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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传统的出租车行业遭到了挑战,滴滴专车、优步专车、快的一号专车、神州等一系列的互联网专车软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由以前被动等待出租车的到来到现在乘客成为主导者,人们的乘车活动也迎来了一个新的历史性的改变。但是,这种由互联网主导的新的打车行为尚未发展成熟,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专车运营也不是很完善,有人说专车运营在打法律的“擦边球”。本文由专车运营产生的背景出发,介绍了我国现存的针对专车运营的法律,并简单分析了专业运营产生的法律主体及其关系。
【关键词】专车运营 法律主体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5-0029-02
一、专车产生的背景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催生了专车业务的产生,在信息化网络化普及的今天,从网上购物、网上银行转账、网上就医到网上打车,人们传统概念里的各行各业都在经历着互联网的挑战。在网上打车尚未问世之前,就有很多群众对我国现有的出租车行业感到不满,出租司机恶意绕远、高峰时段打不到车、拒载等行为给民众带来了众多烦恼。应时而出的网上预约、一对一服务的这种专业运营模式,一经推出就受到众多有个性化需求的用户的追捧。需要出行的用户通过打车软件叫车,软件自动搜索离叫车人较近的车辆,双方通过电话取得联系在指定的地方接上乘客,最终的车费由软件显示的金额决定,轿车人在打车软件上通过支付宝、微信、网银等支付手段结算车费。这种点对点的专车服务方式,省事省力,可以说是双方受益。但是专车运营方式的发展还未成熟,部分专家却指出这种运营方式了触碰了法律的壁垒。一旦有事故的产生,专车运营的复杂模式导致法律关系模糊不清。
二、针对专车运营的现有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的行为被称为非法营运,其中包括没有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由租车软件、租车公司、开车人、叫车者组成的“四方协议”形式并未违背现有的法律,存在的这一系列法律主体关系也并未触碰到法律。但是现在却有很多私家车混于专车的行列之中。事实上,某些打车软件的私家车数目远远超过该平台提供的车辆数,这些私家车在打车软件的保护下进行不正当的运营。其实,私家车通过挂靠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专车运行在我国是违规的。
虽然专车运营是否合法尚有争议,但在各种反对与支持的声音中,我们应着实避免以下两个误区:第一,并不是像一些人想的那样,专车运营会导致交通安全问题更加复杂。打车软件上的专车的管理相比一些黑车,管理更加规范,同时专车运营的出现,也开始让传统的出租车行业积极进行自我反思,以提供更好的服务拜托面临的被抛弃的危险。这样的话大家都积极进行自我改良,对交通管理起到了良性作用。第二,专车运营会导致更多的刑事案件。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专车运营未出现前,各种出租车内引发的案件并不不现在少多少,因此这种“讳疾忌医”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三、现有专车运营模式的法律主体分析
(一)由私家车车主驾驶自己车辆对乘客实现租车服务,构成一种专车运营体系
在这种模式下,轿车软件牵线并促成这笔买卖的形成。叫车人通过打车软件完成车费的支付,打车软件再扣除中间服务费后,再支付给车主一定的费用。叫车人、开车人与叫车软件之间构成一种租车服务关系。也可以理解为,叫车人租车主的车辆,车主为叫车人提供代驾服务。如果开车人没有出租车运营牌照,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黑车”运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那车主这时就是相应的法律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非法运营所带来的惩罚。
(二)开车人提供自驾车,通过租赁的形式给“专车运营”服务进行服务乘客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专车运营平台与车主、叫车人分别构成出租车服务体系,车主与叫车人是不存在法律关系的。车主通过支付宝等提供的车费直接汇给专车服务总台。这部分钱并不是代车主而收的打车费,是全部流向轿车软件的,而他们所支付给车主的费用只不过是他们之间早就协商好的租车服务费。这种服务体系下,要求车主和打车软件法律主体都必须有合法的运营“牌照”,否则也是属于非法运营服务的范畴之内。
(三)车主不直接进行租车给叫车人的服务,而是通过把自驾车租给专车服务平台的方式从中获利
在这种模式下,车主与专业运营平台构成租赁关系;专车服务平台直接有权把该车作为专车提供给叫车人,这也是一种车辆租赁关系,但是车主与叫车人之间是没有直接联系的,在法律上构不成合法关系。这种通过第三方服务的体系,叫车人在打车软件上直接支付车费给专车服务平台,这部分车费包含使用专车费及代驾费,专车运营平台支付给车主是专车使用费。一旦涉及法律问题,就与车主无关,此时的专车运营平台承担最大的法律风险,成为这项租赁关系中最大的法律主体。
四、结语
在专车运营尚不完善的初级阶段,通过对常见的专车运营模式的分析,我们对各种模式下专业运营的法律主体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无论哪种运营方式,法律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切勿忘了自己有义务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詹艺. 基于出租车管制背景下的专车市场研究[D].长安大学,2015.
作者简介:
施森(1987-),男,汉族,云南曲靖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关键词】专车运营 法律主体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5-0029-02
一、专车产生的背景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催生了专车业务的产生,在信息化网络化普及的今天,从网上购物、网上银行转账、网上就医到网上打车,人们传统概念里的各行各业都在经历着互联网的挑战。在网上打车尚未问世之前,就有很多群众对我国现有的出租车行业感到不满,出租司机恶意绕远、高峰时段打不到车、拒载等行为给民众带来了众多烦恼。应时而出的网上预约、一对一服务的这种专业运营模式,一经推出就受到众多有个性化需求的用户的追捧。需要出行的用户通过打车软件叫车,软件自动搜索离叫车人较近的车辆,双方通过电话取得联系在指定的地方接上乘客,最终的车费由软件显示的金额决定,轿车人在打车软件上通过支付宝、微信、网银等支付手段结算车费。这种点对点的专车服务方式,省事省力,可以说是双方受益。但是专车运营方式的发展还未成熟,部分专家却指出这种运营方式了触碰了法律的壁垒。一旦有事故的产生,专车运营的复杂模式导致法律关系模糊不清。
二、针对专车运营的现有法律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的行为被称为非法营运,其中包括没有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由租车软件、租车公司、开车人、叫车者组成的“四方协议”形式并未违背现有的法律,存在的这一系列法律主体关系也并未触碰到法律。但是现在却有很多私家车混于专车的行列之中。事实上,某些打车软件的私家车数目远远超过该平台提供的车辆数,这些私家车在打车软件的保护下进行不正当的运营。其实,私家车通过挂靠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专车运行在我国是违规的。
虽然专车运营是否合法尚有争议,但在各种反对与支持的声音中,我们应着实避免以下两个误区:第一,并不是像一些人想的那样,专车运营会导致交通安全问题更加复杂。打车软件上的专车的管理相比一些黑车,管理更加规范,同时专车运营的出现,也开始让传统的出租车行业积极进行自我反思,以提供更好的服务拜托面临的被抛弃的危险。这样的话大家都积极进行自我改良,对交通管理起到了良性作用。第二,专车运营会导致更多的刑事案件。这种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专车运营未出现前,各种出租车内引发的案件并不不现在少多少,因此这种“讳疾忌医”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
三、现有专车运营模式的法律主体分析
(一)由私家车车主驾驶自己车辆对乘客实现租车服务,构成一种专车运营体系
在这种模式下,轿车软件牵线并促成这笔买卖的形成。叫车人通过打车软件完成车费的支付,打车软件再扣除中间服务费后,再支付给车主一定的费用。叫车人、开车人与叫车软件之间构成一种租车服务关系。也可以理解为,叫车人租车主的车辆,车主为叫车人提供代驾服务。如果开车人没有出租车运营牌照,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黑车”运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那车主这时就是相应的法律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非法运营所带来的惩罚。
(二)开车人提供自驾车,通过租赁的形式给“专车运营”服务进行服务乘客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专车运营平台与车主、叫车人分别构成出租车服务体系,车主与叫车人是不存在法律关系的。车主通过支付宝等提供的车费直接汇给专车服务总台。这部分钱并不是代车主而收的打车费,是全部流向轿车软件的,而他们所支付给车主的费用只不过是他们之间早就协商好的租车服务费。这种服务体系下,要求车主和打车软件法律主体都必须有合法的运营“牌照”,否则也是属于非法运营服务的范畴之内。
(三)车主不直接进行租车给叫车人的服务,而是通过把自驾车租给专车服务平台的方式从中获利
在这种模式下,车主与专业运营平台构成租赁关系;专车服务平台直接有权把该车作为专车提供给叫车人,这也是一种车辆租赁关系,但是车主与叫车人之间是没有直接联系的,在法律上构不成合法关系。这种通过第三方服务的体系,叫车人在打车软件上直接支付车费给专车服务平台,这部分车费包含使用专车费及代驾费,专车运营平台支付给车主是专车使用费。一旦涉及法律问题,就与车主无关,此时的专车运营平台承担最大的法律风险,成为这项租赁关系中最大的法律主体。
四、结语
在专车运营尚不完善的初级阶段,通过对常见的专车运营模式的分析,我们对各种模式下专业运营的法律主体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无论哪种运营方式,法律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切勿忘了自己有义务去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詹艺. 基于出租车管制背景下的专车市场研究[D].长安大学,2015.
作者简介:
施森(1987-),男,汉族,云南曲靖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