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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请问你觉得工作之余还能不能做兼职?现在我们很多同事为了养家,都倾向于想找到一份兼职,有的接一些零活,有的“兼职”的项目,会很大,你怎么看?
这应视每个公司的规章而定。我着眼的不是兼职问题,而是每一个人对自己、对别人、对公司、对工作的敬业态度。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这是《论语》中的经典名句。上班就是为别人做事,是否尽心尽力(尽忠)端看每一个人的态度。如果公司规定不得兼职,那我绝不兼职,因为这是违反诚信的事。即使公司没规定不可兼职,我也绝不会兼和公司业务相关的职务,因为瓜田李下难免冲突。我努力学习做君子,而无欺、无愧,只是开始。
最近,我收到一些资遣同事的公文,这是我最在意的事,因此我不厌其烦地找相关主管一一沟通。
大部分的资遣案例,通常来自单位营运绩效长期不佳,不得不缩小或解散,因而需要资遣一些人,面对这种状况,我有更多的愧疚,极可能是公司策略不明、环境不佳、领导无方,导致营运单位无力回天,因此,我通常要求主管在公司制度许可下,尽可能宽厚处理。不过今年一个案例很特别,吸引了我的注意。
这位被资遣的同事,进公司已经很久,但长期表现平平,不好也不太坏。可是最近他的主管发觉他有在外兼职的可能,因此决定资遣他。我问主管:“你确定他有在外兼职吗?”主管回答:“有些迹象显示可能性很大,但因为已经决定资遣他了,所以就没有继续深究。”
我完全不能同意这种说法,如果他兼职的状况明确,那他已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就应该按规章处理;但如果没有兼职的事实,就不应有此说法,要还人家公道,不能再有流言飞语。因此我要求深入调查,再决定如何处理。
我真正担心的是:如果他真的有做兼职的事实,而公司(主管)也知道,却又不敢处理,反而要用资遣来请走他,这将会是不好的示范,对那些兢兢业业、努力工作的同事,我们又将如何交代?
从主管左右为难的态度,我觉得这件事背后应该还有说不清楚的地方,因此我留下这位主管深入沟通,最后我发现:原来在我们公司的同事间,“兼职”还是模糊地带。虽然公司制度不许可,但同事间倾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家都不愿意当坏人。
我承认文化创意产业大都是创意工作,比较难用具体的工时及工作空间来界定工作者的投入,因而衍生管理上的困难。而同业之间工作外包的现象频繁,好的工作者常会接到其他公司的协助请托,而形成某一形式的兼职状况。再加上我们公司一向采取自由放任、尊重个人的态度,上班不打卡,所以更难掌握工作者的出勤状况,因而变成工作者自由心证、自我管理,有没有“兼职”也就没有人深究了。
公司虽然宣布过不得兼职的规定,但这些历史包袱,使兼职变成灰色地带,这是我不能认同的,我要求同事借由这一次的资遣事件,再一次重申不能兼职的规定。
“兼职”指的是不能做和公司职务及专业相关的事,因为会和公司业务相冲突。当然也不能常态性地做两份工作、领两份薪水,因为人的精力有限,过度的劳累可能会影响工作的绩效。
我一向视工作者与公司为对等关系,彼此要互相尊重,我尊重公司的规章,不合我意,我转身而去,不需为难老板。但如果有可能,我也会要求公司改变,改变后,我才会留下来继续工作,但我绝不会背着公司做公司规章不许可的事,因为这是欺罔,这是背叛。
个人与公司之间,是金钱与劳力、贡献的对价交易,公司确实能买到工作者的上班时间,但不一定能买到贡献。可以准时上下班,只不过是工作者最基本的要求而已,如何证实自己有贡献、公司非我不可,这是我常常思考的问题。至于不兼职,那只是形式上对公司的忠诚而已。
对有些能力超强的人,有的公司会同意他兼职,但这绝非常态,如果想兼职,先证明自己有这个能力吧!
请问你觉得工作之余还能不能做兼职?现在我们很多同事为了养家,都倾向于想找到一份兼职,有的接一些零活,有的“兼职”的项目,会很大,你怎么看?
这应视每个公司的规章而定。我着眼的不是兼职问题,而是每一个人对自己、对别人、对公司、对工作的敬业态度。
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这是《论语》中的经典名句。上班就是为别人做事,是否尽心尽力(尽忠)端看每一个人的态度。如果公司规定不得兼职,那我绝不兼职,因为这是违反诚信的事。即使公司没规定不可兼职,我也绝不会兼和公司业务相关的职务,因为瓜田李下难免冲突。我努力学习做君子,而无欺、无愧,只是开始。
最近,我收到一些资遣同事的公文,这是我最在意的事,因此我不厌其烦地找相关主管一一沟通。
大部分的资遣案例,通常来自单位营运绩效长期不佳,不得不缩小或解散,因而需要资遣一些人,面对这种状况,我有更多的愧疚,极可能是公司策略不明、环境不佳、领导无方,导致营运单位无力回天,因此,我通常要求主管在公司制度许可下,尽可能宽厚处理。不过今年一个案例很特别,吸引了我的注意。
这位被资遣的同事,进公司已经很久,但长期表现平平,不好也不太坏。可是最近他的主管发觉他有在外兼职的可能,因此决定资遣他。我问主管:“你确定他有在外兼职吗?”主管回答:“有些迹象显示可能性很大,但因为已经决定资遣他了,所以就没有继续深究。”
我完全不能同意这种说法,如果他兼职的状况明确,那他已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就应该按规章处理;但如果没有兼职的事实,就不应有此说法,要还人家公道,不能再有流言飞语。因此我要求深入调查,再决定如何处理。
我真正担心的是:如果他真的有做兼职的事实,而公司(主管)也知道,却又不敢处理,反而要用资遣来请走他,这将会是不好的示范,对那些兢兢业业、努力工作的同事,我们又将如何交代?
从主管左右为难的态度,我觉得这件事背后应该还有说不清楚的地方,因此我留下这位主管深入沟通,最后我发现:原来在我们公司的同事间,“兼职”还是模糊地带。虽然公司制度不许可,但同事间倾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大家都不愿意当坏人。
我承认文化创意产业大都是创意工作,比较难用具体的工时及工作空间来界定工作者的投入,因而衍生管理上的困难。而同业之间工作外包的现象频繁,好的工作者常会接到其他公司的协助请托,而形成某一形式的兼职状况。再加上我们公司一向采取自由放任、尊重个人的态度,上班不打卡,所以更难掌握工作者的出勤状况,因而变成工作者自由心证、自我管理,有没有“兼职”也就没有人深究了。
公司虽然宣布过不得兼职的规定,但这些历史包袱,使兼职变成灰色地带,这是我不能认同的,我要求同事借由这一次的资遣事件,再一次重申不能兼职的规定。
“兼职”指的是不能做和公司职务及专业相关的事,因为会和公司业务相冲突。当然也不能常态性地做两份工作、领两份薪水,因为人的精力有限,过度的劳累可能会影响工作的绩效。
我一向视工作者与公司为对等关系,彼此要互相尊重,我尊重公司的规章,不合我意,我转身而去,不需为难老板。但如果有可能,我也会要求公司改变,改变后,我才会留下来继续工作,但我绝不会背着公司做公司规章不许可的事,因为这是欺罔,这是背叛。
个人与公司之间,是金钱与劳力、贡献的对价交易,公司确实能买到工作者的上班时间,但不一定能买到贡献。可以准时上下班,只不过是工作者最基本的要求而已,如何证实自己有贡献、公司非我不可,这是我常常思考的问题。至于不兼职,那只是形式上对公司的忠诚而已。
对有些能力超强的人,有的公司会同意他兼职,但这绝非常态,如果想兼职,先证明自己有这个能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