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船舶油污赔偿范围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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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依据国际上现行的关于海上船舶油污损害的国际公约和各国的立法,分3大部,分别对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范围相关概念,现行的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关于油污损害赔偿的立法,以及在我国争议比较大的清污费用,纯经济损失,自然资源损害进行了陈述,为我国立法将其纳入我国油污赔偿范围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船舶油污损害;清污费用;纯经济损失;自然资源损害
  国际上公认的海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四部分,包括财产损害、清污费用、经济损失(后继经济损失和纯经济损失)和自然资源损害。其中,财产损害和经济损失中的后继经济损失部分争议不大,我国可以直接将其纳入我国船舶油污赔偿范围之内。可是对于清污费用,纯经济损失和自然资源损害,国际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对于这三项赔偿项目,该不该纳入我国的油污损害赔偿范围,笔者认为应进行充分的研究。
  一、清污费用
  清污费用是指为了防止和减少污染损害而采取预防措施或清污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为了清除船舶溢出的油类所指出的费用及防止溢油或污染发生所支出的费用,还包括清污和防污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害和损失。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中“清污费用”的概念较为明确。OPA90当中“清污”是指组织以及清除流入水域或海岸线的石油或有害物质,或者采取其他必要行动以减少或转移公共健康或福利的损害。“清污费用”是指溢油发生之后引起的清楚油污的费用,或者存在相当大溢油危险时,防止、减少或转移石油污染的费用。责任方需赔偿所有的清污费用。
  除了纯经济损失和自然资源损失以外的其他主要损失都可以归为是指实质损失。根据油污基金2008年的年度报告中显示的各种油污事故中,其中清污费用是油污损害赔偿中最显著的一笔支出。在最近一次可统计损害的“河北精神号”事故中,清污和预防措施费用的赔偿金额高达1500亿韩元(8200万英镑),占总额赔偿的一半。可以看出清洁费用是油污损害赔偿的主要对象,而且1992CLC也为也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我国来讲,作为1992CLC的缔约国,应该也要对清污费用做出保护措施。可是需要注意的是,清污费用一般来讲数额巨大,必须去规范,去界定范围。笔者认为,在提出清污费用索赔时,需证明清污措施的合理性,及有效性。
  二、纯经济损失
  纯经济损失索赔的法律保护是侵权行为法上最难的课题。损失范围上的不确定性,而且存在的利益衡量都使纯经济利益索赔具有各种困难。船舶油污损害也是侵权的一种,在索赔上也存在的纯经济损失的赔偿。
  目前国际上对“纯经济损失”仍未形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概念。中国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纯经济上的损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侵害而发生的损失。”纯经济损失时一种“直接的经济、金钱上的不利益”,而是纯粹经济上的损失,并不表现为对特定权利的侵害,其独立性非常鲜明。
  笔者认为船舶油污损害造成的纯经济利益损失应该在我国得到支持。首先,油污损害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油污损害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赔偿的目的在于恢复被侵害人在油污事件发生前的经济状态。被侵害人的经济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又包括消极损失。消极损失即可得利益的损害。纯经济利益损失应包含在可得利益之中。其次,赔偿纯经济损失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因遵循公平原则。如果因为纯经济损失不伴随伤害、难以量化,所以一概去否定其价值的话,不符合公平原则。例如,在受污染海域旅游区的经营者们,因污染导致旅客减少的经济损失,是实际发生的。
  所以我国为保护相关产业的发展,也应该保护纯经济利益,可是也应该注意国外先进国家的立法。用合理有效的限制手段,来限制范围广泛的纯经济利益损失。
  三、自然资源的损害赔偿
  在大多数国家,自然资源不同于传统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因为他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也很难确定其价值。自然资源的特殊性也造成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当中,如何去赔偿其损失也成为了一个难题。
  OPA90的“自然资源”和“自然资源损害”做出如下规定:
  “自然资源”包括美联邦(含专属经济区)、任何州、地方政府、印第安部落,或任何外国政府拥有、管理、受托管理、附属、或除此以外控制的“土地、鱼类、野生动物、植物群和动物群、空气、水以及其他此类资源。
  “自然资源损害”被定义为:自然资源的毁灭、损失或使用的损失。
  我国应当借鉴OPA90中,对于自然资源与自然资源损害的规定。自然资源对国家,还是对个人都是重要的。细分自然资源的种类,不仅有利于更好的保护自然资源,也给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
  《1992基金公约》认为只有当其受到的经济损失可以用金钱量化的时候才能接受。如果根据理论模型计算出来的抽象化的结果,就不能得到赔偿,可量化成为了能够得到赔偿的一个标准。笔者建议,海洋环境保护部门等我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的自然资源做全面的检测,根据资源的分布和资源的种类,以及该区域的环境状态划分若干个等级,对油污可能对各个等级海域造成的损害程度也划分成若干等级。最终综合考虑,对于难以量化的自然资源损失确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标准并予以公布,建立一个可以依据的标准。所以对于国际还是我国自身,需要对自然资源损害建立起一个合理合法的评估体系,并且通过立法予以确认。为自然资源保护的损害赔偿提供有力保证。
  参考文献:
  [1][法]亚历山大·基斯.张若思编译.国际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日]原田尚彦.于敏译.环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黄冠男(1989.2.12~)男,汉族,重庆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科员,大学本科,邻水县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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