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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对经济法的起源及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展开论述,首先从市场失灵的内在动因和政府失灵的客观需求两个方面解析了经济法的起源,紧接着,结合经济法的起源对经济法的本质内涵、基本内容与功能进行了剖析与总结,最后,揭示出了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关键词】 经济法 起源 基本功能 内在逻辑
1. 经济法的起源
“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18 世纪就已经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而其真正兴起则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于民商法等传统部门法,经济法是一项新兴的法律部门,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特功能。本文着眼于西方经济法起源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在要素,试图通过对其起源地详细分析,得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进而揭示出西方经济法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1.1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动因
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核心条件之一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正是主张自由竞争的古典经济学家的代表人物。斯密的《国富论》一书的重点之一便是自由市场,自由市场表面看似混乱而毫无拘束,实际上却是由一双被称为“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所指引,将会引导市场生产出正确的产品数量和种类。斯密认为,只要能保证市场充分自由竞争,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利对经济的干预就没那么重要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模式并不存在,事实上,市场失灵似乎才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常态。如1873年后,相继五次经济危机的爆发,加速了中小企业的破产,加剧了企业的兼并活动,进一步推动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主要行业无可避免的被一家或者几家超级企业控制,卡特尔、托拉斯等垄断组织出现了。这说明垄断、外部经济效应、信息不对称、公共物品的供应不足等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都在证明市场自发调节机制存在着客观缺陷。
此外,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还表现在对经济总量无力调节,忽视长期利益和社会总体利益,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特点。这一切要求必须借助另一种外在力量去弥补缺陷,而国家干预正是弥补市场调节缺陷的必要手段,正如弗里德曼所说,“自由竞争的存在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相反的,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这些规则执行的裁定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失灵构成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内在需求,而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确保国家干预的合理性与规范性。因此,可以说,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动因。
1.2政府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客观需求
由上文论述可知,市场自发调节机制的内在缺陷要求国家干预经济,而国家干预的合理性和规范性问题又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内涵。事实上,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出版了其专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藉此,凯恩斯提出要建立一个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医治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解决就业问题的理论体系。在面对1929一1933年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凯恩斯主张要依靠国家的干预来刺激有效需求,保证整个社会充分就业状况的实现。战后,英国政府发表的《就业白皮书》(1945年)和美国的“就业法案”(1946年通过)都反映了凯恩斯所倡导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至于上台伊始即遭遇自1929 年以来最严重经济危机的奥巴马政府,更是采取了和平时期史无前例的大规模经济干预政策,以至于美国保守政治人物惊呼: 奥巴马要把这个国家推向社会主义!由此也引发了关于政府经济社会职能限度的争论。
国家干预的实现要借助于国家权力机制的运行,而国家权力本身也存在着天然缺陷。例如政府的权利寻租行为、谋私行为以及由于对政府过于依赖而产生的权力膨胀。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滞胀和经济危机很好的验证了政府的过度干预的严重后果。由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法律体系来监督约束政府的干预行为,厘定政府干预的范围和方式。一方面保证国家干预职能的落实,另一方面也制约国家干预职能的过度行使。正如李昌麟教授认为的那样:“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因此,可以说,政府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客观需求。
2. 经济法的本质内涵及其基本功能
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工具和重要制度载体,应当从单纯地关注市场失灵,转向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均作为自己的调整目标,以保证国家权力作用于市场的及时与适宜。事实上,各国经济立法逐渐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功能,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国家干预。那么由上述对经济法起源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经济法本质内涵,一是经济法为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平衡之法;二是经济法为政府干预和干预政府并举之法;三是经济法-社会本位之法。
基于對经济起源以及其本质内涵的认识,可知经济法具备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功能、对市场环境进行规制的基本功能、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功能以及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而这四项基本功能也构成了经济法的主体内容。综观现代经济法的内容结构可知,经济法包括了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国有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优抚安置法律制度等。 其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凸显了经济法对市场调节机制的修正,是调整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证券法、房地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凸显了经济法对市场环境与秩序的维护和保障,也是调整市场经济主体行为一系列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体现出了经济法是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平衡之法的内涵。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的等则凸显了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是调整政府干预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现了经济法是政府干预和敢于政府的并举之法的内涵。社会保险法、有福安置法、劳动保护法等则凸显了经济法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关注,凸显了其服务于社会,追求社会公平与效益的立法宗旨,从而也体现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的内涵。 3. 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分析
上文对经济法基本内容、基本功能、本质内涵的内在联系进行了归结。那么正如本文所提出的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是怎样的呢,具体的逻辑关系详见下图1。
事实上通过本文第一、二段的论述,我们就可以得到相关结论,应该说,经济法的起源同时也构筑了经济法的本质内涵、调整范围、主要内容和基本功能。他们之间有着不可割裂的逻辑纽带。具体的内在逻辑为市场失灵要求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的制度载体是经济法,国家干预的缺陷产生政府失灵,政府失灵需要经济法的规范和约束。故,简言之,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常态存在必然催生经济法,经济法是建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之上的国家干预的法律依据。那么,经济法又必须具备哪些基本功能和内容才能与其起源的诉求相匹配呢?这也是本文要揭示的内在逻辑。其所具备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功能、对市场环境进行规制的基本功能、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功能以及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恰恰与经济法的起源和本质内涵遥相呼应。
总结
经济法的起源与功能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学术界对经济法的功能仍没有准确定论。只有不断完善对二者的理论研究,找出两者的内在逻辑联系,才能进一步的准确认识经济法的功能。认清“经济法的起源决定了其功能”这一逻辑过程,是展开经济法后续研究的第一步,也为经济法内容的完善奠定了因果逻辑分析的基础。
考文献:
[1] 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3] 刘水林,雷兴虎,《论经济法功能》[J].经济法论坛,2003.
[4] 李昌麒,《经济法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 (美)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6] 李胜利,《经济法起源与发展新探》[J],四川:西华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三期.
[7] 程 路,李昌庚 《经济法起源的相关思考》[J]吉林广播電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8] 秦勇,《论经济法的功能--基于对现有经济法功能研究的批判》[J]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9] 张崇,《论经济法的功能--从法理学中法的功能角度切入》[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1年第7期.
作者简介:汪莹(1973--),女,江苏徐州人,博士副教授,,从事金融工程、经济法与企业管理、企业信息化研究;
赵亚希(1990--),女,山西吕梁市文水人,本科,从事经济法研究。
(作者单位:赵亚希,上海财经大学;汪莹,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关键词】 经济法 起源 基本功能 内在逻辑
1. 经济法的起源
“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18 世纪就已经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而其真正兴起则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于民商法等传统部门法,经济法是一项新兴的法律部门,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特功能。本文着眼于西方经济法起源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在要素,试图通过对其起源地详细分析,得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进而揭示出西方经济法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1.1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动因
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核心条件之一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正是主张自由竞争的古典经济学家的代表人物。斯密的《国富论》一书的重点之一便是自由市场,自由市场表面看似混乱而毫无拘束,实际上却是由一双被称为“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所指引,将会引导市场生产出正确的产品数量和种类。斯密认为,只要能保证市场充分自由竞争,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利对经济的干预就没那么重要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模式并不存在,事实上,市场失灵似乎才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常态。如1873年后,相继五次经济危机的爆发,加速了中小企业的破产,加剧了企业的兼并活动,进一步推动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主要行业无可避免的被一家或者几家超级企业控制,卡特尔、托拉斯等垄断组织出现了。这说明垄断、外部经济效应、信息不对称、公共物品的供应不足等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都在证明市场自发调节机制存在着客观缺陷。
此外,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还表现在对经济总量无力调节,忽视长期利益和社会总体利益,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特点。这一切要求必须借助另一种外在力量去弥补缺陷,而国家干预正是弥补市场调节缺陷的必要手段,正如弗里德曼所说,“自由竞争的存在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相反的,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这些规则执行的裁定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失灵构成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内在需求,而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确保国家干预的合理性与规范性。因此,可以说,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动因。
1.2政府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客观需求
由上文论述可知,市场自发调节机制的内在缺陷要求国家干预经济,而国家干预的合理性和规范性问题又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内涵。事实上,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出版了其专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藉此,凯恩斯提出要建立一个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医治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解决就业问题的理论体系。在面对1929一1933年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凯恩斯主张要依靠国家的干预来刺激有效需求,保证整个社会充分就业状况的实现。战后,英国政府发表的《就业白皮书》(1945年)和美国的“就业法案”(1946年通过)都反映了凯恩斯所倡导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至于上台伊始即遭遇自1929 年以来最严重经济危机的奥巴马政府,更是采取了和平时期史无前例的大规模经济干预政策,以至于美国保守政治人物惊呼: 奥巴马要把这个国家推向社会主义!由此也引发了关于政府经济社会职能限度的争论。
国家干预的实现要借助于国家权力机制的运行,而国家权力本身也存在着天然缺陷。例如政府的权利寻租行为、谋私行为以及由于对政府过于依赖而产生的权力膨胀。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滞胀和经济危机很好的验证了政府的过度干预的严重后果。由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法律体系来监督约束政府的干预行为,厘定政府干预的范围和方式。一方面保证国家干预职能的落实,另一方面也制约国家干预职能的过度行使。正如李昌麟教授认为的那样:“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因此,可以说,政府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客观需求。
2. 经济法的本质内涵及其基本功能
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工具和重要制度载体,应当从单纯地关注市场失灵,转向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均作为自己的调整目标,以保证国家权力作用于市场的及时与适宜。事实上,各国经济立法逐渐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功能,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国家干预。那么由上述对经济法起源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经济法本质内涵,一是经济法为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平衡之法;二是经济法为政府干预和干预政府并举之法;三是经济法-社会本位之法。
基于對经济起源以及其本质内涵的认识,可知经济法具备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功能、对市场环境进行规制的基本功能、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功能以及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而这四项基本功能也构成了经济法的主体内容。综观现代经济法的内容结构可知,经济法包括了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国有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优抚安置法律制度等。 其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凸显了经济法对市场调节机制的修正,是调整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证券法、房地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凸显了经济法对市场环境与秩序的维护和保障,也是调整市场经济主体行为一系列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体现出了经济法是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平衡之法的内涵。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的等则凸显了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是调整政府干预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现了经济法是政府干预和敢于政府的并举之法的内涵。社会保险法、有福安置法、劳动保护法等则凸显了经济法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关注,凸显了其服务于社会,追求社会公平与效益的立法宗旨,从而也体现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的内涵。 3. 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分析
上文对经济法基本内容、基本功能、本质内涵的内在联系进行了归结。那么正如本文所提出的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是怎样的呢,具体的逻辑关系详见下图1。
事实上通过本文第一、二段的论述,我们就可以得到相关结论,应该说,经济法的起源同时也构筑了经济法的本质内涵、调整范围、主要内容和基本功能。他们之间有着不可割裂的逻辑纽带。具体的内在逻辑为市场失灵要求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的制度载体是经济法,国家干预的缺陷产生政府失灵,政府失灵需要经济法的规范和约束。故,简言之,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常态存在必然催生经济法,经济法是建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之上的国家干预的法律依据。那么,经济法又必须具备哪些基本功能和内容才能与其起源的诉求相匹配呢?这也是本文要揭示的内在逻辑。其所具备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功能、对市场环境进行规制的基本功能、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功能以及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恰恰与经济法的起源和本质内涵遥相呼应。
总结
经济法的起源与功能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学术界对经济法的功能仍没有准确定论。只有不断完善对二者的理论研究,找出两者的内在逻辑联系,才能进一步的准确认识经济法的功能。认清“经济法的起源决定了其功能”这一逻辑过程,是展开经济法后续研究的第一步,也为经济法内容的完善奠定了因果逻辑分析的基础。
考文献:
[1] 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2]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3] 刘水林,雷兴虎,《论经济法功能》[J].经济法论坛,2003.
[4] 李昌麒,《经济法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 (美)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6] 李胜利,《经济法起源与发展新探》[J],四川:西华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三期.
[7] 程 路,李昌庚 《经济法起源的相关思考》[J]吉林广播電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8] 秦勇,《论经济法的功能--基于对现有经济法功能研究的批判》[J]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9] 张崇,《论经济法的功能--从法理学中法的功能角度切入》[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1年第7期.
作者简介:汪莹(1973--),女,江苏徐州人,博士副教授,,从事金融工程、经济法与企业管理、企业信息化研究;
赵亚希(1990--),女,山西吕梁市文水人,本科,从事经济法研究。
(作者单位:赵亚希,上海财经大学;汪莹,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