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浅析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irleon2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3月14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诉法,成为此次刑诉法修正案中公认的最大亮点。我们认为,此处的“人权”主体除了大家普遍关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更应当包括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为此,本文试就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做一探讨。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内涵及其性质界定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救助的制度。
  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救助。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在法的价值体系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同时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法律精神中的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都源自正义。具体到刑事法,公平正义为其首要价值。而在被害人救助理论框架下,对于被害人的关注乃是正义价值的要求。公平正义视野下的犯罪论和刑罚论,被害人是不容忽略的,当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应有赔偿时,只有国家给予被害人以救助,才能真正实现正义的法治。
  司法实践中,一定数量的刑事被害人之处境令人同情。比如,大众耳熟能详的张君、靳如超、马加爵、邱兴华等案件中,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因为他们自己及其家属没有赔偿能力,使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变成了法律白条, 进而导致了被害人及其家属“人财两空”。如果不对他们的伤害进行抚平,不仅是对他们的二次伤害,而且极易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矛盾。实践中,很多上访案件就属于此类情形。更有甚者,由于长期得不到赔偿,被害人心理发生逆变,又反过来报复社会,成为了新的被告人。
  上述情况表明,对刑事被害人予以救助,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实现由自发的、零星的救助向规范的、统一的国家救助过渡,既符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国家支持该项制度的能力,也能满足刑事被害人的心理预期,从而平衡刑事被害人与社会其他困难群体在国家救济体系中的利益关系,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会。
  三、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一)加害人赔偿前置原则,是指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在没有通过法律救济途径要求加害人赔偿,并就加害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赔偿前,无权申请国家补偿。也就是,如果加害人有责任有能力赔偿,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权再要求国家补偿。
  (二)国家适当补偿原则,是指国家对受害人的补偿是“救急不救贫”,是帮助生活困难的人(这里是指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走出生活的极度困境,一般以达到当地的最低生活底线为标准。
  (三)补偿有限原则,是指补偿数额有限,补偿范围有限,受补偿对象有限。国家对受害人的补偿金额应坚持有限原则,并且国家补偿金额和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实际从加害人处获得赔偿金额之和,一般以达到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为准。补偿的范围应坚持人身受到伤害造成死亡或重伤致残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原则。补偿的对象范围应限制为受害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和有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人,范围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范围大致相同,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国家补偿与社会救助相结合原则。国家补偿,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如果一切都要国家财政开支,势必会出现“憎多粥少”的局面,受害人补偿制度应坚持国家补偿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可以成立刑事受害人社会救助基金会等组织,收集社会捐赠,予以救助。
  四、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被害人的界定。刑事被害人应限于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死亡或重伤残疾、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难,且无法从加害方获得有效赔偿的人,包括死亡人员生前抚养、赡养的人。
  (二)救助机构的设立。可设在各级政法委员会的名下。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客观条件和办案能力等方面的限制,证据的搜集有时十分困难,这也直接导致在不同的阶段,案件无法侦破,或者被作不起诉处理,或者被撤销,或者被告人被判决无罪等情况在所难免。那么,在上述情况下,因犯罪所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被害人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诸主体中哪一个单位来救助都不太合适。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因此救助机构以设在政法委的名下最为合适,可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负责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三)救助资金的来源。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首先要解决的资金来源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各国的做法不一,有的来源于财政预算,有的来源于对罪犯的罚金和没收的财产,还有的来源于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劳动报酬。我国可设立一个专项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资金来源应当以国家财政预算为主,另外还可以把对罪犯的罚金、没收的财产以及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的部分劳动收入按一定比例抽取出来作为辅助收入,同时,要鼓励和支持专门针对被害人救助而设立的民间组织的工作,他们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捐助,也是弥补国家救助基金的不足的重要部分。
  (四)救助的范围。这涉及到刑事被害人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得到救助的问题,由于我国的经济还不是很发达,要想让所有的被害人都得到救助还不太现实,因此,现阶段可以把有限的资金用于解决最突出的问题,待条件成熟时,救助对象的范围可逐步扩大到未完全得到赔偿的所有刑事被害人。目前,我们可以先解决那些因犯罪所害而陷入经济困境或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
  (五)救助的审批程序。救助基金的申请由刑事被害人向政法委提出后,政法委组织各方面的专家进入综合调查分析,可从刑事被害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知道案件具体情况的个人及单位进行询问、调查,确保真正需要帮助的刑事被害人得到救助。而对于急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可不经申请先予支付,随后补齐手续。总之,救助基金的审批应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申请和审批手续不宜太繁琐;二是要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三是确实需要马上救助的,先救助再说。
  (六)救助的金额及标准。借鉴国外的经验,学者们普遍认为救助的金额和标准要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一是国家救助以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带有救助的性质;二是救助的金额要充分考虑被害的性质及受损害的实际程度;三是对于刑事被害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赔偿应予扣除;四是救助的金额和标准要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此,救助的金额可以确定一个范围,首先确定一个最低标准,这要考虑不同地区及当地物价等因素而区别对待,分别制定各地的最低标准,同时也要确定一个最高限额,以尽可能地保护更多被害人的权益。
  (七)救助基金的回收。救助基金的回收是指已经获得救助款项的刑事被害人,当其得到赔偿或保险公司理赔时,应将已获得的救助款项返还给救助机构。比如刑事被害人已从救助机构中提前领到了救助款项,现又通过法院执行来的款项,应等额或按一定比例扣除已发放的救助款项,并将该款项补充到救助基金账户中,以利于救助基金的良性循环发展,用于救助更多更需要帮助的刑事被害人。
  (八)救助基金的监督。为有效防止基金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漏洞,应强化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各级人大可以对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时,救助机构应将具体情况报各级人大备案,以利于各级人大对救助情况进行随机调查监督,维护救助基金的良好运行。同时应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救助机构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综上所述,构建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是匡扶社会正义、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更是促进司法和谐、社会和谐的需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指出的,“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特殊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会很难获得实质正义的平衡”。因此,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任重而道远,需要不断的试验,不断的完善,以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文献
摘要:当前,我国渎职犯罪率呈上升趋势,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严重流失。尽管国家对渎职犯罪一向主张严厉打击,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刑罚适用中却大量适用免、减、缓,存在着渎职犯罪轻度刑罚现象过于严重的弊病。对渎职犯罪过多适用免、减、缓刑,违背了宽缓刑事政策本意,也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适的原则。如果置之不理,任其发展,必将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律体系的认同,影响和谐社会的有效构建。  关键词:渎职轻度刑罚缓刑减
期刊
摘要:随着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大幅增加“三农”投入,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呈明显增多之势,一些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村“两委”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套取、侵吞、挪用涉农惠民资金,严重影响中央强农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据此最高检召决定从今年开始进行为期两年的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有力遏制涉农职务犯罪的多发态势。  关键词:职务犯罪;特点;成因;预防对策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
期刊
摘要:缺乏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我国非诉行政裁判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执行不公正以及相对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文就现行法律框架内对非诉行政执行环节现状描述及原因分析着手,多途径完善非诉行政执行。  关键词:行政诉讼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检察监督  执行是法律实行过程中的最后一道程序,直接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环节。在我国,行政诉讼裁判后往往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缺乏有力的
期刊
随着我国经济产业的快速、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吃的好、吃的丰富,已经不是可欲不可求的事情。但近年来,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问题层出不穷,食品药品行业本应是一片净土,可有些黑心厂家为了追逐暴利不择手段甘愿冒险。保障食品药品安全,遏制违法犯罪行为是司法机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安全的重大社会课题。  一、当前关于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1、涉案数量大幅上升。根据公开报道,2011年全
期刊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帮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有效形式,属于非诉讼形式的检察活动,广泛应用于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建议再审、纠正违法等方面。笔者结合本院办案中开展预防工作情况,就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存在问题和对策谈些看法。  一、预防犯罪检察建议的作用  预防犯罪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对于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
期刊
摘要: 未成年人犯罪,历来是各国法律工作者非常重视的一类特殊犯罪。本文着重探讨我国新刑诉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如何加以完善和落实,并结合各地试点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经验,从犯罪记录封存的内涵、主体、程序等多方面加以阐述,以供我国下一步完善相关程序改进借鉴。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完善措施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而未成年人犯罪是犯罪学理论中非常重要的一方面。根
期刊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制度的修订  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了比较明显的修改,呈现出更加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更加注重刑罚适用的实际效果、更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利于刑罚目的实现等亮点,为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合理适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依据,对刑罚制度乃至整个刑法体系的完善将起到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明确缓刑适用条件。1997《刑法》对于缓刑适用条件均只进行了比
期刊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证人出庭对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定罪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以修改后的刑诉法为视角,结合相关证人保护法规,谈谈对修改后刑诉法关于证人保护制度方面的缺憾,提出证人保护制度的一些构想,望对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所裨益。  一、新刑诉法在证人保护方面的新举措  新刑诉法的出台,使得在证人保护制度上不在是空白,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又一进步。具体而言:  (一)细化证人保
期刊
公诉案件起诉书是表达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出正式的犯罪指控,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的法律文书,它既是检察人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重要基础,也是人民法院审判的依据,是连接起诉与审判的重要纽带。因此,起诉书的质量不仅直接关系到公诉人出庭的效果和法院的判决,也直接反映着公诉人的业务水平,影响着检察机关的形象。而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起诉书却总是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能尽如人意。笔者认为,作为一项严肃、严谨的工
期刊
当前,检察事业进入了以人才队伍建设来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的新阶段。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年轻干部队伍,对于检察机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检察职能,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院40岁以下干警占全院总人数的40.2%,而40周岁以下干警担任中层干部的比例只有15%,年轻检察干部断档现象严重。现就检察机关年轻干警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略抒管见。  一、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