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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米太平)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57号),明确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财税[2018]57号明确了几种暂不征土地增值稅的企业:一是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以前称为“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三是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四是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不适用于该政策。相关企业申请该政策优惠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有所增加。
除了要提交《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的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外,企业要提交的资料还增加了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
此外,财税[2018]57号明确了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概念的解释。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财税[2018]57号明确了几种暂不征土地增值稅的企业:一是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以前称为“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三是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四是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不适用于该政策。相关企业申请该政策优惠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资料有所增加。
除了要提交《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的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外,企业要提交的资料还增加了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
此外,财税[2018]57号明确了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概念的解释。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