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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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托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件背景: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以被告托德华“跳单”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后,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中原公司要求托德华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背景: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拖欠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经中院同意后撤诉。此后,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案件背景:被告人潘玉梅、陈宁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在低价获取土地后与他人注册成立公司,在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以利润分配名义收受他人贿赂,案发后陈宁退还部分钱款;被告人潘玉梅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低价购买对方开发的房产,案发后补还相应差额。其中,潘玉梅收受贿赂1190.2万余元;陈宁收受贿赂559万元。一审判处被告人潘玉梅犯判处死缓、被告人陈宁无期徒刑,并剥夺两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维持原判,并核准对被告潘玉梅的死缓处罚。
  裁判要点: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四、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案件背景: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因家人反对,被害人多次向被告人提出分手。后被告人在与被害人谈论结婚事宜时,遭到被害人的明确拒绝,出于绝望,被告人愤而杀害被害人。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后判处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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