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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招商引资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招商引资,项目开发,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发挥重要作用,全国各地都掀起了招商引资的热潮。然而,招商引资中高发的职务犯罪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应注重预防。
一、招商引资中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
职务犯罪离不开职务和权力,招商引资引发的职务犯罪也不例外,但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违法行政。因违法批地、土地使用以租代征、土地招标拍卖暗箱操作等行为,可能涉嫌的职务犯罪主要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低价转让国有土地等。国土资源部之前通报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有3起涉及此类职务犯罪。
2、让利受贿。在违法减免土地出让金、低价评估、转让国有资产、免收土地补偿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后收受客商的贿赂。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郑州市委书记王有杰受贿案就是典型案例。
3、提供服务后受贿。为企业获取银行贷款提供帮助、为获取环境保护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及税收优惠等提供帮助之后,收受客商的贿赂,典型的案例有原湖北省鄂州市委书记马荣华受贿案。
4、虚列招商开支、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手段贪污。以招商为由,虚列各种支出从中贪污,这是招商引资中最常见的职务犯罪。在转让国有资产、土地出让、减免有关费用过程中,隐瞒收入集体贪污,这类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大,对国家和集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大。
5、此外,还有挪用招商资金、虚构招商成绩骗取招商奖金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招商引资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已经查处的招商引资领域职务犯罪及其所表现的主要形式来看,招商引资中的职务犯罪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1、涉案嫌疑人以负责招商的主要领导居多。招商引资中主要领导直接参与招商,为客商打通各种关节,客商在进入后创办、经营企业中遇到的问题,也多直接与当地负责招商的主要领导反映,要求帮助解决问题。因此,直接负责招商的领导必然成为客商获取非法利益必须争取的“对象”。
2、涉案金额及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大。在已经查处的案件中,一次受贿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已不在少数。犯罪分子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在低价转让国有资产、违法减免土地出让金或有关税费中,商家违法获利动辄数千万元,有的甚至上亿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3、违法行为触犯的法律条款多。招商引资中的职务犯罪多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名,无原则地降低门槛,其中的违法行为涉及各相关部门,不少违法行为已构成渎职犯罪,其中还有些人为谋取个人利益,以招商引资为名,大肆贪污、挪用招商资金,更有甚者,以虚假的招商成绩骗取奖金,因此其中的渎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交织并存。
4、查处难度比较大。由于招商引资领域的职务犯罪涉及负责招商的主要领导,查处的难度不言而喻。有的招商项目甚至是上级党政领导打招呼的项目,利益关系更明显,查处更难。
5、招商引资中的职务犯罪容易诱发许多不安定因素。在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过程中,有招商人员出于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只考虑客商的利益,而牺牲了企业职工、失地农民、房主的利益,造成群众上访不断。
三、招商引资中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
招商引资中多发的职务犯罪,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招商热引发不正当竞争,使职务犯罪有了可乘之机。过度招商热,使得一些地方,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不得不降低门槛,违法招商成为欠发达地区一种必然选择,这就为招商领域高发职务犯罪打开了一个难以堵住的口子。
2、不当的政绩观使一些地方官员不惜以违法犯罪为代价。城市建设投资不足、工业基础薄弱是一些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于是许多地方便把招商引资作为考核地方党政领导政绩的一个重要指标,浮夸和攀比之下,为了政绩,一些地方官员频出优惠政策,对法律的规定不屑一顾,从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3、招商的外衣使职务犯罪更具隐蔽性。由于招商引资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有些人为了招商而招商,降低条件招商、无条件服务客商成为一些犯罪分子隐瞒其犯罪目的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在这些“理由”的掩盖下,更容易催生贪欲,使这一领域的职务犯罪比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更为嚣张。
4、监管和打击不力。在招商引资中,全国一共为客商减免了多少土地出让金,目前还没权威部门的统计数字。有媒体曾报道过某国有企业变卖时,转让价竟然低于评估价近千万元,另外还要返还百万元的土地出让金,给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但企业有没有进行技术、改造的程度又如何,没有相关部门去监督。
近几年来,尽管全国各地查处了不少招商引资中的职务犯罪,但事实上只是查处了其中很少一部分,究其原因:一是法律上的缺陷。在减免土地出让金、税收方面,国家明文规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但如前述案例中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为名返还土地出让金等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目前在法律上难以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依据;二是查处难度大,干扰严重。招商引资,事关地方经济,查处这类犯罪往往会遇到地方党委政府的制约;三是不敢查不愿查。由于办案单位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等原因,不敢查与不愿查的思想在不少办案人员的头脑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四、预防招商引资中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教育管理,提高法律和廉洁从政意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党员干部永远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最根本的就是要抓好预防性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招商引资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法律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2、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及正确的政绩观
招商引资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一些职务犯罪,实际上与某些政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有着很大的关系。只有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及正确的政绩观,立足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招商引资目标,并着力为外来客商营造一个优良、法治的投资环境,实现地方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招商引资人员的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
3、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法治意识
综观这几年来的招商引资情况,法治环境建设已越来越成为影响招商引资成效的关键因素。受传统的人治情结及“官本位”思想的深重影响,有些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依法办事的意识,还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一些招商引资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法律素质也参差不齐。因此,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学习,邀请法律专家开设法制讲座,强化他们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观念,对相关从业人员也要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使他们了解掌握更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避免违法决策、盲目决策和其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职务犯罪。
4、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的发生,加大整治违法违规行政的力度,尤其是部门的领导干部在执行招商引资政策的同时,应依法规范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行政职能;推行项目科学论证、集体民主研究制度。对引进项目,不管投入多少,效益如何,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要严格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审查监管程序,建立招商引资合同审查制度;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起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约束机制和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防止国有资产遭受侵吞、流失等。
5、 加大招商引资过程中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招商引资之机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索贿构成犯罪的;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拿回扣构成犯罪的;以引资为名,变相私分挪用公款、贪污引进资金和土地出让金等构成犯罪的;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渎职犯罪的案件;不法经营者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6、加大招商引资过程中预防工作的开展
要通过深入调研,了解和掌握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形式、特点,依靠党委开展预防,动员社会共同预防,立足职能主动预防,突出特点专项预防,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大活动、重点项目、重点区域的预防监督,形成预防网络,丰富预防手段,并帮助引资企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为招商引资创造一个长效的预防工作机制。
一、招商引资中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
职务犯罪离不开职务和权力,招商引资引发的职务犯罪也不例外,但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违法行政。因违法批地、土地使用以租代征、土地招标拍卖暗箱操作等行为,可能涉嫌的职务犯罪主要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低价转让国有土地等。国土资源部之前通报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有3起涉及此类职务犯罪。
2、让利受贿。在违法减免土地出让金、低价评估、转让国有资产、免收土地补偿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后收受客商的贿赂。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原郑州市委书记王有杰受贿案就是典型案例。
3、提供服务后受贿。为企业获取银行贷款提供帮助、为获取环境保护许可、安全生产许可及税收优惠等提供帮助之后,收受客商的贿赂,典型的案例有原湖北省鄂州市委书记马荣华受贿案。
4、虚列招商开支、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手段贪污。以招商为由,虚列各种支出从中贪污,这是招商引资中最常见的职务犯罪。在转让国有资产、土地出让、减免有关费用过程中,隐瞒收入集体贪污,这类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大,对国家和集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大。
5、此外,还有挪用招商资金、虚构招商成绩骗取招商奖金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招商引资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已经查处的招商引资领域职务犯罪及其所表现的主要形式来看,招商引资中的职务犯罪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1、涉案嫌疑人以负责招商的主要领导居多。招商引资中主要领导直接参与招商,为客商打通各种关节,客商在进入后创办、经营企业中遇到的问题,也多直接与当地负责招商的主要领导反映,要求帮助解决问题。因此,直接负责招商的领导必然成为客商获取非法利益必须争取的“对象”。
2、涉案金额及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大。在已经查处的案件中,一次受贿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已不在少数。犯罪分子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在低价转让国有资产、违法减免土地出让金或有关税费中,商家违法获利动辄数千万元,有的甚至上亿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3、违法行为触犯的法律条款多。招商引资中的职务犯罪多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名,无原则地降低门槛,其中的违法行为涉及各相关部门,不少违法行为已构成渎职犯罪,其中还有些人为谋取个人利益,以招商引资为名,大肆贪污、挪用招商资金,更有甚者,以虚假的招商成绩骗取奖金,因此其中的渎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交织并存。
4、查处难度比较大。由于招商引资领域的职务犯罪涉及负责招商的主要领导,查处的难度不言而喻。有的招商项目甚至是上级党政领导打招呼的项目,利益关系更明显,查处更难。
5、招商引资中的职务犯罪容易诱发许多不安定因素。在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过程中,有招商人员出于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只考虑客商的利益,而牺牲了企业职工、失地农民、房主的利益,造成群众上访不断。
三、招商引资中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
招商引资中多发的职务犯罪,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招商热引发不正当竞争,使职务犯罪有了可乘之机。过度招商热,使得一些地方,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不得不降低门槛,违法招商成为欠发达地区一种必然选择,这就为招商领域高发职务犯罪打开了一个难以堵住的口子。
2、不当的政绩观使一些地方官员不惜以违法犯罪为代价。城市建设投资不足、工业基础薄弱是一些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于是许多地方便把招商引资作为考核地方党政领导政绩的一个重要指标,浮夸和攀比之下,为了政绩,一些地方官员频出优惠政策,对法律的规定不屑一顾,从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3、招商的外衣使职务犯罪更具隐蔽性。由于招商引资是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有些人为了招商而招商,降低条件招商、无条件服务客商成为一些犯罪分子隐瞒其犯罪目的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在这些“理由”的掩盖下,更容易催生贪欲,使这一领域的职务犯罪比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更为嚣张。
4、监管和打击不力。在招商引资中,全国一共为客商减免了多少土地出让金,目前还没权威部门的统计数字。有媒体曾报道过某国有企业变卖时,转让价竟然低于评估价近千万元,另外还要返还百万元的土地出让金,给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但企业有没有进行技术、改造的程度又如何,没有相关部门去监督。
近几年来,尽管全国各地查处了不少招商引资中的职务犯罪,但事实上只是查处了其中很少一部分,究其原因:一是法律上的缺陷。在减免土地出让金、税收方面,国家明文规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但如前述案例中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为名返还土地出让金等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目前在法律上难以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依据;二是查处难度大,干扰严重。招商引资,事关地方经济,查处这类犯罪往往会遇到地方党委政府的制约;三是不敢查不愿查。由于办案单位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等原因,不敢查与不愿查的思想在不少办案人员的头脑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四、预防招商引资中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教育管理,提高法律和廉洁从政意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党员干部永远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最根本的就是要抓好预防性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招商引资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法律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2、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及正确的政绩观
招商引资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一些职务犯罪,实际上与某些政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有着很大的关系。只有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及正确的政绩观,立足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招商引资目标,并着力为外来客商营造一个优良、法治的投资环境,实现地方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招商引资人员的贪污、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
3、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法治意识
综观这几年来的招商引资情况,法治环境建设已越来越成为影响招商引资成效的关键因素。受传统的人治情结及“官本位”思想的深重影响,有些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依法办事的意识,还远远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一些招商引资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法律素质也参差不齐。因此,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学习,邀请法律专家开设法制讲座,强化他们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观念,对相关从业人员也要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使他们了解掌握更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避免违法决策、盲目决策和其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职务犯罪。
4、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的发生,加大整治违法违规行政的力度,尤其是部门的领导干部在执行招商引资政策的同时,应依法规范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行政职能;推行项目科学论证、集体民主研究制度。对引进项目,不管投入多少,效益如何,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要严格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审查监管程序,建立招商引资合同审查制度;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起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约束机制和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防止国有资产遭受侵吞、流失等。
5、 加大招商引资过程中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借招商引资之机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索贿构成犯罪的;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拿回扣构成犯罪的;以引资为名,变相私分挪用公款、贪污引进资金和土地出让金等构成犯罪的;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渎职犯罪的案件;不法经营者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为招商引资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6、加大招商引资过程中预防工作的开展
要通过深入调研,了解和掌握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形式、特点,依靠党委开展预防,动员社会共同预防,立足职能主动预防,突出特点专项预防,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大活动、重点项目、重点区域的预防监督,形成预防网络,丰富预防手段,并帮助引资企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为招商引资创造一个长效的预防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