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章摘要】
知识产权人为维护其所享有之知识产权,对于侵害其知识产权之人,当然得而且有必要予以适当之警告,以遏止其侵权行为。本文围绕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含义、特征、类型及行为要求做了简单分析。
【关键词】
侵权警告行为;警告行为
1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之含义
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产权之保护愈来愈受到各界之重视。在现实生活中,当知识产权人发现其知识产权受到或即将受到侵害时,定会设法予以防止或排除,以维护其合法之权益。权利人除了依法径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外,通常会为了避免讼累而在兴讼之前对侵权者予以必要之警告,一般而言会取得较好之效果。例如,我国台湾威盛公司早于英特尔公司推出P4X266芯片组并可能成为市场主流产品时,英特尔公司向威盛公司及其客户发出专利权侵权警告,威盛公司因此损失了大量客户,纯利润下降近70%。2002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彼得兔”系列图书商标侵权争议案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彼得兔”系列图书,沃恩公司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中国工商机关投诉,并向经销商发出侵权警告,经销商因此停止销售该图书。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已成为市场竞争中普遍使用之重要武器。
所谓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是指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为维护自己之合法权益而向侵害其知识产权者或其交易相对人所作出之意在制止其侵权行为之警告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是指“事业以发警告函、敬告函、律师函、公开信;或刊登广告启事、敬告启事;或以其它足以使其自身或他事业的交易相对人或潜在交易相对人知悉的方式对其自身或他事业之交易相对人或潜在交易相对人,散发他事业侵害其所有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消息之行为”。
2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之特征
第一,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为民法所调整,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由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而引起之法律关系亦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是单方行为。单方行为又称为一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民事法律行为,它不需要他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具有表意性。即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该警告行为之成立,须有一个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以外之事实,虽亦得为该警告行为之要件,但不得有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之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
第四,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具有目的性。权利人实施警告行为,目的很明确,是为了使侵权者或其交易相对人知道其已经或正将侵害警告者之知识产权,并要求其停止侵害,否则将付诸于讼。
第五,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具有事实性。该行为之内容应当属实,且应当有相当证据证明侵权事实之存在。否则,滥用市场主体地位,假借知识产权侵权警告之名,捏造事实或蓄意扩大事实影响,损害其他市场主体之信誉等,从而达到打击对方为目的者,将承担不正当竞争之法律责任。
3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之分类
3.1 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
根据警告行为之表现形式,警告行为分成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
口头警告就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或简单面涉等方式将对方已经或即将侵害警告人之知识产权法益告诉对方,并希望对方积极排除妨害。知识产权侵权书面警告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书面警告有一定格式要求,其他条件也比较严格,它还要求它一般适用比较复杂,侵权比较严重之情形。
3.2 正当警告行为和不当警告行为
根据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之内容可将该警告行为分为正当警告行为和不当警告行为。
所谓正当警告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之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各种要件者,且一般不会产生不正当竞争之不良后果。不当警告行为是指主体适格之侵权警告行为人所为警告行为存在其他要件瑕疵,如证据不足、扩大知识产权范围、夸大后果等。
3.3 特定警告行为和公开警告行为
所谓特定警告行为是指被警告人为特定人之警告行为。换言之,只有特定之受信者才会知悉警告行为人所发出的侵权讯息。特定警告行为通常是以寄发警告函(如律师函)的形式来进行。
公开警告行为则是以散发公开信、刊登广告或敬告启事、召开记者招待会、公听会等方式为之。
4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之要求
第一,主体适格。警告行为人限于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根据目前学术界及国外一些有相关规定之国家或地区来看,只有权利人和独占被许可人有资格以自己之名义提起侵权之诉。故也只有权利人和独占被许可人有资格以自己之名义向侵权者发出侵权警告。
第二,前提条件。知识产权人进行侵权警告之前提是权利人有相关证据认定自己之知识产权遭到或即将遭到侵害。换言之,一般只有权利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知识产权遭到不法侵害,才有必要以警告制止他人继续侵权。
第三,警告对象。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之对象一般只能是侵权者或其交易相对人。知识产权侵权者范围包括产品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以及专利产品之使用者,从理论上而言,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侵权者予以警告。但如果警告行为针对特定竞争者之交易相对人时,则要严格限制为之。因为作为同业竞争者,侵权者之销售商或交易相对人都是双方争夺的客户群,若不严格限制,则可能会损害侵权者潜在之正当利益。根据我国台湾地区之实践经验,至少向侵权者交易相对方发布警告函者,以下三种情形是非法的:一是在法院尚未就专利侵权做出认定之前;二是侵权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但尚未经有权机关认定之前;三是在取得法院诉前保全措施,但未判决取得终局执行之前。
第四,警告行为方式。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如警告函,亦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但不限于此。知识产权侵权警告信函包括敬告函、律师函、电子邮件函、公开信、报刊广告等。
第五,时间限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原则上应该在起诉之前作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已没必要再进行侵权警告,当事人应当积极应诉。
5 结语
行文至此,笔者深知文章之结束并不代表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命题研究之终结。由于才疏学浅,见识面窄,实践经验少,文章谬误之处在所难免,笔者斗胆做出简要论述,权当抛砖引玉之用!
【参考文献】
[1]张玉敏.《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佚名“彼得兔”商标之争引出反訴不侵权案[EB/OL],http://www.big5.xinhuanet.com,2005-08-03
[3]李世章.“维护知识产权警告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4]张耕.“试论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J].特区经济,2005,(4)
[5]徐昕.《论私力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6]廖义男.“专利权人发函警告竞争对手及竞争对手之交易相对人应注意及尊重其专利权”[J].月旦法学,1996,(14)
知识产权人为维护其所享有之知识产权,对于侵害其知识产权之人,当然得而且有必要予以适当之警告,以遏止其侵权行为。本文围绕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含义、特征、类型及行为要求做了简单分析。
【关键词】
侵权警告行为;警告行为
1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之含义
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产权之保护愈来愈受到各界之重视。在现实生活中,当知识产权人发现其知识产权受到或即将受到侵害时,定会设法予以防止或排除,以维护其合法之权益。权利人除了依法径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外,通常会为了避免讼累而在兴讼之前对侵权者予以必要之警告,一般而言会取得较好之效果。例如,我国台湾威盛公司早于英特尔公司推出P4X266芯片组并可能成为市场主流产品时,英特尔公司向威盛公司及其客户发出专利权侵权警告,威盛公司因此损失了大量客户,纯利润下降近70%。2002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彼得兔”系列图书商标侵权争议案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彼得兔”系列图书,沃恩公司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中国工商机关投诉,并向经销商发出侵权警告,经销商因此停止销售该图书。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已成为市场竞争中普遍使用之重要武器。
所谓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是指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为维护自己之合法权益而向侵害其知识产权者或其交易相对人所作出之意在制止其侵权行为之警告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是指“事业以发警告函、敬告函、律师函、公开信;或刊登广告启事、敬告启事;或以其它足以使其自身或他事业的交易相对人或潜在交易相对人知悉的方式对其自身或他事业之交易相对人或潜在交易相对人,散发他事业侵害其所有著作权、商标权或专利权消息之行为”。
2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之特征
第一,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为民法所调整,是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由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而引起之法律关系亦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是单方行为。单方行为又称为一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民事法律行为,它不需要他方当事人同意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具有表意性。即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该警告行为之成立,须有一个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以外之事实,虽亦得为该警告行为之要件,但不得有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之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
第四,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具有目的性。权利人实施警告行为,目的很明确,是为了使侵权者或其交易相对人知道其已经或正将侵害警告者之知识产权,并要求其停止侵害,否则将付诸于讼。
第五,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具有事实性。该行为之内容应当属实,且应当有相当证据证明侵权事实之存在。否则,滥用市场主体地位,假借知识产权侵权警告之名,捏造事实或蓄意扩大事实影响,损害其他市场主体之信誉等,从而达到打击对方为目的者,将承担不正当竞争之法律责任。
3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之分类
3.1 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
根据警告行为之表现形式,警告行为分成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
口头警告就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或简单面涉等方式将对方已经或即将侵害警告人之知识产权法益告诉对方,并希望对方积极排除妨害。知识产权侵权书面警告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书面警告有一定格式要求,其他条件也比较严格,它还要求它一般适用比较复杂,侵权比较严重之情形。
3.2 正当警告行为和不当警告行为
根据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之内容可将该警告行为分为正当警告行为和不当警告行为。
所谓正当警告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之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各种要件者,且一般不会产生不正当竞争之不良后果。不当警告行为是指主体适格之侵权警告行为人所为警告行为存在其他要件瑕疵,如证据不足、扩大知识产权范围、夸大后果等。
3.3 特定警告行为和公开警告行为
所谓特定警告行为是指被警告人为特定人之警告行为。换言之,只有特定之受信者才会知悉警告行为人所发出的侵权讯息。特定警告行为通常是以寄发警告函(如律师函)的形式来进行。
公开警告行为则是以散发公开信、刊登广告或敬告启事、召开记者招待会、公听会等方式为之。
4 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之要求
第一,主体适格。警告行为人限于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根据目前学术界及国外一些有相关规定之国家或地区来看,只有权利人和独占被许可人有资格以自己之名义提起侵权之诉。故也只有权利人和独占被许可人有资格以自己之名义向侵权者发出侵权警告。
第二,前提条件。知识产权人进行侵权警告之前提是权利人有相关证据认定自己之知识产权遭到或即将遭到侵害。换言之,一般只有权利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知识产权遭到不法侵害,才有必要以警告制止他人继续侵权。
第三,警告对象。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之对象一般只能是侵权者或其交易相对人。知识产权侵权者范围包括产品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以及专利产品之使用者,从理论上而言,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侵权者予以警告。但如果警告行为针对特定竞争者之交易相对人时,则要严格限制为之。因为作为同业竞争者,侵权者之销售商或交易相对人都是双方争夺的客户群,若不严格限制,则可能会损害侵权者潜在之正当利益。根据我国台湾地区之实践经验,至少向侵权者交易相对方发布警告函者,以下三种情形是非法的:一是在法院尚未就专利侵权做出认定之前;二是侵权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但尚未经有权机关认定之前;三是在取得法院诉前保全措施,但未判决取得终局执行之前。
第四,警告行为方式。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如警告函,亦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但不限于此。知识产权侵权警告信函包括敬告函、律师函、电子邮件函、公开信、报刊广告等。
第五,时间限制。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原则上应该在起诉之前作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已没必要再进行侵权警告,当事人应当积极应诉。
5 结语
行文至此,笔者深知文章之结束并不代表知识产权侵权警告行为命题研究之终结。由于才疏学浅,见识面窄,实践经验少,文章谬误之处在所难免,笔者斗胆做出简要论述,权当抛砖引玉之用!
【参考文献】
[1]张玉敏.《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佚名“彼得兔”商标之争引出反訴不侵权案[EB/OL],http://www.big5.xinhuanet.com,2005-08-03
[3]李世章.“维护知识产权警告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4]张耕.“试论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讼地位”[J].特区经济,2005,(4)
[5]徐昕.《论私力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6]廖义男.“专利权人发函警告竞争对手及竞争对手之交易相对人应注意及尊重其专利权”[J].月旦法学,199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