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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梳理海南自贸港与新加坡二地企业所得税税率、征税范围、境外投资收益返回的优惠政策和税法规定,分析比较二地开展业务的相关税收优势,为企业选择投资方案提供参考。
关键词:海南自贸港;新加坡;企业所得税
2020年是我国“十三五”收官之年,党的第十九届五次全会对我国“十三五”时期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其中对外开放持续扩大,“一带一路”成果丰硕。新加坡作为“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目的地之一。同时2020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是“十四五”的新目标。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落地,成为扩大对外开放系列举措之一。新加坡和海南,一个是以优越的营商环境著称的海外投资目的地,一个是有着国家整体规划、总体方案为支撑的国内投资目的地。企业如何选择投资目的地,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现有业务融合,了解目的地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显得格外重要。企业所得税作为直接影响企业投资收益的税种,其税收差异直接影响投资决策。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比较
1.海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海南自贸区是国内唯一的自由贸易港,其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之大足以吸引国内企业。根据财税[2020]31《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5%企业所得税相比国内其他地区企业所得税25%降低了40%,在国际上也极具竞争力,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①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应为鼓励类产业企业。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③企业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运营。实际管理机构在海南自贸港,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当然,海南自贸港整体优惠政策仍处于中国税制体系下,对于其他的所得税税收优惠,例如小微企业享受20%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实际税负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10%),高新科技企业享受15%税率等仍适用。
2.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税率
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7%,近几年来调整了三次,从20%到18%再到17%,逐下降。为促进企业发展,新加坡政府对促进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企业、高附加的先锋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对于境外投资的一般企业而言对以下二种情况较关注:
①新成立企业。作为初创企业,能够享受针对新企业的前三年免税计划:居民企业应税收入中,前10万新元可获得75%免税收入,10-20万新元可获得50%的税收减免。
例如:新加坡企业初创当年应税收入30万新元(折合人民币150万)
应纳所得税额=【100,000×(1-75%)+200,000×50%】×17%=21,250新元
实际所得税税负为:21,250÷300,000=7%
②無法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一般企业。根据现行所得税法规,前1万新元可获得75%的税收减免,1-20万新元可获得50%的税收减免。同时,根据2020年度新加坡财政预算案计划,企业可获得25%企业所得税减免,上限为1.5万新元。
例如:新加坡企业当年应税收入100万新元(折合人民币500万)
应纳所得税额=【10,000×(1-75%)+190,000×50%+800,000】×17%-15,000=137,575新元,实际所得税税负为:137,575÷1,000,000=13.75%
3.对比分析
从企业所得税税率角度来看,海南自贸港减税政策下15%所得税税率相对新加坡17%所得税税率略低。但从实际税负角度来看,新加坡财政对于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从对应税收入分段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看出其积极扶持、鼓励创新的目的,若不考虑每年不同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不确定因素,实际税负在4.25%-17%。
二、征收范围比较
海南自贸港优惠政策处于中国税制下,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仍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执行。即: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加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新加坡境内的收入、在新加坡境内取得的境外收入缴纳所得税;非居民应就其源于新加坡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但其在新加坡境内取得境外收入无需征税。
对比二国税收管辖权。中国对收入来源采用的是地域管辖、居民管辖的双管辖权方式,新加坡则采用的是地域管辖权方式。二国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新加坡属于海洋法系国家。所以二国对居民和非居民所得税征收范围也不同。
三、股息分红比较
1.海南优惠政策。对于“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取得收益若需分配股利,会面临差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但根据财税[2020]31号文件指引,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②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2.内陆企业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该子公司盈利后,需向其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股利。此种情况始于新加坡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股利,依据新加坡税法,股息支付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新加坡居民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需由该新加坡居民企业履行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义务)。也就是说新加坡境内只要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可直接划回中国,无其他税费。股利回到中国后,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我国与新加坡税收双边协定,应当将境内外应税所得收入扣除境外所得抵免额后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A公司是一家内陆服务贸易型企业,积极响应一带一路战略,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该公司由二种选择方案:
①由A公司先在海南设立子公司B,然后由B公司向新加坡直接投资设立C公司。根据上述海南对外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当C公司获得利润500万,并且在新加坡已按17%缴纳企业所得税85万,将留存收益415万分配至B公司时,无需缴纳我国所得税25%与新加坡所得税17%的差额所得税。当B公司取得C公司的分红后,可以在境内将该分红划转给母公司A公司,而在境内的税后利润划转至母公司无需再缴纳所得。
②由A公司直接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C公司。根据上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我国与新加坡税收双边协定,当C公司获得利润500万,且在新加坡已按17%缴纳企业所得税85万,将留存收益415万分配至母公司A时,还需缴纳我国所得税25%与新加坡所得税17%的差额所得税。
比较:方案①比方案②节税8%,即500万*(25%-17%)=40万
综上所述,从企业所得税和纳税范围角度看,在海南想获得15%所得税优惠税率须满足一定前提条件,而在新加坡则普遍适用17%所得税税率,甚至可能更低。另外我国属地+属人的征管方式与新加坡的属地征收方式相比,差异也十分明显。所以海南的15%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相比新加坡所得税并不十分占优势。而从境外投资取得收益免税角度看,海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走出去企业十分有利。当然,除了上述这些政策和法规,也应当综合考虑二地其他税收和贸易环境,全面了解、综合评估。
从企业角度来看。随着改革开放步伐不断加大,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企业被各种优惠政策所吸引,但在进行投资时不能盲目跟风,应当从不同角度看待这些优惠政策,选择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路径才能使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
四、新加坡税收政策对海南自贸区建设借鉴意义
首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尚有加强空间。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同样在新加坡中小企业占该国企业99%,其GDP贡献占全国总GDP一半之多,也是重要的经济动力,尽管海南自贸港的企业所得税为15%,但所能惠及的企业仅为产业目录中企业,且实际税负率高于新加坡的企业所得税。其次,海南自贸区借鉴新加坡自贸港区内实行部分属地原则做法,但对于未汇入境内的境外收入仍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与真正的属地原则还有差距。再次,对于从境外汇往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的利润,视同源自境内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减轻了大部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负担,对“走出去”企业的發展起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财税[2020]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国居民赴新加坡共和国投资税收指南》国家税务网http://www.chinatax.gov.cn
[4]新加坡税务局网站www.iras.gov.sg
关键词:海南自贸港;新加坡;企业所得税
2020年是我国“十三五”收官之年,党的第十九届五次全会对我国“十三五”时期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其中对外开放持续扩大,“一带一路”成果丰硕。新加坡作为“一带一路”战略沿线国家,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目的地之一。同时2020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是“十四五”的新目标。海南自贸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落地,成为扩大对外开放系列举措之一。新加坡和海南,一个是以优越的营商环境著称的海外投资目的地,一个是有着国家整体规划、总体方案为支撑的国内投资目的地。企业如何选择投资目的地,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现有业务融合,了解目的地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显得格外重要。企业所得税作为直接影响企业投资收益的税种,其税收差异直接影响投资决策。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比较
1.海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海南自贸区是国内唯一的自由贸易港,其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之大足以吸引国内企业。根据财税[2020]31《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5%企业所得税相比国内其他地区企业所得税25%降低了40%,在国际上也极具竞争力,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①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应为鼓励类产业企业。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③企业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运营。实际管理机构在海南自贸港,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当然,海南自贸港整体优惠政策仍处于中国税制体系下,对于其他的所得税税收优惠,例如小微企业享受20%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实际税负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10%),高新科技企业享受15%税率等仍适用。
2.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税率
新加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7%,近几年来调整了三次,从20%到18%再到17%,逐下降。为促进企业发展,新加坡政府对促进经济和科技发展的企业、高附加的先锋企业、科技创新企业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对于境外投资的一般企业而言对以下二种情况较关注:
①新成立企业。作为初创企业,能够享受针对新企业的前三年免税计划:居民企业应税收入中,前10万新元可获得75%免税收入,10-20万新元可获得50%的税收减免。
例如:新加坡企业初创当年应税收入30万新元(折合人民币150万)
应纳所得税额=【100,000×(1-75%)+200,000×50%】×17%=21,250新元
实际所得税税负为:21,250÷300,000=7%
②無法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一般企业。根据现行所得税法规,前1万新元可获得75%的税收减免,1-20万新元可获得50%的税收减免。同时,根据2020年度新加坡财政预算案计划,企业可获得25%企业所得税减免,上限为1.5万新元。
例如:新加坡企业当年应税收入100万新元(折合人民币500万)
应纳所得税额=【10,000×(1-75%)+190,000×50%+800,000】×17%-15,000=137,575新元,实际所得税税负为:137,575÷1,000,000=13.75%
3.对比分析
从企业所得税税率角度来看,海南自贸港减税政策下15%所得税税率相对新加坡17%所得税税率略低。但从实际税负角度来看,新加坡财政对于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从对应税收入分段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看出其积极扶持、鼓励创新的目的,若不考虑每年不同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不确定因素,实际税负在4.25%-17%。
二、征收范围比较
海南自贸港优惠政策处于中国税制下,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仍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执行。即: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加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新加坡境内的收入、在新加坡境内取得的境外收入缴纳所得税;非居民应就其源于新加坡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但其在新加坡境内取得境外收入无需征税。
对比二国税收管辖权。中国对收入来源采用的是地域管辖、居民管辖的双管辖权方式,新加坡则采用的是地域管辖权方式。二国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新加坡属于海洋法系国家。所以二国对居民和非居民所得税征收范围也不同。
三、股息分红比较
1.海南优惠政策。对于“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取得收益若需分配股利,会面临差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但根据财税[2020]31号文件指引,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②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2.内陆企业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该子公司盈利后,需向其在中国的子公司支付股利。此种情况始于新加坡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股利,依据新加坡税法,股息支付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新加坡居民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需由该新加坡居民企业履行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义务)。也就是说新加坡境内只要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可直接划回中国,无其他税费。股利回到中国后,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我国与新加坡税收双边协定,应当将境内外应税所得收入扣除境外所得抵免额后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A公司是一家内陆服务贸易型企业,积极响应一带一路战略,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该公司由二种选择方案:
①由A公司先在海南设立子公司B,然后由B公司向新加坡直接投资设立C公司。根据上述海南对外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当C公司获得利润500万,并且在新加坡已按17%缴纳企业所得税85万,将留存收益415万分配至B公司时,无需缴纳我国所得税25%与新加坡所得税17%的差额所得税。当B公司取得C公司的分红后,可以在境内将该分红划转给母公司A公司,而在境内的税后利润划转至母公司无需再缴纳所得。
②由A公司直接在新加坡设立子公司C公司。根据上述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我国与新加坡税收双边协定,当C公司获得利润500万,且在新加坡已按17%缴纳企业所得税85万,将留存收益415万分配至母公司A时,还需缴纳我国所得税25%与新加坡所得税17%的差额所得税。
比较:方案①比方案②节税8%,即500万*(25%-17%)=40万
综上所述,从企业所得税和纳税范围角度看,在海南想获得15%所得税优惠税率须满足一定前提条件,而在新加坡则普遍适用17%所得税税率,甚至可能更低。另外我国属地+属人的征管方式与新加坡的属地征收方式相比,差异也十分明显。所以海南的15%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相比新加坡所得税并不十分占优势。而从境外投资取得收益免税角度看,海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走出去企业十分有利。当然,除了上述这些政策和法规,也应当综合考虑二地其他税收和贸易环境,全面了解、综合评估。
从企业角度来看。随着改革开放步伐不断加大,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企业被各种优惠政策所吸引,但在进行投资时不能盲目跟风,应当从不同角度看待这些优惠政策,选择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路径才能使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
四、新加坡税收政策对海南自贸区建设借鉴意义
首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尚有加强空间。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同样在新加坡中小企业占该国企业99%,其GDP贡献占全国总GDP一半之多,也是重要的经济动力,尽管海南自贸港的企业所得税为15%,但所能惠及的企业仅为产业目录中企业,且实际税负率高于新加坡的企业所得税。其次,海南自贸区借鉴新加坡自贸港区内实行部分属地原则做法,但对于未汇入境内的境外收入仍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与真正的属地原则还有差距。再次,对于从境外汇往海南自由贸易港区域内的利润,视同源自境内所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减轻了大部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负担,对“走出去”企业的發展起到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财税[2020]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中国居民赴新加坡共和国投资税收指南》国家税务网http://www.chinatax.gov.cn
[4]新加坡税务局网站www.iras.gov.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