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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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340-01
  
  摘 要 刑事诉讼,即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其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即是刑事辩护,但其理论划分的研究一直不充分,为此,本文试图从刑事辩护的目的及其基础意义考量,将其划分为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
  关键词 实体辩护 程序辩护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其特点有诉讼结果严厉,诉讼程序复杂且有一定不公开性,诉讼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等,此外,还因为刑事审判涉及对被告人的生杀予夺,也有对被害人的彌补,对社会正义的匡扶。当刑事审判程序启动,来自舆论和公众、被害人及亲属、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压力都将集于一人之身——刑辩律师。
  刑事辩护是刑辩律师的业务之首,也是其能力与素质综合之体现。刑事辩护,主要含义就是律师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传统刑事辩护理论将刑事辩护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种类型,其主要意义在于对辩护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了全面的分析,为辩护权来源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但如果进一步分析刑辩律师提出的辩护理由,则可明显感觉其主张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实体上的辩护,即依托实体法,对定罪与量刑提出辩护意见。定罪是指,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完成形态罪(犯罪既遂)与未完成形态罪(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罪重(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与罪轻等一些列法律界限;量刑则牵涉正确掌握量刑幅度及各种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包括有从重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适用缓刑情节、免于处罚情节等一些列法律概念并正确裁量刑罚。以此二者为出发点,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实体公正。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程序上的辩护。刑事诉讼程序较之对其诉讼程序更为严格、更为复杂、更为多变。它不仅涉及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权限、职责、相互关系,涉及不同诉讼阶段的任务,还涉及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而这其中,又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最易受到侵害。所以就要求刑辩律师在程序上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程序上控诉方的侦查、检察行为提出异议,代替被告人进行申诉、控告,提出、论证被追诉人依法应当享有的程序权利的材料和意见,如认为追诉机关采取的搜查、逮捕、羁押措施不当,要求其予以纠正或承担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
  一、庭前阅卷
  阅卷是刑辩律师开展辩护的基石,受理案件之后如果不亲自仔细审阅从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到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的过程及各类证据,仅凭经验或助理列出的提纲,很不利于在法庭上就焦点问题进行辩护,并使律师自身陷入被动的局面。此阶段的实体辩护主要集中于三方面:
  (一)要了解案情,阅读起诉书,这样可以对自己当事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了初步的印象,包括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还有相关法律的适用,对犯罪情节的认定,为会见被告人积累资料。
  (二)要重点审视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分析他们所做陈述、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三)针对这些矛盾点,会见被告人,告知其所面临的指控与可能的法律制裁,听取其意见,核实矛盾点还有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
  程序辩护虽然相比实体辩护来讲,可操作空间较小,但程序问题一旦不合法,后面所有的司法程序的基础都将被动摇。所以也应在一开始就得到重视。例如:对于侦察程序的审查、证据形式的审查、对证人、证物的审查、
  二、庭前调查
  (一)会见被告人
  此阶段会见被告人主要以程序性辩护为主。会见的首要目标是通过被告人了解事实,进一步核对案情。另外,取得被告人对刑辩律师的信任,更好地进行沟通,为下一步的辩护打下基础。还可以协商辩护思路,并由被告人提供调查证据的线索。由于被告人可能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因此刑辩律师有必要对被告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合情合理且有法律依据的解释,并且对他的错误认识以他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解释。
  (二)调查取证
  律师的取证工作叫“调查”,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叫“侦查”,虽一字之差然实际效果相差甚远。对证人来讲,公安、检察来问他会很紧张的配合,而换做律师来问,很可能是不配合的态度。这背后是国家强制力的问题。
  开庭之前的最后工作就是对案情进行汇总分析,并制定辩护方案,这时一个承前启后的工作,某种程度上说这时一个案件辩护能否成功的关键环节,因为到法庭上,虽然可能出现一些意向不到的状况,不过很大程度还是会按照你之前的准备程度得出一个审理结果。
  三、刑事辩护角色定位
  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其名称即体现出两者的异同,在目的、针对对象以及所依托法律均有所差异,但其作为匡扶司法裁判程序之正义的最重要防线的作用却是相同的。在当下中国,规制之治、程序正义的逻辑下展开的司法活动愈发活跃,但其制度仍是刚性有余而操作柔性不够,对程序瑕疵所引发的潜在实体错误重视不足。实际上也说明了正当程序的理论并未深入人心,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新体系亟待建立。这种新体系的首要价值追究就是在千差万别的具体个案中能够保证每一个具体的司法行为对正义的追求能够被纳入一个可行规范化、标准化操作的框架内。刑辩律师在其中的作用不可小视。当普通民众面对整个国家机器协同一致,以维护不具体的社会大多数利益为借口,开动检察控诉机制,个体的正义岌岌可危,这种被“摆平”的正义需要每一个刑辩律师去匡扶。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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