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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17年《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审查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邻接问题是:基于相同计算机程序改进方案,分别以介质、设备、方法为主题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是否可以获得多件专利?本文从禁止重复授权的法理阐述了外部性问题的着眼点,从权利客体与权利实施环节性质之比较阐述了二者的差异,从涉及计算机程序发明的实施过程类比了其与权利实施环节的相似性,对上述问题给出了个人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