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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2005年5月17日财企[200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近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以下简称"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涉及的企业财务处理事项,按照我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和《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