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习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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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大学生实习既是一个教学环节,也是大学生就业之前适应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此期间,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屡遭侵害,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从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发挥毕业实习的就业功能出发,对实习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人身损害赔偿
  一、当前我国处理实习生人身损害的法律概况
  1.现有《工伤保险条例》未明确说明是否将实习生人身损害赔偿纳入其调整范围
  我国劳动部于1996年起施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曾明确规定:实习生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实习,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遗憾的是,该办法已被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替代)然而,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问题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1]。
  2.目前司法实践中倾向于排除实习生的劳动
  者身份根据《劳动法》第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从该条文可以看出,需要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才能成为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另外,1995年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3]。
  3.实习生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方式
  实习从其本质上来说属于一种教学,是学校规定的实践性课程,是延伸到学校之外的一种教学活动。目前司法实践中大都倾向于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未形成劳动关系,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主要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一般侵权处理,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责任主体。
  二、实习生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1.现行《劳动法对》实习生法律权益保护的缺位
  作为维护社会成员的劳动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法》直接关乎最为基本的民生问题。但《劳动法》存在着不少明显的不足:一是覆盖范围小,缺乏普适性。二是依主体歧视立法的局限。《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4]均把包括实习生群体的各种原始意义上的劳动者排除在外。
  2.大学生的劳动维权意识淡薄
  随着高校的进一步扩招和人才市场的逐渐饱和,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广大毕业生越来越难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广大应届生在毕业前都会前往与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参加实习,法律对实习单位和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没有规定,作为弱势群体的广大实习生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没有工作经验增加了就业难度,而不能就业也就没有工作经验,大学生求职时的这个尴尬局面,使得实习生处于弱势地位而不敢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5]。
  3.高校管理的缺位
  大学生实习有两种形式:一是组织实习;二是自主实习。组织实习中,实习单位与学校、学生三方一般会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和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内容,对三方形成一定的约束,从而更能保证实习的质量。[6]而在自主实习中,由于各种原因,高校往往疏于管理与监督,实践中实习生在自主实习中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
  三、实习生人身权益保障的建议
  1.出台部门规范性文件,将就业型实习生纳
  笔者认为,一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要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议、修改等诸多环节,对于实习生权益保护的严峻现实而言,有如远水解不了近渴。笔者认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针对实习生的权益保护发布一个规范性文件更具有操作性,在此规范性文件中对实习生进行分类,将就业型实习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规定就业型实习生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参照在职职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得赔偿[7]。
  2.签订实习协议,强化实习管理
  笔者建议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文,政府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实践中实习协议的落实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实习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也有利于实习生在发生人身损害后能够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有效地获得赔偿。实习协议的内容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在实习生人身权益保护方面应包含实习内容、地点、方式、劳动条件、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指导、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分担、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在实习协议的约束下,高校、实习生、实习单位按照约定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实习生的人身权益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
  3.推广新型保险机制,促进实习责任社会化
  笔者建议借鉴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的做法,出台强制性的实习生实习责任保险,要求所有开设实习课程的高校、参加实习的学生都必须参加,最大限度的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后实习生索赔无门。具体而言,实习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由学校、单位、实习生共同缴纳,保险金额根据实习生工作的风险程度,由保险公司评估后确定,一旦实习生在工作中发生人身意外损害,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最大限度的保护实习生的人身权益。
  参考文献:
  [1]赵强.高校学生实习中可能涉及的两个法律问题[J].山西高等学校,2008(10).
  [2]吴优.实习生人身权益受损的责任归属[J].公民与法,2015(3).
  [3]叶剑华.试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J].九江学院,2008(4).
  [4]杨超.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研究[J].北京教育,2012.
  [5]蓝婉蓉.人身损害可赔偿费用研究[D].广西大学,2013.
  [6]马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4.
  [7]宋晶.我国政府雇员制研究[D].郑州大学,2010.
  作者简介:
  茹鲜古丽.艾沙,1989年出生于新疆库尔勒,现在是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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