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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唐碧)近日,税务总局连发三则公告,对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小规模纳税人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免税问题等公众关心事项进行明确,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大幅度简化或取消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
16号公告明确了取消和简化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的范围。取消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包括: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简化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和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流程及报表。
16号公告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的要求,启用《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16号公告明确了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三种情形,分别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16号公告明确了重新评定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要求和流程。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16号公告明确了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启用《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统一为500万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明确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18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本公告所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其中,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18号公告明确,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若尚未取得,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18号公告明确,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即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18号公告还明确了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为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納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8号公告指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有关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关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18号公告指出,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統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免税政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20号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的确定,20号公告要求按以下原则进行: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0号公告明确,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关于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20号公告明确,转登记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事宜。
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大幅度简化或取消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明确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
16号公告明确了取消和简化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的范围。取消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包括: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简化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包括:《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和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流程及报表。
16号公告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的要求,启用《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16号公告明确了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三种情形,分别为: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16号公告明确了重新评定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要求和流程。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
16号公告明确了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启用《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
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统一为500万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明确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操作问题。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二是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是否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由其自主选择,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之后仍可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18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转登记的办理程序。转登记的程序由纳税人发起,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填写本公告所附《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其中,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当即完成转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18号公告明确,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暂挂账处理,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核算。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二)若尚未取得,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18号公告明确,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即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18号公告还明确了转登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为给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便利,納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使用现有税控设备继续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除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外,在转登记日前已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还可以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8号公告指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有关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关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18号公告指出,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統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退免税政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20号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的,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服务的时间的确定,20号公告要求按以下原则进行: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0号公告明确,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关于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20号公告明确,转登记纳税人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转登记纳税人,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转登记纳税人的代办退税款后,按照规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撤回。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应比照新发生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