
目的:分析老年直肠癌患者运用腹腔镜和开腹直肠癌根治术近远期的疗效.方法:选取我院从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所收治的老年直肠癌患者40例作为研究对象,并将患者分为实验组和常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
目的:观察分析无创呼吸机治疗慢性阻塞性肺呼吸衰竭患者的疗效及对其呼吸症状改善的影响.方法:选择2015年4月~2017年4月于我院就诊的慢性阻塞性肺呼吸衰竭患者,共76例,按进入
介绍向丽萍教授运用化湿健发方结合经络辨证综合治疗湿热型脂溢性脱发的经验.向教授在运用中医中药治疗的同时,还注重对患者进行心理疏导及规律作息指导,疗效显著.
目的:观察掌侧锁定钢板、横向克氏针治疗桡尺远侧桡骨远端骨折(关节失稳型)的临床疗效.方法:选取我院收治的50例桡尺远侧桡骨远端骨折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n=25)与对照组(n=2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甩挂运输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