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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教育部官网公布《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5]5号,下称意见),意见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于5月4日下发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属高校。《意见》包含5个部分、22条,明确提到要积极创造条件,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
那么,该如何看待取消学校行政级别?取消学校行政级别的难点在哪?该从哪些环节入手?一时间,网友议论纷纷。
取消学校行政级别 知易行难
对于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厘清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权责关系,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格局,我国社会早已达成共识。2010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就明确提出要“促进管办评分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提出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关键在于怎么迈出管办评分离改革的实质步伐。
客观而言,在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颁布至今的五年时间中,我国政府部门已有一些推进管办评分离的行动,包括取消部分行政审批,如国家重点学科评审,向地方和学校放权,要求大学制订并颁布依法治校的大学章程,建设学术委员会等等,但是,毋庸回避的事实是,在一些关键领域,管办评分离的改革还遭遇阻力,如果在这些关键领域,没有实质突破,那么,管办评分离的改革,就将停留在纸面,难以真正落地。
这次《意见》明确提到要积极创造条件,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这被认为是《意见》的亮点之一,但这一亮点早在五年前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中,就已经“亮”了出来。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是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的重要环节,如果不取消学校行政级别,政府部门对学校的管理模式,对校长的任命、管理、考核、评价,就难以摆脱传统的行政思维—学校会被作为一级政府部门管理,校长会按照任命、管理干部的方式任命、管理,学校办学也就会围绕上级指令。
正是由于认识到取消级别的重要性,因此,无论是国家教育规划纲要,还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明确提到了这一改革措施,可是,在过去五年间,没有一所公办大学,取消了行政级别,在任命高校书记、校长时,还会在任命文书中加上括号,注明行政级别。而从2011年年底推进的部分高校校长公选试点,公选的校长也有行政级别,甚至新创办的南科大,一再宣称要“去官化,去行政化”,可深圳组织部门于2011年,向社会公开招聘该校的局级副校长。
知易行难,是取消学校行政级别的真实写照。不仅取消高校行政级别如此,取消中小学行政级别,也困难重重。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我国就有部分省市启动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改革,即校长不再有级别,而只有职级,以此促进校长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可是,职级制改革之后,政府部门还是套用行政级别对校长进行管理,而且,校长的选拔、任命,还是由行政部门负责,只是从原来的地方组织部门,转到地方教育部门,因此,行政化的问题依旧。
由于取消学校行政级别,只有“表述”,没有具体的行动,在此期间,各种反对取消行政级别的论调,也开始冒出来。诸如,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会贬低教育的地位,在目前的“官本位”社会,为何独独学校没有行政级别;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难道就去行政化了?而发出这种声音的,多是学校校长。
我们当然不能说取消行政级别了,教育就去行政化了。教育管办评分离的改革,不是取消行政级别那么简单,在取消行政级别之后,还必须建立全新的政府管理学校的模式,包括改革教育拨款体系,由政府部门主导拨款,改革为建立国家和地方教育拨款委员会负责拨款预算,并监督政府拨款,这可避免“跑部钱进”,真正保障学校的投入,让学校获得财政自主权;建立大学理事会和社区教育委员会,由代表各方利益的成员组成,负责制定大学和地区教育发展战略,并监督学校办学;实行校长公开遴选,在大学理事会、社区教育委员会主导下,成立校长遴选委员会,公开遴选校长,在遴选校长过程中,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让当选的校长对师生负责,对教育负责;在学校内部,实行行政权和教育权、学术权分离,学校行政领导不得干预教育事务和学术事务决策,而是执行教育和学术决策。这些改革内容,在這次《意见》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呈现。
如何突破这一局面?在笔者看来,一是要坚定地推进政府放权,尤其是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学校放权,如果政府部门掌握着核心的人事权、财权不放,那么,管办评分离的改革,就会停留在形式。对于管办评分离的所有改革,都必须有明确的时间表,像取消学校行政级别,就应该明确究竟何时全部取消所有公办学校的行政级别。《意见》提出,要实行权力清单管理方式,这需要明确清单,同时严格执行清单。对不放权推进改革的政府行政部门,要追究责任。
二是在学校内实行现代治理,发挥教师、学生(对于大学)、家长(对于中小学)在学校治理中的作用,不能再由行政主导学校的教育资源和学术资源配置。过去多年来,我国大学在纷纷建设学术委员会,中小学则在建立家长委员会,这是好的改革迹象,但是,大学的学术委员会、中小学的家长委员会,却存在着成为摆设和工具的问题,由于并非民主选举产生,且不能独立的运行,因此,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必须按照现代学校制度的内涵,推进学校内部治理改革,而不能只是在现有的学校治理模式之下,加上一些所谓的“现代”概念。
教育改革已经不能再拖延,明确了教育改革措施,却不落实,只会让教育的老大难问题加剧,也会让公众失去对教育改革的信心。必须注意的现实是,在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颁布之后,我国教育的行政化、功利化有增无减,这就是改革没有得到及时有力落实的后果。有的当权者不认为会改革,普通老百姓也觉得改革没有多大希望,这种局面必须改变。我国有关部门要拿出啃硬骨头的改革勇气,排除所有既得利益,推进动真格的改革。(熊丙奇)
推行教育管办评分离须快马加鞭
通过推行教育管办评分离,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教育管理制度、现代学校制度和教育评价制度,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激发教育活力,无疑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革措施。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厘清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权责关系,构建三者之间良性互动机制。 然而,早在2010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就明确提出要“促进管办评分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提出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社会舆论呼唤良久,五年的时间里,面对早已制定的政策,为什么到现在还没能实施?政策的提出,实施的困难又在哪里?
在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颁布至今,我国政府部门已在国家重点学科评审,向地方和学校放权,但是,管办评分离的改革依旧存在阻力,这些阻力面向着方方面面的问题,比如放权之后,从政府的角度而言,某媒体采访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银付指出,过去对省级政府放权不够、管得太多,在一些领域管理重心偏低;放权之后政府管理应该从微观向宏观转变,从直接向间接转变,从管理向服务转变。在学校上,国务院参事、北京市第二实验小学校长李烈说,政府放权了,质量靠学校,评价在专业机构。但专业机构对教育的理解不同,如果评价的标准太细,势必会增加学校的“应对”成本。管办评真正分离需要一个过程,在最初的推进中,希望简化“评”的标准。
我国实行教育改革制度,明确教育改革措施,面对种种阻力,更应拿出改革的勇气。国家政策颁布,需要积极落实到实处,老百姓才能在这样的过程中感受到更大的希望,因此,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须快马加鞭,刻不容缓。(白璐)
教育“管办评分离”怎样才能做到位?
管办评分离的改革核心就是依法治理教育,就是要促使教育走向全面的依法治教、依法办学新时代,建立起制度体系、决策程序体系、信息公开体系、监督体系、自主办学体系和社会评价体系等诸多方面的子体系,让管办评体系走向完善。具体说,管办评分离其实就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要做到明晰教育监管、自主办学、专业评价三者的责权利关系。
要明确管办评分离改革所涉及的主体
虽然实施管办评分离的教育体制改革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和推进,但是就改革对象而言,其主体一定是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专业评价机构。其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管主体,学校是教育活动得以开展的组织主体,教师是课程实施的主体,学生是课程学习的主体,评价机构是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主体。因此,管办评分离涉及的主体就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评价机构,也因此,所谓管办评分离也就是要依法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评价机构这三大主体的基本权益,明确其应尽义务,依法活动,明确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和不该干什么,干了不该干的事情会受到什么处罚。
要突出监管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管办评分离改革的要点就是突出法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的法定属性。一定要明确,所谓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不是剥夺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力和弱化其应尽义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是政府派出的专司教育管理的部门,旨在让它们的行政管理权力和义务都回归法治轨道,进而依法保障其行政管理行为合法有效,从而有效杜绝其滥用行政权力现象的发生,提升治理教育的能力。可以说,要落实管办评分离,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质不会改变,不同的是其行政管理職能是依法监管而非行政指令。这样,教育管理就会回归依法治校的长效机制中,进而依法规范自身,依法管理学校,最终实现管办评分离,依法保障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办学自主权,释放教育活力。
要突出自主办学的责任和义务
管办评分离改革,就是突出法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的法定属性,这一属性适用于一个法定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而绝不能有例外。因此,还要明确,我们要实施的管办评分离改革,也不是让办学自主权走向绝对化,而是说,要让学校在法定监管范围内根据法律赋予的办学权力和义务,合法地从事教育组织实施活动和教育改革活动。例如,学校依法落实办学责任和义务,依法组织实施国家课程,依法管理学术研究活动,依法聘用和管理教师,依法规范学生在校行为等。学校如果做出了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事情,教育管理部门则要依法进行问责,追究其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要突出教育评价的责任和义务
从管办评分离改革的客观需要看,在理顺教育监管、自主办学和社会评价三大主体责权利关系的前提下,我们必须把教育监管水平和自主办学的水平评价职能从政府和学校手中分离出来。必须改变政府一边监管一边自己评价自己和学校的陈旧方式,要把评价权交给社会教育教学专业机构。也不能由监管者直接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因为监管者和自主办学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而是要自己主动申报或者自觉接受专业教育教学评价机构的评价。(马得清)
那么,该如何看待取消学校行政级别?取消学校行政级别的难点在哪?该从哪些环节入手?一时间,网友议论纷纷。
取消学校行政级别 知易行难
对于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厘清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权责关系,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的格局,我国社会早已达成共识。2010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就明确提出要“促进管办评分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提出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关键在于怎么迈出管办评分离改革的实质步伐。
客观而言,在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颁布至今的五年时间中,我国政府部门已有一些推进管办评分离的行动,包括取消部分行政审批,如国家重点学科评审,向地方和学校放权,要求大学制订并颁布依法治校的大学章程,建设学术委员会等等,但是,毋庸回避的事实是,在一些关键领域,管办评分离的改革还遭遇阻力,如果在这些关键领域,没有实质突破,那么,管办评分离的改革,就将停留在纸面,难以真正落地。
这次《意见》明确提到要积极创造条件,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这被认为是《意见》的亮点之一,但这一亮点早在五年前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中,就已经“亮”了出来。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是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的重要环节,如果不取消学校行政级别,政府部门对学校的管理模式,对校长的任命、管理、考核、评价,就难以摆脱传统的行政思维—学校会被作为一级政府部门管理,校长会按照任命、管理干部的方式任命、管理,学校办学也就会围绕上级指令。
正是由于认识到取消级别的重要性,因此,无论是国家教育规划纲要,还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明确提到了这一改革措施,可是,在过去五年间,没有一所公办大学,取消了行政级别,在任命高校书记、校长时,还会在任命文书中加上括号,注明行政级别。而从2011年年底推进的部分高校校长公选试点,公选的校长也有行政级别,甚至新创办的南科大,一再宣称要“去官化,去行政化”,可深圳组织部门于2011年,向社会公开招聘该校的局级副校长。
知易行难,是取消学校行政级别的真实写照。不仅取消高校行政级别如此,取消中小学行政级别,也困难重重。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我国就有部分省市启动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改革,即校长不再有级别,而只有职级,以此促进校长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可是,职级制改革之后,政府部门还是套用行政级别对校长进行管理,而且,校长的选拔、任命,还是由行政部门负责,只是从原来的地方组织部门,转到地方教育部门,因此,行政化的问题依旧。
由于取消学校行政级别,只有“表述”,没有具体的行动,在此期间,各种反对取消行政级别的论调,也开始冒出来。诸如,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会贬低教育的地位,在目前的“官本位”社会,为何独独学校没有行政级别;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难道就去行政化了?而发出这种声音的,多是学校校长。
我们当然不能说取消行政级别了,教育就去行政化了。教育管办评分离的改革,不是取消行政级别那么简单,在取消行政级别之后,还必须建立全新的政府管理学校的模式,包括改革教育拨款体系,由政府部门主导拨款,改革为建立国家和地方教育拨款委员会负责拨款预算,并监督政府拨款,这可避免“跑部钱进”,真正保障学校的投入,让学校获得财政自主权;建立大学理事会和社区教育委员会,由代表各方利益的成员组成,负责制定大学和地区教育发展战略,并监督学校办学;实行校长公开遴选,在大学理事会、社区教育委员会主导下,成立校长遴选委员会,公开遴选校长,在遴选校长过程中,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让当选的校长对师生负责,对教育负责;在学校内部,实行行政权和教育权、学术权分离,学校行政领导不得干预教育事务和学术事务决策,而是执行教育和学术决策。这些改革内容,在這次《意见》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呈现。
如何突破这一局面?在笔者看来,一是要坚定地推进政府放权,尤其是中央向地方放权,政府向学校放权,如果政府部门掌握着核心的人事权、财权不放,那么,管办评分离的改革,就会停留在形式。对于管办评分离的所有改革,都必须有明确的时间表,像取消学校行政级别,就应该明确究竟何时全部取消所有公办学校的行政级别。《意见》提出,要实行权力清单管理方式,这需要明确清单,同时严格执行清单。对不放权推进改革的政府行政部门,要追究责任。
二是在学校内实行现代治理,发挥教师、学生(对于大学)、家长(对于中小学)在学校治理中的作用,不能再由行政主导学校的教育资源和学术资源配置。过去多年来,我国大学在纷纷建设学术委员会,中小学则在建立家长委员会,这是好的改革迹象,但是,大学的学术委员会、中小学的家长委员会,却存在着成为摆设和工具的问题,由于并非民主选举产生,且不能独立的运行,因此,学术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必须按照现代学校制度的内涵,推进学校内部治理改革,而不能只是在现有的学校治理模式之下,加上一些所谓的“现代”概念。
教育改革已经不能再拖延,明确了教育改革措施,却不落实,只会让教育的老大难问题加剧,也会让公众失去对教育改革的信心。必须注意的现实是,在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颁布之后,我国教育的行政化、功利化有增无减,这就是改革没有得到及时有力落实的后果。有的当权者不认为会改革,普通老百姓也觉得改革没有多大希望,这种局面必须改变。我国有关部门要拿出啃硬骨头的改革勇气,排除所有既得利益,推进动真格的改革。(熊丙奇)
推行教育管办评分离须快马加鞭
通过推行教育管办评分离,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教育管理制度、现代学校制度和教育评价制度,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激发教育活力,无疑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革措施。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厘清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权责关系,构建三者之间良性互动机制。 然而,早在2010年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就明确提出要“促进管办评分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提出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社会舆论呼唤良久,五年的时间里,面对早已制定的政策,为什么到现在还没能实施?政策的提出,实施的困难又在哪里?
在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颁布至今,我国政府部门已在国家重点学科评审,向地方和学校放权,但是,管办评分离的改革依旧存在阻力,这些阻力面向着方方面面的问题,比如放权之后,从政府的角度而言,某媒体采访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银付指出,过去对省级政府放权不够、管得太多,在一些领域管理重心偏低;放权之后政府管理应该从微观向宏观转变,从直接向间接转变,从管理向服务转变。在学校上,国务院参事、北京市第二实验小学校长李烈说,政府放权了,质量靠学校,评价在专业机构。但专业机构对教育的理解不同,如果评价的标准太细,势必会增加学校的“应对”成本。管办评真正分离需要一个过程,在最初的推进中,希望简化“评”的标准。
我国实行教育改革制度,明确教育改革措施,面对种种阻力,更应拿出改革的勇气。国家政策颁布,需要积极落实到实处,老百姓才能在这样的过程中感受到更大的希望,因此,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须快马加鞭,刻不容缓。(白璐)
教育“管办评分离”怎样才能做到位?
管办评分离的改革核心就是依法治理教育,就是要促使教育走向全面的依法治教、依法办学新时代,建立起制度体系、决策程序体系、信息公开体系、监督体系、自主办学体系和社会评价体系等诸多方面的子体系,让管办评体系走向完善。具体说,管办评分离其实就是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要做到明晰教育监管、自主办学、专业评价三者的责权利关系。
要明确管办评分离改革所涉及的主体
虽然实施管办评分离的教育体制改革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和推进,但是就改革对象而言,其主体一定是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专业评价机构。其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管主体,学校是教育活动得以开展的组织主体,教师是课程实施的主体,学生是课程学习的主体,评价机构是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主体。因此,管办评分离涉及的主体就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评价机构,也因此,所谓管办评分离也就是要依法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评价机构这三大主体的基本权益,明确其应尽义务,依法活动,明确自己该干什么、怎么干和不该干什么,干了不该干的事情会受到什么处罚。
要突出监管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管办评分离改革的要点就是突出法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的法定属性。一定要明确,所谓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不是剥夺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权力和弱化其应尽义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仍然是政府派出的专司教育管理的部门,旨在让它们的行政管理权力和义务都回归法治轨道,进而依法保障其行政管理行为合法有效,从而有效杜绝其滥用行政权力现象的发生,提升治理教育的能力。可以说,要落实管办评分离,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质不会改变,不同的是其行政管理職能是依法监管而非行政指令。这样,教育管理就会回归依法治校的长效机制中,进而依法规范自身,依法管理学校,最终实现管办评分离,依法保障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办学自主权,释放教育活力。
要突出自主办学的责任和义务
管办评分离改革,就是突出法定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的法定属性,这一属性适用于一个法定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而绝不能有例外。因此,还要明确,我们要实施的管办评分离改革,也不是让办学自主权走向绝对化,而是说,要让学校在法定监管范围内根据法律赋予的办学权力和义务,合法地从事教育组织实施活动和教育改革活动。例如,学校依法落实办学责任和义务,依法组织实施国家课程,依法管理学术研究活动,依法聘用和管理教师,依法规范学生在校行为等。学校如果做出了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事情,教育管理部门则要依法进行问责,追究其责任,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要突出教育评价的责任和义务
从管办评分离改革的客观需要看,在理顺教育监管、自主办学和社会评价三大主体责权利关系的前提下,我们必须把教育监管水平和自主办学的水平评价职能从政府和学校手中分离出来。必须改变政府一边监管一边自己评价自己和学校的陈旧方式,要把评价权交给社会教育教学专业机构。也不能由监管者直接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因为监管者和自主办学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而是要自己主动申报或者自觉接受专业教育教学评价机构的评价。(马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