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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规定一出,社会舆论接连叫好。“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責人”的规定,直指“政社不分”的痛点,抓住了解决社会组织政社分开问题的“牛鼻子”。
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社区建设、特殊群体服务、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社会组织依法介入,能够有效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空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管理水平和法制建设,跟不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发挥作用不够充分。
在一些领域,“政社不分”现象比较严重,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说不清、道不明,剪不断、理还乱。一方面影响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代表性,导致一些社会组织角色异化,产生行政化倾向,不利于社会组织长远发展;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与社会组织之间勾连不清,就可能产生利益输送、滋生腐败,损害群众利益。
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就要依法依规明晰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各自的角色、边界,变“关系暧昧”为“一清二楚”。一方面,划清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各自的职能范围,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除特殊规定外,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也不得承担行政审批职能。
另一方面,在职公务员,特别是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更要同社会组织“划清界限”。政府部门的公权力主要是由领导干部来行使的,政社分开,关键是掌握、行使公权力的在职公务员、领导干部要和社会组织“分开”。
对此问题,其实以往法律、规定中已有涉及,此番明确、重申之后,关键还在落实。在《意见》落实的过程中,应对公务员兼职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该辞去兼职的一定要严格执行;此外,应完善、加强对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让违规兼职的公务人员无隐瞒、藏匿之处。
规定一出,社会舆论接连叫好。“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責人”的规定,直指“政社不分”的痛点,抓住了解决社会组织政社分开问题的“牛鼻子”。
在现代社会,社会组织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社区建设、特殊群体服务、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社会组织依法介入,能够有效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空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管理水平和法制建设,跟不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发挥作用不够充分。
在一些领域,“政社不分”现象比较严重,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说不清、道不明,剪不断、理还乱。一方面影响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和代表性,导致一些社会组织角色异化,产生行政化倾向,不利于社会组织长远发展;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与社会组织之间勾连不清,就可能产生利益输送、滋生腐败,损害群众利益。
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就要依法依规明晰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各自的角色、边界,变“关系暧昧”为“一清二楚”。一方面,划清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各自的职能范围,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除特殊规定外,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也不得承担行政审批职能。
另一方面,在职公务员,特别是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更要同社会组织“划清界限”。政府部门的公权力主要是由领导干部来行使的,政社分开,关键是掌握、行使公权力的在职公务员、领导干部要和社会组织“分开”。
对此问题,其实以往法律、规定中已有涉及,此番明确、重申之后,关键还在落实。在《意见》落实的过程中,应对公务员兼职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该辞去兼职的一定要严格执行;此外,应完善、加强对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让违规兼职的公务人员无隐瞒、藏匿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