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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环境监管失职,致使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对此,检察机关突出查办危害生态环境的失职渎职官员,今年1月至5月,582名官员因涉嫌失职渎职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生态环境领域确定为专项工作重点之一。6月19日起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将有利于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据悉,今年1月至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471件582人,其中厅级官员1名、县处级官员13名,重大案件109件,特大案件122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检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当前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主要有6类表现:对违法排污行为监管不力,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超越职权,违法批复环保项目立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大搞权钱交易,滥权审批违规项目,造成环境污染;与不法人员相互勾结,有的甚至充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滥用职权,随意免征、减征排污费、环保罚款;对环保专项资金申请、使用监督管理失职,造成环保专项资金未用于环保事项,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等。
该负责人还向记者剖析了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高发的五大原因:一是违背科学规律,片面追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牺牲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盲目招商引资、无序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二是追求个人或部门利益,或为徇私情私利,贪赃枉法,渎职弄权,对涉嫌犯罪的危害环境资源渎职案件不向司法机关移交,以罚代刑;三是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执法犯法,或者迫于上级干扰或者碍于“人情”压力,不敢依法行政,影响和削弱了对环境资源的监管职能,也有工作积极性不高,作风涣散,怠于履行职责;四是惩治破坏环境资源渎职犯罪合力不够,影响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五是检察机关查处危害环境资源渎职犯罪中,干扰多、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的问题十分突出,同时,渎职犯罪在适用刑罚上适用缓刑、免刑多,没有起到刑罚应有的惩戒作用,在客观上也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据《检察日报》)
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生态环境领域确定为专项工作重点之一。6月19日起实施的“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将有利于加大生态环境领域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据悉,今年1月至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471件582人,其中厅级官员1名、县处级官员13名,重大案件109件,特大案件122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检厅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当前危害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主要有6类表现:对违法排污行为监管不力,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超越职权,违法批复环保项目立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大搞权钱交易,滥权审批违规项目,造成环境污染;与不法人员相互勾结,有的甚至充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滥用职权,随意免征、减征排污费、环保罚款;对环保专项资金申请、使用监督管理失职,造成环保专项资金未用于环保事项,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等。
该负责人还向记者剖析了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高发的五大原因:一是违背科学规律,片面追求“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以牺牲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盲目招商引资、无序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二是追求个人或部门利益,或为徇私情私利,贪赃枉法,渎职弄权,对涉嫌犯罪的危害环境资源渎职案件不向司法机关移交,以罚代刑;三是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执法犯法,或者迫于上级干扰或者碍于“人情”压力,不敢依法行政,影响和削弱了对环境资源的监管职能,也有工作积极性不高,作风涣散,怠于履行职责;四是惩治破坏环境资源渎职犯罪合力不够,影响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五是检察机关查处危害环境资源渎职犯罪中,干扰多、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的问题十分突出,同时,渎职犯罪在适用刑罚上适用缓刑、免刑多,没有起到刑罚应有的惩戒作用,在客观上也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据《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