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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如今,动物福利问题倍受世界关注,而我国法律对动物福利的保护却基本上还处于真空状态,因此我国频频遭受国际贸易中的动物福利保护壁垒的影响。本文在分析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的基础上,看到了我国现行立法对动物福利保护的欠缺,故笔者对此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 动物福利 必要性 立法建议
动物福利法诞生于西方国家,经过近两百年的发展,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动物福利法已经成为了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动物福利法律法规已经层次化、体系化。
虽然我国也有保护动物的法律,但这种保护是相当片面的,不仅保护的范围非常有限,而且法律规定保护动物福利。相对落后的法律已经对我国经济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动物福利加以立法保护,以弥补我国无动物福利法的空白,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1. 动物福利保护的必要性
动物福利保护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我国建立起动物福利保护法律体制能避免国际贸易中的动物福利保护壁垒。我国的动物生产总量居世界前列,但从近几年的进出口来看,我国却属于动物净进口国家。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在饲养、屠宰动物的过程中不人道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下生产出来的动物产品受到了西方国家抵制。近几年,一些国家正在酝酿立法,禁止从无反虐待动物立法国家收购动物及皮毛等制品。毫无疑问这项政策首要是针对我国的。我国如果能尽早建立一个完整而有效的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体系,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有利地位,从而促进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
另一方面,动物福利也有利于保护人类自身的权益。若不能为动物的生活提供福利,动物身体状况就会变差,引发禽流感等病毒的传播,最终危及人类自身的健康与安全。此外,从精神文明建设层面上说,残害动物的行为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通过立法保护动物福利,有助于维护公众的人道情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2. 我国现行法律对动物福利保护的欠缺
虽然近几年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所增加,但仍存在以下不足:
2.1有关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且不成体系
我国目前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可谓是少之又少,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其他有关动物保护的规定只散见于环境资源法中,没有一部系统的动物保护基本法。而且国家并未将动物福利的保护提升到立法保护的层面。动物保护法制系统性不强,制度建设不健全,各种动物保护单行法的显得比较松散,执行起来缺乏应有的效力。
2.2立法对动物的保护范围太狭隘
根据国际惯例,动物可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六类,这六类动物应当是平等的。但我国只对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以法律保护,对于其他的动物的权利却忽视了。此外,有关动物福利保护的条款也未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这表明对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还不够全面,其他一般的野生动物和农场动物、伴侣动物等动物的福利保护就更是一片空白了。
2.3责任追究规定不完善
正所谓“违法必究”,残害动物的行为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必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只有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虐杀普通动物的行为受到的处罚却很轻微。而且,我国法律也只对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基本上还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
2.4多原则性规定的法律条文可操作性差
由于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立法过程中一般比较谨慎,法律条文大都比较笼统,且大多数是原则性规定,缺少相关配套实施的法规,给司法、执法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3. 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的立法建议
3.1制定一部动物福利保护的基本法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有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已经相当成熟,而我国在这方面几乎还是空白。因此,首先,我国应制定一部《动物福利法》,规定动物保护的目的、任务、对象、适用范围,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以及基本管理体制,法律责任等内容。其次,以这部基本法为核心,根据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借鉴国外动物福利立法特点,制定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各种类型动物保护单行法。再次,将动物这个特殊物的人格属性纳入《物权法》,并将侵犯动物人格属性的民事责任纳入《侵权责任法》,同时在《刑法》中规定,动物的情感和利益也属于一种犯罪客体,对于侵犯动物福利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予以刑事处罚。最后,享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和民族自治区也可结合地方和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而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动物福利保护的法律体系。
3.2拓宽动物保护的范围
我国可参照英国动物法理分类,将动物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等分别予以保护,根据不同动物各自的特点制定适用于不同动物的规则。把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均纳入动物福利保护的范围之内,改变以往只侧重于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局面,让更多的非野生动物也享受到动物福利保护。
3.3完善动物保护的责任机制,严厉打击残害动物的行为
立法在规定动物保护的法律责任时,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分别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上,应注重法律责任的救济与教育作用,虐待动物或者有其他破坏动物福利的行为人,应对与保护动物有关的第三人的合理损失给予赔偿。在行政责任上,可以综合多种处罚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没收、吊销营业许可证等。在刑事责任上,应该增设破坏动物福利罪,对虐待动物或者破坏动物福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3.4制定具体化、明确化的法律规范,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我国现有动物保护法原则性条款多,可操作性较差,抽象的法条加上原则性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我国在立法中也应做到,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性质,立法保护的对象,适用的范围,责任承担形式等,把动物福利保护立法落到实处,尽量避免笼统抽象的原则性规定,让动物福利保护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
结语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体系,是我国法治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保护动物福利,也是保护人类子孙后代的福利。
参考文献:
[1] 刘国信.世界各国的动物福利立法[J].动物福利.2005,(3).
[2] 宋伟.善待生灵--英国动物福利法律制度概要[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1.
[3] 史小平,王捷等.试论动物福利概念及实验动物福利内涵[J].中国比较医学.2004,(5).
[4] 孙江等.让法律温暖动物[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5] 常纪文等.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M],法律出版社,2008.
[6] 常纪文.福利法--中国与欧盟之比较[M].北京:中国環境科学出版社,2006.
(作者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关键词】 动物福利 必要性 立法建议
动物福利法诞生于西方国家,经过近两百年的发展,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动物福利法已经成为了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动物福利法律法规已经层次化、体系化。
虽然我国也有保护动物的法律,但这种保护是相当片面的,不仅保护的范围非常有限,而且法律规定保护动物福利。相对落后的法律已经对我国经济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动物福利加以立法保护,以弥补我国无动物福利法的空白,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1. 动物福利保护的必要性
动物福利保护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我国建立起动物福利保护法律体制能避免国际贸易中的动物福利保护壁垒。我国的动物生产总量居世界前列,但从近几年的进出口来看,我国却属于动物净进口国家。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在饲养、屠宰动物的过程中不人道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下生产出来的动物产品受到了西方国家抵制。近几年,一些国家正在酝酿立法,禁止从无反虐待动物立法国家收购动物及皮毛等制品。毫无疑问这项政策首要是针对我国的。我国如果能尽早建立一个完整而有效的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体系,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有利地位,从而促进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
另一方面,动物福利也有利于保护人类自身的权益。若不能为动物的生活提供福利,动物身体状况就会变差,引发禽流感等病毒的传播,最终危及人类自身的健康与安全。此外,从精神文明建设层面上说,残害动物的行为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通过立法保护动物福利,有助于维护公众的人道情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2. 我国现行法律对动物福利保护的欠缺
虽然近几年我国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有所增加,但仍存在以下不足:
2.1有关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且不成体系
我国目前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可谓是少之又少,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其他有关动物保护的规定只散见于环境资源法中,没有一部系统的动物保护基本法。而且国家并未将动物福利的保护提升到立法保护的层面。动物保护法制系统性不强,制度建设不健全,各种动物保护单行法的显得比较松散,执行起来缺乏应有的效力。
2.2立法对动物的保护范围太狭隘
根据国际惯例,动物可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六类,这六类动物应当是平等的。但我国只对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以法律保护,对于其他的动物的权利却忽视了。此外,有关动物福利保护的条款也未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这表明对于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还不够全面,其他一般的野生动物和农场动物、伴侣动物等动物的福利保护就更是一片空白了。
2.3责任追究规定不完善
正所谓“违法必究”,残害动物的行为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必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只有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虐杀普通动物的行为受到的处罚却很轻微。而且,我国法律也只对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做出了规定,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基本上还处于立法空白的状态。
2.4多原则性规定的法律条文可操作性差
由于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立法过程中一般比较谨慎,法律条文大都比较笼统,且大多数是原则性规定,缺少相关配套实施的法规,给司法、执法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3. 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的立法建议
3.1制定一部动物福利保护的基本法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有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已经相当成熟,而我国在这方面几乎还是空白。因此,首先,我国应制定一部《动物福利法》,规定动物保护的目的、任务、对象、适用范围,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方针、基本制度以及基本管理体制,法律责任等内容。其次,以这部基本法为核心,根据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借鉴国外动物福利立法特点,制定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各种类型动物保护单行法。再次,将动物这个特殊物的人格属性纳入《物权法》,并将侵犯动物人格属性的民事责任纳入《侵权责任法》,同时在《刑法》中规定,动物的情感和利益也属于一种犯罪客体,对于侵犯动物福利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予以刑事处罚。最后,享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和民族自治区也可结合地方和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而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动物福利保护的法律体系。
3.2拓宽动物保护的范围
我国可参照英国动物法理分类,将动物分为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等分别予以保护,根据不同动物各自的特点制定适用于不同动物的规则。把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均纳入动物福利保护的范围之内,改变以往只侧重于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局面,让更多的非野生动物也享受到动物福利保护。
3.3完善动物保护的责任机制,严厉打击残害动物的行为
立法在规定动物保护的法律责任时,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分别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上,应注重法律责任的救济与教育作用,虐待动物或者有其他破坏动物福利的行为人,应对与保护动物有关的第三人的合理损失给予赔偿。在行政责任上,可以综合多种处罚措施,如责令改正、罚款、没收、吊销营业许可证等。在刑事责任上,应该增设破坏动物福利罪,对虐待动物或者破坏动物福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3.4制定具体化、明确化的法律规范,增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
我国现有动物保护法原则性条款多,可操作性较差,抽象的法条加上原则性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我国在立法中也应做到,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性质,立法保护的对象,适用的范围,责任承担形式等,把动物福利保护立法落到实处,尽量避免笼统抽象的原则性规定,让动物福利保护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
结语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体系,是我国法治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必然选择。保护动物福利,也是保护人类子孙后代的福利。
参考文献:
[1] 刘国信.世界各国的动物福利立法[J].动物福利.2005,(3).
[2] 宋伟.善待生灵--英国动物福利法律制度概要[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1.
[3] 史小平,王捷等.试论动物福利概念及实验动物福利内涵[J].中国比较医学.2004,(5).
[4] 孙江等.让法律温暖动物[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5] 常纪文等.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M],法律出版社,2008.
[6] 常纪文.福利法--中国与欧盟之比较[M].北京:中国環境科学出版社,2006.
(作者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