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基层检察院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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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大以来,进一步落实中央“三个更加注重”要求,建立健全具有检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创新反腐倡廉工作方式,成为基层检察院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中之重。实践中,如何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将风险防控管理应用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确保检察权廉洁行使,笔者认为,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查准找全风险点,实行分级防控
  查找风险点是切实抓好检察人员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关键,只有风险点全面找准了,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开展防控工作。因此,要本着全员参与的原则,根据岗位设置、职务安排、职责定位等情况,在具体查找风险点过程中采用 “三重点,三延伸”的模式。首先,将重要人员锁定为院领导和中层干部等权力集中的关键人物,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先行查找风险点。在党组成员的示范作用下,将查找工作扩展到中层干部,然后延伸到全院干警。其次,将重要部门锁定在反贪、反渎、侦监、公诉等独立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检察批捕权、公诉权的廉政风险较高的部门,要求他们先行查找办案纪律、办案程序等方面的共性风险点,再将查找工作扩展到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特点,然后延伸到一般部门。第三,将重要岗位锁定在案件线索管理、初查保密工作、侦查证据收集、审查批准逮捕、审查提起公诉等执法办案和检察事务的关键岗位,根据岗位不同的工作职责,分别查找具有各自岗位特点的风险点,将查找工作由重点岗位向一般岗位延伸。如对公诉部门检察官的岗位职责排查出的风险点主要有:对承办的案件审查不细致,责任心不强,可能出现错诉、漏诉、错误不起诉等问题;违背法定程序,工作效率不高,可能出现超期羁押等等。在采取自己主动找风险点,同事互帮查风险点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党小组会议,广泛征求意见,在领导与干警、部门与部门、岗位与岗位之间建立交叉网状分析讨论,做到“三点评”,即部门负责人对分管干警点评查找、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点评查找、检察长对党组成员点评查找,使风险点查找更加准确。在查准风险点的基础上,再认真填写出《领导班子廉政风险识别防控表》、《内设部门廉政风险识别防控表》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政风险识别防控表》、《中层干部廉政风险识别防控表》、《干警廉政风险识别防控表》,坚持采取逐级审核方式,先由部门领导进行严格把关,再经主管副检察长审批,最后由检察长、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保风险排查工作不走过场。
  与此同时,对查找出来的所有廉政风险点,还要根据风险的大小、危害程度和发生频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将廉政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应防控措施:对低等级的风险,实行教育警示预防,确定每月组织干警进行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警示教育,用典型案例警示干警,提高干警的防腐意识,筑牢风险防范的思想道德防线。对需要关注的中级风险,实行由该部门的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干警本人为直接责任人,共同对风险的管理、控制与化解负责,并由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定期检查,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对重点关注的高级风险,实行由检察长承担领导责任,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对部门防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党组通报落实情况,牢牢控制住廉政风险,确保检察权的廉洁高效运转。
  二、落实防控责任,突出制度预防
  要落实风险监控责任,必须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纳入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的内容。检察长与分管副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与各部门负责人分别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一名干警签订廉洁承诺书。构建由检察长、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普通干警组成的四级责任制。细化监控责任链条,将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和防控措施的监控责任,全部分解落实到全院具体岗位的每名检察人员身上,确保每一个风险点有人抓、有人管,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负责人亲自抓,上下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风险监控责任体系。纪检部门还应注意定期督查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履行情况,把对廉政风险防控落实情况和干警的廉政情况纳入到年末考核范围,以强化监控责任。
  为使风险点的防范管理落实到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避免重工作实效,轻风险防范的倾向。必须严格落实针对性防范措施,如要求各业务部门办案必须严格把好案件质量关,严格执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坚持部门会、检委会和主管领导签批等逐级把关制度;在人事管理岗位风险点防范管理措施中,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先、定职、定级等方面规定;在财务管理岗位风险点防范管理措施中要求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预算安排,定期开展账务检查等等。同时,防控领导小组要积极开展风险点防范管理督导,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保证惩防体系建到岗,防患于未然。
  三、规范办案行为,建立监控防线
  作为检察机关,要将反贪、反渎、侦监、公诉部门作为执法监控的重点,狠抓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着重是在法律的框架内建立健全操作可行、相互制约的工作制度,发挥《反贪部门办案人员廉洁自律卡制度》、《反贪局关于暂扣赃款、赃物的规定》、《纪检监察监督办案工作联系制度》、《主诉检察官规定》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作用,明确规定和细化各重点岗位的办案程序、手续及要求,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制度监控防线。同时,根据制度,由主管检察长和纪检监察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重点岗位的办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通过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有力促进重点岗位干警依法办案,加强对干警执法活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比如,要求自侦部门每办一件案,都必须在办案中填写《安全防范审批表》、《廉洁自律卡》、《赃款赃物处理意见表》等,并应装订在案件卷宗,以供纪检监察人员对承办人员、侦查情况、安全措施、廉洁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至于对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活动监督,则重点落实三项措施:一是实施诉前备案制度,要求主诉检察官收案当天将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送科长备案,诉前1日内将起诉书、案件审查综合报告报科长备案、科长审阅后,送主管检察长备案;二是实行“三书”备案制度,对侦查部门的起诉意见书、起诉部门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实行“三书”备案制度,加强对主诉检察官进行诉后监督和考核,从中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对“三书”中反映出来的有较大差异、较大争议和处理结果有较大变化的案件进行事后的追踪调查监督制度;三是实行抽查监督制度,由院主管检察长与纪检监察人员、部门领导密切配合,对主诉检察官独立办理的案件开展经常性的抽查,了解办案人员的办案情况,确保司法公正。
  四、监控案件质量,强化内部制约
  要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过程控制,实现对检察权运行的全程监督,就必须坚持把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诉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社会热点案件等作为监督重点,严格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结案、决定移送等环节的办案责任和审批手续,建立前后相连、环环相扣的办案流程,通过各业务部门各个环节的相互制约监督,实现对重点案件的监督。如要提高办理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部门协作和相互监督,可以探索实施《侦监部门与公诉部门业务衔接工作制度》,通过“三列席”加强部门之间办案的监督。一是侦监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而且分歧意见大的案件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在讨论上述案件时,应当邀请公诉部门派员列席参加讨论。二是公诉部门对已捕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时,应当邀请侦监部门派员列席参加案件讨论。三是对已捕案件,起诉后作撤诉处理或法院判决无罪的,公诉部门在召开分析总结会时,应当邀请侦监部门派员列席。通过“三列席”制度的实施,不但可以对重点案件实行有效监督,确保案件质量,而且可以提高干警的办案水平。同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社会热点案件,还应该对承办人加强廉洁从检思想教育,并坚持实行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确保案件质量。通过业务部门横向间的监督和上下级监督,做到实时监控案件质量,有效预防廉政风险的发生。
  五、完善体系文件,实现机制运行
  廉政风险防控是一项前瞻性、探索性的工作,在廉政风险防控实践过程中,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推进防控机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基层检察院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与绩效考核工作、检务督察工作和规范化管理工作等各项检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针对存在廉政风险的环节和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确保检察事务和执法办案管理、评价、考核更加科学有效。可修订一系列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检务督察和风险防范管理的任务、职责、工作要求、权限和处理等等内容,确保了廉政风险防控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的落实。同时,应结合《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新要求,及时制定和优化防控措施,形成廉政风险防控动态修正优化机制,推进源头治腐工作向纵深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检察院,广西梧州543003)
  
  (上接第206页)
  三、司法改革的内容
  第一,以司法独立为目标,改革国家政治体制。司法不独立,司法机关就必然要沦为某些组织或个人的附属工具,依法办案、公正审判就无从谈起。当前司法领域诸多矛盾和问题的症结就是,司法活动的外在干扰多,司法机关难以独立行使职权。要保障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其职能,就必须改革国家政法体制,从制度上确保司法独立。首先,要改善党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的领导方式。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应通过党中央对整个司法系统党组织的领导和各级司法机关内的党组织对其党员的领导来实现。地方各级党委不直接领导司法机关的工作。这样,有助于克服有的地方党委或其领导人非法干预司法事务的问题,也有助于加强党中央对司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其次,要理顺司法机关与人大的关系。各级人大对同级司法机关有监督权,但这种监督必须依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而不能变成人大随意插手司法机关的具体活动。再次,要理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权都应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不受行政机关的控制。
  第二,以体系协调为目标,改革国家司法体制。从狭义上讲,仅仅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两类机构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但从广义上说,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之外,国家司法体系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等国家机构和社会组
  织在内。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要理顺这些机关或组织之间上下左右的关系,建立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制约、体系完备、运转协调的司法体系。
  第三,以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改革司法管理体制。(1)进行法院内部机构改革。要树立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大力加强业务机构,切实精简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转变有什么审判业务就设置什么业务庭的思路,改变业务越分越细越多的趋势,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业务庭。健全内部纪检监察机构,强化其职能。(2)改革法院内部领导方式。合理界定法院院长、庭长的管理职权,改变院长、庭长对具体案件把关和审批的作法。合理界定审判委员会的权力,改变案件无论大小都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作法。(3)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改变行政干部的管理模式,按照科学的职位分类管理原则,对不同的职位(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干部)分别实行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司法考试、考核和培训制度。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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