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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获刑,二审无罪。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职业打假人”的二审刑事判决,引发各界关注。4名“职业打假人”分工合作,在天津市一些超市内寻找过期食品,然后通过以购买到过期食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手段索赔。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以4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4人一年半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然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却改判4人无罪。4名“职业打假人”从获刑到无罪,法院改判的理由是什么?现阶段,法律对食品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如何定性?我们究竟需不需要职业打假人?
4人“知假买假”,一审获刑
孟庆、李金、刘骄、曹民4人来自辽宁省,几年前他们来到天津市务工。因为文化程度低,4人均未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
孟庆4人在得知购买到“问题”食品,可以向超市索赔后,便开始分工合作,在天津市的一些超市内寻找过期食品。如果发现过期食品,他们会立即买下来,然后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手段向超市索赔。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孟庆与李金、刘骄、曹民采取由专人分工负责的方式,在天津市人人乐超市大寺店、永旺超市大寺店、永旺超市中北店、永辉超市双街店、永辉超市北辰集贤店等多家大中型超市寻找过期食品并分单购买后,以孟庆为主持购物小票、过期食品与超市谈判,要求超市按照每单1000元给予赔偿,并声称不赔偿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以此获取了共计33200元的赔偿款。
调查发现,孟庆4人在超市购买的商品均为食品,如火腿肠、橄榄油、爆米花、饼干、巧克力、鳕鱼条等。
2019年5月31日,孟庆4人“知假买假”向超市索赔的行为,被超市举报后,天津警方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将4人刑事拘留。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孟庆、李金、刘骄、曹民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天津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15日,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孟庆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4人一年半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法院判决4人向受害商家退赔索赔款,并处1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行为不当,但不能认定为犯罪
此案一审宣判后,孟庆等人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孟庆表示,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过期食品或向法院起诉维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权利,“知假买假”的打假人也是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定10倍或者每一单最高1000元幅度内索赔应当得到支持,不应评价为敲诈勒索的犯罪手段。
“购买过期食品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消费行为,不具有任何违法性,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与经营者协商亦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行为。”孟庆认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食品领域不可以职业打假,也没有明确规定打假索赔构成刑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在二审期间,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发生了变化。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孟庆伙同李金、刘骄、曹民在本市部分超市多次实施购买过期食品,向超市索赔,不赔偿便“威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实现对超市钱款的占有,合计获取超市赔偿款3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孟庆实施的索赔方式系法律所规定且索赔要求及内容均在法律框架之内,由此认定孟庆对他人财物占有手段的“胁迫性”乃至主观“恶性”不足,从而导致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缺失,依法不应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定性错误,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孟庆、李金、刘骄、曹民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虽有不当,但不能认定为犯罪。虽然原审判决认定孟庆、李金、刘骄、曹民“知假买假”后从超市获取赔偿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是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孟庆、李金、刘骄、曹民4人无罪。
食品药品职业打假不为法律所禁止
经调查发现,兴起于26年前的“职业打假人”一路走来备受争议。有人说,“职业打假人”很大程度上净化了市场;也有人说,“知假买假”牟取高额赔偿,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有的“职业打假人”甚至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因为有的“职业打假人”针对的问题商品是食品或者药品,最终脱罪。
有法院审理类似案件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未禁止食品领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因为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关于“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中亦进一步明确:“考虑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精神来看,现阶段食品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我们需要职业打假人吗
“打假从来和正义无关,只是一个赚钱渠道”“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你要厚颜无耻地赚钱”……这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在打假群里说的两句话。所谓“正义”,可以被用来挣钱吗?又或者,我们需要职业打假人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丙万表示,20多年前,当王海第一次以“打假人”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社会舆论以正面为主(1995年3月25日,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两副售价85元的假索尼耳机,通过索赔获得170元的赔偿——这是王海打假职业生涯的开端,他也由此成为中国打假标杆人物)。
随后,打假索赔逐渐朝职业化方向发展,舆论开始出现分化。
在支持者眼里,这股“民间执法力量”有助于弥补消费者个体维权动力不足、工商行政执法力有未逮等问题。反对者则认为这群人的初衷并非维护公共利益,且会在异化过程中导致行政执法成本过高。
“争议的背后,实际上是很少有人愿意贴近社会实际,对职业打假行为发生的背景、现实影响和制度方案进行系统认识。”在熊丙万看来,职业打假背后是消费市场秩序失调和社会治理机制失效的缩影,相关法律制度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训。
尽管学界对“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认定问题仍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层面,改变正在发生。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文规定了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某答复意见中表示,“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的张宝清律师认为,法律要保护的是守规矩的“职业打假人”,对不守规矩的“职业打假人”则要约束。
为此,有法律界人士呼吁,行政机关在受理投诉时,认定投诉人属于“职业打假人”的,归入到举报投诉“黑名单”,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对实施敲诈勒索、诈骗行为的“职业打假人”可纳入失信名单,移交司法機关。
此外,司法机关应尽快出台有关“职业打假人”规制的具体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明确对“职业打假人”的定性。
(《法治周末》 刘希平/文等)
4人“知假买假”,一审获刑
孟庆、李金、刘骄、曹民4人来自辽宁省,几年前他们来到天津市务工。因为文化程度低,4人均未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
孟庆4人在得知购买到“问题”食品,可以向超市索赔后,便开始分工合作,在天津市的一些超市内寻找过期食品。如果发现过期食品,他们会立即买下来,然后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向法院起诉等手段向超市索赔。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孟庆与李金、刘骄、曹民采取由专人分工负责的方式,在天津市人人乐超市大寺店、永旺超市大寺店、永旺超市中北店、永辉超市双街店、永辉超市北辰集贤店等多家大中型超市寻找过期食品并分单购买后,以孟庆为主持购物小票、过期食品与超市谈判,要求超市按照每单1000元给予赔偿,并声称不赔偿将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以此获取了共计33200元的赔偿款。
调查发现,孟庆4人在超市购买的商品均为食品,如火腿肠、橄榄油、爆米花、饼干、巧克力、鳕鱼条等。
2019年5月31日,孟庆4人“知假买假”向超市索赔的行为,被超市举报后,天津警方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将4人刑事拘留。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孟庆、李金、刘骄、曹民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天津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15日,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孟庆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4人一年半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法院判决4人向受害商家退赔索赔款,并处1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行为不当,但不能认定为犯罪
此案一审宣判后,孟庆等人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孟庆表示,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过期食品或向法院起诉维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权利,“知假买假”的打假人也是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定10倍或者每一单最高1000元幅度内索赔应当得到支持,不应评价为敲诈勒索的犯罪手段。
“购买过期食品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消费行为,不具有任何违法性,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与经营者协商亦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行为。”孟庆认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禁止食品领域不可以职业打假,也没有明确规定打假索赔构成刑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在二审期间,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发生了变化。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孟庆伙同李金、刘骄、曹民在本市部分超市多次实施购买过期食品,向超市索赔,不赔偿便“威胁”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实现对超市钱款的占有,合计获取超市赔偿款3万余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孟庆实施的索赔方式系法律所规定且索赔要求及内容均在法律框架之内,由此认定孟庆对他人财物占有手段的“胁迫性”乃至主观“恶性”不足,从而导致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缺失,依法不应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定性错误,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孟庆、李金、刘骄、曹民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虽有不当,但不能认定为犯罪。虽然原审判决认定孟庆、李金、刘骄、曹民“知假买假”后从超市获取赔偿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是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孟庆、李金、刘骄、曹民4人无罪。
食品药品职业打假不为法律所禁止
经调查发现,兴起于26年前的“职业打假人”一路走来备受争议。有人说,“职业打假人”很大程度上净化了市场;也有人说,“知假买假”牟取高额赔偿,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有的“职业打假人”甚至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因为有的“职业打假人”针对的问题商品是食品或者药品,最终脱罪。
有法院审理类似案件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未禁止食品领域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因为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法办函[2017]181号)关于“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中亦进一步明确:“考虑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精神来看,现阶段食品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我们需要职业打假人吗
“打假从来和正义无关,只是一个赚钱渠道”“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你要厚颜无耻地赚钱”……这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在打假群里说的两句话。所谓“正义”,可以被用来挣钱吗?又或者,我们需要职业打假人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丙万表示,20多年前,当王海第一次以“打假人”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社会舆论以正面为主(1995年3月25日,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两副售价85元的假索尼耳机,通过索赔获得170元的赔偿——这是王海打假职业生涯的开端,他也由此成为中国打假标杆人物)。
随后,打假索赔逐渐朝职业化方向发展,舆论开始出现分化。
在支持者眼里,这股“民间执法力量”有助于弥补消费者个体维权动力不足、工商行政执法力有未逮等问题。反对者则认为这群人的初衷并非维护公共利益,且会在异化过程中导致行政执法成本过高。
“争议的背后,实际上是很少有人愿意贴近社会实际,对职业打假行为发生的背景、现实影响和制度方案进行系统认识。”在熊丙万看来,职业打假背后是消费市场秩序失调和社会治理机制失效的缩影,相关法律制度应该对这种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训。
尽管学界对“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认定问题仍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层面,改变正在发生。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文规定了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某答复意见中表示,“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的张宝清律师认为,法律要保护的是守规矩的“职业打假人”,对不守规矩的“职业打假人”则要约束。
为此,有法律界人士呼吁,行政机关在受理投诉时,认定投诉人属于“职业打假人”的,归入到举报投诉“黑名单”,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对实施敲诈勒索、诈骗行为的“职业打假人”可纳入失信名单,移交司法機关。
此外,司法机关应尽快出台有关“职业打假人”规制的具体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明确对“职业打假人”的定性。
(《法治周末》 刘希平/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