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警一体化”办案模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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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警一体化”是指在检察机关内部,司法警察通过履行职责服务检察工作,特别是对自侦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主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决定权由检察人员行使,执行工作由司法警察行使,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促进各类检察人员职业化,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的一种新模式。为能更好地使法警职能与检察职能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警一体化,对于保障检察工作的全面推进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实行检警一体化是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
  
  “检警一体化”的实质是强调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工作的配合与协调,其根本目的是如何确保办案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与办案质量。因此,我们在推进“检警一体化”工作机制的进程中,必须强调“履职不失职,配合不越权”的原则,严格区分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又强调相互间的配合与协调,突出司法警察对检察业务特别是办案业务工作的保障和服务作用。
  1、服务自侦工作确保办案安全。一是在执行传唤任务过程中,司法警察要多与办案检察官沟通,事先理解和掌握检察官的用警意图,隐蔽身份和办案目的,待接到命令时立即执行传唤以保证办案的顺利进行;二是在执行搜查的任务中,要掌握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目的等主要内容,在搜查过程中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全面完成搜查任务;三是在执行提押、看守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要了解案情,熟悉被看押对象的情况,要善于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心理特点,在确保安全的同时,掌握时机与犯罪嫌疑人适度沟通,做好说服输导工作,消除犯罪嫌疑人的思想顾虑,督促其坦白交代问题,以达到既保证办案安全又为突破案件当好配角的双重效果;四是在执行追捕任务时也要加强对案情的了解,掌握被追捕对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心理特征、家庭情况、经济情况、社会关系等,以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和采取相应的追捕措施;五是在配合检察官实施人性化办案过程中,要尊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人格,文明办案,文明执法,用证据和道理服人,既使犯罪嫌疑人在事实面前认罪伏法,又减少其家属的抵触情绪,自觉配合检察机关办案;六是强化对办案安全的监督检查,针对不同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拟定相应的预案和防范措施,从根本上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主动配合控申检察,抓好初查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工作任务重、社会责任大,在处理部分案件过程中还有人身危险。作为检察工作秩序的维护者,司法警察应加强与控申部门的配合,在控申部门接待群众集体上访等工作中,利用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信任心理,积极开展工作,与控申部门一起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解答上访群众的疑问时要耐心,要多做说服工作,化解矛盾,尽可能促成群众息诉、罢访。遇有紧急情况,司法警察要积极控制事态的发展,缓解冲突,减少纷争,保证办案人员安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另外,在控申工作向外延伸的过程中,司法警察也应积极参与,与控申部门一道走进社区、走进校园、走向社会,与广大人民群众面对面交谈、宣传法律知识,解答群众疑问,化解矛盾为创建和谐社会尽职尽责。
  3、积极参与维护稳定活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公正执法,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公平正义,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我们的神圣职责。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一支半军事化队伍,要利用其快速反应的优势,积极参与“维稳”活动,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服务检察工作、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真正成为检察机关为确保社会平安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和坚强的“战斗员”。三、“检警一体化”模式的可行性。
  
  二、实行检警一体化需要建立几项机制
  
  检察机关把司法警察纳入案件侦查工作的编队中,协助检察官办案,保障办案安全,虽整合了检察机关的人力资源,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笔者认为需完善建立以下机制:
  1、建立参与办案机制。即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在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的统一指挥下,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又要紧密配合共同完成侦查任务。具体内容是:一是案件侦查由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统一指挥,包括侦查决策、制定方案、人员组织、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二是自侦部门实行编队结构,即一名主办检察官,一名检察官,两名司法警察,1—2名书记员,形成办案合力,并确保办案安全。三是司法警察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协助、配合侦查活动,并保守案件秘密;四是司法警察承担与办案相关的所有任务,确保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
  2、建立安全责任机制。保障办案安全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建立安全责任制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要防止犯罪嫌疑,被告人自杀、自伤、自残、脱逃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建立安全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就是分管案件的检察长或主办检察官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司法警察部门领导负管理责任。个人责任就是谁违反制度导致发生了安全问题,谁就承担责任。
  3、建立追逃机制。是指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承担追逃工作责任制。针对不同对象和案情,制定不同的追逃方案,了解负案潜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有何特长和爱好等,明确追逃任务,凡是需要配枪执行任务的,必须由司法警察承担。
  4、建立监督机制。要建立“检警一体化”监督,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凡在办案过程的有关事项必须报告请示,对办案人员出现违规违法行为,司法警察有权当场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确保“检警一体化”办案中不发生任何事故。
  
  四、实行“检警一体化”促进检察工作协调发展
  
  办案安全事关检察机关的外在形象,也是检察机关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重要体现。近年来我院开始实行检警一体化,使法警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促进自侦案件的顺利开展。在检察机关内部开展检警一体化工作,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实施具体的侦查工作,把检察官从繁琐的侦查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对案件的突破、质量的把关上来。而司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履行职责。检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得益彰,把检察决定权与检察执行权有机地结合起来。
  2、办案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开展具体的侦查工作,对案件比较了解,在执行看管、提押、搜查、追逃等任务中,对被看押对象的基本情况熟悉,能做到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当发生暴力对抗时,在第一时间内便能发挥警察优势加以制止。
  3、增强法警岗位的吸引力。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实施具体的侦查工作,不仅要求法警要懂法,而且要懂侦查,要有较宽的知识面。学习法律、提高技能成为法警的自我要求。岗位的吸引力增大了,法警素质提高了,队伍趋于稳定了。
  4、履职、服务一体化。我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再只是当好查办职务犯罪的服务员和安全员,同时也将自己定位为情报员、侦查员,积极参与办案,担负起保障办案安全和充实办案力量、扩大办案成果的双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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