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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未来发展重点
(一)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实务中,许多单位在开展内部审计建设时,虽然按规定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但是却存在形式独立而实质上并不独立,导致审计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结果的整改与问责制度的实施也无法落到实处,严重削弱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效力、效果。
切实履行内部审计综合性职能,对于防范和化解经济社会运行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内部审计工作既要保证合法合规性,也要能够作为发现单位内部控制与运行管理缺陷的利器,为单位资金、资产与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提供优化建议,对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
(二)建立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
新版《规定》指出,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同时,《规定》明确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长期以来,由于总审计师制度在国家的政策层面上尤其是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上没有得到率先垂范,造成现实中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层次一般较低,从地位上不如总会计师。同时,由于总审计师在实务中的具体设置问题,内部审计的现场总会遇到许多需要协调的关系问题,无形之中降低了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造成审计的难度加大,审计覆盖面不足。另外,审计往往都是事后审计,无法发挥事前监督和事中介入的作用,更无法参与、渗透、介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总审计师协助党委、董事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有利于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地位和权威性,保证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的独立路径。
(三)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
当前,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内部控制信息化在提速,对加快内部审计信息化进程提出更高的要求。财政部2013年12月印发了我国首个分行业的内部控制操作指南——《石油石化行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要求加强信息沟通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逐步运用于内部控制活动的各业务流程中。
加强信息化建设,能极大地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效果,也必定推动审计方式发生巨大变革。在“互联网+”时代下,构建大数据时代审计平台是实现内部审计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许多大型跨国企业和上市公司陆续实施了ERP(企业资源计划),为实施内部控制审计信息化提供了平台支持。当然,内部审计需要利用信息化,但不能完全依赖信息化,信息化只是控制的手段和形式,围绕人的利益和诉求才是控制的实质内容。
(四)加强内部审计结果交叉利用
《规定》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这就避免了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资源交叉的浪费和重复审计的问题。
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要求拓宽内部审计结果利用渠道,提高内部审计结果的转换与共享水平,实现不同审计相关部门间结果的交叉利用。
为解决重复审计的问题,我国务必建立起统一的审计信息收集机制和大数据审计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归类、分析、共享,促进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等不同类别审计结果的的交叉利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案件线索和成果的移交制度、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政府监管部门共享审计信息的制度;加强与各监管部门合作,形成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大格局,对财政资金多渠道、多部门全方位监督,促进政策落实、项目落地、资金安全。此外,内部审计应将各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CSA)、内部审计(CIA)和外部审计(CPA)结合起来,形成具有协同功能的单位内部控制评审体系。
(五)完善内部审计问题整改机制
震慑力是审计之魂,完善内部审计整改机制有利于提高审计的震慑力。加强内部审计震慑力建设应从三方面着手:首先,内部审计机关应提升自身审计水平,保证审计成果的质量;其次,应积极公开审计结果和问题官员个体的情况,增强内部审计的威慑作用;最后,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委、公安、检察、司法等有关机构和部门合作,做好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效衔接,以确保审计问责、追究的有效运行。
笔者认为,内部审计机关有必要与纪检司法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纪检、司法机关报送内部审计成果;涉及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内部审计机关应向纪检、司法机关寻求帮助,以法律手段确保内部审计质量,不断加强审计工作的有效性、预警性,确保财经安全、维护法纪尊严、促进廉政建设。
(六)促进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协同共生
内部审计制度是为加强内部经济监督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旨在通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实施监督、评价、建议,为组织风险管理和战略推进保驾护航。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内部审计作为监督的一个重要角色,置于整个内控的较高层,是全面审查、监督内控制度的专门组织,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它独立于会计控制之外,具有其他任何部門和控制所无法代替的重要作用。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密切配合起来,能够实现审控的相互激发、协同共生,否则将割裂审控联系,造成内部控制系统本身的风险不断升高,削弱内部控制的风险控制能力,也会导致内部审计的低效率和形同虚设。
(一)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实务中,许多单位在开展内部审计建设时,虽然按规定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但是却存在形式独立而实质上并不独立,导致审计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结果的整改与问责制度的实施也无法落到实处,严重削弱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效力、效果。
切实履行内部审计综合性职能,对于防范和化解经济社会运行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内部审计工作既要保证合法合规性,也要能够作为发现单位内部控制与运行管理缺陷的利器,为单位资金、资产与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提供优化建议,对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
(二)建立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
新版《规定》指出,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同时,《规定》明确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长期以来,由于总审计师制度在国家的政策层面上尤其是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上没有得到率先垂范,造成现实中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层次一般较低,从地位上不如总会计师。同时,由于总审计师在实务中的具体设置问题,内部审计的现场总会遇到许多需要协调的关系问题,无形之中降低了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造成审计的难度加大,审计覆盖面不足。另外,审计往往都是事后审计,无法发挥事前监督和事中介入的作用,更无法参与、渗透、介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总审计师协助党委、董事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有利于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地位和权威性,保证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的独立路径。
(三)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
当前,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内部控制信息化在提速,对加快内部审计信息化进程提出更高的要求。财政部2013年12月印发了我国首个分行业的内部控制操作指南——《石油石化行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要求加强信息沟通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逐步运用于内部控制活动的各业务流程中。
加强信息化建设,能极大地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效果,也必定推动审计方式发生巨大变革。在“互联网+”时代下,构建大数据时代审计平台是实现内部审计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许多大型跨国企业和上市公司陆续实施了ERP(企业资源计划),为实施内部控制审计信息化提供了平台支持。当然,内部审计需要利用信息化,但不能完全依赖信息化,信息化只是控制的手段和形式,围绕人的利益和诉求才是控制的实质内容。
(四)加强内部审计结果交叉利用
《规定》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这就避免了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资源交叉的浪费和重复审计的问题。
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要求拓宽内部审计结果利用渠道,提高内部审计结果的转换与共享水平,实现不同审计相关部门间结果的交叉利用。
为解决重复审计的问题,我国务必建立起统一的审计信息收集机制和大数据审计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归类、分析、共享,促进外部审计、内部审计等不同类别审计结果的的交叉利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案件线索和成果的移交制度、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政府监管部门共享审计信息的制度;加强与各监管部门合作,形成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大格局,对财政资金多渠道、多部门全方位监督,促进政策落实、项目落地、资金安全。此外,内部审计应将各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CSA)、内部审计(CIA)和外部审计(CPA)结合起来,形成具有协同功能的单位内部控制评审体系。
(五)完善内部审计问题整改机制
震慑力是审计之魂,完善内部审计整改机制有利于提高审计的震慑力。加强内部审计震慑力建设应从三方面着手:首先,内部审计机关应提升自身审计水平,保证审计成果的质量;其次,应积极公开审计结果和问题官员个体的情况,增强内部审计的威慑作用;最后,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委、公安、检察、司法等有关机构和部门合作,做好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效衔接,以确保审计问责、追究的有效运行。
笔者认为,内部审计机关有必要与纪检司法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纪检、司法机关报送内部审计成果;涉及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内部审计机关应向纪检、司法机关寻求帮助,以法律手段确保内部审计质量,不断加强审计工作的有效性、预警性,确保财经安全、维护法纪尊严、促进廉政建设。
(六)促进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的协同共生
内部审计制度是为加强内部经济监督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旨在通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实施监督、评价、建议,为组织风险管理和战略推进保驾护航。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内部审计作为监督的一个重要角色,置于整个内控的较高层,是全面审查、监督内控制度的专门组织,是对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它独立于会计控制之外,具有其他任何部門和控制所无法代替的重要作用。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密切配合起来,能够实现审控的相互激发、协同共生,否则将割裂审控联系,造成内部控制系统本身的风险不断升高,削弱内部控制的风险控制能力,也会导致内部审计的低效率和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