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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事保全立法在权利与权力的定位与运行中存在不足,在制度逻辑上陷入困顿,公权力既存在越位又出现缺席,而私权利一方面受到抑制,另一方面又存在滥用风险。厘清定性是制度完善的前提,本人认为民事保全制度体现了有限公权在权利的诉求下在权力层次上的突破,兼顾了法治所要求的程序性和权利诉求所要求的实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