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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飞速发展,我国社会进入了转型期,诸多的社会矛盾也愈加尖锐。经济法作为社会经济市场秩序合理运行的调整者,其作用尤为突出。本文从我国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为视角并从经济法角度分析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利益上升为公共利益后与市场失灵问题,为此反思风险社会语境中的经济法调整功能的何去何从。
【关键词】:风险社会;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经济法功能;公共利益;
一、风险社会的概述
(一)风险社会的概念
近代以来的社会经济变化塑造出现代风险的基本景观:人类对社会生活和自然的干预范围和深度扩大了,决策和行为成为风险的主要来源,人为风险超过自然风险成为风险结构的主导内容;借助现代治理机制和各种治理手段,人类应对风险的能力提高了,但同时又面临着治理带来的新类型风险,即制度化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和技术性风险。二者成为现代风险结构中的主要类型,具有潜在的全球性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会产生全球性威胁;出现了可能性小但后果严重的风险,比如核泄漏。这类风险诱发了全球风险意识的形成,人类在应对风险上有了整体认同。
二、风险社会中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思考
(一)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回顾
“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又称“毒奶粉事件”、“假蛋白事件”,系食品安全的重大事件。事件起因是河北省石家庄三鹿集团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被掺进了三聚氰胺,导致食用三鹿奶粉的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等病症。经查,三聚氰胺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具有肾毒性,又称“假蛋白”。生产奶粉的企业在收购鲜奶时,添加此种物质可“提高”蛋白质含量,竟顺利通过像三鹿这个曾被誉为中国婴幼儿奶粉标杆企业的1100道检测关“检验”。
(二)我国当前的社会现状
对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曾有学者引用当年梁启超在“五四”时期的提法,认为目前中国正面临“千年未有之变局”。 胡锦涛总书记在2012年2月19日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上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给人民带来巨大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同时,因“收入差距过大”、“就业失业问题” “城乡及地区差距”、“环境污染”、“食品价格及食品安全”等引发的矛盾严重的影响社会稳定,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中,“群体性事件”、“司法不公”、“城乡及地区差距”则更能够得到受调查人群的共识。[1]由以因素引发的社会矛盾预示着我国已进入风险社会,如何创新社会管理,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已成为近年来政府和学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三、应对风险社会——经济法的功能
社会矛盾凸显期所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如何发挥经济法的功能,消除和化解社会矛盾也已使经济法法的功能成为经济法学界关注的话题。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运行的调控工具,面临危机四伏的风险,经济法到底应该以何种姿态出现,理论上众说纷纭。所以面对风险社会。我认为,可以从社会公共利益,市场失灵两个方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风险社会中个体利益成为公共利益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第一,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缺失,三鹿奶粉事件发生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奶站为了增加奶源中蛋白质的含量在向企业供奶时添加三聚氰胺。虽然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有近3000项,但却没有关于三聚氰胺之类的非食品添加剂的操作标准和奶源流通过程中的流通标准,而且与CAC, ISO规定的标准体系相比,我国果蔬菜标准缺乏质量标准和分级标准,贮藏运输及包装标识标准也不能满足需要,果蔬制品目前也没有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方法标准。
第二,食品安全标准滞后严重,三鹿奶粉事件还体现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滞后,不仅体现在食品包装标准、检测标准、乳制品添加剂标准、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體健康物质的限量标准等有关标准的规定方面,而且体现在标准的更新速度上。发达国家的食品技术标准修改周期一般是3—5年,而国内很多食品标准都是“超期服役”,标准的制订和更新严重滞后于技术的发展。
(二)“三鹿奶粉事件”中风险社会“市场失灵”所暴露出的问题
“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周期性的必然现象。其出现原因除有资源配置呈现低效率状态,主要还包括市场运转“机制”需要调整。一般来说,“机制”一词主要指一系列规则、原则、制度的总称,例如自由市场机制、行政计划机制等。人们一提起经济法便自然联想到“自由市场失灵——宏观调控”,这其实是思维的定势。在我们生活的社会里,市场是最主要的调节机制,自由市场存在缺陷,需要宏观调控。如计划体制也会失灵,这样就需要法律的力量对博弈双方利益加以平衡,直接推动了经济法的产生,从而由经济法来直接调整“市场失灵”的状态[2]。
(1)信息制度规定不健全
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在食品监管中的意义不言而喻。在食品安全事件中,信息公开的时问越早,信息的有效性越高,受到的损失也就越小。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地发现各种危险信息,为风险分析和评价提供基础和前提,通过搜集和整理企业在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的信息,可以使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具有可追溯性,使正规食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行为进一步得到认可,使不法厂商的违法行为得到否定,从而激励和引导生产企业向市场提供高质量的食品,同时也缓解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有利于消费者和其他监管主体的知情权的实现。
(2)召回制度规定不完善
食品召回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事后补救措施,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之际,我国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卫生法》的第42条和第43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第9条以及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管检验检疫总局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及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等已经对食品召回制度有所规定,但相关企业在已有患者投诉的情况下,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3]
四、结语
在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我国重点需要解决的矛盾,现代社会中,人人都是消费者,安全和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服、住宅和教育,是消费者享有的基本人权,国家有义务保障这种基本人权的实现。而且,保障食品安全也是政府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执政为民、维护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
笔者建议,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有关食品监管方面的立法,使之形成一个连接紧密,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十分必要。因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有效执法的坚实基础;另外,除了政府本身加强监管之外,将职责落实到位之外,更应该注重如消费者和行业协会的监管力量的培养,这也是未来食品监管法律制度设计应该予以考虑的。
注释:
①林兴发.当前中国的社会风险及其治理:[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1)。
①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①刘文、王青.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保障食品质量安全:[J].WTO经济导刊,2007(6)。
参考文献:
[1] [德]乌尔里希·贝克著·《风险社会》[M].德国: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18—25.
[2] 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0—75.
[3] 王艳林·《食品安全法概论》[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9.
[4] 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关键词】:风险社会;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经济法功能;公共利益;
一、风险社会的概述
(一)风险社会的概念
近代以来的社会经济变化塑造出现代风险的基本景观:人类对社会生活和自然的干预范围和深度扩大了,决策和行为成为风险的主要来源,人为风险超过自然风险成为风险结构的主导内容;借助现代治理机制和各种治理手段,人类应对风险的能力提高了,但同时又面临着治理带来的新类型风险,即制度化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和技术性风险。二者成为现代风险结构中的主要类型,具有潜在的全球性影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会产生全球性威胁;出现了可能性小但后果严重的风险,比如核泄漏。这类风险诱发了全球风险意识的形成,人类在应对风险上有了整体认同。
二、风险社会中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的思考
(一)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回顾
“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又称“毒奶粉事件”、“假蛋白事件”,系食品安全的重大事件。事件起因是河北省石家庄三鹿集团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被掺进了三聚氰胺,导致食用三鹿奶粉的婴幼儿患上肾结石等病症。经查,三聚氰胺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具有肾毒性,又称“假蛋白”。生产奶粉的企业在收购鲜奶时,添加此种物质可“提高”蛋白质含量,竟顺利通过像三鹿这个曾被誉为中国婴幼儿奶粉标杆企业的1100道检测关“检验”。
(二)我国当前的社会现状
对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曾有学者引用当年梁启超在“五四”时期的提法,认为目前中国正面临“千年未有之变局”。 胡锦涛总书记在2012年2月19日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上指出,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和科技水平给人民带来巨大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同时,因“收入差距过大”、“就业失业问题” “城乡及地区差距”、“环境污染”、“食品价格及食品安全”等引发的矛盾严重的影响社会稳定,在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中,“群体性事件”、“司法不公”、“城乡及地区差距”则更能够得到受调查人群的共识。[1]由以因素引发的社会矛盾预示着我国已进入风险社会,如何创新社会管理,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已成为近年来政府和学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三、应对风险社会——经济法的功能
社会矛盾凸显期所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如何发挥经济法的功能,消除和化解社会矛盾也已使经济法法的功能成为经济法学界关注的话题。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运行的调控工具,面临危机四伏的风险,经济法到底应该以何种姿态出现,理论上众说纷纭。所以面对风险社会。我认为,可以从社会公共利益,市场失灵两个方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风险社会中个体利益成为公共利益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第一,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缺失,三鹿奶粉事件发生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奶站为了增加奶源中蛋白质的含量在向企业供奶时添加三聚氰胺。虽然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有近3000项,但却没有关于三聚氰胺之类的非食品添加剂的操作标准和奶源流通过程中的流通标准,而且与CAC, ISO规定的标准体系相比,我国果蔬菜标准缺乏质量标准和分级标准,贮藏运输及包装标识标准也不能满足需要,果蔬制品目前也没有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方法标准。
第二,食品安全标准滞后严重,三鹿奶粉事件还体现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滞后,不仅体现在食品包装标准、检测标准、乳制品添加剂标准、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人體健康物质的限量标准等有关标准的规定方面,而且体现在标准的更新速度上。发达国家的食品技术标准修改周期一般是3—5年,而国内很多食品标准都是“超期服役”,标准的制订和更新严重滞后于技术的发展。
(二)“三鹿奶粉事件”中风险社会“市场失灵”所暴露出的问题
“市场失灵”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周期性的必然现象。其出现原因除有资源配置呈现低效率状态,主要还包括市场运转“机制”需要调整。一般来说,“机制”一词主要指一系列规则、原则、制度的总称,例如自由市场机制、行政计划机制等。人们一提起经济法便自然联想到“自由市场失灵——宏观调控”,这其实是思维的定势。在我们生活的社会里,市场是最主要的调节机制,自由市场存在缺陷,需要宏观调控。如计划体制也会失灵,这样就需要法律的力量对博弈双方利益加以平衡,直接推动了经济法的产生,从而由经济法来直接调整“市场失灵”的状态[2]。
(1)信息制度规定不健全
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在食品监管中的意义不言而喻。在食品安全事件中,信息公开的时问越早,信息的有效性越高,受到的损失也就越小。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地发现各种危险信息,为风险分析和评价提供基础和前提,通过搜集和整理企业在生产、流通、销售各个环节的信息,可以使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具有可追溯性,使正规食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行为进一步得到认可,使不法厂商的违法行为得到否定,从而激励和引导生产企业向市场提供高质量的食品,同时也缓解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有利于消费者和其他监管主体的知情权的实现。
(2)召回制度规定不完善
食品召回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事后补救措施,在整个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之际,我国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卫生法》的第42条和第43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第9条以及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管检验检疫总局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及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等已经对食品召回制度有所规定,但相关企业在已有患者投诉的情况下,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3]
四、结语
在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我国重点需要解决的矛盾,现代社会中,人人都是消费者,安全和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服、住宅和教育,是消费者享有的基本人权,国家有义务保障这种基本人权的实现。而且,保障食品安全也是政府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是执政为民、维护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
笔者建议,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有关食品监管方面的立法,使之形成一个连接紧密,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十分必要。因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有效执法的坚实基础;另外,除了政府本身加强监管之外,将职责落实到位之外,更应该注重如消费者和行业协会的监管力量的培养,这也是未来食品监管法律制度设计应该予以考虑的。
注释:
①林兴发.当前中国的社会风险及其治理:[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1)。
①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四川: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①刘文、王青.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保障食品质量安全:[J].WTO经济导刊,2007(6)。
参考文献:
[1] [德]乌尔里希·贝克著·《风险社会》[M].德国: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18—25.
[2] 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0—75.
[3] 王艳林·《食品安全法概论》[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9.
[4] 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