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诉讼调解之路,落实“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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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诉讼调解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诉讼解决机制,具有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独特优势,而现今诉讼调解制度不是很完善,既有制度本身原因,也有法院审判任务繁重等现实的原因,这需要我们拓宽思路,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之路,本文从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方面论述,希望为诉讼调解制度完善提供一参考。
  关键词:诉讼调解 人大代表 协助诉讼调解
  作者简介:曾海根,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09-02
  调解是我国数千年来的传统,也是传统解决纠纷机制,现今,它仍然在我国法律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于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调解制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现今调解制度在实务实施中遇到瓶颈,需要我们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开拓思维,发挥主观能动性,拓宽诉讼调解之路。
  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
  诉讼调解亦称法院调解,它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之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和结案方式。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有特色的一项制度,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能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結事了”。正是由于有上述优点,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被广泛适用,在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判决结案方式所不能替代的优越性。但目前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案件调解率都较低。尤其是在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法官面临繁重的工作压力,调解工作经常占用大量的精力,繁重的压力下,出现法官不愿调解的现象,更有的法院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宣判率,重判轻调。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露,严重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在一时无法寻到更完善的调解制度时,需要我们积极开拓思维,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现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拓宽调解之路。
  二、协助诉讼调解机制
  协助诉讼调解是指法院邀请调解人参与诉讼调解,请调解人帮助法官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促进纠纷的以调解方式解决。
  (一)协助诉讼调解的历史沿革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后,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受到高度重视。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这一方针被发展为十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我国在1979年起草《民事诉讼法》时,对“调解为主”这项原则进行了修改,将“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1991年我国开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07年4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这更是使得诉讼调解工作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作用得到突显与强化。
  (二)协助诉讼调解的特征
  1.是诉讼调解的一种。协助诉讼调解的前提是法院已经立案受理该纠纷。法院对诉讼案件既可以自行调解,也可以邀请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协助诉讼调解。即使是邀请他人参与调解,在性质上仍然是诉讼调解,只是在调解中有协助人参与其中。
  2.以法院为中心的调解。在协助诉讼调解中,主持调解的是人民法院,法院对调解的启动、调解的过程及调解书的制作负有责任。在调解中,协助人主要是根据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和意见,帮助法官做当事人的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是离不开法院主导作用。
  3.程序是开放性的。诉讼程序则具有封闭性,相关主体需要具有程序法认可的身份才能获得参与诉讼活动的资格。与诉讼不同,协助调解在程序上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协助调解程序的开放性使得法院能够让那些有助于纠纷解决的人参与到诉讼中来,帮助法官一起调解纠纷。
  4.协助人对调解成功起着重要的作用。调解协助人在调解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协助人不仅可以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工作,而且可以帮助法院出主意、想办法,提出有助于解决纠纷的方案,从不少案例看,正是由于有协助人对当事人的影响力,才使得纠纷最终调解成功。
  (三)协助诉讼调解的法理依据
  1.理论依据。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工作路线,这一路线要求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在做具体工作时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在调解中邀请社会力量参与,尤其是邀请人大代表参与,体现了民事调解中的群众路线。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依照法律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光荣使者,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民群众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了人大代表,而这些受人民群众委托的人大代表协助法院调解,正体现了法院落实群众路线这一根本工作路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建立和完善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调解的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办案法官之外的有利于案件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个人进行调解。”可见,法院在诉讼调解中引入社会力量协助调解是有着法律依据的。
  三、完善人大代表协助调解机制若干思考
  (一)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的优点
  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是协助诉讼调解的一个重要方式,由于人大代表自身地位,作用更能突显这一协助诉讼调解方式的重要作用。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的优点主要有以几方面:
  1.有助于贯彻落实“三个至上”方针。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方针,为法院现阶段工作中心,为法院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了方向,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是落实“三个至上”的最有效工作方式,不仅坚持了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监督,也将司法为民举措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民生,也严格全面履行司法职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落实依法治国。
  2.有助于人大代表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协助作用。无论是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或对其组成人员的任免,还是对重大事项的决定,都要通过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实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这种决策性权力的实现,都是通过人大代表的审议和表决来完成的。通过协助诉讼调解有助于提升各级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也能让人大代表更直接接触法院的审判工作,了解群众所需,了解审判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各级人大代表在审议和表决的过程中,更好的发挥参与决策的作用,提高了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能力,发挥人大代表监督、协助作用。
  3.有助于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人大代表既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又是人民群众的普通一员,既要向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的愿望和要求,又要向人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人大代表的这种桥梁纽带作用,有助于发挥法院与群众之间桥梁纽带作用,请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不仅能监督法官的审判过程,促进文明执法,还能通过他们的公信力使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促进纠纷解决,尤其是现今社会矛盾激增,干群关系紧张,群体事件时有发生,人大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将得到突显,为法院如何在构筑和谐社会发挥作用提供一契机。
  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机制的优点的具体例证,我们可以从泉州市两级法院近几年工作成效去寻找。“自2003年,南安市人民法院就开始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法庭调解,2004年泉州市所辖的不少市、区、县的法院也开始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成功的调解缓解了执行的压力,2005年泉州两级法院执行案件下降5000起,2006年下降2000起。”①自2007年以来,在泉州市两级人大高度重视和支持法院开展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工作下,各级人大代表积极主动参与,化解了大量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也得到各级黨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普遍认可。
  (二)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改进方向
  由于仍处在探索阶段,存在一定混乱及不完善之处亟需改进,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人大代表协助调解机制:
  1.提升法官对人大代表协助调解意义的认识。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这一程序是依赖法官而启动的,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能否顺利、有效地开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对这项机制的认识态度。在诉讼实务中,人大代表协助调解做得比较好、较为成功的,都是法官们对这项机制的意义有充分的认识,同时他们也从成功的实例中真正体会到了该机制的益处,但不否认仍存在部分法官对这一调解制度的意义认识不够,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宣传,并尽快完善和推行这一制度。
  2.完善法院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完善法院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制定合理的调解结案的考核指标。除案件数量外,法院还应考虑法官所办案件的质量,尤其是社会效果。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兼顾办案数量、质量及社会效果考核体系,要重视法官的调解过程、调解手段和调解效果,落实奖惩,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尤其是发挥人大代表协助诉讼调解的功效。
  3.完善与人大代表沟通机制,建立良好互动机制。法院应该重视与人大代表沟通,在案件审判程序中尽可能让人大代表介入,同时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沟通及反馈,从人大代表中适时建立专业有效协助调解人队伍,规范化管理协助调解人,使得法院在需要协助时能够得到积极地回应,也可以使得人大代表有的放矢,发挥人大代表协助调解的良性作用,双方形成良性互动。
  四、结语
  在社会法治化的过程中,大量的社会矛盾冲突会成为法律纠纷,这就使法院处在矛盾冲突的风口浪尖上,单靠法院一家之力是根本无力解决如此众多、如此复杂的纠纷,因此从法院的角度说,也是急需借助社会力量来化解纠纷,尤其是拓宽诉讼调解,积极开展协助诉讼调解机制,而邀请人大代表协助调解是这一机制的一极其有效方式。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选举出来的代表,代表群众参政议政,与群众人走得最近,容易做好案件调解工作,此外,人大代表协助案件调解工作,能深入了解法院审判活动,亲身感受法官的公正廉洁,切身体会法官的敬业辛苦,对法院工作也会更加理解与支持。这一制度能使法院工作很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能更好贯彻落实“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这一方针,对树立法院良好形象也有很大帮助。
  参考资料:
  [1]李浩.法院协助调解机制研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4).
  [2]让诉讼调解之路越走越宽——黑龙江诉讼调解调查报告.人民法院报.2008年11月6日.
  [3]张卫平.诉讼调解:时下态势的分析与思考.法学.2007(5).
  [4]吴英姿.法院调解的“复兴”与未来.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3).
  [5]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实现解纷与监督的双赢.法制日报.200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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