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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派驻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对于延伸检察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具有的重要意义。但是,目前派驻检察室建设仍处于探索阶段,对于如何更好地发挥派驻检察室的职能作用,尚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本文以民事诉讼监督为视角,对派驻检察室的诉讼监督职能进行了分析,厘清了派驻检察室与民行部门在民事诉讼监督中的关系,并就如何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民事诉讼监督职能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派驻检察室 民事诉讼监督 职能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14-02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然而,当前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发挥还不够充分,对基层司法、执法活动的监督还不到位。检察机关应当以推进派驻检察室建设为载体延伸诉讼监督职能,加强对基层司法、执法活动的监督。
一、派驻检察室诉讼监督职能概述
(一)诉讼监督的含义
所谓诉讼监督,是指特定的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或权利,对参与诉讼活动的各类主体的诉讼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诉讼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诉讼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诉讼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狭义上的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方面。
(二)派驻检察室的诉讼监督职能
派驻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其职权范围由派出院依法赋予和限定,因此派驻检察室的诉讼监督职能不会超出派出院的诉讼监督职能范围。另一方面,派驻检察室设立在乡镇,其职能定位在于延伸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加强对基层司法执法活动的监督,因此派驻检察室的诉讼监督职能又要受其监督对象职能的限制。
根据《山东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派驻检察室的诉讼监督职能主要包括:对辖区公安派出所刑事立案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辖区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辖区人民法庭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与诉讼监督有关的其他工作。
因此,派驻检察室诉讼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
(三)派驻检察室的民事诉讼监督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但对人民法庭的职能并未做明确规定。各地基层法院对人民法庭职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规定人民法庭仅承担本辖区内民事案件的审判职能;有的地方规定人民法庭承担本辖区内民事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职能;还有的地方规定人民法庭除办理民事案件外,还负责审理本辖区内的刑事自诉案件。总体而言,人民法庭一般只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此,派驻检察室对人民法庭的诉讼监督主要属于民事诉讼监督。
二、民事诉讼监督中派驻检察室与民行部门的关系
(一)派驻检察室的职能定位
要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派驻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即派驻检察室是服务于其他职能部门,还是独立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民行监督等检察业务。笔者认为,派驻检察室职能的设置要避免两个倾向:第一,不能泛化,避免什么都做,最后什么都做不好;第二,不能虚化,应该赋予检察室一定的实际职权。派驻检察室在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业务工作的同时,可以独立行使部分职务犯罪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民行监督等职能。如派驻检察室可以办理辖区内的民事“不立案”等息诉案件及对人民法庭诉讼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但不承担辖区内的抗诉案件办理。
(二)派驻检察室与民行部门的关系分析
派驻检察室在对人民法庭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时,与民行部门存在业务职能的重叠,此时,民行部门作为民事诉讼监督的专门职能机构,应当对派驻检察室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派驻检察室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区位优势,协助民行部门开展辅助性工作。民事诉讼监督中派驻检察室的职能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协助民行部门开展民行检察工作。一是依法受理辖区内关于民行检察方面的举报、控告、申诉等事项。二是向民行部门移送抗诉案件线索。三是协助民行部门进行调查取证、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四是配合民行部门搞好本辖区内民行检察业务宣传工作。
第二,对辖区内人民法庭的诉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于人民法庭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派驻检察室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可以向人民法庭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将案件线索移交民行部门办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自侦部门处理。
三、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几点建议
(一)派驻检察室与民行部门建立工作对接机制
为将派驻检察室的区位优势与民行部门的业务优势结合起来,切实发挥好派驻检察室的民事诉讼监督职能,派驻检察室与民行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对接机制。
一是受理通报机制。派驻检察室可以直接受理辖区内的民事行政案件的举报、控告和申诉以及诉讼程序违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案件线索,对属于民行检察范围内的申诉事项,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移交民行部门立案审查。民行部门及时向派驻检察室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并在审结后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派驻检察室。
二是配合调查机制。民行部门办理案件需要到派驻检察室辖区范围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协调、送达等活动的,派驻检察室应予以协助配合,提供办案用房和办公设施服务,保障办案和各项工作的需求。必要时,民行部门可以委托派驻检察室代行以上工作。
三是息诉预警机制。针对不受理、不立案、不提请抗诉的案件,派驻检察室应协助民行部门做好服判息诉工作。民行部门办理派驻检察室辖区内重大、敏感的案件,对于可能引发集体访、越级访等情形的,应向派驻检察室进行预警通报,由派驻检察室协助做好矛盾化解和风险防控工作。
(二)派驻检察室与人民法庭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为加强派驻检察室与人民法庭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促进派驻检察室依法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能,派驻检察室应当与人民法庭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第一,成立联络小组。派驻检察室与人民法庭各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事宜。第二,定期走访、座谈。派驻检察室定期到辖区人民法庭进行走访、座谈,通过查阅法庭案件卷宗等材料,对人民法庭诉讼活动进行同步监督。第三,定期工作通报。派驻检察室应定期向人民法庭通报检察室工作情况,重点通报涉及法庭职能的事项。
(三)建立民生检察联络员制度
为让检察监督更加贴近群众,派驻检察室可以在辖区内每个村各聘请一名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民生检察联络员。民生检察联络员不仅是检察工作的宣传员,更是检群沟通的桥梁,其主要职责是向村民宣传民行检察工作职能,收集民行申诉案件线索,并协助检察机关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派驻检察室应当安排专人与民生检察联络员进行联系,并建立联络员档案,将每名联络员收集、反映的情况分别汇总统计。此外,为保证民生检察联络员能够准确反映群众诉求,派驻检察室还应定期对其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四)建立庭审旁听制度
为促进人民法庭正确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派驻检察室可以不定期派员参加人民法庭庭审旁听,对庭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派驻检察室人员有限,不可能对所有案件逐一进行旁听,应当重点旁听以下案件: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被举报、反映可能存在违纪、违规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旁听且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需要旁听的案件。旁听过程中,检察人员不干预法庭的审判活动,不发表意见。对于庭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庭审后及时与人民法庭进行沟通,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关键词 派驻检察室 民事诉讼监督 职能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14-02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然而,当前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发挥还不够充分,对基层司法、执法活动的监督还不到位。检察机关应当以推进派驻检察室建设为载体延伸诉讼监督职能,加强对基层司法、执法活动的监督。
一、派驻检察室诉讼监督职能概述
(一)诉讼监督的含义
所谓诉讼监督,是指特定的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或权利,对参与诉讼活动的各类主体的诉讼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诉讼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诉讼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诉讼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狭义上的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方面。
(二)派驻检察室的诉讼监督职能
派驻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其职权范围由派出院依法赋予和限定,因此派驻检察室的诉讼监督职能不会超出派出院的诉讼监督职能范围。另一方面,派驻检察室设立在乡镇,其职能定位在于延伸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加强对基层司法执法活动的监督,因此派驻检察室的诉讼监督职能又要受其监督对象职能的限制。
根据《山东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派驻检察室的诉讼监督职能主要包括:对辖区公安派出所刑事立案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辖区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辖区人民法庭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与诉讼监督有关的其他工作。
因此,派驻检察室诉讼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
(三)派驻检察室的民事诉讼监督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但对人民法庭的职能并未做明确规定。各地基层法院对人民法庭职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规定人民法庭仅承担本辖区内民事案件的审判职能;有的地方规定人民法庭承担本辖区内民事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职能;还有的地方规定人民法庭除办理民事案件外,还负责审理本辖区内的刑事自诉案件。总体而言,人民法庭一般只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此,派驻检察室对人民法庭的诉讼监督主要属于民事诉讼监督。
二、民事诉讼监督中派驻检察室与民行部门的关系
(一)派驻检察室的职能定位
要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明确派驻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即派驻检察室是服务于其他职能部门,还是独立从事职务犯罪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民行监督等检察业务。笔者认为,派驻检察室职能的设置要避免两个倾向:第一,不能泛化,避免什么都做,最后什么都做不好;第二,不能虚化,应该赋予检察室一定的实际职权。派驻检察室在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业务工作的同时,可以独立行使部分职务犯罪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民行监督等职能。如派驻检察室可以办理辖区内的民事“不立案”等息诉案件及对人民法庭诉讼过程中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但不承担辖区内的抗诉案件办理。
(二)派驻检察室与民行部门的关系分析
派驻检察室在对人民法庭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时,与民行部门存在业务职能的重叠,此时,民行部门作为民事诉讼监督的专门职能机构,应当对派驻检察室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派驻检察室应当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区位优势,协助民行部门开展辅助性工作。民事诉讼监督中派驻检察室的职能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协助民行部门开展民行检察工作。一是依法受理辖区内关于民行检察方面的举报、控告、申诉等事项。二是向民行部门移送抗诉案件线索。三是协助民行部门进行调查取证、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四是配合民行部门搞好本辖区内民行检察业务宣传工作。
第二,对辖区内人民法庭的诉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于人民法庭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派驻检察室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可以向人民法庭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将案件线索移交民行部门办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自侦部门处理。
三、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几点建议
(一)派驻检察室与民行部门建立工作对接机制
为将派驻检察室的区位优势与民行部门的业务优势结合起来,切实发挥好派驻检察室的民事诉讼监督职能,派驻检察室与民行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对接机制。
一是受理通报机制。派驻检察室可以直接受理辖区内的民事行政案件的举报、控告和申诉以及诉讼程序违法、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案件线索,对属于民行检察范围内的申诉事项,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移交民行部门立案审查。民行部门及时向派驻检察室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并在审结后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派驻检察室。
二是配合调查机制。民行部门办理案件需要到派驻检察室辖区范围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协调、送达等活动的,派驻检察室应予以协助配合,提供办案用房和办公设施服务,保障办案和各项工作的需求。必要时,民行部门可以委托派驻检察室代行以上工作。
三是息诉预警机制。针对不受理、不立案、不提请抗诉的案件,派驻检察室应协助民行部门做好服判息诉工作。民行部门办理派驻检察室辖区内重大、敏感的案件,对于可能引发集体访、越级访等情形的,应向派驻检察室进行预警通报,由派驻检察室协助做好矛盾化解和风险防控工作。
(二)派驻检察室与人民法庭建立工作联系机制
为加强派驻检察室与人民法庭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促进派驻检察室依法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能,派驻检察室应当与人民法庭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第一,成立联络小组。派驻检察室与人民法庭各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系、协调事宜。第二,定期走访、座谈。派驻检察室定期到辖区人民法庭进行走访、座谈,通过查阅法庭案件卷宗等材料,对人民法庭诉讼活动进行同步监督。第三,定期工作通报。派驻检察室应定期向人民法庭通报检察室工作情况,重点通报涉及法庭职能的事项。
(三)建立民生检察联络员制度
为让检察监督更加贴近群众,派驻检察室可以在辖区内每个村各聘请一名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民生检察联络员。民生检察联络员不仅是检察工作的宣传员,更是检群沟通的桥梁,其主要职责是向村民宣传民行检察工作职能,收集民行申诉案件线索,并协助检察机关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派驻检察室应当安排专人与民生检察联络员进行联系,并建立联络员档案,将每名联络员收集、反映的情况分别汇总统计。此外,为保证民生检察联络员能够准确反映群众诉求,派驻检察室还应定期对其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四)建立庭审旁听制度
为促进人民法庭正确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派驻检察室可以不定期派员参加人民法庭庭审旁听,对庭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派驻检察室人员有限,不可能对所有案件逐一进行旁听,应当重点旁听以下案件: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被举报、反映可能存在违纪、违规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旁听且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需要旁听的案件。旁听过程中,检察人员不干预法庭的审判活动,不发表意见。对于庭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庭审后及时与人民法庭进行沟通,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及时向院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