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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规划管理指的是对土地进行规划使用以及管理,以增加对土地的使用效益。实施城乡规划指的是有效规划建设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环境等资源。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是我国土地研究的重点问题。现如今,城乡规划实施相对较为困难,而土地规划指标分解缺乏科学性,所以如何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是值得深思的问题。除此之外,土地规划管理是近几年来提出的概念,相比与发展了几十年的城乡规划实施来说,在理论和成果上都有着比较大的差距,如何緩和两者之间的矛盾也是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之一。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关系
基于我国比较特殊的社会主义国家土地管理体制,土地的规划和管理是两个不同的职能,所以具体的城乡结合工程项目的建设就必须要接受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职能的管理。这两种不同职能的管理核心,都是具体对土地实行管理。但是因为土地规划管理的起步较晚,核心的思想是科学合理的对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尽可能保护和不影响周边的耕地。城乡规划很早就开始实施了,城乡工程项目建设也发展了几十年,也积累了很多的实践经验,丰富了相关的理论基础。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各自的特点比较明显。目前,政府部门已经在不断加深对土地规划管理的重视程度。
1分析我国城乡规划系统的特点
第一, 中国的城乡规划体系是一个计划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的其他层次的制定和实施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要。例如,城市规划的作用是传达区域总体规划的有关概念,以控制详细规划,并且确保科学的详细规划。施工详细规划是进一步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第二,虽然城市总体规划具有合法地位,但是其力量并不全面。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规划面积、土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区建设、绿化、给排水、防护基本农田和土地、防灾减灾的自然历史文化遗产。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不得违反指令性规划。总体计划的另一个内容是比“整合”效率低一点。这是规划的基础。虽然“基础”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如果没有法律后果的“基础”,就很难在实践层面发挥应用的作用。总体规划和其他战略规划实际上并不是强制性的。除了法律规定的因素以外,战略规划主要是宏观层面的定性规定,难以制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第三,控制详细规划是中国城乡规划中系统实际法律效力的规划。在城乡规划的法律观中,控制的详细规划是“法”,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律规划”。《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表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开发建设的直接依据。只有符合规章的详细规划条例的,才能够建造。
2分析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间的矛盾
2.1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内容的矛盾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主要矛盾是因为两者同为城乡发展的重要管理方法,但是,两者的内容却有很大的差异。不同的管理内容使得两者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出不同的管理原则。当前,农民由于收入情况、教育、医疗条件等各种原因放弃了原本在农村的土地使用权,纷纷涌入市区,土地资源作为城市发展的一种基础性资源而受到挑战。土地资源管理要求对土地进行科学合理地规划、使用及管理,尤其是对于闲置的土地进行合理的再次开发利用。然而,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有的闲置土地被用于拍卖,没有考虑到土地被征用后的用途,虽然在当下取得了经济回报,但却忽视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2城乡规划与土地规划管理方法的矛盾
土地规划中一个最常用的现象就是土地被征用,但是经常由于资金的问题造成农民的不满,影响到土地征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同时,由于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规划对非农业用地、耕地的管理和控制力度不够,导致建筑用地侵占耕地的现象。这种情况不符合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实施,违背了将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原则。
3探讨如何协调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之间的关系
3.1对土地征用的程序进行规范
土地征用是国家以有偿的方式,将土地从农民的手中征用过来,土地征用往往由于尾款额与实际土地价值的差距,而加剧了农民的不满情绪,而且不合理的征用也不利于城乡规划的管理。因此,进行土地征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进行合理征用并实施合理的补偿手段,土地的征用会影响农民的生产甚至造成农民手中土地缺失。所以要有计划地征用土地,从而避免出现泛滥的现象,同时也要保证对于农民的补偿要做到位,对于一些土地资源珍贵的地区应抬高补偿金额;第二,土地征用的过程市场化,要在满足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征用农民的土地,征用土地的同时要对农民进行引导,鼓励农民积极向其他行业发展。
3.2对土地资源进行协调管理
应该逐步完善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体系。土地规划管理就是制定一系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规范土地的使用,以期达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它也是城乡规划管理的基础;城乡规划管理就是由政府的专门部门对城市与乡镇的各类资源进行总体的规划管理,以期达到城市与乡镇各类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改善城市与乡镇的人居生活环境与经济发展条件,从而促进城市与乡镇的可持续性的经济发展。所以两者要进行有效的协调统一管理,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
3.3对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实施办法进行完善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之间要多多沟通,防止成为彼此的实施障碍,如果想要让两者能够协调共存,首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土地规划管理不能一直向城乡规划妥协,城乡规划也不能始终服从于土地规划管理,要在特定的情况下具体分析,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城乡规划中的建筑用地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要为耕地的可持续发展考虑,认识到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城乡规划在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时,应该根据不同的土地规划管理制定多种规范方案,权衡之后再选择最佳的方案,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城镇化化已进入到加速发展的时期,加强对城乡用地的规划十分重要。在城乡土地规划中,会受到来自土地规划部门的控制,这样会增加两者间的矛盾。所以要加强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关系的探究,明确两者间的内在联系,并使其协调发展,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发展,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参考文献:
[1]孙韵植.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探讨[J].硅谷,2014,11.
[2]吕维娟,殷毅.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2013,10.
[3]孟新波.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关系之我见[J].门窗,2014,10.
(作者单位:山东颐然土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罗文科(1985.11--),男,山东济南人,福建师范大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学士,工程师,研究方向:土地规划。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关系
基于我国比较特殊的社会主义国家土地管理体制,土地的规划和管理是两个不同的职能,所以具体的城乡结合工程项目的建设就必须要接受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不同职能的管理。这两种不同职能的管理核心,都是具体对土地实行管理。但是因为土地规划管理的起步较晚,核心的思想是科学合理的对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尽可能保护和不影响周边的耕地。城乡规划很早就开始实施了,城乡工程项目建设也发展了几十年,也积累了很多的实践经验,丰富了相关的理论基础。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各自的特点比较明显。目前,政府部门已经在不断加深对土地规划管理的重视程度。
1分析我国城乡规划系统的特点
第一, 中国的城乡规划体系是一个计划系统,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的其他层次的制定和实施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需要。例如,城市规划的作用是传达区域总体规划的有关概念,以控制详细规划,并且确保科学的详细规划。施工详细规划是进一步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第二,虽然城市总体规划具有合法地位,但是其力量并不全面。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规划面积、土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区建设、绿化、给排水、防护基本农田和土地、防灾减灾的自然历史文化遗产。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不得违反指令性规划。总体计划的另一个内容是比“整合”效率低一点。这是规划的基础。虽然“基础”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如果没有法律后果的“基础”,就很难在实践层面发挥应用的作用。总体规划和其他战略规划实际上并不是强制性的。除了法律规定的因素以外,战略规划主要是宏观层面的定性规定,难以制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第三,控制详细规划是中国城乡规划中系统实际法律效力的规划。在城乡规划的法律观中,控制的详细规划是“法”,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律规划”。《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表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开发建设的直接依据。只有符合规章的详细规划条例的,才能够建造。
2分析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间的矛盾
2.1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内容的矛盾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主要矛盾是因为两者同为城乡发展的重要管理方法,但是,两者的内容却有很大的差异。不同的管理内容使得两者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出不同的管理原则。当前,农民由于收入情况、教育、医疗条件等各种原因放弃了原本在农村的土地使用权,纷纷涌入市区,土地资源作为城市发展的一种基础性资源而受到挑战。土地资源管理要求对土地进行科学合理地规划、使用及管理,尤其是对于闲置的土地进行合理的再次开发利用。然而,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有的闲置土地被用于拍卖,没有考虑到土地被征用后的用途,虽然在当下取得了经济回报,但却忽视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2城乡规划与土地规划管理方法的矛盾
土地规划中一个最常用的现象就是土地被征用,但是经常由于资金的问题造成农民的不满,影响到土地征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同时,由于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规划对非农业用地、耕地的管理和控制力度不够,导致建筑用地侵占耕地的现象。这种情况不符合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实施,违背了将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原则。
3探讨如何协调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之间的关系
3.1对土地征用的程序进行规范
土地征用是国家以有偿的方式,将土地从农民的手中征用过来,土地征用往往由于尾款额与实际土地价值的差距,而加剧了农民的不满情绪,而且不合理的征用也不利于城乡规划的管理。因此,进行土地征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进行合理征用并实施合理的补偿手段,土地的征用会影响农民的生产甚至造成农民手中土地缺失。所以要有计划地征用土地,从而避免出现泛滥的现象,同时也要保证对于农民的补偿要做到位,对于一些土地资源珍贵的地区应抬高补偿金额;第二,土地征用的过程市场化,要在满足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征用农民的土地,征用土地的同时要对农民进行引导,鼓励农民积极向其他行业发展。
3.2对土地资源进行协调管理
应该逐步完善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体系。土地规划管理就是制定一系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规范土地的使用,以期达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它也是城乡规划管理的基础;城乡规划管理就是由政府的专门部门对城市与乡镇的各类资源进行总体的规划管理,以期达到城市与乡镇各类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改善城市与乡镇的人居生活环境与经济发展条件,从而促进城市与乡镇的可持续性的经济发展。所以两者要进行有效的协调统一管理,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
3.3对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实施办法进行完善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之间要多多沟通,防止成为彼此的实施障碍,如果想要让两者能够协调共存,首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土地规划管理不能一直向城乡规划妥协,城乡规划也不能始终服从于土地规划管理,要在特定的情况下具体分析,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城乡规划中的建筑用地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要为耕地的可持续发展考虑,认识到保护耕地的重要性。城乡规划在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时,应该根据不同的土地规划管理制定多种规范方案,权衡之后再选择最佳的方案,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城镇化化已进入到加速发展的时期,加强对城乡用地的规划十分重要。在城乡土地规划中,会受到来自土地规划部门的控制,这样会增加两者间的矛盾。所以要加强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关系的探究,明确两者间的内在联系,并使其协调发展,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发展,从而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参考文献:
[1]孙韵植.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探讨[J].硅谷,2014,11.
[2]吕维娟,殷毅.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2013,10.
[3]孟新波.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关系之我见[J].门窗,2014,10.
(作者单位:山东颐然土地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罗文科(1985.11--),男,山东济南人,福建师范大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学士,工程师,研究方向:土地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