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行刑社会化实践看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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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目前,我国的监狱行刑主要以监禁刑为主,实践中已带来诸多弊端,对此必须采取新的对策。而行刑社会化的实行有利于弥补单纯依靠监禁刑所带来的缺陷,从而解决监禁刑的封闭性与社会化的紧张关系。本文拟结合国外行刑社会化取得的一些成就,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行刑社会化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刑罚;行刑社会化;监禁刑;处遇
  
  行刑社会化作为一种刑罚思潮,它主张为了缓解监禁刑所固有的封闭性同罪犯重归社会之间的矛盾,而尽可能慎用监禁刑,推行社区处遇方式。同时适度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扩大监狱行刑的社会参与,以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 因此,完善我国的行刑社会化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刑社会化的概念
  
  行刑社会化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刑的负面效应,将监狱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效地结合起来,教育转化罪犯的思想,促使他们最终适应社会而采取的行刑措施。[②]具体而言,行刑社会化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行刑场所社会化、行刑主体社会化和行刑内容社会化。从行刑场所看,传统自由刑行刑场所是监狱,其特点是高墙电网、狱警武装守卫,完全封闭管理。在行刑社会化思想指导下,行刑场所已不再是完全封闭的监狱,而是封闭监狱与开放监狱、半开放监狱并用。从行刑主体看,传统行刑主体是单一国家机关(即监狱管理机构)。在行刑社会化下,行刑主体不再是单一的国家机关,而是国家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从行刑内容看,传统行刑内容是对罪犯实行禁闭或辅之以狱内劳动改造,但在行刑内容社会化下,罪犯在服刑期间完成的义务已由单纯狱内活动转为狱内活动与狱外活动相结合。
  
  二、行刑社会化的起源以及国际现状
  
  从有关资料看,最早倡导刑罚执行社会化思想并将其付诸实践的人应当是瑞士人克罗海斯。克罗海斯深深地认识到监禁刑的弊端:从人类刑罚进化的高度看,监禁刑替代畅行封建时代的死刑、肉刑,无疑是社会的一种进步,其不仅具有死刑、肉刑所承担的惩罚罪犯保障社会正义、威慑欲犯者预防犯罪的功能,而且在社会所接受的范围内降低了刑罚的力度,但是,由于监禁刑是隔离被监禁者于社会的措施,这种隔离在惩戒犯罪人的同时也使罪犯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与社会的联系,罪犯也相应地脱离了与社会同步发展的外在环境。尽管罪犯在监狱内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但是,因其被监禁,不能够置身于发展的社会当中,他所接受的“社会化”与正常人进行的社会化就存在一定的偏差。罪犯在监狱服刑时间越长,其在监狱内所进行的“社会化”与常人的社会化存在的偏差就越大,出狱后越不容易适应社会。
  正是基于克罗海斯的观点,18世纪末欧美个别国家开始狱制改革,将行刑社会化作为主要的改革措施,后逐渐为欧美大多数国家所效仿,形成一种世界性行刑革命。七次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已有六次会议将有关行刑社会化的内容列为重要议题。我们通过了解一些国家实施的有关措施来探讨刑罚执行社会化在国际社会的发展情况。
  1、保持较高的假释适用比率。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假释不仅被用以激励罪犯接受监管,而且被用以帮助其适应社会生活。因此世界很多国家保持较高的假释比率。
  2、推行开放式处遇。所谓处遇,就是处置与待遇。这里的开放式处遇是狭义上的开放式处遇,指向包括在开放式监狱与封闭式监狱内服刑的罪犯提供的直接接触社会的处遇。根据各国实践,其可以分为外出制、归假制与周末监禁制。
  外出制主要表现为工作外出、就学外出、释放前外出三种形式。
  工作外出,又称外部通勤制,是让服刑罪犯到监狱外劳动的制度。接受这种处遇的罪犯,白天在监狱外面劳动,晚上下班后回监狱报到。根据有关资料,美国马萨诸塞州首开罪犯在监外劳动先例。此后,外出工作制逐步被美国一些州、被欧洲一些国家所接受。
  就学外出是一种让罪犯外出学习的制度。接受这种处遇的罪犯白天在监狱外的学校学习,晚上返回监狱服刑。
  释放前外出制度是允许刑期将满的罪犯离监生活在特定场所,以帮助罪犯重建其与家庭、与社会联系的制度。在英国,有关机构推行“释放前就业计划”,截至19%年运作了7个释前就业计划旅馆,向家庭居住在伯明翰、布里斯顿等地区的尚需服刑6个月以下的长刑犯提供住宿,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3、推行释前帮助方法。为了帮助行将释放罪犯解决释放后的一些问题,一些国家积极推行释前帮助措施,如向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提供就业辅导、提供生活辅导。在英国,释放前的工作主要包括:第一,监狱的感化官员在罪犯释放前通过与罪犯家庭所在地的感化官员联系,以期得到罪犯家庭所在地感化官员的帮助;通过与监狱外团体的联系以期帮助罪犯解决住房、教育及就业问题。第二,组织罪犯参加“罪犯发展与释前训练”活动。第三,就罪犯出狱后的住房、就业事项向罪犯提出建议。
  4、规定并适用非监禁刑。非监禁刑是一种不将被判处刑罚的罪犯送交监狱执行的刑罚。由于非监禁刑一方面惩罚罪犯,另一方面可以使罪犯保持与社会的联系,从而避免监禁刑的弊端,所以,各国越来越重视非监禁刑的创制与运用。在葡萄牙,不仅罚金、缓刑被大量适用,而且法律创制的社会服务刑被广泛适用。
  
  三、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改革
  
  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改革,要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以期符合刑罚的目的和国际行刑发展的潮流。具体而言,我国的行刑社会化改革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扩大监狱行刑的社会参与。日前,我国监狱系统管教人员比例过低、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比较突出。另外,管教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不尽合理。精通心理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等专业的人才奇缺,从而影响了教育改造质量。为改变这种状况,可借鉴国外经验,吸引社会上的各类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志愿者参与行刑工作。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在行刑过程中引入民间力量可以增强管教人员的亲和力。同时,各类专家参与行刑还可以弥补监狱干警专业背景单一的缺陷,提高矫正的专业化程度。
  2、建立半自由刑制度。半自由刑制度是为改革短期自由刑弊端而设计的一种新型处遇模式,它不打断罪犯同家庭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不影响罪犯正常的工作与学,同时,通过一定的监禁又可收到惩罚与教育之功效。半自由刑制度在欧美国家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引进或扩大适用这一制度。我国也可以尝试建立自己的半自由刑制度,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行刑措施。可先选择个别监狱搞试点,待取得一定成效后再向全国推广。半自由刑的适用应限于刑期较短且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如过失犯,偶然作案的盗窃犯等。罪犯如果违反有关纪律,如不能按时入监服刑、在狱外行为不端等,可撤销半自由刑处遇,改为正常服刑。
  3、推行开放性处遇级别。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可以促进罪犯尽快回归社会。促进罪犯适应社会,缓解或消除罪犯社会化滞后的矛盾,是市场经济社会对监狱工作的必然要求。监狱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后,罪犯只要积极接受改造就可以获得开放性处遇。获得开放性处遇的罪犯虽然没有获得完全自由,但可直接参与社会生活。获得开放性处遇的罪犯基本可以全方位接收社会发展信息,同时可以掌握更符合社会需要的知识和技能。
  4、完善罪犯的外出与归假制度。外出与归假制度,是对罪犯的开放式处遇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份。西方行刑实践中,形成了多样化的外出与归假制度。它对于促进罪犯同家庭与社会的联系,强化对社会生活的适应,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在外出与归假方面的制度与立法尚不完备,监狱法虽然创设了离监探亲制度,但对其适用的标准、条件、期限、审批程序、离监期间的行为规则等都没有作具体规定,从而影响了这一制度的适用;同时,类似于国外的工作外出、就学外出、释放前外出等制度在我国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来。应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外出与归假制度,使之法定化、制度化、具体化及多样化,以发挥其在罪犯再社会化过程中的独特作用。
  5、积极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必然发展结果,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有学者甚至预测在中国未来的刑罚执行体系中,将会形成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并列的格局。[④]社区矫正已经成为当前国际刑罚体系的发展趋势,实行社区矫正有利于提高改造罪犯的效果,弥补我国刑罚制度中监禁刑和非监禁刑执行中的不足,完善刑罚制度。
  
  参考文献:
  [1]冯卫国:《论行刑社会化的价值基础》,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2]杨殿升主编:《监狱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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