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舰的无害通过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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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军舰是用于非商业目的的特殊船只,本文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的相关规定,结合国际惯例,对军舰在国家管辖海域的豁免权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本文认为,各沿海国家可以在参考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依据本国法律,形成本国关于外国军舰通过本国管辖海域的规则。
  关键词:军舰;无害通过;海洋法公约
  
  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1982年公约),于1994年月11月16日正式生效。该公约确立了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并规定大陆架为领海外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赋予沿海国更广阔的空间和更丰富的资源,标志着国际海洋新秩序的建立,同时也反映了各国的海洋观从20世纪中期以前以控制海洋交通为目的到1982年公约通过后的海洋权益观的转变。该公约赋予了所有船舶在领海、特定的内水、群岛水域和特定的国际海峡的无害通过权,但没有设单独条款表述军舰是否也享有同样的权利。事实上,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一直以来在国际社会存在争议。本文从保障沿海国海洋权益和安全的角度,结合1982年公约的规定、各国的立法及我国实践,对于外国军舰是否应享有无害通过权及其适用问题加以探讨。
  
  一、无害通过权的理论渊源
  
  “无害通过权”的建立和发展是各海洋大国之间博弈的结果。海洋大国都希望在全球范围内无限制通商,尽可能地占领国外市场、实现贸易和航行的垄断。作为资本主义兴起的必然产物,航海自由可追溯到荷兰国际法学家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609年所著《海洋自由论》,该书中格老秀斯主張的中心思想是“海洋自由”,即对所有人,无论是谁,海洋都应是公开的、自由的,海洋不能被占有,进而认为每个人都可以在海洋上自由航行。海洋自由原则保证了贸易和航海事业的发展。
  与此同时沿海国安全和利益的保护也开始受到关注,领海的概念随之产生。1613年,英国的W.韦尔伍德发表《海洋主权论》,提出邻接海岸的沿岸水域必须由该国管理,这其中包括航行权。“无害通过”最早出现在J.塞尔顿于1618写成的《闭海论》中,在首次提出这一概念的同时,塞尔顿主张海洋并非在任何地方都是公有的,它可以被占领。“无害通过”是协调海洋自由和海洋主权之间矛盾的产物,为了保证海洋航行的同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利益,在领海赋予外国商船“无害通过权”,以此来区别公海的航行自由。随着领海法律地位的确立,“无害通过”逐渐成为各国公认和遵守的国际法原则。然而,最初的“无害通过”多是用于商业航运的目的,只适用于商船,正如英国法学家霍尔主张:“所有国家的船只为通商的目的而具有极大的航行自由,这是对全世界的利益都有关系的。”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无害通过”条款
  
  1982年公约建立的“无害通过制度”是在长期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和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公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58年公约第14条将“通过”规定为“为了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为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为限。”
  1982年公约第18条对通过的定义与上述条款基本相同:
  “1.通过是指为了下列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
  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
  2.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遭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两个公约对“通过”的定义差别不大,只是1982年公约在第19条第2款中详细的列举了12种非无害通过的活动,若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从事了所属12种活动之一者,即视为损害了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较以前不同的是,1958年公约和1982年公约中的无害通过权从过去只适用于商船扩展到适用所有船舶,但均未明确说明军舰是否也包括在内。1958年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在本公约各条款的规定的限制下,一切无论有海岸或无海岸的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1982年公约第17条也做出近乎相同的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除了领海,1982年公约还将无害通过权的适用范围扩展到特定的内水、群岛水域和特定的国际海峡。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未经允许,外国船舶不得在一国内水航行。根据1982年公约第8条第2款规定,无害通过权适用于内水仅限于以下情形:“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群岛水域是既不同于内水也不同于领海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新水域。1982年公约第52条规定了无害通过原则是所有国家船舶通过群岛水域的一般原则,除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适用第50条规定成为群岛国内水的水域;二是根据第53条存在更广泛的群岛海道通过权的水域。对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982年公约第38条规定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应受阻碍。但根据第45条,以下两种情形适用无害通过:一是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二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
  
  三、外国军舰是否应享有无害通过权
  
  关于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在两个公约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有三种理解,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没有相反的意图时,“所有船舶”应包括军舰,所以军舰也同样享有无害通过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无害通过制度仅适用于商船,若将无害通过权授予军舰,应有单独条款表述;第三种意见认为,公约对此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应取决于国际习惯法。
  虽然1982年公约未对外国军舰的无害通过权作明确规定,但从该公约的内容和结构看,是倾向于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的。按照1982年公约第29条给出的定义,“军舰”是指属于一国武装部队、具备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相应的现役名册或类似名册的军官指挥和配备有服从正规武装部队纪律的船员的船舶。根据此规定,军舰也是船舶的一种。而在该公约第三节有关领海的无害通过的规定中,A分节为“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规则”;B分节为“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C分节为适用于“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规则”,据此,军舰既未被排除在“所有船舶”之外,也未被排除在无害通过的适用范围之外。
  1982年公约对于军舰的无害通过问题,基本沿袭了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的相关规定。1958年公约之所以做出有利于支持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的规定,有着特定的历史原因。195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只有80多个国家参加,主要是海洋大国,而且有些国家如原前苏联、罗马尼亚、哥伦比亚等声明保留,所以1958年公约只是反映了海洋大国的利益,并不能代表多数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意见。1982公约沿袭了1958年公约的规定,是海洋大国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海洋大国以承认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为条件,要求发展中国家允许军舰无害通过领海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鉴于海洋大国更有实力拥有强大的舰队,军舰的无害通过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
  目前,各国立法中,对军舰通过领海的规定可分为三类,其一是允许军舰和商船一样享有无害通过权,如美国、墨西哥、法国等;其二是外国军舰要事先获得批准或通知才可通过领海,如土耳其、伊朗、巴基斯坦等;其三是允许军舰有条件通过,如荷兰要求若同一国家三艘以上军舰在同一时间内通过,必须事先取得荷兰政府的准许。由此可见,军舰的无害通过在实践中并没有被所有国家接受,各沿海国在照顾军舰通过利益的同时,结合本国的实际制定外国军舰通过规则,是协调军舰通过和沿海国利益的可行做法。正如英国法学家奥本海指出“没有任何国家在实际上反对外国军舰和其他公用船舶在平时通过它的领海”,但“外国军舰不受阻碍地通过领海的权利并没有获得一般的承认”。
  
  四、我国关于军舰无害通过问题的规定
  
  我国一贯坚持在领海内对军舰与商船区别对待,商船享有无害通过的自由,而军舰通过我国领海则须经政府批准。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强调:“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许可,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领海上空;任何外国船舶在中国领海航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邻海及毗连区法》明确规定:“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同时,《邻海及毗连区法》在有关潜水艇和特种船舶方面,做出了与在1982年公约中类似的规定。1996年5月15日,我国政府正式批准1982年公约,同时声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考虑到我国的海防安全,我国对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实行通过批准制度。相对海洋大国而言,我国海上武装力量比较薄弱,若允许外国军用船舶在我国领海不加限制地享有无害通过权,必将对我国的海防安全構成一定的威胁。可以说,要求外国军用船舶通过我国领海须经我国政府批准,既有效的维护了我国的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国际习惯。
  “无害通过权”随着领海法律地位的确立而产生,主要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以通过为目的继续不停、迅速穿过领海的权利。无害通过是在保障沿海国领海主权的前提下,给予外国船舶“通过”的便利。作为海洋自由原则的延伸,无害通过对国际贸易和海洋运输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从“无害通过”的理论渊源看,无害通过主要适用于商船,而军舰是否也享有无害通过权始终存有争议。军舰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包含对他国领海主权构成威胁的潜在因素,为此,要求包括军舰在内的所有船舶无差别地适用无害通过原则是不切实际的,沿海国应可以根据各国实际情况对军舰的无害通过做出相应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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