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市场经济是一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形式。此种经济形式不仅无限地增加了人类的物质,财富,同时又对人类的道德带来一定的冲击。亚当·斯密不仅揭示了道德与市场经济这种紧张关系,而且他的正义观对此做出了回应。因此,考察亚当·斯密的正义观对我国实现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具有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亚当·斯密;经济;正义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0)06-0091-05
亚当·斯密被誉为现代市场经济之父,因此考察市场经济的各种问题,回到亚当·斯密是十分有意义的。而考察道德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更应该回到亚当·斯密,这样做一个明显的原因是亚当·斯密的两部传世之作《道德情操论》(1859)和《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1776)之间的关系不仅揭示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而且他的正义观也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一、道德与市场经济的紧张关系
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是市场经济的显著特点。市场经济观念本身必然蕴涵着对经济行为主体作为“经济人”的设定,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永恒的诉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行为主体的“经济人”毫无掩饰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由市场经济本身的功利性特点所决定的,因而也是合理的。然而,市场经济行为主体对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许多人认为金钱是万能的,并导致拜金主义盛行。同时,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使得一些行为主体采取一些不道德的手段满足其贪婪的欲望。市场经济又是自由竞争的经济体制,倡导人们在市场中自由竞争,反对政府对其进行干涉,主张国家承担“守夜人”的角色。然而,对自由的过分追求又必然导致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泛滥。因此,市场经济在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的同时,又使社会出现道德滑坡甚至道德沦丧的现象,反过来对经济发展乃至社会进步带来负面的影响。
对于市场经济与道德之间的这种紧张关系,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经济学不需要重视人类的道德关怀,而人作为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只应该作为纯粹的“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现代主流经济学将亚当·斯密视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然而,亚当·斯密的一些思想却在某种程度上被曲解了。
在《国富论》中,亚当·斯密主要阐述了作为经济人的市场主体是如何增加国民财富的。在斯密看来,人性是自利的,但人类又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别人的协助。这怎么办呢?斯密认为,仅仅靠他人的恩惠是不行的,而且世界上除了乞丐之外,没有一个人愿意全部依靠别人的恩惠生活。况且,即使是乞丐,也不可能一味地依靠别人的慈悲过活,因为道义上的帮助不可能会满足他随时随地的需要。斯密指出,既然人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当一个人需要别人的帮助时,只要告诉别人:给他做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即只要能够刺激别人的利己心就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了。因此,在经济活动中,如果某人要与别人做买卖,就要首先这样提议——请给我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这就是“交易的通义”。因此,斯密总结道:“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
正是斯密这样的论述使得他的追随者们把自利当作人类经济活动的唯一起作用的本性,认为仅仅是凭借每个人的自利就足以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实现经济的繁荣与增长。
然而,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所说:“亚当·斯密在他的任何一部著作中都没有对自利的追求赋予一般意义上的优势。……如果对亚当·斯密的著作进行系统的、无偏见的阅读与理解,自利行为的信奉者和鼓吹者是无法从那里找到依据的。实际上,道德哲学家和先驱经济学家们并没有提倡一种精神分裂症式的生活,是现代经济学把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的看法狭隘化了,从而造成了当代经济理论上的一个主要缺陷,经济学的贫困化主要是由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而造成的。”在自利之外,亚当·斯密指出人的本性中还有同情心,这是他在《道德情操论》中论述的内容。在斯密看来,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个人怎样自私,但是这个人还是有另外一种本性存在,这就是同情。这样一种同情心并不是只有品德高尚的人才具有的,而是每个人的天性中都具有的,即使是最大的恶棍也不会全部丧失同情心。斯密说,虽然同情最恰当和最初的意义是对别人的痛苦而不是快乐表示同感,但他却用同情来表示对别人任何一种痛苦的同情。
这就是说,斯密一方面在《国富论》中把人们的行为归结为自利的本性,另一方面又在《道德情操论》中把人们的行为归结为同情。当然,也正是这样的理论特征,使得19世纪中叶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提出所谓的“亚当·斯密问题”。他们认为,在亚当·斯密的这两部著作之间存在着观点的互相冲突:在《道德情操论》中,在人性本善的假设下,斯密把人的同情心视为人类道德行为的普遍基础,人是“道德人”,这是伦理学上的利他主义;而在《国富论》中,他却把人性本恶作为其政治经济学的前提假设,把利己主义的个人对利益的追求当作人类经济行为的基本动机,人是“经济人”,这是经济学上的利己主义。这种观点被视为研究亚当·斯密理论的一个传统观点。
然而,事实上,只要了解斯密当时的学科状况,并仔细阅读斯密的著作就会发现,所谓的“亚当·斯密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假问题。
在斯密的时代,伦理学与经济学并不是相互分离的,而是同属于“道德哲学”的范围,而且不是这一学科的全部内容。当时在苏格兰“道德哲学”这一学科实际上包括了后来社会科学的许多学科,当斯密在格拉斯哥大学讲授这门课程的时候,就先后讲授了神学、伦理学、法学和政治学四大部分,而政治学这一部分,又包括了当时人们所称的政治经济学。既然经济学属于“道德哲学”的范围,那么它就不仅仅是实证科学,而且也是具有规范特征的人文科学。
从斯密的理论内容来看,“经济人”与“道德人”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不过是人性的两个方面而已。实际上,亚当·斯密“并没有提倡一种精神分裂症式的生活”,只是后来的经济学把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的看法狭隘化了,并且由此造成了现代经济学的一个主要缺陷: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所导致的经济学的贫困。亚当·斯密指出,“经济人”与“道德人”是人的本性中固有的两个方面,“经济人”也讲道德,人不仅是自利的,而且具有同情心。一方面人更为关心的是自己,但另一方面,“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 这种情感同人性中所有其它的原始感情一样,决不只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备,虽然他们在这方面的感受可能最敏锐。最大的恶棍,极其严重地违犯社会法律的人,也不会全然丧失同情心。”正是因为同情心的存在,才会使人进行自我反省,从而能够约束自己的自利行为。其实,在斯密生活的时代,“道德情操”这一概念就是用来说明具有自利本性的人克制自己私利的能力。在斯密看来,无论是经济行为还是道德行为,其目标在根本上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共同增加:在道德活动领域,由于人类具有同情心,人们才能够克制自己的利己心而走向利他;在经济活动领域,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每个人对自己私人利益的追求的结果是实现了公共利益的增加。因此,利己心和同情心不过是共存于人性之中的两个不同的侧面而已,二者是同样真实的,并不矛盾。斯密也并不是制造了一个自相矛盾的“亚当·斯密问题”,毋宁说他只是揭示了人类本性的事实而已。同时,他还揭示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在市场经济中,不能够也不应该将道德行为与经济行为分离开来,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道德维度和价值观念。而一旦将道德从市场经济中剥离出去,便会出现道德滑坡的现象。二、问题的解决:亚当·斯密的正义观
“亚当·斯密问题”所揭示的市场经济本身的道德维度和价值观念就在于,市场经济是追求自由、平等和效率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市场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同时,市场经济的本质必然要求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实践已经证明市场经济是一种有效率的经济制度,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和物质财富,因而成为不同形式国家的普遍选择。值得一提的是,市场经济还是一种契约经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建立在共同遵守交易规则和契约的基础上,因此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行为主体的信用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道德资本。
然而,市场经济的价值追求实际上是在某种程度的理想意义上而言,并不具有实然的完全现实性,而且还有腐化变质、转向其反面的可能。市场经济追求自由、平等的竞争,但实际上却往往难以实现。无节制的对自由、平等的追求容易造成无政府主义、个人主义的泛滥。市场经济本质上包含着对利益的最大化追求,这就强化了人们的物质欲望,从而产生“商品拜物教”、拜金主义,人们的价值理想和道德情操被对物质利益的过分追求所取代,由此出现精神上的贫困,产生生存意义的困惑和危机。市场经济只考虑资源的最佳配置而不考虑资源的储存和来源,因而会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违背了代际公平的人类长远的价值诉求。
其实,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缺陷及其所可能带来的危机远非如此。这就表明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的规范和限制,包括必要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其实,道德价值原本是人类经济生活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在经济行为中,人不可能仅仅作为“经济人”而存在,他还有“道德人”的一面。当然,虽然这是人类本性的一个事实,但是仍不能排除人格分裂的可能,即某人抛弃道德因素而只考虑其经济利益。所以,必须对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为此,作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亚当·斯密为我们开出了药方,即他的正义观。
在斯密看来,人类社会的存在依赖于人们较好地遵守一些一般的行为准则,对一般行为准则的尊重就是所谓的责任感。如果人类没有普遍地把尊重那些重要的行为准则铭记在心,人类社会就会崩溃。正义歙是这种一般的行为准则中的一种。斯密认为,正义也是美德的一种。作为一种美德,正义的准则规定是极为精确的,“除了可以像准则本身那样准确地确定,并且通常确实出自与它们相同的原则者外,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和修改。”
为了表明正义这种美德的特点,斯密把正义与仁慈这两种美德进行了比较。仁慈这种美德是不受约束的,我们不能用武力逼迫某个人具有仁慈的美德,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是否履行。而且,仅仅缺少这种美德,虽然可以使我们对于曾能合理期待的善行感到失望,但是它既不会造成伤害,也没有企图做出这种伤害,就是说这样不会导致真正确实的罪恶,所以仅仅缺乏仁慈的美德并不会受到惩罚。但是,正义却不是这样。正义是某人对他人最低限度的关心,它的准则是由社会状况规定的,无论某个时代、某种社会的情况怎样不同,我们对于正义规则的遵守与否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它可以用压力强迫人们遵守,谁要是违背正义的准则就会确确实实地伤害到特定的一些人,从而就会招致愤恨并受到惩罚。由此,斯密说:“我们感到自己按照正义行事,会比按照友谊、仁慈或慷慨行事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感到实行上面提及的这些美德的方法,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听任我们自己选择,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我们感到遵奉正义会以某种特殊的方式受到束缚、限制和约束。”另一方面,虽然是否具有仁慈的美德不会具有压力和受到惩罚,不过一旦人们做出很大努力来实践这种美德却应该得到最大的报答;相反地,虽然违反正义规则会遭受惩罚,但是遵守这种以及其他个人权利与债权等等的保障,这些都是经济行为中的基本要求。在斯密看来,保障和满足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这些最基本的权利的法律就是最正义的法律,法律必须具有道德性才能成为最神圣、最好的法律。在斯密看来,建立、健全此种法律对于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他指出:“任何国家,如果没有具备正规的司法行政制度,以致人民关于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不能感到安全,以致人民对于人们遵守契约的信任心,没有法律予以支持,以致人民设想政府未必经常地行使其权力,强制一切有支付能力者偿还债务,那么,那里的商业制造业,很少能够长久发达。简言之,人民如对政府的公正没有信心,这种国家的商业制造业,就很少能长久发达。”
斯密将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所形成的社会财富的整体增加的市场经济制度称为“自然自由的制度”。这是人们自由竞争的结果。不过,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的竞争并不是无限制的,无约束的自由竞争是危险的。一旦无约束自由与经济行为主体的利己本性相结合,就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并使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因此,自由必须受到约束,这种约束力量就是正义。因此,“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美德则不会得到任何报答。若说有报答,也只是得到别人同样遵守正义准则的回馈而已,而对其自身无论是物质利益还是精神利益却无一点增加。
在斯密看来,“在极大多数情况下,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周围的邻人。”因此,正义要求人们“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声誉”,虽然这样做只具有很少的实际优点,但是这却是正义的全部规定。因此,在斯密看来,最神圣的正义法律就是那些“保护我们邻居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最后是 那些保护所谓个人权利或别人允诺归还他的东西的法律。”由此可以明显地看出,斯密对正义法律的规定是围绕着市场经济生活而进行的,如对人身权、财产权
由此我们看到,虽然正义的基本要求只是不去损害他人,并且人们经常只是通过“静坐不动和无所事事的方法来遵守有关正义的全部法规”,但是它却是保证一个社会的经济能够正常运行的基本规则,是一个社会能够存在的基本保障。这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乃至一切社会活动中,一个人不去损害他人,那么这实际上就是为他人提供了一个安全有序的外部环境,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他人福利的一种关心和促进;而倘若每一个人都不去损害他人,那么社会就达到了一种和谐状态。另一方面,虽然每个人都具有同情心,但是仍然具有利己心,所以有很多诱惑会使他恃强去伤害另一个人以达到自己的利己目的,而这样一种近乎本能的冲动仅靠内在的良心约束是不可能消除的,所以要靠社会以强制性的正义规则去约束他。因此,斯密说:“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地基,因此作出劝诫已经足够,没有必要强加于人。相反,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
三、结语
作为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并没有在他的理论中把道德排除在经济之外,相反却赋予道德在经济活动中以很重要的位置。当然,市场经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不能因此而把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简单地称为“经济人”,如果忽视人类本性的多方面属性特别是道德属性,那么就会给经济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带来灾难性后果。一些实行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近年来就饱受由此而来的利己主义、个人本位主义、无政府主义思潮之苦,因此一直试图通过恢复和强化社会道德的规范作用,进行某种调节和限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弊端和危险,诸如食品安全、贫富分化愈发严重等问题。如何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来解决这些问题是需要做出明智判断的。而亚当·斯密无疑为此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指出,虽然人类本性中除了利己性之外,还具有同情他人的本性。但是同自己相比,人们对同自己没有特殊关系的人几乎不抱有同情,而在经济生活中尤其如此,毕竟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经济领域的主要原则。所以亚当-斯密提出了正义规则作为对人们利己本性的限制,以期维持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其实这就是科学发展市场经济的含义所在:既要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上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4g,2008,14
[2][印度]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M],王宇,王文玉译,北京:商务印书4g,2000,29,30,32
[3][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蒋自强,钦北愚,朱钟棣,沈凯璋译,胡企林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5,
[4](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下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4g,2008,473
责任编辑:王之刚
关键词:亚当·斯密;经济;正义
中图分类号:B82-0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0)06-0091-05
亚当·斯密被誉为现代市场经济之父,因此考察市场经济的各种问题,回到亚当·斯密是十分有意义的。而考察道德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更应该回到亚当·斯密,这样做一个明显的原因是亚当·斯密的两部传世之作《道德情操论》(1859)和《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1776)之间的关系不仅揭示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而且他的正义观也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一、道德与市场经济的紧张关系
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是市场经济的显著特点。市场经济观念本身必然蕴涵着对经济行为主体作为“经济人”的设定,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永恒的诉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行为主体的“经济人”毫无掩饰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由市场经济本身的功利性特点所决定的,因而也是合理的。然而,市场经济行为主体对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许多人认为金钱是万能的,并导致拜金主义盛行。同时,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使得一些行为主体采取一些不道德的手段满足其贪婪的欲望。市场经济又是自由竞争的经济体制,倡导人们在市场中自由竞争,反对政府对其进行干涉,主张国家承担“守夜人”的角色。然而,对自由的过分追求又必然导致极端个人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泛滥。因此,市场经济在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的同时,又使社会出现道德滑坡甚至道德沦丧的现象,反过来对经济发展乃至社会进步带来负面的影响。
对于市场经济与道德之间的这种紧张关系,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经济学不需要重视人类的道德关怀,而人作为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只应该作为纯粹的“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现代主流经济学将亚当·斯密视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然而,亚当·斯密的一些思想却在某种程度上被曲解了。
在《国富论》中,亚当·斯密主要阐述了作为经济人的市场主体是如何增加国民财富的。在斯密看来,人性是自利的,但人类又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别人的协助。这怎么办呢?斯密认为,仅仅靠他人的恩惠是不行的,而且世界上除了乞丐之外,没有一个人愿意全部依靠别人的恩惠生活。况且,即使是乞丐,也不可能一味地依靠别人的慈悲过活,因为道义上的帮助不可能会满足他随时随地的需要。斯密指出,既然人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当一个人需要别人的帮助时,只要告诉别人:给他做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即只要能够刺激别人的利己心就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了。因此,在经济活动中,如果某人要与别人做买卖,就要首先这样提议——请给我我所要的东西吧,同时,你也可以获得你所要的东西。这就是“交易的通义”。因此,斯密总结道:“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
正是斯密这样的论述使得他的追随者们把自利当作人类经济活动的唯一起作用的本性,认为仅仅是凭借每个人的自利就足以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实现经济的繁荣与增长。
然而,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所说:“亚当·斯密在他的任何一部著作中都没有对自利的追求赋予一般意义上的优势。……如果对亚当·斯密的著作进行系统的、无偏见的阅读与理解,自利行为的信奉者和鼓吹者是无法从那里找到依据的。实际上,道德哲学家和先驱经济学家们并没有提倡一种精神分裂症式的生活,是现代经济学把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的看法狭隘化了,从而造成了当代经济理论上的一个主要缺陷,经济学的贫困化主要是由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而造成的。”在自利之外,亚当·斯密指出人的本性中还有同情心,这是他在《道德情操论》中论述的内容。在斯密看来,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个人怎样自私,但是这个人还是有另外一种本性存在,这就是同情。这样一种同情心并不是只有品德高尚的人才具有的,而是每个人的天性中都具有的,即使是最大的恶棍也不会全部丧失同情心。斯密说,虽然同情最恰当和最初的意义是对别人的痛苦而不是快乐表示同感,但他却用同情来表示对别人任何一种痛苦的同情。
这就是说,斯密一方面在《国富论》中把人们的行为归结为自利的本性,另一方面又在《道德情操论》中把人们的行为归结为同情。当然,也正是这样的理论特征,使得19世纪中叶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提出所谓的“亚当·斯密问题”。他们认为,在亚当·斯密的这两部著作之间存在着观点的互相冲突:在《道德情操论》中,在人性本善的假设下,斯密把人的同情心视为人类道德行为的普遍基础,人是“道德人”,这是伦理学上的利他主义;而在《国富论》中,他却把人性本恶作为其政治经济学的前提假设,把利己主义的个人对利益的追求当作人类经济行为的基本动机,人是“经济人”,这是经济学上的利己主义。这种观点被视为研究亚当·斯密理论的一个传统观点。
然而,事实上,只要了解斯密当时的学科状况,并仔细阅读斯密的著作就会发现,所谓的“亚当·斯密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假问题。
在斯密的时代,伦理学与经济学并不是相互分离的,而是同属于“道德哲学”的范围,而且不是这一学科的全部内容。当时在苏格兰“道德哲学”这一学科实际上包括了后来社会科学的许多学科,当斯密在格拉斯哥大学讲授这门课程的时候,就先后讲授了神学、伦理学、法学和政治学四大部分,而政治学这一部分,又包括了当时人们所称的政治经济学。既然经济学属于“道德哲学”的范围,那么它就不仅仅是实证科学,而且也是具有规范特征的人文科学。
从斯密的理论内容来看,“经济人”与“道德人”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不过是人性的两个方面而已。实际上,亚当·斯密“并没有提倡一种精神分裂症式的生活”,只是后来的经济学把亚当·斯密关于人类行为的看法狭隘化了,并且由此造成了现代经济学的一个主要缺陷: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所导致的经济学的贫困。亚当·斯密指出,“经济人”与“道德人”是人的本性中固有的两个方面,“经济人”也讲道德,人不仅是自利的,而且具有同情心。一方面人更为关心的是自己,但另一方面,“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 这种情感同人性中所有其它的原始感情一样,决不只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备,虽然他们在这方面的感受可能最敏锐。最大的恶棍,极其严重地违犯社会法律的人,也不会全然丧失同情心。”正是因为同情心的存在,才会使人进行自我反省,从而能够约束自己的自利行为。其实,在斯密生活的时代,“道德情操”这一概念就是用来说明具有自利本性的人克制自己私利的能力。在斯密看来,无论是经济行为还是道德行为,其目标在根本上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共同增加:在道德活动领域,由于人类具有同情心,人们才能够克制自己的利己心而走向利他;在经济活动领域,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每个人对自己私人利益的追求的结果是实现了公共利益的增加。因此,利己心和同情心不过是共存于人性之中的两个不同的侧面而已,二者是同样真实的,并不矛盾。斯密也并不是制造了一个自相矛盾的“亚当·斯密问题”,毋宁说他只是揭示了人类本性的事实而已。同时,他还揭示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在市场经济中,不能够也不应该将道德行为与经济行为分离开来,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道德维度和价值观念。而一旦将道德从市场经济中剥离出去,便会出现道德滑坡的现象。二、问题的解决:亚当·斯密的正义观
“亚当·斯密问题”所揭示的市场经济本身的道德维度和价值观念就在于,市场经济是追求自由、平等和效率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市场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同时,市场经济的本质必然要求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实践已经证明市场经济是一种有效率的经济制度,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和物质财富,因而成为不同形式国家的普遍选择。值得一提的是,市场经济还是一种契约经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建立在共同遵守交易规则和契约的基础上,因此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行为主体的信用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道德资本。
然而,市场经济的价值追求实际上是在某种程度的理想意义上而言,并不具有实然的完全现实性,而且还有腐化变质、转向其反面的可能。市场经济追求自由、平等的竞争,但实际上却往往难以实现。无节制的对自由、平等的追求容易造成无政府主义、个人主义的泛滥。市场经济本质上包含着对利益的最大化追求,这就强化了人们的物质欲望,从而产生“商品拜物教”、拜金主义,人们的价值理想和道德情操被对物质利益的过分追求所取代,由此出现精神上的贫困,产生生存意义的困惑和危机。市场经济只考虑资源的最佳配置而不考虑资源的储存和来源,因而会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违背了代际公平的人类长远的价值诉求。
其实,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缺陷及其所可能带来的危机远非如此。这就表明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的规范和限制,包括必要的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其实,道德价值原本是人类经济生活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在经济行为中,人不可能仅仅作为“经济人”而存在,他还有“道德人”的一面。当然,虽然这是人类本性的一个事实,但是仍不能排除人格分裂的可能,即某人抛弃道德因素而只考虑其经济利益。所以,必须对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为此,作为现代经济学之父的亚当·斯密为我们开出了药方,即他的正义观。
在斯密看来,人类社会的存在依赖于人们较好地遵守一些一般的行为准则,对一般行为准则的尊重就是所谓的责任感。如果人类没有普遍地把尊重那些重要的行为准则铭记在心,人类社会就会崩溃。正义歙是这种一般的行为准则中的一种。斯密认为,正义也是美德的一种。作为一种美德,正义的准则规定是极为精确的,“除了可以像准则本身那样准确地确定,并且通常确实出自与它们相同的原则者外,不允许有任何例外和修改。”
为了表明正义这种美德的特点,斯密把正义与仁慈这两种美德进行了比较。仁慈这种美德是不受约束的,我们不能用武力逼迫某个人具有仁慈的美德,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是否履行。而且,仅仅缺少这种美德,虽然可以使我们对于曾能合理期待的善行感到失望,但是它既不会造成伤害,也没有企图做出这种伤害,就是说这样不会导致真正确实的罪恶,所以仅仅缺乏仁慈的美德并不会受到惩罚。但是,正义却不是这样。正义是某人对他人最低限度的关心,它的准则是由社会状况规定的,无论某个时代、某种社会的情况怎样不同,我们对于正义规则的遵守与否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它可以用压力强迫人们遵守,谁要是违背正义的准则就会确确实实地伤害到特定的一些人,从而就会招致愤恨并受到惩罚。由此,斯密说:“我们感到自己按照正义行事,会比按照友谊、仁慈或慷慨行事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感到实行上面提及的这些美德的方法,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听任我们自己选择,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我们感到遵奉正义会以某种特殊的方式受到束缚、限制和约束。”另一方面,虽然是否具有仁慈的美德不会具有压力和受到惩罚,不过一旦人们做出很大努力来实践这种美德却应该得到最大的报答;相反地,虽然违反正义规则会遭受惩罚,但是遵守这种以及其他个人权利与债权等等的保障,这些都是经济行为中的基本要求。在斯密看来,保障和满足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这些最基本的权利的法律就是最正义的法律,法律必须具有道德性才能成为最神圣、最好的法律。在斯密看来,建立、健全此种法律对于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他指出:“任何国家,如果没有具备正规的司法行政制度,以致人民关于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不能感到安全,以致人民对于人们遵守契约的信任心,没有法律予以支持,以致人民设想政府未必经常地行使其权力,强制一切有支付能力者偿还债务,那么,那里的商业制造业,很少能够长久发达。简言之,人民如对政府的公正没有信心,这种国家的商业制造业,就很少能长久发达。”
斯密将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所形成的社会财富的整体增加的市场经济制度称为“自然自由的制度”。这是人们自由竞争的结果。不过,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的竞争并不是无限制的,无约束的自由竞争是危险的。一旦无约束自由与经济行为主体的利己本性相结合,就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并使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因此,自由必须受到约束,这种约束力量就是正义。因此,“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美德则不会得到任何报答。若说有报答,也只是得到别人同样遵守正义准则的回馈而已,而对其自身无论是物质利益还是精神利益却无一点增加。
在斯密看来,“在极大多数情况下,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周围的邻人。”因此,正义要求人们“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声誉”,虽然这样做只具有很少的实际优点,但是这却是正义的全部规定。因此,在斯密看来,最神圣的正义法律就是那些“保护我们邻居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其次是那些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最后是 那些保护所谓个人权利或别人允诺归还他的东西的法律。”由此可以明显地看出,斯密对正义法律的规定是围绕着市场经济生活而进行的,如对人身权、财产权
由此我们看到,虽然正义的基本要求只是不去损害他人,并且人们经常只是通过“静坐不动和无所事事的方法来遵守有关正义的全部法规”,但是它却是保证一个社会的经济能够正常运行的基本规则,是一个社会能够存在的基本保障。这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乃至一切社会活动中,一个人不去损害他人,那么这实际上就是为他人提供了一个安全有序的外部环境,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他人福利的一种关心和促进;而倘若每一个人都不去损害他人,那么社会就达到了一种和谐状态。另一方面,虽然每个人都具有同情心,但是仍然具有利己心,所以有很多诱惑会使他恃强去伤害另一个人以达到自己的利己目的,而这样一种近乎本能的冲动仅靠内在的良心约束是不可能消除的,所以要靠社会以强制性的正义规则去约束他。因此,斯密说:“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而不是支撑建筑物的地基,因此作出劝诫已经足够,没有必要强加于人。相反,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柱子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雄伟而巨大的建筑必然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
三、结语
作为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并没有在他的理论中把道德排除在经济之外,相反却赋予道德在经济活动中以很重要的位置。当然,市场经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不能因此而把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简单地称为“经济人”,如果忽视人类本性的多方面属性特别是道德属性,那么就会给经济生活乃至整个社会生活带来灾难性后果。一些实行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近年来就饱受由此而来的利己主义、个人本位主义、无政府主义思潮之苦,因此一直试图通过恢复和强化社会道德的规范作用,进行某种调节和限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的弊端和危险,诸如食品安全、贫富分化愈发严重等问题。如何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来解决这些问题是需要做出明智判断的。而亚当·斯密无疑为此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指出,虽然人类本性中除了利己性之外,还具有同情他人的本性。但是同自己相比,人们对同自己没有特殊关系的人几乎不抱有同情,而在经济生活中尤其如此,毕竟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经济领域的主要原则。所以亚当-斯密提出了正义规则作为对人们利己本性的限制,以期维持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其实这就是科学发展市场经济的含义所在:既要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上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4g,2008,14
[2][印度]阿马蒂亚·森,伦理学与经济学[M],王宇,王文玉译,北京:商务印书4g,2000,29,30,32
[3][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蒋自强,钦北愚,朱钟棣,沈凯璋译,胡企林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5,
[4](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下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4g,2008,473
责任编辑:王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