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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摘要】: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在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以及人民观念的巨大差异,各国家在法律文本中对受教育权的内容的规定都不尽相同。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内容直接涉及到公民权利本身,因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关键词】:受教育权;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自由权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
在学术界,对受教育权的概念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指出,作为权利,从权利的属性出发,应该具备权利的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基于此,受教育权的内容应该包括教育权、接受教育的自由以及教育自由和教育目的四个基本要素。也有学者从现行法的角度对受教育权的内容进行解读,认为应该包括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机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部分学者把受教育按时间阶段进行划分,认为应该包括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以及学习成功权。部分宪法学者从宪法学基础理论出发,认为受教育权主要应该涵盖学习的自由、免费接受义务教育义务、获得均等的受教育的机会等等。
笔者综合各学者专家的观点,认为,受教育权是个全方位的概念,它的内容应该不仅仅局限于受教育机会均等、受义务教育无偿、学习的自由等方面。
二.受教育权的内容
结合我国当前经济文化发展的现状,特别是当前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受教育权着重包括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受教育平等权
受教育平等指自然人在一国范围内,只要符合该国国家法律的规定的条件,那么就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不应该区别对待,这种平等是宪法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受教育权方面的体现。在我国,这种平等主要体现在:首先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与城市,区域之间经济状况有很大的差别,不论经济状况如何,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其次,由于受封建观念的影响,性别歧视一定范围的存在,男女在受教育权行使的过程中,应该消除性别歧视。受教育权的平等既涵盖了形式上的平等,也就是入学升学在机会上的平等;也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也就是在受教育物質待遇方面应享受平等的待遇,不应该出现歧视现象。另外,在教育待遇上,就是在基础教育上,应尽力的避免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影响;在教育硬件设施、师资方面都应得到充分的保障,实现在同一起跑线上的竞争;在教学过程中,学校、教师应该设置一定的客观标准,使得每个学生能受到公正的评价。在高等教育上的平等,主要指的是评价标准的平等,就是入学考试评价的平等,毕业合格标准的平等等等。所以,设置一个客观公正的标准是受教育权平等实现的核心与关键。平等也不是所有人享受相同的待遇,在现实生活中,差异总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差异不是源于由于经济状况、性别等因素设置的人为障碍,而是非人力因素决定的。同时,在制度设计之时,更多的关注弱勢群体,适当的向弱者偏斜,是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
(二).受教育自由权
受教育自由权的含义是权利主体在受教育权行使的过程中,可以选择受教育的内容、形式方面的自由。九年制义务教育相对而言选择的范围较窄,包括学习内容,学校性质、形式基本上比较固定。对非义务教育阶段而言,这种选择范围就要宽泛的多,一般来说,对教育机构的性质,教学的形式,内容都可以做出自由的选择。当然,这种选择很大程度受到国家政策、教育资源分布等的限制,还有受教育者自身观念的影响。受教育内容应该按照教育自身的发展规律和人的发展规律来决定,教育内容的自由不是教学活动的自由,而是教学的内容、方法要能够实现教育的目的即实现人的完善和全面发展国家作为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在受教育自由权方面负有的义务主要是国家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发展能够满足受教育者教育的足够空间和选择对象,包括相当数量的符合资质条件的教学机构,在制定教育内容是应该充分尊重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人自身发展的需要,使得教育活动能够符合教育的发展规律。
(三).获得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
获得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也是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的整个过程,有权要求教育者(教育机构)按照客观的标准给予教育者公正的评价,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等的权利。所以,对于个人而言,该权利就相当的重要,因为它关系到社会对个人的整体评价,进而影响到受教育者生存的问题,因而,该项权利极为重要。
三.结语
通过对受教育权内容的概括,笔者认为受教育权应该涵盖上述三个内容,这三项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缺一不可,是受教育者权利的综合体现,也是保障受教育者权利的基本武器。
参考文献:
[1]陈硕.论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D).2011.4
[2]顾相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问题与出路(J).2009.3
作者简介:李楠,女,汉族,1993年6月,山西吕梁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宪法以及行政法。
【摘要】: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在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以及人民观念的巨大差异,各国家在法律文本中对受教育权的内容的规定都不尽相同。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内容直接涉及到公民权利本身,因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关键词】:受教育权;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自由权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
在学术界,对受教育权的概念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指出,作为权利,从权利的属性出发,应该具备权利的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基于此,受教育权的内容应该包括教育权、接受教育的自由以及教育自由和教育目的四个基本要素。也有学者从现行法的角度对受教育权的内容进行解读,认为应该包括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机会权和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部分学者把受教育按时间阶段进行划分,认为应该包括学习机会权、学习条件权以及学习成功权。部分宪法学者从宪法学基础理论出发,认为受教育权主要应该涵盖学习的自由、免费接受义务教育义务、获得均等的受教育的机会等等。
笔者综合各学者专家的观点,认为,受教育权是个全方位的概念,它的内容应该不仅仅局限于受教育机会均等、受义务教育无偿、学习的自由等方面。
二.受教育权的内容
结合我国当前经济文化发展的现状,特别是当前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受教育权着重包括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受教育平等权
受教育平等指自然人在一国范围内,只要符合该国国家法律的规定的条件,那么就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不应该区别对待,这种平等是宪法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受教育权方面的体现。在我国,这种平等主要体现在:首先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与城市,区域之间经济状况有很大的差别,不论经济状况如何,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其次,由于受封建观念的影响,性别歧视一定范围的存在,男女在受教育权行使的过程中,应该消除性别歧视。受教育权的平等既涵盖了形式上的平等,也就是入学升学在机会上的平等;也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也就是在受教育物質待遇方面应享受平等的待遇,不应该出现歧视现象。另外,在教育待遇上,就是在基础教育上,应尽力的避免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影响;在教育硬件设施、师资方面都应得到充分的保障,实现在同一起跑线上的竞争;在教学过程中,学校、教师应该设置一定的客观标准,使得每个学生能受到公正的评价。在高等教育上的平等,主要指的是评价标准的平等,就是入学考试评价的平等,毕业合格标准的平等等等。所以,设置一个客观公正的标准是受教育权平等实现的核心与关键。平等也不是所有人享受相同的待遇,在现实生活中,差异总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差异不是源于由于经济状况、性别等因素设置的人为障碍,而是非人力因素决定的。同时,在制度设计之时,更多的关注弱勢群体,适当的向弱者偏斜,是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
(二).受教育自由权
受教育自由权的含义是权利主体在受教育权行使的过程中,可以选择受教育的内容、形式方面的自由。九年制义务教育相对而言选择的范围较窄,包括学习内容,学校性质、形式基本上比较固定。对非义务教育阶段而言,这种选择范围就要宽泛的多,一般来说,对教育机构的性质,教学的形式,内容都可以做出自由的选择。当然,这种选择很大程度受到国家政策、教育资源分布等的限制,还有受教育者自身观念的影响。受教育内容应该按照教育自身的发展规律和人的发展规律来决定,教育内容的自由不是教学活动的自由,而是教学的内容、方法要能够实现教育的目的即实现人的完善和全面发展国家作为受教育权的义务主体,在受教育自由权方面负有的义务主要是国家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发展能够满足受教育者教育的足够空间和选择对象,包括相当数量的符合资质条件的教学机构,在制定教育内容是应该充分尊重社会发展的需求和人自身发展的需要,使得教育活动能够符合教育的发展规律。
(三).获得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
获得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也是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的整个过程,有权要求教育者(教育机构)按照客观的标准给予教育者公正的评价,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等的权利。所以,对于个人而言,该权利就相当的重要,因为它关系到社会对个人的整体评价,进而影响到受教育者生存的问题,因而,该项权利极为重要。
三.结语
通过对受教育权内容的概括,笔者认为受教育权应该涵盖上述三个内容,这三项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缺一不可,是受教育者权利的综合体现,也是保障受教育者权利的基本武器。
参考文献:
[1]陈硕.论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D).2011.4
[2]顾相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问题与出路(J).2009.3
作者简介:李楠,女,汉族,1993年6月,山西吕梁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宪法以及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