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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加强,食品安全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因此,对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进行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1 引言
所谓“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是指食品在加工、销售、安全管理过程中出现对食品安全有所影响的犯罪行为,同时涉及到相应的违法金额,导致严重违法后果,已经构成犯罪同时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在“食品安全犯罪”中,犯罪主体或许是普通主体、又或许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不管是单位、自然人又或是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能够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从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角度来看,需求行为人是故意犯罪同时以盈利为最终目标。但是客体却是比较繁杂的,除了大部分人的身体健康以外,还包括社会经济的稳定秩序。从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角度来看,主要反映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制造、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监管渎职同时造成相应社会危害性的违法活动。
2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现阶段,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仅仅是获得了短暂性的控制,若想要从根本上去除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必须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除此以外以,对于“知法犯法”、不知悔改的食品企业应当采取强制性的手段,执行更加严厉的经济处罚又或者关押政策,严令其整改。因此可知,在食品安全日常保护过程中,刑法能够对违法者发挥出相应的威慑作用,并且还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会被侵犯。然而,单单依靠刑法以消除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提升国民综合素质的前提下,创建相对健全的食品安全保护制度,同时将刑法规制作为食品安全的最后“关口”,多方面、多角度整体治理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
3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条款有:
(1)第141第1款:“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4 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对策
4.1 坚持预防为主
借鉴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上取得的有益经验,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经过对食品材料、制造、销售及物流等环节实施监控,避免不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流入到市场中。加大对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力度,不得转让、租借,针对未按期登记的公司应严厉处罚;通过完善肉制品生产、管理相关的规定,针对无证屠宰的肉以及有关制品应完全销毁,加大惩罚力度。
4.2 拓宽刑法保护的范围
刑法作为保护食品安全最为重要的法律武器,应当以更加全面、健全的立法来进行保护。此便需要在刑法规定中,对于食品的类型与范围实施相应的拓宽,相对单一的加工食品不但完全忽视了食品安全的繁杂性,并且很难处理全新的食品安全问题。因此,亟需拓宽刑法保护的范围。
4.3 健全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系统
健全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系统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应当强化与外界的交流、互动,引入国外在食品安全法律建设上累积的有益经验,进而逐渐改善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第二,对于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应实施妥善的处理,需强化食品安全标准机制的构建。第三,应在食品安全管理环节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并且加大控制力度。
4.4 明确行政监管刑事责任
在目前国内的法律体系当中,应对影响食品安全的刑事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划分,其界线主要反映在定量要素(也就是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差异上,此方面内容的优化不但需健全的法律体系进行规范,更加需确保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间的无缝衔接,司法部门与行政管理单位间的及时沟通、联系。在遇到涉及危害食品安全事件时,如果已经满足犯罪标准的,则需即刻进行立案侦查,对于满足犯罪构成的案件应采取刑法手段,接受刑法的规制。其次,针对行政监管部门的员工渎职等相关违法活动,构建起完善的检察机关监督体系,以“法”治“法”,在“危害食品安全瀆职罪”确定后,严格落实。除此以外,创建食品安全联动数据库,将全部危害食品安全的事件整合到数据库中,并且注明其数量、结果,满足刑法规制要求的可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此工作应在组织带头、部门合作的情况下完成。
5 结论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未来,采取坚持预防为主、拓宽刑法保护的范围、健全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系统、明确行政监管刑事责任等措施,进而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参考文献
[1]舒洪水,李亚梅.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问题——以我国《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对接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4(05).
[2]李海良.风险社会下的刑法沉思——兼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严刑峻法[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3(12).
[3]李梁.风险社会视域下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缺陷与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八)》保“民生”为主线[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08).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保护
1 引言
所谓“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是指食品在加工、销售、安全管理过程中出现对食品安全有所影响的犯罪行为,同时涉及到相应的违法金额,导致严重违法后果,已经构成犯罪同时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在“食品安全犯罪”中,犯罪主体或许是普通主体、又或许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不管是单位、自然人又或是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能够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从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角度来看,需求行为人是故意犯罪同时以盈利为最终目标。但是客体却是比较繁杂的,除了大部分人的身体健康以外,还包括社会经济的稳定秩序。从食品安全犯罪的客观角度来看,主要反映为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制造、销售有害、有毒食品,监管渎职同时造成相应社会危害性的违法活动。
2 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现阶段,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仅仅是获得了短暂性的控制,若想要从根本上去除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必须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综合素质。除此以外以,对于“知法犯法”、不知悔改的食品企业应当采取强制性的手段,执行更加严厉的经济处罚又或者关押政策,严令其整改。因此可知,在食品安全日常保护过程中,刑法能够对违法者发挥出相应的威慑作用,并且还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会被侵犯。然而,单单依靠刑法以消除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提升国民综合素质的前提下,创建相对健全的食品安全保护制度,同时将刑法规制作为食品安全的最后“关口”,多方面、多角度整体治理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
3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条款有:
(1)第141第1款:“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4 完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对策
4.1 坚持预防为主
借鉴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上取得的有益经验,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经过对食品材料、制造、销售及物流等环节实施监控,避免不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流入到市场中。加大对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力度,不得转让、租借,针对未按期登记的公司应严厉处罚;通过完善肉制品生产、管理相关的规定,针对无证屠宰的肉以及有关制品应完全销毁,加大惩罚力度。
4.2 拓宽刑法保护的范围
刑法作为保护食品安全最为重要的法律武器,应当以更加全面、健全的立法来进行保护。此便需要在刑法规定中,对于食品的类型与范围实施相应的拓宽,相对单一的加工食品不但完全忽视了食品安全的繁杂性,并且很难处理全新的食品安全问题。因此,亟需拓宽刑法保护的范围。
4.3 健全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系统
健全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系统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应当强化与外界的交流、互动,引入国外在食品安全法律建设上累积的有益经验,进而逐渐改善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第二,对于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应实施妥善的处理,需强化食品安全标准机制的构建。第三,应在食品安全管理环节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并且加大控制力度。
4.4 明确行政监管刑事责任
在目前国内的法律体系当中,应对影响食品安全的刑事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划分,其界线主要反映在定量要素(也就是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差异上,此方面内容的优化不但需健全的法律体系进行规范,更加需确保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间的无缝衔接,司法部门与行政管理单位间的及时沟通、联系。在遇到涉及危害食品安全事件时,如果已经满足犯罪标准的,则需即刻进行立案侦查,对于满足犯罪构成的案件应采取刑法手段,接受刑法的规制。其次,针对行政监管部门的员工渎职等相关违法活动,构建起完善的检察机关监督体系,以“法”治“法”,在“危害食品安全瀆职罪”确定后,严格落实。除此以外,创建食品安全联动数据库,将全部危害食品安全的事件整合到数据库中,并且注明其数量、结果,满足刑法规制要求的可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此工作应在组织带头、部门合作的情况下完成。
5 结论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食品安全刑法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未来,采取坚持预防为主、拓宽刑法保护的范围、健全食品安全法律建设系统、明确行政监管刑事责任等措施,进而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参考文献
[1]舒洪水,李亚梅.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问题——以我国《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的对接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4(05).
[2]李海良.风险社会下的刑法沉思——兼评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严刑峻法[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3(12).
[3]李梁.风险社会视域下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缺陷与完善——以《刑法修正案(八)》保“民生”为主线[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